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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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 则):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一种特 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或法域的 实体法。
识别(定性、分类):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待决案 件的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 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有权——船旗国法; 抵押权——船旗国法或原船舶登记国法; 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识点
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海牙国
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 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所在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 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礼让说:
涉外合同:以某种方式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 域相关联的合同。
狭义的合同准据法: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成立、效力与解释实体等主要 问题的法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 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
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双方当事人没有选 择法律或者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与合同 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大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的规范 国际私法立法的三种立法模式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中的司法解释(判例在我国国际 私法渊源中的地位问题)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评价 国际礼让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律关系本座说 冲突规范的特点 公共秩序保留两个功能的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中的结果说 一般物权和涉外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我国有关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注意法条) 我国有关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意思自治原 则为主、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为辅的法律使用 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7 条) 判断涉外合同或者国际合同的标准(三种) 同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 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特殊合同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 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以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雇佣合同(涉外劳动合同) 消费者合同 保险合同 不动产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英美法系:合同要素分析法 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际私法会议 国际私法的鼻祖、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法则区别 说)意大利,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法国,意思自治原则,杜摩 兰《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法国,达让特莱 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 法》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 礼让说:美国,斯托雷(英美国际私法创始人) 既得权说:英国,戴塞,《法律冲突法》 近代国际私法的时间段:18 世纪下半叶-19 世纪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本地法说:库克 目前已知的在冲突规范方面最早的成文规定:永徽律 自然人的属人法从住所地法发展到本国法(国籍国法) 的分水岭:1804 年《法国民法典》 识别冲突问题的提出(法院地法说): 康恩(德)、巴丹(法) 介绍到英国、美国:贝克特、洛伦森 国际社会第一次运用识别制度处理的案件: 安东夫人 v 贝斯托罗 比较法和分析法说的代表人物:拉贝尔(德)贝克特(英) 不适用反致制度的领域:合同、侵权、法律行为有效性 最早以成文立法的形式确认反致制度:1896《德国民法 施行法》 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反致、间接反致(大反致) 限制外国法的适用:转致 我国相关立法是排斥反致制度 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秩序制度:1804 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 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准据 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直到目前,不动产物权适用物质所在地法一直是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14 世纪-19 实际末,对于动产物权各国普遍采取以当事 人住所地法为原则。“动产附骨”“动产随人”“动产无 场所” 我国: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 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一国内部因各个法域之间的立法规 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国际惯例: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 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或当事人选用才有约束力。
冲突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 则):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一种特 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或法域的 实体法。
识别(定性、分类):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待决案 件的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 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所有权——船旗国法; 抵押权——船旗国法或原船舶登记国法; 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知识点
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海牙国
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 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所在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 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礼让说:
涉外合同:以某种方式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 域相关联的合同。
狭义的合同准据法: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成立、效力与解释实体等主要 问题的法规则。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 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
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双方当事人没有选 择法律或者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与合同 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大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的规范 国际私法立法的三种立法模式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中的司法解释(判例在我国国际 私法渊源中的地位问题)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评价 国际礼让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律关系本座说 冲突规范的特点 公共秩序保留两个功能的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中的结果说 一般物权和涉外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我国有关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注意法条) 我国有关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意思自治原 则为主、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为辅的法律使用 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7 条) 判断涉外合同或者国际合同的标准(三种) 同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 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特殊合同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 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以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雇佣合同(涉外劳动合同) 消费者合同 保险合同 不动产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英美法系:合同要素分析法 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际私法会议 国际私法的鼻祖、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法则区别 说)意大利,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法国,意思自治原则,杜摩 兰《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法国,达让特莱 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 法》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 礼让说:美国,斯托雷(英美国际私法创始人) 既得权说:英国,戴塞,《法律冲突法》 近代国际私法的时间段:18 世纪下半叶-19 世纪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本地法说:库克 目前已知的在冲突规范方面最早的成文规定:永徽律 自然人的属人法从住所地法发展到本国法(国籍国法) 的分水岭:1804 年《法国民法典》 识别冲突问题的提出(法院地法说): 康恩(德)、巴丹(法) 介绍到英国、美国:贝克特、洛伦森 国际社会第一次运用识别制度处理的案件: 安东夫人 v 贝斯托罗 比较法和分析法说的代表人物:拉贝尔(德)贝克特(英) 不适用反致制度的领域:合同、侵权、法律行为有效性 最早以成文立法的形式确认反致制度:1896《德国民法 施行法》 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反致、间接反致(大反致) 限制外国法的适用:转致 我国相关立法是排斥反致制度 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秩序制度:1804 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 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准据 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直到目前,不动产物权适用物质所在地法一直是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14 世纪-19 实际末,对于动产物权各国普遍采取以当事 人住所地法为原则。“动产附骨”“动产随人”“动产无 场所” 我国: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 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一国内部因各个法域之间的立法规 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国际惯例: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 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或当事人选用才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