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
论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平衡与提升刑事诉讼法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法律工具。
它在平衡司法公正和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方面的平衡与提升。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刑事诉讼法通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其受到公正审判。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权利,如沉默权、辩护权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以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法庭程序的规范,如开庭公开、举证质证等,使司法判决更公正、透明。
其次,刑事诉讼法在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司法效率是司法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标志,也是满足公众对法律公正和有效管理的需求。
刑事诉讼法通过简化程序、明确证据要求和规定合理的庭审期限,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
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案件的审理期限,对于普通案件要求在几个月内作出判决,对于复杂案件也设定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期限,避免了审理时间的过长。
然而,刑事诉讼法在司法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平衡仍然是一个挑战。
一方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刑事诉讼法必须提供足够的时间和程序给被告人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可能导致审理时间的延长和程序的复杂化,影响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可能需要对一些权利进行限制,以确保更快速和高效的审判。
这就需要在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之间做出权衡和取舍。
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效率,刑事诉讼法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方面,应加强对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过滤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一些有效的替代争议解决机制,如调解、仲裁等,加速纠纷解决的速度,缓解司法压力。
此外,新技术的应用也是提升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
例如,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案件的筛选效率和判决质量,用电子取证技术加速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过程,实现智慧法庭的建设和运行。
这些技术的应用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加速案件审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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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1、论刑事诉讼主体2、论刑事诉讼价值3、论无罪推定4、论刑事程序公正5、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关系研究6、论公开审判原则7、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裁判主义8、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价值9、试论检察机关的刑事法律监督10、试论刑事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11、论程序法定原则12、论刑事诉讼中的公众参与13、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14、论直接言词原则15、论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16、论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权利保障17、论刑事诉讼目的18、论刑事诉讼结构19、论刑事诉讼职能10、论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11、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1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思考13、论禁止重复追究原则14、取保候审与保释制度比较研究15、刑事羁押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6、刑事逮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7、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研究18、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与完善19、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20、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保障21、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研究22、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23、论辩护人的权利及其保障24、论刑事申诉制度25、论刑事代理制度26、程序性辩护研究27、试论辩护的诉讼地位28、论检察权的性质29、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30、刑事回避制度研究31、中外回避制度的比较探讨32、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33、审前程序中的诉权保障研究3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主体研究3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研究3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7、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比较研究3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9、论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40、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41、程序性裁判问题研究42、被告人认罪诉讼程序研究43、论刑事和解制度44、技术侦查制度研究45、刑事错案的原因探析46、刑事错案的认定及其防控47、论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48、试论对被追诉人的法律救济49、刑事简易程序比较研究50、自诉制度研究51、刑事诉讼中的检警关系研究52、刑事诉讼中侦诉一体化问题研究53、刑事搜查制度研究54、论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55、论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护56、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保障57、律师会见权问题研究58、律师的刑事豁免权问题研究59、沉默权制度研究60、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程序适用6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办理死刑案件中的具体运用62、论侦查权的配置63、刑事侦查程序的改革完善64、海峡两岸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65、论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66、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法律思考67、论陪审制度的完善68、试论检察机关的抗诉69、试论涉外刑事诉讼的特点70、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主体研究71、刑事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