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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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2.法律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3.法律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4.准据法: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5.系属公式: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6.先决问题: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

7.反致: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8.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预防法律冲突的作用,但若不加限制地扩大适用,无疑是对国际私法双边或多边性质的否定,甚至对国际私法本身也是一种否定。

11.外国法人的认许:一个国家的法人要在另一国境内参与民事活动,还必须要得到该另一国的承认,并在其承认的范围内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复习:名词解释和简答,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

10. 法则区别说:14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

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论述题、简答
术易贸际国、24 。施措律法的有国归收产财项某或产财类某的有所人私属原将�要需的展发济经国本照按�度制律法 权有所的国本据根家国权主个一是�化有国、14 。系关理代的素因外涉有具�理代外涉、04 。所处一某的住居而思 意的住久以人一�所住、93 。格资律法的民公或民国的家国一某于属人个一�籍国、83 。免豁或权特、惠优、益利 的国三第何任予给来将和在现国一另予给面方等位地律法事民的民侨或税关、海航、资投、易贸在�法立内国或约条 据依国一�遇待国惠最、73 。遇待的人国本于低不有享面方等理管境入出、护保权产识知、易贸、资投在人国外予给 国一�遇待民国、63 。用适的法国外除排由为留保序秩共公以可下况情种这在�触抵相序秩共公的国本与用适的法国 外而�法据准为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时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本�留保序秩共公、53 。容 内的法国外定确样怎及否与在存的法国外明查何如下况情种这在�法据准为作法国外用适应引指的范规突冲据根�时 件案事民外涉理审在院法国一�明查的法国外、43 。的目的避规律法现实以�整调行进律法的当适有没系关事民外涉 使�点接连的定规中律法国各避规者或�用适以得律法国一另的利有其对使�范规突冲用利�件条些一造制意故�律 法国一某的用适该应本原避规了为人事当的系关事民外涉�避规律法、33 。致反接间成构这�法据准的件案为法体实 的国甲用适定规的范规突冲国丙据根院法国甲�律法国甲用适该应定规范规突冲的国丙�律法国丙用适该应范规突冲 的国乙而�律法国乙用适该应定指的范规突冲国本据根院法国甲�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接间、23 。致转成构则 �件案理审法体实的国丙了用适定指的范规突冲国乙据根院法国甲果如�律法的国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乙据根�律 法的国乙用适应范规突冲的国本据根院法国甲�系关事民外涉一某对�致转、13 。致反成构则�法体实的国本了用适 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果如�律法的家国件案理受用适该应案该范规突冲的国外该据根而�法国外用适该应范规突冲的 国本据根院法的家国件案理受�件案事民外涉一某对�致反、03 。程过的范规突冲一哪用适应定确而从�畴范律法的 定特入纳它把�类分或性定行进成构实事或况情实事的中系关事民外涉对�别识、92 。题问决先是题问个一另这�的 件条为决解的题问个一另以是决解的题问要主中系关事民外涉�题问决先、82 。法体实定特的务义与利权人事当定确 的用援而引指的范规突冲照按�法据准、72 。则原用适律法系关事民外涉的用采家国数多大为或的认公上际国为成其 使�化定固属系的范规突冲边双的用常把�式公属系、6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合符或用适时同须必系关事民 外涉�范规突冲性叠重、52 。律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用适以可系关事民外涉出指�点接连的上以个两或个两了定 规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性择选、42 。