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地税七号公告 第七章 清算审核期间及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纳税人
第四十六条
清算后转让的(以下简称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以下规 定办理: (一)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后 15 日内进行纳税申报(含零申报)。 (二)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当区分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 房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确认的 普通住宅、其他商品房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 积确认。 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 清算的总已售面积 上述公式中,“本次清算扣除项目总金额”不包括纳税人进 行清算时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来自百度文库
(四)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在本次申报缴纳土
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五)清算后再转让的房地产,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增值 率未超过 20%的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率超过 20%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纳税人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对于买卖双方
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有约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七)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应 与项目的清算方式保持一致。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的项目
再转让房地产的,按清算时核定征收率计征税款。
第四十七条 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
纳税人在清算审核期间转让的房地产,扣除项目金额 以本次清算确认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转让面积计 算。具体计算公式按本规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清算审核期间转让房地产 对应的税款,与本次清算税款合并后,一并申报缴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