72、我国刑事审前程序的立法完善73、论我国公诉制度的完善74、对补充侦查相关问题的思考75、量刑程序研究76、刑事上诉审结构研究77、刑事第二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8、论立案监督79、审判委员会存废之管见80、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81、刑事程序分流问题研究82、量刑公正与量刑程序改革探讨83、经济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84、刑事第二审程序中检察监督职能85、刑事简易程序研究86、刑事审级制度研究87、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88、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取向及制度构建89、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90、论刑事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91、论刑事侦查程序中律师的法律地位92、论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9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构想94、论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95、减刑假释程序的正当化探讨96、刑事侦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97、侵占案件管辖的法律思考98、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99、对测谎仪证据效力的法律思考100、论电子证据101、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102、证人拒证特权研究103、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104、论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105、论网络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与审查10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证据价值107、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主体108、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109、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110、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比较111、试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12、试论被害人陈述113、论证人证言114、论言词证据的特性及适用115、论间接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116、对刑事证据属性的探讨11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18、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119、论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选择120、刑事疑难案件认定的困境及其解决121、刑事证明标准探讨122、试论刑事证据的法律性123、改革我国鉴定启动权的思考124、刑事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125、污点证人作证免责制度研究126、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保障127、视听资料特征研究128、刑事鉴定制度的改革完善129、论专家证人制度130、证人保护制度研究13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32、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明问题探讨133、从典型性刑事案件分析法院对法律的统一适用。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作者:于淋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7期摘要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理论研究来看,目前主要存在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经济效益程序主义理论四种主流理论。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目前绝对工具主义价值主张占主导。
根据国际趋势和我国的现实需要,我国刑事诉讼应该进一步趋向相对工具主义价值理论。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2-02价值,是指主客体关系之间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本来是一个经济学概念,目前已拓展到文化、宗教、法律等各个领域。
就法律而言,也有其价值追求,比如公平、正义、秩序、自由等。
作为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刑事诉讼也有其价值体系。
一、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的价值,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可归纳为三种:其一,从刑事诉讼的社会效益和外在价值出发,将其定义为刑事诉讼活动通过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需要而对国家和社会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价值内容主要包括秩序、公正和效益等。
其二,从刑事诉讼在运作程序中要实现的伦理目标出发,将其定义为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其内容涵盖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等多个层面。
其三,综合上述观点,将刑事诉讼的价值界定为刑事诉讼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需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比较而言,第一种观点明显忽视了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种观点虽然包涵了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但有将刑事诉讼价值主观化之嫌。
因此,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因其囊括了刑事诉讼价值的诸多特点和要素。
一是承认主观性。
无论如何,虽然法律的制定修改有其必须的程序,不能任意执行、修改,但是法律究其本质而言是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形式。
试论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关系——基于价值层面的分析
效率保 障诉讼 价值的实现 。 效率 , 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是指 森涉嫌杀人案 , 经过庭审, 犯罪事实无误, 从他的家中也获取了
7 人 论 61民 坛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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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责 编, 晓 张
因此它们尽管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但并不意味着绝 证据 。 但刑事判决却判他无罪释放 , 理由是警察在没有搜捕证的 以相互转化。
它存在着伦理价值标准, 因为人们在揭露事实真相时 目标, 是效率价值的基础, 是刑事司法的灵魂。 “ 在 佘祥林” 案件 认识行为。 如逼供等非法 手段 , 这就不符合 中, 一个无 罪之人 因 “ 故意杀 ’ 被判了无期徒刑, 最终又因为 很可能侵犯人类的切身利益 ,
人 被 害人 “ 复活 ”而被 无 罪 释 放 。 被 判 有 罪 的 证 据之一 是 “ 罪 法 律 的初 衷 。由此 , 们 需要采 用 把 认识 论和 价 值论 结合 起 来 分 其 有
多元 的 , 且有 两 种 独 立 的 目标 : 是 解 决 什么 问题 ? 工具 价 并 一 即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转变
价 值 观 是 公 正 与效 率 价 值 转 变的 决 定 因素 。 明和 惩 罚犯 证 罪是 刑 事诉 讼 永 远 的价 值 追求 , 它不 是 唯一 的 价值 追 求 , 现 但 实
值或 外在价值。 二是最终追求什么? 即本体价值或内在价值 , 对 不同价值 目标产生的决策如何选择 , 则是其价值取 向。
公正是诉讼价值的核心目标。 卢梭说:‘ ‘ 人是生而 自由的, 但 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 才是现代法制社会由人治走向法治的价值