法国外用适是还�法国内用适该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况情实事的系关事 民外涉合结�则原用适律法或志标观客一这据根�则原用适律法个一出提或志标观客个一出指是而�法国外用适者或 �法国内用适系关事民外涉明指不并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双、32 。法国外的定特一某用适只者或�法国内用 适只系关事民外涉明指接直属系的范规突冲�范规突冲边单、22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整调�属系、12 。系 关事民的整调要所范规突冲�围范、02 。素因实事种一的来起接连律法国某与系关事民的定特把�点接连、91 。用 适以予律法的家国的切密最系关害利�系联大重有上质本系关律法该与个一自选�中家国的系联有系关律法与在�则 原一这据依院法�下况情的效无择选或律法的用适应择选有没人事当在系关律法一某指是说系联切密最�说系联切密 最、81 。则规突冲弃抛面全�用适律法定决来益利府政以张主里柯口法地院法用适则�益利在存显明都州个两现发院 法果如。律法的州益利有用适应院法�突冲假虚是这�益利有没州他其对�益利有州个一对只用适律法果如。的现实 来律法其用适过通是益利种这而�益利府政的州个这着含隐都后背律法的州个每在:为认里柯。的来出提里柯家学法国 美是说益利府政�说益利府政、71 。律法的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定确�虑考行进果后起引所用适范规突冲及以�义正 平公间之人事当于基�较比以加果结的用适及律法的用适能可系关事民外涉将应�为认他。的出提斯弗卡家学法国美 纪世 02 是说择选果结�说择选果结、61 。利权的设创法国外是不而�利权的设创法国本是只的行执院法。用适以予 范规律法国本为作�中之律法的国本入并法国外把能只时此但�法国外用适虑考以可院法下况情些某在�法国外用适 不�法地院法即法地本用适只院法�为认他。的来出提纪世 02 于克库家学法国美是说法地本�说法地本、51 。行执 与认承以予才院法国英�利权的得取当正律法家国明文照按是来看院法国英在有只。利权得取所法国外据依是而�身 本法国外是不并的行执所么那�法国外行执时有说果如�决判的院法国外行执不从院法国英�为认西戴。的来出提纪 世 91 于西戴家学法国英是说权得即�说权得既、31 。义意碑程里有具上史展发法私际国在说座本系关律法的尼维萨 。律法的用适应所系关律法该是就律法的地在所座本该而�地在所座本的系关律法定确质性的系关律法据根应�时择 选律法行进院法。域法的属归须必上质性在他个一即�”座本“的定确个一有都系关律法一每�系联相度制律法的定 特一某与然必上质性和上辑逻在系关律法种一每�为认他。段阶新个一到进推法私际国把�说座本系关律法出提尼维 萨家学法国德�纪世 91�说座本系关律法、21 。益利的家国己自害损不做样这要只�力效的内境在其持保应让礼于出 �律法的施实效有国本其在已家国一另于对家国权主�3。民臣国本为视应都�的住居时临或期长论无�人的住居内境 其在凡 �2。力效外域无但�民臣其束约并力效生发内境在律法的家国权主个每�1�即�中则原三的出提伯胡在现体 要主论理一这�的来出提纪世 71 于伯胡、特伏家学法兰荷是说让礼际国�说让礼际国、11 。力效生发都法国本�有 所人国外或人国内于属论不�物的内境国本于位凡�力效内域有具法物。效有都他对法国本�外国或内国于位他论不 �人的籍国国本有具是凡�力效外域有具法人为认他�法物和法人为分律法把他。的立创�7531―4131�斯鲁托巴家学 法释注名著利大意是说别区则法�说别区则法、01 。范规的务义利权人事当方双系关事民外涉定规接直的立确中例惯 际国在者或�的定规中约条际国在�范规体实一统、9 。范规的整调来法国何用适应系关事民外涉一某�范规突冲、8 。则准为行的知共所人世为�容内的定确有具的成形步逐践实复反过经中往交际国在�例惯际国、7 。力束拘有具判审 法司的后以对则原律法的定确决判该及决判的出作件案一某理审院法国一�例判内国、6 。式形现表的范规法私际国 �源渊的法私际国、5 。力效律法生发都�力束拘有具都个境国本于位是还内境国该于位人该论不�人的籍国国本有 具对律法国一�力效外域、4 。力束拘有具都事的内境国本在生发和物的内境国本于位、人的内境国本在住居对律法 国一即�力效间空的律法家国个一�力效内域、3 。象现突冲律法的成造而系关事民该于用适以可都或用适求要都律 法的家国上以个两或个两�同不的定规系关事民该对律法的家国的关有系关事民外涉该与因�系关事民外涉一同对是 �触抵律法称又�突冲律法、2 。素因外涉有具素要三容内、体客、体主的系关事民�系关事民外涉、1 释解词名、一 案答题述论、题答问、释解词名法私际国科本律法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1-10

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

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

(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在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改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用为高速对象的一个独立部门。

