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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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89)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要根据城市与乡、镇市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人口密集区。

在城区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严格执行报检制度,对出栏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对检疫结果做出认真处理。

经检疫合格者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禽类及产品,应及时上报疫情。

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畜牧、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市场 活 禽 经 营 区 域应具 备 以 下 条件 :
营 市场 秩 序加 强 高 致 病 性 禽流 感 防 控
工 作的
(

) 市 场 建 设 应 当 统 筹规 划



(

) 活 禽 经 营 区域 要 与 其 他 产 品

意 见 》【 国 办 发 [2 0 0 6 ]8 9 号 ]


理布局的经营 区域分开流动水 浸 烫池。


制 高致 病性 禽流 感 等 重 大 动 物 疫 病
保 护 人体健康和 公 共 卫 生 安全

市场 活 禽 经 营 行 为 监 管
第六 条
下要求

盖 的 废弃 物 盛 放 桶 等 设 施 设 备
根据
活 禽 经 营 市场 应 符 合 以
第八 条
有活 禽经营 的城 市农 贸
(《 国 务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整 顿 和 规 范 活 禽 经
施;
本 办 法 所 称 活 禽 经 营 市场 是 指 活
禽 专业 批 发 市场

( 二 ) 水 禽 经 营 区 域 与其 他 活 禽 经
营区域应相对隔 离

( 四 ) 配 备 固 定 禽笼
距 离地面 15 厘 米 以 上


禽 笼 底 部应
有 活 禽经 营 的城 市

活 禽宰 杀 区域 相

农 贸 市场和 农 村 集 贸 市 场 等

第七 条 备 以 下 条件 :
活 禽 专 业 批 发 市场 应 具
对封 闭

活 禽销 售 区
宰杀 加 工 区 与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
为了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在养殖场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管理控制、卫生防疫、环境改良以及科学喂养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全面提升养殖场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和传播。

养殖场应该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强化对禽类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养殖场
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升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立完善的跟踪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禽类健康状况和疫情动态,对可能存在的疫情隐患进行
及时排查和处置,预防疫情的发生。

在养殖场的卫生防疫工作中,要加强对环境和设施的清洁消毒,减少细菌和病毒的滋
生和传播。

特别是要对禽类饮水和饲料进行严格的检疫和消毒处理,确保禽类的用水和用
料安全。

要加强对野生鸟类和害虫的防控,减少外部病源的传入,降低疫情的传播风险。

养殖场的环境改良也是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要任务。

为了降低禽类患病的风险,养殖场应当加强饲养场所的通风换气和绝对控制,保持合适的温湿度和光照,减少病
原体在环境中的存活和传播。

要对禽舍进行适时的病虫害防治,保证饲养场所的清洁干净,并保持合理的密度和结构,避免因过度拥挤导致禽类群体免疫力下降。

科学喂养也是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一项重要工作。

合理膳食配方和科学喂养方
法能够提高禽类的免疫能力和抗病能力,减少患病的风险。

饲料质量和原料来源的检测和
筛查,确保禽类饲料的安全和营养均衡,对于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重点与防控策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重点与防控策略

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重点与防控策略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由禽流感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不仅对家禽养殖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因此,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控工作至关重要。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危害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具有传播迅速、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的特点。

一旦爆发,会导致大量家禽死亡,给养殖户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此外,某些禽流感病毒还能够跨越物种屏障感染人类,引发严重的呼吸道疾病,甚至导致死亡。

二、防控重点(一)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禽流感监测网络,对家禽养殖场、活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进行定期监测。

通过采集样本进行病毒检测,及时掌握禽流感的流行态势和病毒变异情况,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养殖场管理家禽养殖场是防控禽流感的关键环节。

要保证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减少病毒滋生的环境。

加强对家禽的饲养管理,提供充足的营养和良好的生活条件,增强家禽的免疫力。

同时,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做好人员和设备的消毒工作。

(三)控制活禽交易活禽交易市场是禽流感传播的重要场所。

要加强对活禽交易市场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实行分区经营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