却无 往不 在 枷 锁 之中。 ④ 正是 人类 社 会 共 同的 目标 向往 , 法 转 变 。 而 , 何实 现 公正 的标 准 和 结果 成 为 诉 讼 活 动 的又一难 ”公 是 然 如 刑事 诉 讼 是证 明和 惩 罚犯 罪 的认识 过 程 , 是 又 不是 单纯 的 但 的自身要求 。 公正 作为 诉 讼 活 动 的价 值 追 求 , 刑 事诉 讼 的 核心 题 。 是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平衡原则
些价值 矛盾 和冲突又是客观存在 , 以任何人的意志为 且不 转移 。所 以这就需要我们放 宽视 野 , 在设计 和运行刑事诉 讼 制度时 , 既要充 分认识 诉讼价值 的多 元性 , 又得需 要对 各 种相互 冲突 的利 益进行评 价和权 衡 ,努力 在程序 与 自 由, 公正与效率 , 惩罚犯罪与保 障人权 , 实体 正义与程序正 义等价值 范畴中建立起均衡模式 , 使刑事诉讼 中的多元价 值应得到兼顾 , 力求 达成平衡。 国学 者卓 尔萨马哈指 出 , 美
关 键 词 :诉讼价值 ; 法证据 ; 非 价值平衡 ; 实现 价值
中图分 类号 :D 2 9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28 20 )l 02 5 9(09 一O 0— 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6 2
价值平衡原则与理论背景 随着人类 民主法 制 的不 断健全 和人们对 刑事诉 讼价
一
、
据 为定案根据 以求发 现真实 , 实现 国家刑罚权 , 则会 以刑 事 司法破坏 国家法律所 确立 的程序和侵犯 宪法保 障 的公 民基本权利 为代 价 , 这在助长非法 取证 从而导致更广 泛地 侵犯公 民权利 , 使更多案件难 以发 现真实和司法违法 给人 Y , 理造成 消极影 响等毒副作用方面 , rt ll , 远远超出在具体 案 件上发现真实的价值。[I 2蜘 X P 因此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仅是 一个 对非法证据加 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 它还是一个价值选择 和实现 的过程 , 正 如一位 学者所 言 : 在刑事诉讼 过程 中 , 多诉讼 规则都是 许 在相互 冲突 的不 同价值之 间进行权 衡 的基 础上进 行取舍 的 , 法证 据排除规则也是如此 。1 以说 , 非 3 1 所 非法证据规则 的设计和运行必须考虑到价值如何平衡 的问题 。 我们 知道非法证 据规则 本身就是 诉讼 多元价值 平衡 的产物 ,该规则设立 的初衷 就是要改变过去把发现真 实 、 惩罚犯罪作为唯一诉讼 目的刑诉 价值取 向,以及重实 体 ,
试论刑事诉讼的价值
一
( 二) 相 对 工具主 义理论
是承 认主 观性 。 无 论如何 , 虽然 法律 的制 定修 改有其 必须
代表 任务 是美 国学者 德沃金 。 从程 序工 具论 的立场 出发 , 其
价 值等 多个层 面 。其三 , 综 合上 述观 点 , 将刑 事诉讼 的价 值 界定 序 法 的最终 有用 性要 取决 于实 体法 的有 用性 。刑 事诉讼 程序 只
为 刑事诉讼 本身 固有 的、 不依赖 于刑事 诉讼主 体及其 需要而 独立 是 用 以实现 刑事 诉讼 实体 法的 目标 的工 具和 手段 。这 种理 论强 但 是忽视 了程 序 自 存 在的 , 能够 通过 诉讼活动 对 国家社会 和所有 公民的合 理需 要和 调 了程序 对实 现刑 事实体 法方面 的重 要 作用, 需求 的满足 具有积 极意 义 的一种特 性 。 身独立 的内在价值 , 将实施 刑事实体法 作为刑 事诉讼 的唯一价 值,
一
。
但 大方 向是不 变 的, 就 是限制 国家 机关 的权 力 以及保 障 当事
律 而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也有 其价 值追求 , 比如 公平 、 正 义、 秩序 、 自由等 。 作 为法 人 的合法 权 益 , 保 证侦 查审判 的合 法正 当性 。
律 体系 不可 或缺 的一部 分 , 刑 事诉 讼也有 其价 值体 系 。
2 0 1 3 ・9 ( 下)
试 论刑事诉讼 的价值
于淋 淋
摘 要 刑 事诉讼 的 价值是 刑事 诉讼 的基本 范畴 之一 。从 理论 研 究来看 , 目 前 主要 存在 绝对 工具主 义程序 理论 , 相 对工具 主义程 序理 论 , 程序本 位主 义理 论 , 经济 效益程 序主 义理论 四种 主流理 论 。在 我 国的现 实实践 中, 目前 绝对 工具主 义价值 主 张 占主 导。根 据 国际趋 势和我 国的现 实需要 , 我 国刑事诉 讼应 该进 一步趋 向相 对工 具主 义价值 理论 。 关键 词 价值 刑事 诉讼 作者 简介 : 于淋 淋 , 上 海 师范大 学法政 学 院 2 0 1 2级法律 硕 士 , 研 究方 向 : 行政 法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研究与分析
刑事诉讼价值取向及其实现路径研究研究与分析前言刑事诉讼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现代社会,法治的发展离不开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
而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追求诉讼的价值取向,以达到更好的实践效果。
本文将讨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及实现路径,旨在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思路。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指刑事诉讼制度在社会正义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关系。
既要保障社会正义,又要遵循法律秩序。
在具体的实践中,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始终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正义得到彰显。
法官需披露所有证据,依法审判,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确保每个被告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2. 防止司法错误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正义,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但也需要避免司法错误的发生。
因此,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还包括确保判决正确,严格按照证据、法律程序来审理案件。
3. 保护被告人权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也应享有合法的权益。
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还应包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法律程序中,被告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4. 提高司法效率效率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为了保证社会正义,刑事诉讼必须高效,以保障案件能够及时解决,让社会得到快速响应。
刑事诉讼的实现路径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职业素养提高法官是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执行者。
在执行职务时,法官应该始终牢记自身的职责,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
法官应该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真正替人民的利益服务。
2. 司法机关科技化司法机关科技化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司法错误至关重要。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司法机关能够利用科技手段,采取录像、录音等处理方式,提高证据收集的效率,并减少证据丢失、篡改等问题。
在未来,司法机关科技化将会成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方向。
3. 完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重要保障。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作者:孙少敏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7年第28期摘要: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环节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必须构建起科学有效的价值观念。
在确定刑事诉讼目标的过程中,先构建起以安全为基础、以公正为条件的目标观念。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标,充分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还要加快完善当今刑诉法相关机制,从而制定出安全、可靠的司法机制,以便培养相应的司法工作人员产生遵纪守法、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目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28-0193-01一、刑事诉讼的价值体现1.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主要指的是构建刑事诉讼法的国家领导层,以及具有较大权益的统治层次有效满足其所在国家人民要求的刑事诉讼特定属性。
