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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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常鑫路桥发[2008]25号关于鼓励职工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各科室、项目部、工程公司: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缓解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江苏省于200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常州市区及武进、金坛、溧阳也相应地对原有的医疗保障体系作了修订。

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各地规定大体如下:一、实施范围: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已参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制度的除外。

二、个人缴费标准:1、常州市区城镇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75元/年;2、武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3、金坛市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4、溧阳茅山老区各镇农村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30元/年;除茅山老区镇以外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为40元/年;5、其它地区户口的职工子女缴费标准按其户口所在地相应规定执行;三、保险待遇:1、常州市区城镇居民中未成年人保险待遇大致如下:A、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属于居民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B、住院:超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未成年居民由基金支付60%。

C、大病门诊:大病门诊补助费用结算的起付标准为8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

超过起付标准部分的费用,按上述住院结算办法支付,大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2、武进居民中未成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是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和意外险补偿,大体规定如下:A:住院: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元4000元补偿50%;4000元-10000元补偿60%;10000元-30000元补偿70%;30000元以上部分补偿80%;B:意外险:参加学生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是起180日内身故或因疾病身故,补偿5000元。

参保学生因死亡或残疾所应得的最高补偿额为5000元。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第一条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以外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缴费比例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4%。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年初预算财政拨款之外的单位其他收入列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列支。

补充医疗保险费单独列账管理。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全年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间应适当提前15日至20日。

用人单位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其职工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2%划入职工个人账户,2%建立统筹补充基金。

第六条统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来支付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部分的部分医疗费和细则第三十七条确定的9类(种)疾病病人的部分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的比例的基础上,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均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

二、恶性肿瘤性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致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病人,门诊个人账户用完后,补充医疗费负担的比例为:费用累计500元以内的个人负担;500元以上至5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3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的,补充医疗费负担40%;30000元以上至150000元的,补充医疗负担50%。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常政发〔2011〕1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解决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减轻职工因子女疾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现将《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常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管理的原则:现金看病、门诊统筹、住院保险、适当挂钩、双方分担。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二条自出生至大专段以下(不含大专)常州市区户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其他未满18周岁的不在校少儿,其父母属市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干部职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第三章管理单位的确定第四条夫妻双方均属于机关单位的,可自愿选择一方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单位,另一方在事业单位的,由机关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企业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属市区以外单位,或无单位的,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夫妻离异,由抚养子女职工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医疗费用管理。

以上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向对方单位或个人收取应负担的另一半统筹医疗费。

夫妻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部队的,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单亲(丧父或丧母)、烈士子女,医疗费在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并均由该单位报销。

第四章医疗费用管理第五条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费定额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250元。

其中,380元为门诊统筹费用,120元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用管理单位应为每个享受对象建立门诊个人账户,按380元定额包干使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市政发[2002]28号)西安市劳动局《关于西安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陕西省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保证不降低企业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医疗消费水平,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须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拒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的不能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本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本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前,本单位前3年的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提取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4%的标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列支不足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用途。

(一)用于补贴职工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补助年度内住院费用个人自付超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以上的医疗费用。

(三)补助享受医疗照顾(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省、市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经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等)的人员。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二篇)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二篇)

四中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规定范本统筹医疗是指将不同社会群体的医疗保障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统筹医疗制度,提高教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四中教职工子女的医疗保障权益,确保其享受到合理、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子女,并在四中工作的教职工配偶的子女。

第三条四中将为符合本规定的教职工子女提供统筹医疗服务,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参保标准第四条教职工子女指的是四中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子女,包括其自然子女、领养子女以及法定监护人的子女。

第五条教职工子女应在其出生后的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教职工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原件、与被保人的关系证明等。

第六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由四中负责支付,具体支付标准由四中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七条教职工子女曾经在其他医疗保险中享受过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章医疗服务范围与保障水平第八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服务范围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医疗服务等。

第九条教职工子女参加统筹医疗的保障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障标准,并可享受四中提供的额外福利。

