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难层避难间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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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层避难间设置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避难层、避难间

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一、避难层

(一)避难层的设置条件及避难人员面积指标

(1)设置条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2)面积指标: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宜按5人/㎡计算。

(二)避难层的设置数量

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大于50m;

(三)避难层的防火构造

(1)避难层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的一级耐火极限为,此处的特例2h需要特别记住);

(2)楼板上宜设隔热层;

(3)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及避难层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避难层可与设备层结合布置。各种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分隔成间;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得到应集中布置,并采用防火墙与避难层分隔;管道井、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四)避难层的安全疏散

(1)避难层应至少有两个不同的疏散方向;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上下层断开,这样楼梯间里的人都要经过避难层才能上楼或下楼,为疏散人员提供了继续疏散还是停留避难的选择机会;

(2)在避难层应设应急照明,其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对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照度不应低于。

(3)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电梯在避难层必须停靠,普通电梯严禁在避难层开设电梯门;

(五)通风与防烟排烟系统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六)灭火设施

应配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七)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设备

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二、避难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楼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确定;

(2)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应设置消防专线和消防应急广播;

(5)避难间的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7)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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