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必须包含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所具有的价值,而且还具有可以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有效展现社会功用、科学表达社会情况等基本属性。
最大程度满足不同利益层次的要求是,刑事诉讼的价值是国家主体要求的一种展现,也是不同群体想法的一种体现,所以在进行刑事诉讼的环节中必须有效体现各个利益层次的基本需求。
2.刑事诉讼价值的涵盖。
第一,所有内容都是建立在价值平衡理论的基础之上,强调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例的同时,合理地将刑事诉讼价值意义按照以上几个类别进行划分。
第二,刑事诉讼的价值包含内在意义和外在意义。
内在意义主要受到刑事诉讼职权的影响,外在意义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目标作用。
第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意义展开抽象描述,从而将刑事诉讼的价值分成正规流程、效率、公平以及可靠这三个方面。
第四,实用派相关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意义分成:实用性价值、经济可持续性价值以及单独价值。
二、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1.公正。
刑事诉讼的公正目的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公正以及流程公正。
内容公正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进程惩罚,流程公正是指诉讼的流程满足工作制定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刑事诉讼的价值冲突与平衡
作 者 简 介 : 文 斐 (9 1 , , 西 石 城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 生 ; 小 丁 (9 3 , , 西 宁部 人 ,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温 18 一) 女 江 南 胡 16 一) 男 江 江
是 体 现 刑 事 诉 讼 活动 本 身 符合 公 正 等 价 值 要 求 的优 秀 品 质 , 是独 立 于 实体 结 果 之 外 的 本 体 价 值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中既
存 在 工 具价 值 内部 价 值 取 向之 间 的 冲 突 , 正 义 、 益 、 即 效 自由 、 序 、 全 的 冲 突 . 存 在 工 具 价值 与 独 立 价 值 之 间 的 秩 安 又 冲 突 。要 坚持 适度 平衡 的 原 则 , 刑 事 诉 讼 中的 不 同阶 段 公 正 与 效 益 应 各 有 侧 重 , 由优 先 、 在 自 兼顾 安 全 , 先 考 虑 刑 事 优 诉 讼 的独 立 价 值 . 顾 工 具 价值 兼 、 关 键 词 : 事 诉讼 ; 刑 工具 价 值 ; 立 价 值 ; 突 ; 衡 独 冲 平 中 图分 类 号 : 1 . D9 53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 8 8 2 (0 6 0 — 0 9 0 10 — 11 20 )6 0 6 — 4
的。古 希腊 先哲 亚 里斯 多德认 为法 律 的 最高 价 值 是
正义, 中世 纪经 院哲 学 家 托 马斯 . 阿奎 那认 为 法 律 的
由、 秩序 、 安全。而刑事诉 讼独立价值 是体现刑事诉
讼 活 动本 身符 合 公 正 等价 值 要 求 的优 秀 品质 .是 独 立 于 实体结 果 之外 的本 体价 值
证 他 们 有足 够 和充 分 的表 明 自己意 愿 、主 张 和请 求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
刑事诉讼价值及其价值取向思考作者:张应逸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刑事诉讼价值直接影响着刑事诉讼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其多年来一直存在不同观点。
它既要维护国家司法制度的有序运行,又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较之以前有很大的变动,其价值取向也有所转变。
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之间如何权衡,是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焦点所在。
关键词刑事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作者简介:张应逸,华东政法大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20-02一、概述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很多,总的来说,分为两大类。
一是从实体角度出发,追求刑事诉讼所能达到的实体公正;二是追求程序公正,讲究诉讼程序的合法合理性。
这两大类构成刑事诉讼的价值内容。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既联系又相对独立的。
其相对独立性表现为:实体处理公正并不必然说明诉讼程序本身也是公正的;公正的诉讼程序不一定生成公正的实体处理结果,然而,公正的诉讼程序比不公正的诉讼程序更有可能产生公正的实体体现。
豍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是“人权至上”,“程序公正优先”。
选择这一目标,英美法一般确立弱化权力原则,即对侦查、控诉机关的权力作较多限制,弱化国家机关的权力。
豎而对于比较弱小的被告一方,会给予一系列的保障权利措施,从而使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不同的是在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以追求实体公正为目标,旨在惩治罪犯。
这一价值取向并非不保障被告的权利,只是对于被告的保障不能影响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
因此,在大陆法系中,刑事诉讼注重的是效益和惩治率,以尽可能快的速度侦查案件,提高犯罪侦破率,维护社会的安定。
这两种价值取向都是各个国家结合自己国家的国情所选择的,没有对错之分,关键是适合每个国家的社会状况。
我国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探讨,首先对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其界定。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
究 的不 断 深 入 , 们 必 须 认 识 到刑 事诉 讼 价 值 主 体 除 了 国 我 家 、 会 之 外 , 必 须 从 理 论 外 延 上 扩 大 到 刑 事 犯 罪 嫌 疑 社 还
人 、 告人 、 害人 、 被 被 自诉 人 、 带 民事 诉 讼 的 原 告 、 附 附带 民
事诉讼被告、 人、 定人员 、 证 鉴 翻译 人 员 、 护人 、 定 代 理 辩 法 人 、 讼 代 理 人 等 等 。 至 包 括 广 大 的 人 民 群众 , 正 实 现 诉 甚 真 切 实 在 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保 障 这些 价 值 主 体 的人 权 。 二 、 国 刑 事 诉 讼价 值 的 内容 : 我
长 期 以来 , 国诉 讼 法 学 界 认 为刑 事诉 讼 价 值 的 主 体 我 只 能 是 “ 家 和 社 会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对 国家 和 社 会 具 国 即
有 的效 用 和 意 义 ,如 陈 光 中 教授 曾于 1 9 9 3年 给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下 了这 样 一 个 定 义 :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活 “ 动 通 过 满 足 社 会 及 其 成 员 的需 要 而 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所 具 有 的 效 用 和 意 义 。 尽 管 以后有 不少 学 者 们 对 此 提 出质 疑 , ” 如 宋 英 辉 博 士 在 其 专 著 《 事 诉 讼 目的 论 》 刑 中写 道 :所 谓 刑 “ 事诉 讼 法 律 价值 , 指 刑 事诉 讼 立 法 及 其 实施 能 够 满 足 国 是 家 、 会 及 其 一 般 成 员 的 特 定 需 要 而 对 国家 、 会 及 一 般 社 社
分 复 杂 , 能简 单 给 予 定 论 , 过 分 夸 大 工 具 性 价 值 的 理 不 在 念支 配下 , 司法 机 关 在 处 理 刑 事 案 件 过 程 中 , 过 多 地 注 会 重究 明 实 体 真 实 , 意违 反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 常 引 发 如 刑 任 经 讯逼 供、 供 、 诱 超期 羁 押 、 用 强 制 措 施 , 夺 和 限 制 当 事 滥 剥 人 的 诉讼 权利 等 司法 权 的 滥 用 。 我们 认 为 刑事 诉 讼 的工 具 性 价 值 与 自身 价值 没 有 对 立 和 冲 突 , 正 发 挥 工 具 性 价 值 真 与 自身 价值 内容 的 相 互 补 充 , 互 依 存 才 能 使 我 国 刑 事 诉 相 讼 价 值 真 正 趋 于均 衡 , 实 体 , 程 序 的 刑 事 观 念 才 能 有 重 轻 效地 得 到 纠正 。 三 、 国 刑 事 诉讼 价 值 的 目标 : 我 当 前 ,许 多 学 者 中 提 出 了 一 系 列 刑 事 诉 讼 价 值 的 目