第四章医疗费用结算和报销第十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由四中负责结算和报销,具体方式和流程由四中医务科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教职工子女可以选择自费支付医疗费用后再进行报销,也可以选择先进行报销,再自费支付。

第十二条教职工子女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比例由四中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子女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报销时间一般在医疗服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四中将建立健全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保障教职工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四中将定期对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九)近视眼矫治术;(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十二)就(转)诊交通费;(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鄂医保办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办函〔2024〕2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方便我省参保人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政策,经研究,决定自10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范围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扩大至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湖北省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及经办服务窗口等线下渠道,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

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湖北省医疗保障局2024年9月30日附件个人账户共济操作指南在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与湖北省内正常参加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进行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后,可授权近亲属使用共济账户支付医药费用,也可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近亲属缴纳医保费用。

参保人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点击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模块,为近亲属办理医保个人账户共济绑定和使用。

1.共济账户授权2.共济账户解绑3.共济成员查询4.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申请5.个人账户支付城乡居民医保缴费进度查询操作步骤1.共济账户授权第一步在个人账户共济页面点击“共济账户授权”。

第二步在个人账户授权页面签署“个人账户共济授权承诺书”。

第三步进入个人账户共济授权页面选择“共济使用人证件类型”、“使用人证件号码”、“使用人联系电话”、“与授权人关系”,完成后点击提交。

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通知书根据公司制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健康福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医疗保险权益,并补充现有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公司决定引入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概述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是为了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以满足员工在意外事故或疾病治疗过程中的医疗需求。

该计划将在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之外提供以下保障:1. 医疗费用的全额报销;2. 住院医疗费用的特殊报销;3. 特定大病门诊费用的额外报销;4. 部分日常医疗费用的报销。

参与资格所有正式员工均有资格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参保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有效的基本医疗保险;2. 在公司正式任职,并已满足规定的试用期;3. 在参保申请截止日期内提交参保申请材料。

缴费方式员工需按照以下规定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1. 保费将以固定比例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2. 保费将在每月工资发放之时自动扣除;3. 员工应当确保其工资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以支付保费。

保险生效与终止员工的补充医疗保险将在满足参保条件并完成缴费后生效。

保险的生效日期将在参保生效日起算。

参保员工不再满足参保条件或未按时缴纳保费,则补充医疗保险将自动终止。

在保险终止后,员工将不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所提供的保障和报销。

员工权益与责任参保员工享有根据补充医疗保险计划提供的医疗保障和费用报销权益。

员工的责任如下:1. 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和医疗资料;2. 遵守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规定和要求;3. 在需要时按照规定流程申请报销。

结语补充医疗保险的引入将为员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帮助应对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预见的医疗支出。

我们非常重视员工的健康和福利,希望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升员工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的信息,请随时与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感谢您对公司的支持和理解!公司人力资源部日期: [日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03•【字号】泸市府发〔2001〕170号•【施行日期】200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日泸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为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需求,化解职工高额医疗风险,根据国发〔1998〕44号及川府发〔1999〕3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参加了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均应参加市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选择商业性团体保险方式,受理单位团体参保,不接受个人参保。

(三)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为代理投保人,受参保单位和职工委托向保险公司团体投保。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泸州市财政局作为补充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政策指导、监督协调及保费调整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管理监督。

二、保费标准及资金来源(一)补充医疗保险2001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以后根据保险金的收支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缴费方式为参保时一次缴清。

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元月1日起,到当年12月31 止。

当年缴费,当年享受待遇。

(二)资金来源:经审核批准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负担,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有资金负担;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中央及省属驻泸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四、保险责任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

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2、手术费;3、注射费;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66429988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6、处置费、诊疗费;7、输血、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5、爱滋病;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7、流产或分娩;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2014年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报销的有关事宜通知

2014年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报销的有关事宜通知

2014年中心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报销的有关事宜通知
为了使我中心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更趋于合理,根据京财行[1994]2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对我中心职工子女2014年度的统筹医疗做如下规定:
一、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范围
凡我中心正式职工(包括编外人员),其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且未有经济收入的,均可参加职工子女统筹医疗。

