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分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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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 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 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 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案例回放: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 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 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凡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 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 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 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 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 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 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 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 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 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倾销是国际市场上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般认为,当外国企业 通过倾销的方式将本国企业驱逐出某个行业市场后,会利用其垄断 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 达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
倾销与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二、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 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特点与实施条件
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 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 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 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 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 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反倾销的特点与实施条件
一、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 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 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 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 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 元。
案例分析:从各国的反倾销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有效的保护了国有企 业的经济利益,为减小国家的经济损害做出了贡献,反倾销是各国之间经 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反倾销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Fra Baidu bibliotek张建辉 吴起 颜千淞 赵阳 黄培
倾销与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一、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 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 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 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 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 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 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 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 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 较。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 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 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 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 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 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 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 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 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 位的声明等。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 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 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 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 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 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反倾销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案例回放: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 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 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欧盟反倾销法规定,凡以低于出口国市场销售价格的价格在欧盟国 家出售,以及低于出口国生产成本的价格在欧盟国家出售第三国产 品,均构成倾销行为。出口国低价亏本出售商品,以便排挤竞争对 手,增加市场份额,继而以大批量生产来减少生产成本以占领市场, 也构成倾销行为。
反倾销是世界主要经济实体控制进口的重要手段,是世贸组织允许 的、国际上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和幼稚工业的一种合法手段。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 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 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 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 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倾销是国际市场上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般认为,当外国企业 通过倾销的方式将本国企业驱逐出某个行业市场后,会利用其垄断 地位抬高产品价格,谋取垄断利润。
倾销行为一出现,就被西方国家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发 达国家纷纷进行反倾销立法加以抵制。
倾销与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二、什么是反倾销?
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 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 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反倾销的特点与实施条件
二、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对进口产品实行反倾销制裁有三个基本条件: 第一,出口方有倾销行为; 第二,进口方国内企业受到损害; 第三,该倾销行为与该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 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 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 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 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 常价格。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 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反倾销的特点与实施条件
一、反倾销的特点:
反倾销是一种极为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通俗地讲,当一国产品在 他国某出口产品的低价倾销下遭受到损害时,便可以此为由,对这 种进口产品课以重税。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 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 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 元。
案例分析:从各国的反倾销措施中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有效的保护了国有企 业的经济利益,为减小国家的经济损害做出了贡献,反倾销是各国之间经 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反倾销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Fra Baidu bibliotek张建辉 吴起 颜千淞 赵阳 黄培
倾销与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一、什么是倾销?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 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对倾 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关于执行1994年 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 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 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 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 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 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 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 较。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 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 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 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 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 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 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 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 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 位的声明等。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 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 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 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 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 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