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
利益 、 区利 益 的纷繁交 织 , 社 利益 主体 多元化 的发 展 趋势对 利益 的最 大化及 其 冲突与 平衡 提 出了制度 化
的要求 。另 外 , 为 公共 利 益 守 护 者 和社 会 利 益 保 作 护神 的现代 国家在 运用 法律 这一社 会控 制手 段 时呈 现 出两 种面孔 : 期 望公 权 力 的行 使 能够 为 社 会 带 既 来 秩序 , 又惧怕 公 权力 的肆 意 导 致对 公 民权 利 的 但 践 踏 ; 期望 通过 权利 的行 使 最 大 限度 地 制 约 公权 既 力的不 当行使 和滥 用 , 又担 心 正 当程 序 的运 行 阻却 了公权力 的正 常 行 使 。然 而 , 律 实践 并 非 是 简单 法 的法律规 则 的演绎 推 理 和 法律 概 念 的计算 , 不是 也 纯粹 的利 益交换 和成 本 收益分 析 。诉 讼 实践要 在刑
法基 础
是对 国家所代表 的集 体 民众 的利益 的侵犯 。这 种传 统刑事诉讼 司法模 式 强调 国家权 威 为 中心 , 赋予 并 国家抽象利 益 以优 先 地位 , 事诉 讼 模式 更 多地 呈 刑 现 出国家 和犯罪人 的二 元 对立 形 态 , 核 心价 值 在 其
于通过惩罚犯 罪维护社 会秩序 和校正社会 行为规 则 以体 现社会正 义 。报应 主义和 功利主义 的刑罚理论
河 南省 政 法 管理 干部 学 院 学报
2 1 第 1 ( 第 18期 ) 00年 期 总 1
试 论 刑 事 诉 讼价 值 平衡
程 荣斌 侯 东亮
( 、. 12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 学 院 , 北京 10 7 ) 082
பைடு நூலகம்
摘
要 : 事诉讼 价值 平衡 是建 立在 主 体性 哲 学基 础 上 的 平衡 , 序 正 义 为诉 讼 价 值 平衡 的程 序 法基 刑 程
关于刑事再审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及其平衡
刑事再审制度的价值模式黄士元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即使是最粗糙、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和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相互冲突和相互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价值准则。
①具体到刑事再审制度,虽然现代法治国家普遍设立了刑事再审制度,但是这些国家在再审事由、再审程序等各个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对再审制度本身的理解、对现代法治国家再审制度之间差异的理解,对我国再审制度的理解和改进,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再审制度中的价值冲突、各国(包括我国)面对这些价值冲突所进行的价值平衡和选择。
刑事再审制度中最根本的价值冲突是“法的公平性”和“法的安定性”的冲突,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之间的冲突。
在本文第一部分中,我将讨论“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背后的法理基础,指出二者可能存在的冲突。
在本文第二部分中,我将探讨现代法治国家在平衡“法的安定性”和“法的公平性”的冲突上采用的两种模式:既判力模式和禁止双重危险模式。
在第三节中,我将对我国再审中的“有错必纠”理念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应如何合理平衡再审中的各项价值。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平性”(一)法的安定性一般说来,“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security of law)是和“法的公平性”相对应的概念。
通常所说的法的安定性是指法律在一定时期的不变动性。
这种认识源于对法律形式上严格的制定、修改程序这一特征的逻辑推论,此种意义的安定性表现为不对或者尽量少对法律条文进行改动。
②德国学者考夫曼认为,“法的安定性”有两种意义,一是“透过法律达成的安定性”,这种安定性是外部视角的、功能角度的安定性,是法律作用于社会后所达致的秩序与安宁;二是“法律本身的安定性”,这种安定性是内部视角的、结构角度的安定性,其认知以“认知可能性、操作可能性和实践可能性”为标准。
③也就是说,“法的安定性”不仅包括法规范的安定性,还包括法规范的安定性作用于社会产生的安定效果。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问题——重点谈侦查阶段控辩平衡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 程中, 别是在侦查阶段 , 特 如果能够实现形式意义 和实质意义 的控 辩平衡, 则人类的诉讼文 明会进入 一个崭新 的阶 段, 整个人类文明也因此有了质的飞跃 , 在侦查阶段实现控辩平衡有多方 面 的价值 , 主要如下:
在诉 讼中的法律地 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一方优于另一方 的关系 , 二者
与法 官的关系是等距的 , 在法官面前是平等 的, 辩护方跟控诉 方一样 都是独 立的诉讼主体, 而非诉讼客体 。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双方“ 平起 平坐 ” 没有地位高低差别 , 有的只是“ 角色” 同、 能不 同。 不 职
嫌疑人 的辩护保 障是为了实现控辩力量的对等 ,形成积极的对抗形 式 , 而充分暴露双 方矛盾 以发掘真实 , 么强调控辩平衡便是将控 从 那
最大 限度 的实现 “ 公正地发掘 真 追诉行动 , 辩方 都具 有救济 的渠道: 被追诉方的每一个逃避义务的行 辩对抗 限制在 事实和法 律的尺度内 ,
间 的平衡 , 别 是侦 查 阶段 的控 辩平 衡 更为 重要 , 特 因为侦 查阶段 如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控 辩 双方 力量 严 重失衡 , 面的程 序再 公 正 , 无法 弥 后 都
补侦 查 阶段 由于双 方 力量 的失衡 所导 致 的严 重后 果 。 由此 可 以看 出在 侦 查 阶段 保 证控 辩 平衡 的重 要性 , 它不仅 满足 实体 公
、
刑事诉讼 中控辩 平衡 的内涵
在近现代刑事诉讼过程 中, 法官、 检察官、 被追诉人三方面分别承 担着裁判、 控诉和 辩护职 能, 控诉和辩护是相互对立的双方。控诉职 能, 是指检 察机 关认为被追诉人有犯罪行为 向法院提出控告, 要求追 究其刑事责任 的功 能; 辨护职能, 是指被追诉人及委托辩护人为维护 其 的合法权 益, 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 , 出和证 明有利于被追诉 提
刑事诉讼平衡论纲——以冲突范式为分析模式
下 , 限 理 性 是 刑 事诉 讼 平 衡 理 论 的哲 学基 础 ; 恶 论 是 其 人 性 基础 ; 正 至 上 是 其 司 法 理 念 ; 有 性 公 宽容 精 神 是 其文 化 背 景。
而 控 诉 与辩 护、 力 与权 利 、 罚 犯 罪与 保 障 人 权 构 成 这 一 理 论 的 核 心 范 畴 。 权 惩
[ 稿 日期 ] 0 7 3 8 收 2 0 —0 —2
[ 作者简介 ] 龙建 明(9 8 , 苗族 )湖 南湘西 人, 1 6 一) 男( , 讲师 , 士, 硕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刑 事 诉讼法 ; 恩亮 ( 94一) 牛 17 ,
男, 河南安 阳人 , 检察官, 研究方 向为刑事侦查学。
刑事 诉讼 平 衡 论 纲
— —
以冲突 范式为分析模 式
龙建 明 , 恩 亮2 牛
(. 1 吉首大 学 法学 院, 南 吉首 4 6 0 ; . 湖 1 0 0 2 北京 市人 民检 察院 , 京 1 0 0 ) 北 0 0 5
[ 摘
要]刑事诉讼平衡理论 以冲 突存在为前提, 以解 决冲 突为使命 , 并以冲 突范式作 为其分析模 式。在这种 模式
一
81 —
维普资讯
式都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对对象的不 同维度做出了独立的认识。不 同范式能够同时共存, 互为补 充。( ) 2社会科学的发展并非体现为范式更替或范式转换, 即新范式对旧范式 的替代。() 3 如果说, 库恩 的范 式“ 无论实 际上还 是逻 辑上 , 都很 接近 于 ‘ 科学 共 同体 ’ 个词 ”则 社会 科学 中的 理论 范式 一般 只能 这 , 获得部分人支持, 甚至只是个别学者坚持的一种理论框架, 很难形成所谓“ 社会科学共同体” 。社会科学 理论 范式 既可 以是一 群人 的范式 , 可以 是 一个人 的范 式 , 很难 成为 所有 社会 科学 家共 同 的范式 J 也 但 。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刑诉--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浅论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我国的司法体制一般认为属大陆法系,由于诉讼过程强调司法机关的作用和活动积极性、广泛性,所以被认为是职权主义模式。
但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它更突出法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官指挥、控制着整个审判进程,拥有充分的自由和充足的诉讼手段去查明事实,惩罚犯罪。