“职工子女”不单指独生子女,其中包括双胞胎、多子女、再婚后双方的子女等。

二、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的标准
1、凡参加子女统筹医疗的职工,每个子女每月缴纳统筹基金2元,每年缴纳一次。

2、凡参加统筹医疗的职工子女,凭医院药费收款单据可在中心报销50%。

每年每个子女实际报销医药费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76元。

3、鉴于子女统筹医疗属于职工互助性福利开支,资金有限,因此,外购药费一律不予报销。

三、其它
1、报销医药费时需持有医院的收费单据及处方笺。

2、挂号费一律不予报销。

3、统疗报销时间:2014年报销时间为12月上旬,具体报销日
期另行通知。

四、本规定仅限于2014年度施行。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心办公室。

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办公室
2014年6月3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二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〇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职工医疗保险个账家庭共济使用说明

职工医疗保险个账家庭共济使用说明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近亲属)的门诊医疗保障费用。

一、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的使用人群
实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近亲属必须是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的医疗费用类型
(一)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无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历年结余不足时,在浙江省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治疗性自费门诊医疗费用。

(二)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近亲属使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

三、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的使用授权途径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家庭共济使用前,授权人(参保人)需先凭身份证、市民卡(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然后下载“绍兴智慧人社通手机APP”办理授权绑定,可同时一个或者多个近亲属使用(最多可授权5人,但不能多名授权人向同一名近亲属授权)。

学校统一办理登记后,APP绑定操作步骤如下:
1.下载智慧人社通软件,IOS系统在App Store里面下载,安卓手机通过各大应用市场下载。

2.在社保局登记注册后(学校批量办理之后一周左右),登录软件,填入登记时的手机号码然后获取验证码。

3.回到首页点击历年个账家庭共济,跳出添加被授权人界面,点击承诺书同意。

4.输入被授权人(本人的近亲属)个人信息,点击发送手机验证码,输入后点击下一步添加成功。

公司员工子女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子女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员工子女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员工子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公司员工子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建立和完善员工子女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根据《办法》规定,员工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杭州市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1、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2、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3、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杭州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4、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随家长在本市区居住的学龄前儿童。

二、医保缴纳和待遇享受1、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料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站和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续)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少年儿童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每人缴纳150元,政府补贴每人250元,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免缴。

3、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参保人员缴纳的少年儿童医保费,由公司给予补助50%;如配偶为失业、待业人员(持有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的,由公司全额补助,凭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发票报销。

4、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人员,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5、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少年儿童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苏财社字〔2008〕60号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

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三、补助范围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

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九)近视眼矫治术;(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十二)就(转)诊交通费;(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文件
颁布文号:财社(2002)18号
颁发日期:2002年0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05月21日
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帐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京医保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京医保发〔2022〕28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药费负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二、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

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

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三、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

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应备案确定可使用本人个人账户的配偶、父母、子女信息。

四、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通知

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通知

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首先,感谢大家一年来对公司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工作。

为了更好地关心员工的身体健康和提升保障水平,公司决定推出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以满足大家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一、背景和目的身体健康是最重要的财富,而医疗保险则是保护这份财富的重要手段。

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以及医疗费用的逐年攀升,仅有的社会医疗保障往往难以满足员工和家属在治疗中所承担的巨额费用。

因此,公司决定引入年员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提供更为全面和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

二、方案内容该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由公司与专业保险机构合作开发,旨在扩充员工及其家属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提供更多额外福利。

具体内容包括:住院费用补充:该方案将补充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护理费、药品费等。

门诊费用报销:在特定合作医院就诊时,可得到一定比例的门诊费用报销。

核心重疾保障:该方案将针对部分重大疾病(如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提供额外赔付和关爱服务,使员工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资金支持和全程专业陪护。