一般地说,凡有以下哪些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

答: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105、简述连结点的法律意义。

1.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列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它在准据法表述公式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2.其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冲突规范中把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间存在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 (2)

国际私法什么是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又称为私国际法或冲突法,是规定冲突法规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解决跨国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的目的是确保在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下,相关当事人能够享有一致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私法中,当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冲突时,需要通过纠纷解决机制来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这些法律冲突可能涉及跨国婚姻、财产转移、债权债务和国际贸易等领域。

国际私法的目标是通过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确保公平和合理的解决涉外纠纷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私法的原则国际私法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法律适用:主权原则国际私法认可每个国家拥有法律管辖权的原则。

根据主权原则,每个国家有权决定适用其国内法律的范围,并在其国内法律的管辖范围内做出判决。

这就意味着国家的法律具有衡量其法律管辖权的权威性。

随从原则国际私法中的随从原则也被称为适用法选择原则或接纳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法院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例如,在国际婚姻案件中,法院通常会优先考虑适用与当事人常住地相关的法律。

社会公平原则社会公平原则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识别并解决法律冲突时,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原则。

法院必须权衡各种因素,包括公共政策、背景和成果。

可预测性原则可预测性原则要求法律的适用应当是可预测的。

当事人应该能够根据法律准则合理预期法院的决定,并以此制定其行为。

这个原则旨在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为国际交往提供可靠的依据。

国际私法的应用领域国际私法在以下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和家庭法国际私法在解决跨国婚姻和家庭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

它涉及婚姻和离婚,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以及国际收养等事项。

通过国际私法的规则,可以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贸易和投资法在国际贸易和投资领域,国际私法确保涉及跨国交易的合同和争议能够得到一致和公正的处理。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完整word版)国际私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七、论述题1、论系属公式。

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2、物之所在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物权冲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已成为公认的物权法则,这一法则起源于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一规则,现已广泛适用于解决动产物权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如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婚姻缔结地法等等。

4、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在有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7、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

国际私法知识点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领域对于很多人来说可能稍显陌生,但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首先,咱们来聊聊国际私法到底是什么。

简单来说,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了民事交往,产生了法律纠纷,而这些纠纷又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国际私法就派上用场了。

国际私法的渊源非常广泛。

国内立法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各国会在自己的法律中制定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则。

国际条约也是不可或缺的渊源之一,多个国家通过协商签订条约,统一某些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

此外,还有国际惯例,这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一些被广泛接受的做法和规则。

在国际私法中,有一个关键的概念叫做“冲突规范”。

它不像我们常见的法律规范那样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而是指明在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

比如说,“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就是一条冲突规范。

与冲突规范密切相关的是“连结点”。

连结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

常见的连结点有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等。

连结点的选择并非随意,它会直接影响到法律适用的结果。

接下来谈谈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对于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不同的领域,都有各自的法律适用规则。

比如在物权方面,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在债权领域,合同之债通常由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选择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反致。

反致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而外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法的情况。

这一制度的存在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但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法院地国家的法律秩序和利益。

再说说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问题。

各国通常会通过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者优惠待遇等方式,确定外国人在本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

国际私法课程论述题1、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

在国际私法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冲突法调整。

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

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解决法律冲突时,在统一实体规范存在的情况下,首先要考虑适用统一实体规范,在没有统一实体规范的情况下适用冲突规范。

2、论法则区别说。

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

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3、论系属公式。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1)属人法。

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2)物之所在地法。

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3)行为地法。

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的法律。

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原则,用来解决行为内容方面的法律冲突。

(4)法院地法。

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5)旗国法。

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主要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以及简答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1)先决问题是一个国际私法上的问题。(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引。(3)法院地法的法律和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解决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有所不同。
准据法的确定:(1)立法机关按照一定标准规定选择准据法的规则
(2)根据国际私法规范来确定准据法的过程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2)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8、外国法查明的方法。
(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外国法的内容
(2)法官依职权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意思自治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国籍主义原则/既得权说/最密切联系说
3.意大利法则区别说: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主要观点: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物法)、人的法则(人法)。
4.意思自治说: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2.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还是强行性法(1)强行性,当事人必须遵守,而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是否适用 (2)任意性,只有在当事人希望运用时才予以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题