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
我们说,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司法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有关。
在历史上,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一直推行中央集权制度,由于缺乏产生集团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条件,因此在意识形态上,一方面,上帝与世界的关系是与世俗的统治相对应;另一方面,上帝被称为“天”,与世界浑然一体。
这样的宗教经验,只能产生出道法自然“的观念;只能产生出侍奉权力的律令,而不能产生出控制权力的法体系。
因此,在诉讼中,压制或者忽视程序的价值,司法官的任务是获取口供,对他的要求不是忠实于程序,而是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明察秋毫的手腕。
他既不受程序的约束,当然也不受程序的保护,而必须对决定负全部责任。
这种责任负荷太重,而又不存在审判权的相克问题,因此他的行为方式必然倾向于早请示、晚汇报,以转嫁或减轻翻案的责任风险。
长期的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决定了视审判为行政的一个环节的观念,审判程序必然按照行政原理设计。
因此,对刑事诉讼实行纠问式,一方面司法被视为国家一种行政权力,司法机关与涉诉公民之间处于一种行政上的垂直关系。
国家赋予司法官员广泛而独断的司法权力,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则严加限制,使被告人处于被处置的客体地位。
另一方面,对司法权力的行使缺乏监督控制,导致权力失控和滥用。
司法官员滥施淫威,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和要求经常被忽视,其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这种强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衍生强烈的报应刑、惩罚刑。
这种为我国社会长期信奉的观念认为,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
这一追求惩罚和控制犯罪的传统价值观念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刑事诉讼模式的价值取向便不谋而合。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
论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摘要:刑事诉讼价值问题是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范畴中值得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之一,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刑事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的总体追求、整体理念以及发展趋势。
对刑事诉讼价值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刑事诉讼目的、把握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指导刑事诉讼法改革的方向。
本文试从价值的各种概念出发和通过对刑事诉讼理论界提出的各种价值主张和学说的讨论,对刑事诉讼应具有的工具价值及其独立价值进行了阐述,揭示了其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该矛盾冲突提出一些大概的看法。
关键词:价值;刑事诉讼价值;工具价值;独立价值;冲突;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发展了近两千年, 但这种历史悠久的刑事诉讼是根植于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和法律文化。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也只能归类于纠问式[①]刑事诉讼, 不可能产生实现诉讼公平与公正所需要的程序。
实现公平和正义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目标, 其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固定的程序实施实体法以解决纠纷, 明确和调整已经复杂化了的社会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协调,由此就需要在现代诉讼理念下形成新的诉讼价值观。
一、价值的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要正确的理解刑事诉讼的价值,就要先解决很多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价值呢?价值一词意义丰富,人们对它的理解就不一样。
它最早来源于经济学,含义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②]。
后来该词运用到了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学科中,含义更趋复杂。
但是无论怎么复杂,它的本质意义还是没有离开它最原始的经济学意义:物对于人存在有用性,人对物有需求,即人与物的联系产生了价值。
价值到了伦理学里,价值也就是所谓的善了,而善是一种令人满意的品质,它们或者本身是优秀的,或者对于某种目的来说是有用的。
显然,伦理学意义上的价值可以分为自身的善和作为方法的善,即独立价值和工具价值。
将价值观运用于法律中,法律价值便产生了。
法律价值它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那些价值。
浅论刑事诉讼的价值和目的
点。 ( ) 二 刑事诉讼价值与刑事程序价值辨析 。 “ 刑事诉讼价值 ” 刑事程序价值” 与“ 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 , 二者有联系 . 有共同点 , 内容上也有着很 大的区别 。 在 刑 事诉 讼价值 ,在狭 义上仅仅是指作 为解决社会 冲突
陈 岚
( 武汉大学 法学院 , 湖北 武汉 4 0 7 3 02)
摘要 : 刑事诉讼 目的和刑事诉讼 价值是刑 事诉讼理论的两大基 本范畴 , 对二者的研 究有 着重 大的理论和 实践意 义。 正义、 和效率是刑事诉讼 的价值 目 , 秩序 标 三者相互依存 、 相互冲突, 刑事诉讼只能追求总体 价值上的平衡 。 刑事
( 犯罪 ) 之一种方法 的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满足国家 、 社会和诉
人 的价值 主体地位 , 管如此 , 观点仍然不失 为通说 的观 确保人类 社会的和谐 与有 序 ,所以正义又是法律 的内在 价 尽 该
值, 是法律 的灵魂 。然而 , 正义有着普洛透斯般 的面孔 , 在不 同时代 、 不同思想家的认识论 中变换着不 同的面孔。 自 理
种社会实在 . 人们对于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刑事诉讼 活动可
能作 出正 当性的评价 , 但不应该提 出合理性的要求。在现代
( 刑事诉讼价值 的概念 。 一)
意义 上 , 人们对 于刑 事诉 讼活动有着公正性 的需要 , 也有着
理” 的观点至少是不够周延的。
我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刑事诉讼价值 。 始于上个世 纪八 效率 的需 求 . 因而 . 将刑事诉讼价值 的 目标定位于 “ 当、 正 合 十年代。 目 , 国学术界关 于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有着许 前 我
自上个世纪末期以来 , 国刑事诉讼 法学界开始了刑事 价值哲学为理论根据 , 我 在下述方 面值得商榷 : 其一 , 刑事诉讼 诉讼基本范畴的研究 。 这种研究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从
论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冲突与平衡
的 理 论 之 中 。 “ 当程 序 ” 论集 中体 现 了这 一 价 值 的要 求 。 其 正 理
虽 然 我 国 的学 者 多 次 强 调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自身 的 内在 价 值 , 主 张 将 其 作 为 指 导 刑 事 程 序 立 法 的 重要 的 道 德 尺度 。但 在 司 法
21 0 0年 1 0月 第 2 4卷 第 5期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学社会科学版) 哲
J ur a fHub iUnv riyofEc n mis Phls p y 8 S ca ce cs o n lo e ie st o o c ( i o h - o ilS in e ) o
合 正 义 的要 求 。
程 序 性 的 制 裁 措 施 。这 样 侵 犯 被告 人 . 害 人 的 诉讼 权 利 . 被 只
要 不 足 以影 响 案 件 的 实 体 处 理 结 果 , 不 作 任 何 有 效 的 法 律 就 制 裁 。所 以 , 此 刑 事诉 讼 法 即将 修 改 之 际 , 值 弘扬 程 序 本 位 的
思 想具 有 强 烈 的 现 实 意 义 。
目前 , 我 国 占 主导 地 位 的 诉 讼 理 论 一 直 将 刑 事 审 判 在 在 内 的诉 讼 活 动 视 为 一 种 认 识 活 动 。在 这 一 活 动 过 程 中 , 安 、 公 检 察 和 审判 机关 的 共 同 任 务 是 查 明 案 件 的 事 实 真 相 , 用 证 运