高端医疗资源:该方案还配备了全国一流医院的专属优先就诊通道,享受高端专家团队和优质医疗资源。

三、方案优势个性化适配:根据不同员工需求,方案提供多种选择和报销额度灵活调整。

全程服务指导:将配备专业保险顾问团队,为员工提供咨询、指导和报销申请等全程服务。

保费合理可承受:由于公司协议集中采购并得到合作机构最大支持,所以保费相对较低,在整体收入中可接受范围内。

亲属言利:方案不仅覆盖员工本人,也将扩展至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如有),由此给予员工更多关爱和家庭福利支持。

四、加入方式为方便大家参与,我们将设立宣传咨询站点,并配备专业顾问团队进行全程指导与解答。

具体加入步骤如下:了解政策: 员工可前往宣传咨询站点或登录公司内网了解更多关于该方案的详细信息。

咨询报名: 如需参加该补充保险计划,请填写报名表并咨询有关细节问题。

签订协议: 在详细了解并确认参与意愿后,签订相关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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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子女补充医疗保险的说明
为了完善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医疗保障责任,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双方协商,特为职工子女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规则:投保时须填写《健康告知书》,先天疾病或既往疾病属于责任免除。

一、参保条件
凡参加泰康人寿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其1—18岁子女可参加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2004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04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额: 1万元/人保险费: 300元/人
四、保险责任
职工子女因疾病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费用泰康人寿按50%比例报销。

2004年新增加的职工子女自元月1日开始后90天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责任免除。

五、报销范围
治疗费用: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普通病房床位费;
2、手术费;
3、注射费;
4、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报销药品药费;
5、检查费,单项检查费用超过500元时,须事先通知泰康人寿(电话:66429988转3180,胡大夫),否则泰康人寿不予负责;
6、处置费、诊疗费;
7、输血、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10、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用、烧伤病房床位费。

六、责任免除
以泰康人寿《团体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为准。

1、因遭受意外伤害门诊或住院治疗;
2、在非约定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
3、法定传染病:鼠疫,霍乱,细菌性、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白喉,猩红热,狂犬病,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

4、精神病;
5、爱滋病;
6、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人工生殖、不孕症、避孕和绝育手术;
7、流产或分娩;
8、健康检查、疗养和康复治疗;
9、美容、整形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10、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等;
11、牙齿治疗、手术和镶补;
12、安装假肢,购置轮椅、助听器和配置眼镜;
13、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14、使用各种蛋白制剂(含α-2β成份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

七、保险金的给付办法:
在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每月收到水科院报销人员齐全的医疗索赔单证15日内,向乙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同时由甲方通过银行划帐的形式将医
疗保险金划入报销人的“一卡通”帐户,并向水科院人事处提供理赔清单。

八、关于退保
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九、指定医院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6、海军总医院
2、阜外医院 7、铁路总医院
3、同仁医院 8、儿童医院
4、天坛医院 9、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
5、积水潭医院 10、广安门医院
十、索赔所应提供的基本单证
(1)病历复印件;
(2)门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药费须附处方、特殊检查,如B超、CT、胃镜等须附检查报告结果);
(3)非指定医院或非区、县级以上医院急病就诊,就诊治疗费用原始收据上加盖医院急诊章;
(4)住院费用收据及费用结算明细表;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以及出院小结和病历纪录;
(5)也接受其他保险公司或夫妻关系的另一方单位开具的分割单,原单据复印件需盖财务章。

十一、其它:
(1)、对已发生或未发生理赔的职工子女均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期间内,不允许增加被保险人。

(2)、夫妻双方均为水科院职工,若缴纳600元保险费,其子女可享受100%比例报销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为1万元/人。