鼓励推行“集中屠宰、冷链配送、冰鲜上市”的销售模式,减少活禽与消费者的直接接触。

(四)关注候鸟迁徙候鸟在迁徙过程中可能携带禽流感病毒,并传播给家禽。

因此,要加强对候鸟栖息地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五)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认识,了解其传播途径和防控措施。

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如勤洗手、不吃未经煮熟的禽肉等。

三、防控策略(一)免疫接种对家禽进行禽流感疫苗的接种是预防禽流感的重要手段。

根据当地禽流感的流行情况和家禽的种类,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确保家禽获得有效的免疫保护。

(二)生物安全措施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隔离、消毒和防护制度。

养殖场要与外界保持一定的隔离距离,防止病毒传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9•【字号】宜府办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针对我市活禽经营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必须以规模化禽类养殖场、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屠宰的集贸市场和超市为重点,突出抓好生产源头、运输、批发、屠宰和零售等环节,严厉打击违规饲养、贩运和销售不合格活禽及禽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上市活禽检疫率达到100%,检疫合格出证率达到100%,活禽经营市场和运载活禽的工具的消毒面达到100%,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集贸市场和超市进货索证索标率达到100%,病害禽、注水禽等假冒伪劣禽类产品销售现象得到全面遏制,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此,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建设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和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活禽批发市场开办条件。

目前暂时确定龙汇家禽批发市场为我市城区政府指定的活禽批发市场,严禁在宜昌市城区、各县市中心区,特别是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批发市场。

根据城市建设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需要,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市人口密集区。

活禽批发市场必须具有标准的检疫设施,具有标准的健康活禽栏、隔离栏、急宰间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间,具有废弃物和排泄物发酵处理场所和活禽运载工具清洗消毒场所,同时具有齐备的消毒、消防等设施。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5•【字号】沈政办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07]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实施意见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80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市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审核,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农贸、集贸市场等,简称活禽市场)建设要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取缔城区内活禽市场。

按照国家“将活禽经营市场逐步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的要求,2007年7月1日前,我市将活禽市场全部迁出城区。

从现在起,城区内不再审批新建活禽市场。

对现有活禽市场,市动监局要会同市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加强监督审核,凡不具备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

(二)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的活禽经营。

活禽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取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核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有健全的动物防疫制度,符合卫生、商业、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与其他交易产品分开;活禽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病。

二、加强活禽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一)加强对活禽市场卫生管理。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

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

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

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

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

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各级兽医、商务、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监管。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江苏省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6]148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指导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制度,每半月至少休市一天,休市时间提前公示。

批发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彻底消毒;有条件的城市农贸市场休市时实行清场消毒,清场困难时可实行带禽消毒。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动物防疫要求:(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有与外界相对隔离的顶蓬、围墙等设施。

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设置明显标识,有独立的出口和入口,不得随意开展宰杀活禽活动;(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设置专门的清洗消毒区,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设置专门的活禽经营者生活区域,做到经营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五)有病禽隔离区和污水、污物、粪便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六)车辆出入口设置规范的消毒池;(七)有健全的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_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_1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强化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活禽经营市场及其周边区域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各地各单位要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惩防并举,有效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一)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

重点检查活禽经营市场的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和要求。

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

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对市场或市场内的活禽经营商户予以关闭、停业。

(二)严把活禽市场准入关。

重点检查上市销售的活禽有无检疫证明以及检疫证明是否在经营地点公示、是否重复使用或弄虚作假,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

(三)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重点检查活禽经营者有无合法经营资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者是否落实管理责任;活禽及禽类产品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包府发[2007]61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发〔2007〕6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包头市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活禽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流通环节传播,保证禽类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我市活禽经营市场的管理,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目前,我市活禽经营市场主要集中在人口密集区的农贸市场,没有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消毒设备不齐全,普遍存在活禽与水果、蔬菜、肉食品等其他农产品,活禽和禽类屠宰加工产品混合经营的现象,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构成严重威胁。