这 样 , 们 在 评 价 和 构 建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时 实 际 就 拥 有 两 我
方 面 的价 值 标 准 : 是 看 它 作 为 一 种 手 段 能 否 产 生 好 的 结 果 , 一 二 是 看 它能 否具 备 一 些 独 立 于 结 果 的 优 良 品 质 。 大 体 上 看 , 有 关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价 值 的 理 论 体 系 . 要 有 程 序 工 具 主 义 理 主 论 和程 序 本 位 主 义理 论 两 种 。 其 中 , 序 工 具 主 义 理 论 又 包 程 括 绝 对 工 具 主 义 和 相 对 工 具 主 义 理 论 。西 方 经 济 分 析 法 学 理 论 的兴 起 . 出 了 经 济 效 益 主 义 程 序 理 论 的 价 值 理 论 。 由 于 提 程 序 在 这 里 是 被 用 作 为 以 提 高 社 会 公 共 福 利 , 低 国 家 司 法 降
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价值取向
2008年3月第32卷第2期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 ocial Sciences)March2008Vol.32No.2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价值取向孙洪坤(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北 235000)摘 要: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首先必须在宏观上确立价值取向,即在不同价值产生冲突时应如何选择。
具体而言,就是正义与理性、自由与秩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价值冲突的选择问题。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坚持的价值取向应是一种总体上的价值平衡,即在合理化解冲突的基础上,朝着寻求价值目标和谐统一的方向平衡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程序法;人权;犯罪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019(2008)02-0049-06确立一部法律修改的价值取向,首先应明确该部法律本身的价值,即它最终追求什么。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程序法,其价值指刑事诉讼法本身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满足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一种特性。
正义与理性、自由与秩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等,这些都是由刑事诉讼内在属性和基于刑事诉讼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价值。
然而,众善不可兼得,这就注定了要从中进行选择,而任何选择都必然伴随着令人痛心的善的损失。
对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坚持的价值取向,学者们的分歧较大,但概括起来无外乎三种类型:第一,兼容型的“并重论”,认为既然都是善,就应该统统囊入其中,同等对待,不应取谁弃谁。
第二,立场明确的“优先论”,取舍分明,不是前者便是后者,两者不可能同时出现在某一场合。
第三,中庸的“折中论”,总是力图寻找一个“度”来化解不同价值之间存在的冲突,但常常会不自觉地加入“并重论”或“优先论”的队伍。
显然,“并重论”的想法过于简单,没有充分考虑现实存在的且难以化解的矛盾冲突;“优先论”则太武断,对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理解得太肤浅,主观地割断了不同价值间的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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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出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摘要】刑事诉讼价值平衡是建立在主体性哲学基础上的平衡,程序正义为诉讼价值平衡的程序法基础。
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体系,建构价值平衡的途径主要应当体现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之间的平衡及效率价值和公正价值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一刑事诉讼价值平衡何以必要正如 E.博登海默所指出:“一种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乃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续了这种平衡。
这种平衡不可能永久维续下去。
文明的进步会不断地使法律制度失去平衡;而通过把理性适用于经验之上,这种平衡又会得到恢复,而且也只有凭借这种方式,政治组织社会才能使自己得以永久地存在下去。
” [1]随着刑事诉讼的现代化,利益类型不断分化,出现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犯罪人利益、被害人利益、社区利益的纷繁交织,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对利益的最大化及其冲突与平衡提出了制度化的要求。
另外,作为公共利益守护者和社会利益保护神的现代国家在运用法律这一社会控制手段时呈现出两种面孔:既期望公权力的行使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但又惧怕公权力的肆意导致对公民权利的践踏;既期望通过权利的行使最大限度地制约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又担心正当程序的运行阻却了公权力的正常行使。
然而,法律实践并非是简单的法律规则的演绎推理和法律概念的计算,也不是纯粹的利益交换和成本收益分析。
诉讼实践要在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基础上正常运转,唯有价值研究可以为法律提供合法性,唯有符合一定价值的法律才能恰当地调整相互冲突的利益,也即是唯有将法律价值冲突的一般性原则运用于具体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才能指导、推进法治进程。
二、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理论基础(一)主体性哲学一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哲学基础主体性哲学理论发端于社会契约论,形成于康德的道德哲学,其核心内涵体现在个体主义、理性和主体自决。
19世纪康德道德哲学对此有经典的论述:“人,一般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
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
” [2]康德崇尚人格内在尊严由此可见一斑,他提出的“在所有的情况下,要把人看做目的,永远不能看做手段”的道德哲学,一方面凸显了作为人的个人主体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了在人与人之间应当平等地互为目的,彼此间应当相互尊重。
就刑事司法领域而言,主体性哲学对刑事诉讼价值平衡起到重要的影响,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和被追诉人诉讼权利得以扩张。
而在传统刑事诉讼中犯罪被定义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或者是对国家所代表的集体民众的利益的侵犯。
这种传统刑事诉讼司法模式强调国家权威为中心,并赋予国家抽象利益以优先地位,刑事诉讼模式更多地呈现出国家和犯罪人的二元对立形态,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校正社会行为规则以体现社会正义。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更多关注的是对犯罪人的处理问题。
被追诉人仍然处在诉讼的客体地位,毫无诉讼权利可言,其地位实际上成了司法官纠问的对象和实现刑罚恐吓功能的工具。
正如拉得布鲁赫所言:“在刑事程序发展过程中,曾有两个因素起到重要作用:针对犯罪分子而增强的保护国家耍求,导致中世纪刑事程序向纠问程序转化;针对国家而增强的保护无辜人的要求,促使纠问程序大约从1848年开始向现代刑事程序的转变。
” [3]主体性哲学思想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被追诉人主体地位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其利益和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到尊重和考量,这种诉讼程序中个人利益和需要的尊重和考量实际上渗透着对各种利益的平衡。
刑事诉讼发展到今天首先而临着现代化重构的任务,而主体性哲学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奠定了哲学基础,即不同利益类型之间冲突的平衡要建构在尊重个人价值、尊重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尊重其他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理性的交涉,使得冲突得到理性解决[4]。