(3)、职工子女上年医疗保险金赔付超过6000元,对其保险责任变更如下:
保险金额6000元/年,保险费300元/人/年
(4)、职工子女住院床位费最高限额40元/人/天
(5)、门诊用药、治疗费每人每天报销限额为200元(不含门诊手术费、检查费)(6)、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规定,对在北京市各医疗定点单位门诊就医所开的药品做出如下限定:急性病限3天药量;慢性病限7天药量;行动不便者限14天药量;特殊病患者(如尿毒症)限量30天。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需自付10%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业务管理部
因为有爱,这个社会织了一个梳不清的网,逃不出的网,因为有爱,大家才走到一起来,生活有了欢乐,有苦恼,有了说不完的千千结,谁也无法去解。

因为有爱,你认识了我,我认识了你,也许就因为那一眼,我们从此在也不得分离。

因为有爱,人们走南创北,什么地方都去,不管天涯海角,一个爱就有很多的力量,驱使你去很远很远,因为有爱,多少人远走他乡,离乡背景,永远不回头了。

因为有爱,天意会安排你去坐飞机,去坐轮船,去坐火车,去坐大客运,有可能那个上飞机的剪票员,剪过千万张机票,都懒的看他一眼,偏偏就看了你一眼,恰在这时一个证件就让她给拾了,从此相识了,走在一块,永远不分离,爱情的基础,就是剪票口看了一眼,就产生了不可磨灭的真爱。

有可能坐在飞机的座位上,那个身边的姑娘在你们的谈话中,彼此就默默的分不开了,至于以前,谁去过问,也勿须过问,有爱还问历史干什么,那种爱是纯真切的,不是对每个人都有这样机遇,所以一旦走到一块,彼此之间格外珍惜,那是神话般的美丽故事,谁能不珍惜呢?
因为有爱,才坐到一个火车上,她就坐在你的身边,瞌睡了,她就倒在你的身上睡了一路,醒来了,她不好意思,你也不好意思,就这样认识了熟悉了,当下了火车时,彼此在也不想分离,当他们走在一起时,两家的距离确是相隔千万里的路程,要是平常,你愿意从万里以外的地方说媳妇吗?就是有,谁给你牵这线,你愿意嫁到万里之遥的地方吗?你肯定没有想过,是天意给他们安排了这次火车的机遇。

要不他们怎样能到一块呢?
无边的蓝天,如纱的白云,茫茫的大海,乘风破浪巨轮,因为有爱,一个小小的世界,就会安排他们相见,或许你买的船票,和她就在一个船舱里,就是不在一个船舱,甲板上也会相遇,一块沐浴着海风的吹拂,一块欣赏着大海的波涛。

不觉间走到了一块,当谈完大海的宽阔,在论海风凉爽时,才知道对方并不熟悉的人,交谈中就对方说出了自己的姓名,下了船到了一个同一的城市,就是自己的依靠了,相依为命,在艰难在困惑,日子总算一天天的好了起来,你说这是不是因为爱才走到一起来呢?
也许彼此都喜欢上了对方,但谁也不知道谁的名字,也不知道都在什么单位,只在是下班的十字口彼此投过一个眼神,就这样在风雨里等待,也无法去打听,也没有勇气敢问对方,偶然的一次班车上,坐在了一块,去同一个城市玩,也没有什么目地,纯粹是一个人出去散心,有情侣人终成眷属,苍天安排了一次机遇,就走到了一起,当成为一家人时,自己单位的人几个都是她的亲戚,他的单位几个人都是他的亲戚,可当时谁给你介绍呢?苍天安排的亲眷没有一丝缝隙,百分之百的成功。

因为有爱,男女的结合没有什么理由,爱你没有商量,现在的旅游发展的特别快,当你走出世界的时候,你发现生活很有意思,不知乍的,一个车上,东南西北的人都有,只要坐在一个车上,就如同一家人似的,瞬间就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车上有老的,有少的,有中年的,短时间的相处,就如同父母和儿女,兄弟和姐妹,有说有笑,相互关系,分离时,都有一种恋恋不舍的那种感觉,用佛的观念来说,因为缘分还没有修到,只能今生短暂的相聚,很有意思,就因为有那么一段爱的缘分,今生天意就安排了一段旅游的机会,令人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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