为切断高致病性禽流感市场传播渠道,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再审批设立新的禽类经营市场;同时,市区内原有经营活禽的各类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水产品经营市场都要进行改造,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的出入口,与其他农副产品、肉食品严格分开,也可以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市、区相关部门责令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关闭。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活禽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医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07]95号

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07]95号

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正文:---------------------------------------------------------------------------------------------------------------------------------------------------- 梧州市家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实施方案(梧政办发[2007]95号2007年4月24日)为了加强我市家禽经营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家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4号)以及农业部、卫生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农医发〔2006〕11号),结合我市家禽经营市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杜绝没有免疫证和检疫合格证明的家禽及其产品上市流通。

(二)病死禽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三)家禽经营市场消毒率达100%。

(四)活禽经营市场开展市场二免达100%。

(五)家禽经营市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覆盖率达100%。

(六)健全和完善家禽经营市场管理制度。

二、实施范围全市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家禽经营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家禽及家禽产品经营的城镇农贸市场和乡村农贸市场等。

本方案所称家禽是指纳入屠宰管理的活鸡、活鸭;家禽产品是指家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熟制的肉、头、脚、脏器、脂、骨、血液、皮。

三、实施部门(单位)各级渔牧兽医、工商、卫生、商务、经贸、城管、公安等部门及市场开办者。

四、主要工作措施及做法(一)家禽经营市场应符合《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条件。

(二)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按属地管理与各部门分级负责的原则,划分各层级各单位的职责如下:1.渔牧兽医部门:负责家禽经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技术规范

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技术规范

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技术规范1. 引言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对禽类具有高度致病性和传染性的疾病。

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给禽畜养殖业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为了有效地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防止病毒的传播,有必要制定一套规范的技术操作指南,以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控制和处理。

2. 防疫措施2.1 早期预防在禽流感疫情暴发前,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早期预防:•强化禽畜养殖场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和消毒;•对禽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健康状况;•增强员工的防疫意识,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其关于禽流感的认识和防护措施;•定期巡查禽畜养殖场周边环境,防止野生鸟类或其他动物的入侵。

2.2 疫情监测与报告一旦发现禽流感疫情的征兆,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疫情监测与报告:•禽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制度,定期对禽畜进行检查;•发现禽流感相关症状的禽畜应立即进行隔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疫情监测人员应进行疫情调查,了解疫情的严重程度和传播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

2.3 疫情处置一旦确认发生禽流感疫情,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疫情处置:•尽量减少禽畜养殖场内的感染传播,对病鸟进行隔离,避免接触健康禽畜;•迅速进行疫苗接种,提高禽畜的免疫力;•对病死禽畜进行及时处理,避免病毒在禽畜场内的传播;•对禽畜场内的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根除病毒的传播源;•加强禽畜养殖场周边区域的防护工作,避免病毒的扩散。

3. 卫生防护3.1 个人防护在处置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手套、防护服等,以防止病毒的传播。

3.2 环境卫生禽流感疫情处置完毕后,应进行环境卫生处理,包括以下方面:•对禽畜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杀灭潜伏于环境中的病毒;•清理和处理病死禽畜,防止病毒再次传播;•对禽畜场周边环境进行清理和消毒,以杀灭可能存在的病毒;•加强环境卫生监测,防止病毒再次侵入禽畜场。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9•【文号】农医发[2008]17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当前,全球禽流感疫情继续呈蔓延态势,我周边国家禽流感疫情频繁发生。

今年以来,我国3省区发生了5起家禽疫情,在3省发现了3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下简称人禽流感)病例,禽流感防控形势严峻。

据专家分析,活禽经营市场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的高风险环节之一。

为切实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禽流感疫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全负面影响,保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现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增强防控工作紧迫感地方各级农业、卫生和工商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深刻认识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该项工作作为当前农业、卫生和工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

