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学分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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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2018级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2018级本科生是指2018年入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及随同2018年普通本科生一起修读的进修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按四年(不含加修)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制学费总额不高于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加修,是指学生辅修、双学位、重修、多修等在主修专业毕业应修最低总学分外进行的修读行为。
第四条学生缴纳的学分制学费包含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个部分。
按实际在校月份数和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所需修学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须在学年初预缴一学年按学年制办法需缴纳的一学年学费。
每学年预缴学费截至日为秋季开学后两周。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费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贷、补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及时办理学费缓缴手续。
注册期结束,未经学校批准缓缴学费,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视同学生自动放弃学籍,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六条原则上学生的学费每学年预结算,毕业前总决算,多退少补。
学年预结算在每学年末,毕业总决算在毕业前。
第七条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等)前,必须缴清修读期间专业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缴费课程范围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素质拓展模块除外)和加修的课程。
第九条每学期教务系统第三周生成的个人课程表即为学生当学期选定修读的课程,此数据为计算学分学费的唯一依据。
学生可在教务系统中查询自己各学期所选课程学分,在收费系统查询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费用,如有异议可书面向教务处、财务处申请核查。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十条2018级学生每学年初预缴学分制学费标准:商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年学费为30,000元/生·学年,设计与艺术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民商法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年学费为26,000元/生·学年,商学院除国际商务专业外其他专业及其他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年学费22,000元/生·学年。
第十一条专业学费视情况按以下标准:
2018级学生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商学院国际商务专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业学费标准为16,000元/生·学年,民商法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业学费标准为12,437.5元/生·学年,设计与艺术学院、会计与金融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业学费标准为12,000元/生·学年,商学院除国际商务专业外其他专业及其他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业学费标准为8,000元/生·学年。
每学年按10个月的时间计算收取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进修生不收取专业学费;
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学生在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所需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其他专业课程,不收取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学分学费视情况按以下标准:
学生学分学费标准为350元/生·学分;
进修生学分学费标准为500元/生·学分;
在补退选课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补退选课期间以后退选课程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重考免费。
学生不需缴纳重考课程学分学费;
重考未通过的,需重修该门课程,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按规定申请的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自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学分,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再收取学分学费,学生已修完课程的学分学费也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享受学费优惠政策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同比例享受优惠,加修课程不再享受学费优惠。
第十四条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不再继续学习期间的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在校时间。
学分学费按实际选修学分情况退费。
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或在该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批准退学的,学校退还所缴学费的90%。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因故死亡者,全额退还当学年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出国、参军等原因休学或保留学籍者,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其中参军入伍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学费在8000元/学年标准以内全额退还所缴学费)。
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七条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者,不退还学费,含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国际交流合作学生(交换生)按双方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广东省内实施学分互认的高校,应以双方互认课程为基础,遵循实质等效原则。
专业学费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由授课学校按外校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学分参考本办法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得高于本校学生缴费标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2018级学生,不适用于航空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布莱恩特学院、中美国际学院、留学生、中外联合培养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