实际上,从19世纪刑事诉讼现代化改革以来,无论是美国的正当程序革命,抑或是21世纪现代法治国家建设都体现了人们对传统刑事司法的反思。
因为现代社会逐渐意识到一味追求国家和整体社会的绝对正义结果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监狱人满为患、再犯罪率仍居高不下的局面。
而在彰显诉讼主体地位和个人价值、尊严思想的推动下,诉讼模式的演进呈现出融合的趋势,公法、私法的严格界分亦出现了松动。
与传统的强调国家与被告人平等对抗的司法模式相比较,恢复性司法这一以被害人和被告人为中心的司法模式体现了刑事诉讼尊重、修复价值。
也即是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把犯罪认为是对被害人的伤害,对社区和平和安全的威胁,扩展到了对被害人利益和社区利益的尊重。
在诉讼价值平衡上引入了“替代性方案”、“自治性参与”等方式。
反映在诉讼模式中,恢复性司法尊重被害人的主体地位,把被害人作为诉讼构造中的独立一极,使纠纷能够在犯罪人、被害人沟通与理解的基础上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为刑事诉讼价值平衡提供了范例。
(二)程序正义一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程序法基础法律程序的运行为裁判者和当事人制造了进行理性对话和辩论的“空间”,从而使被告人摆脱司法奴隶的地位,其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承认和尊重。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其实就是一部对人主体地位尊重的历史,反映在程序正义理论中,体现了人类从强调程序的工具价值,到认同程序的内在价值,再到认同程序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统一的价值认识过程。
实际上,强调程序正义就是强调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强调法律程序的意义就在于实现诸如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等价值的保障。
司法实践中的刑事诉讼价值平衡实质上是动态的平衡过程,它建立在尊重人的价值和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具体体现为国家和被追诉人之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以及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相互重叠和冲突的平衡。
基于国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压倒性的先天优势,诉讼程序首先应当关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矫正这种先天失衡的态势,这是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
正如美国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所说:“没有哪个部门法比刑事诉讼法更关注公正。
政府比个人拥有巨大的权力,它独自拥有指控、控诉、惩罚方面的合法权威,所以任何一个在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刑事审判,按其固有的特性,都不是对等的。
正当程序法有助丁•矫正这种力量的不平衡,使得个人少受武断政府的伤害。
”程序的遵从者时刻也不能忘记人之尊严和权利才是程序的根本。
基于尊重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被害人权利张扬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在被害人和被追诉人之间的平衡。
诉讼程序关注被害人人格尊严和利益需求,这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应然之义。
1981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教授杰里•马修(Jerry L. Mashaw)从程序正义对维护人的尊严的直觉意义出发,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Dignitary Theory),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使他们真正成为参与裁决制作过程、主动影响裁决结果的程序主体,而不是被动承受国家追究的程序客体,从而使其具有人的尊严。
“尊严理论”的核心内容是:评价法律程序正当性的主要标准是它使人的尊严获得维护的程度。
也即是说,维护法律程序自身的公正性、人道性或者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那些受到裁判结果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确保诉讼各方参与裁判结果的制作过程并受到平等对待,从而使诉讼各方成为栽判结果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5]。
林德和泰勒(Lind&Tyler)从实证的角度证明程序正义有助T个人对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服从,他们提出了判断程序正义的四个决定性因素:参与、可信、中立和人与人之间的尊重。
德国当代哲学家尼科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在他的《通过程序的正统化》一书中称这一机制为通过程序获得合理性,唯如此,无需寻求实体解释,结果即可被接受为正确。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并分析了程序正义的三种形态,他的研究传递了一个强烈的讯息:在对一种会使一部分人的权益受到有利或不利影响的活动或决定作出评判时,不能仅仅以结果是否正当为标准,而且还要看这种结果的形成过程或结果据以形成的程序本身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标准。
三、刑事诉讼价值平衡的途径价值探究是实现法律合法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过程。
只有当我们知道法律的合法性需要什么样的价值的时候,我们才有可能通过立法和司法使法律符合它们,从而使法律获得合法性[6]。
从刑事诉讼的演进过程来看,刑事诉讼价值体系是一个多元、开放的价值体系,其大致内在包含了如下要素: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效率。
这些价值要素之间既有冲突又有融合,由此产生了诉讼价值平衡的问题。
(一)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利益与需要总是相伴而生、相伴而存的,没有需要就谈不上利益。
根据人们对“价值”一词在法哲学层面的认识,刑事审判法律程序的价值可以分为两个基本的层而:一是程序的外在价值,也叫工具价值,即能够实现“好”结果的程序,评价程序结果的标准是独立的;二是程序的内在价值。
陈瑞华教授将刑事诉讼价值作了层次性划分:(1)内在价值,即程序自身符合逻辑要求;(2) 外在价值,即程序因具备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而具有工具性;(3)次级价值,即程序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这一价值标准相对于前两者而言居于次级地位[7]。
曾友祥博士从刑事诉讼满足需要角度分析,把刑事诉讼价值这一利益属性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本身之需要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必须能使刑事诉讼与非刑事诉讼区别开来,从而使刑事诉讼确定化,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第二层次是满足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设定的特定需要的利益属性,归根到底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者的利益属性,该利益属性被界定为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8]。
面对纷繁复杂的价值体系,我们有必要对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间的平衡进行探讨。
工具价值优先论者虽然承认诉讼法“具有独立于实体法的本身价值”,但也认为诉讼法的第一价值是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可见,其根本的缺陷在于他们认为公正性和内在品质的欠缺甚至丧失并不影响裁判结果的产生,即混淆了刑事诉讼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之间的关系。
程序是法律的心脏,程序正义理论导源于西方法哲学中自然主义原则和美国正当法律程序勃兴,究其实质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它通过控制公权力的自由栽量活动,保障权力运行保持在“正当性”范围之内。
国家在对公民基本权益, 如财产、自由和生命进行限制或者剥夺时,刑事诉讼设置的程序,诸如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等都起到了公民权利“防火墙”的作用,约束司法权扩张,防止刑事权力演变成肆意扩张的“利维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