地方各級农业、卫生和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活禽经营市场防控工作是防止禽流感病毒污染和扩散,尤其是防止人感染禽流感的关键措施之一。

要进一步明确各自防控工作职责,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周密部署禽流感防控,并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各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测,互通信息,早期发现及时报告疫情地方各级农业、卫生和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禽流感疫情的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尤其要做好奥运会赛事期间的监测和信息报告。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

养殖场怎样预防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禽流感是一种严重威胁养禽业的传染病,对禽类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着国家养禽业的发展和禽产品的安全。

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是养殖场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养殖场应当全面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保障禽畜健康安全。

本文将从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原则、方法和具体措施进行探讨,为养殖场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预防原则1. 完善的养殖环境:要求养殖场进行杀菌消毒,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健康的养禽环境有助于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2. 严格的养殖管理:严格实行养殖场内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提高养禽的健康水平。

3. 提高养殖场的生物安全意识:养殖场要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做好监测和报告工作:养殖场应当定期对禽类疫情进行监测,一旦发现禽类疫情,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1. 严格控制动物来源:养殖场要对引进的动物进行检疫和隔离,杜绝来源不明、有可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进入养殖场。

2. 做好消毒工作:对饮水器、笼舍、禽舍等场所进行定期消毒,消灭病毒和细菌,减少传染源。

3. 加强饲养管理: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能够提高禽类的免疫力,减少疾病的传播风险,养殖场要注重饲料卫生,避免污染。

4. 建立有效的隔离措施:一旦发现禽类疫情,要立即进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5. 定期加强疫病防治:对禽类进行定期的疫病防治,加强免疫力,提高禽类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抵抗能力。

6. 做好应急预案:养殖场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疫情蔓延。

1. 监测工作: 不断加强动物卫生监测工作,对养殖场周边的疫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 严格管理来源: 对引进的禽类进行检疫,并严格控制来源,杜绝潜在的威胁。

4. 提高消毒力度: 对养殖场内的饲料槽、饮水器、禽舍等设施进行定期消毒,减少病原菌的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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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禽经营市场高致
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农医发[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办),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卫生局:
为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管理,规范活禽经营行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活禽经营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活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活禽是指鸡、鸭、鹅及其他禽类。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是指市场中活禽交易与宰杀加工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经营市场是指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等。

第四条法律、法规对活禽经营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

(二)向市场经营者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经营者执行相关制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进货渠道、信用状况等;设专人每天对活禽经营情况进行巡查。

(四)建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从事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六)设置禽类及禽类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专门的投诉受理点,处理消费者投诉,解决经营纠纷。

(七)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提供必要的监督场所和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市场内活禽经营者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

(二)应根据销量购进活禽,避免在市场内大量积压、滞留活禽。

(三)应建立购销台账。

如实记录进货时间、来源、名称、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记录销售的禽类及禽类产品名称、流向、时间、数量等内容。

(四)应在经营地点公示活禽产地和检疫证明等。

检疫证明应保存六个月以上。

(五)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并配合市场主办方实施消毒和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防护知识。

从业人员在进行活禽经营和宰杀过程中,应当按照卫生部《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相关要求采取个人防护。

第十三条活禽经营市场实行休市消毒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活禽经营市场应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轮流休市或安排市场内区域轮休。

在休市或轮休期间,对活禽经营场所、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中从业人员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监测。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机制。

第十五条活禽经营市场出现禽只异常死亡或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临床症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阳性的,市场主办者应立即启动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配合兽医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国家规定处置疫情。

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时,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应当立即将病人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第十六条禁止生产、加工、销售和购入病、死禽只以及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和禽肉。

禁止在活禽经营市场经营野生禽鸟,禁止在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活禽经营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履行国家关于禽类和禽类产品经营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监督市场主办者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第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活禽经营市场禽类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对运离市场的活禽实施有效检疫监管。

要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市场,责令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按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对活禽经营市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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