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答题: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原因: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这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经济基础;二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条件,这部分包括①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③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2、简述国际司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一是间接解决方法,也称冲突法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二是直接解决方法,又称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1、条件:(1)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2)先决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个案件中可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该先决问题自身有冲突规则可供原因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叫做单边冲突规范双倍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的连结点,并以该连结点为依据,推定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关系:二者是相通的、互相联系的,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单边冲突规范可以解释出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可以分解出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单边冲突规范。

法国最高法院就通过对《法国民法典》第3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推定关于人的身份能力依本国法,关于物权依物之所在地,关于法律行为及法律事实各依法律行为地法及事实发生地法等双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所有简答及论述

国际私法所有简答及论述

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2.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3.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各国最早采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题的办法是通过冲突规范来制定各种不同性质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但是,这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另一种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径,就是有关国家通过国际条约,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将彼此在民、商法的分歧统一起来,并供缔约国的当事人直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择。

4.国际私法主权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主权原则本是调整国际关系的最基本原则,但由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也是一种涉及不同国家立法、司法管辖权的关系,因此,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在处理涉外经济、民事关系时,必须贯彻独立自主的方针,并尊重他国的主权,具体表现为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规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冲突法制度;各国除应遵守国家习惯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时,任何其他国家的国内法院都无权受理以国家为被告或以其财产为标的的诉讼等。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完整版)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何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一种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即(1)在主体涉外因素上,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或者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或法人;(2)在客体为涉外因素时,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国外;(3)在内容为涉外因素时,产生、变更或消灭民商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主要通过冲突规范的方式来调整的。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1、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是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有方法,其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而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

2、直接调整方法,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均有。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方法都是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所必需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这是因为,一方面,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相关国家制度难以统一,需要冲突规范来缓和矛盾,调和冲突,从而间接调整;另一方面,冲突规范没有实体规范的预见性与明确性,难以满足实际需要。

三、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是指国际私法包含哪些规范。

主要包含: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与义务。

其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的规范,是因为其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因为只有承认外国人在内国取得了民商事主体的资格,能够享有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并能承担相应的义务,国际私法的其他规范才能得到适用。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题汇总XXX整理国际私法复题库考试题型设置如下:1.单选题:30个,共计30分。

2.多选题:5个,共计10分。

3.简答题:4个,共计24分。

4.论述题:1个,计12分。

5.案例分析题:2个,共计24分。

以下是部分简答题的内容:1.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主权、国际公序良俗、国际契约自由、国际司法互助和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等。

2.国际法律行为方式准据法的不同制度包括: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选择法、国家法和国际惯法等。

3.冲突规范的结构包括:规范的前提条件、规范的适用范围和规范的解释等。

4.外国法查明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交证据、司法机关调查、专家意见和国际司法互助等。

5.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和结果要件等。

6.构成国际私法中的先决问题必须满足的条件包括:先决问题与案件的直接关系、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先决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国际私法中进行等。

7.我国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8.巴黎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外国人在本国享有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和保护等。

9.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选择等。

10.本人与代理人关系的几种不同准据法制度包括:当事人选择法、代理人所属国法和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等。

11.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古代罗马法的影响、中世纪欧洲法的发展和现代国际私法的形成等。

1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序良俗、法律禁止和行政限制等。

13.国际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合同所属国法和国际惯法等。

14.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的选择、物之所在地法和国际惯法等。

15.合同准据法历史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包括:物之所在地法阶段、当事人选择法阶段和国际惯法阶段等。

(完整word)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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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及答案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地说,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答: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上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一般主伙,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必须承认内法律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所涉国法的域外效力。

3、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适用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法律的域内效力,主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

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

5、简述国际私法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所经历的历史发展阶段。

答: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包括:(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

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是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国际私法是研究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学科,其目的在于解决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民事纠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总结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简答题和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简答题1. 国际私法的定义是什么?国际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跨国交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例如合同、侵权等。

2.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国际私法的适用法规则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普遍适用的法律途径是根据涉及的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和国际惯例。

3. 什么是重大问题输入法?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

它制定了规则,确定了在纠纷中哪个国家的法律将适用,以确保公平公正。

4. 什么是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国际私法的排他原则是指当适用外国法可能对本国利益产生严重损害时,可以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并适用本国法。

5. 请解释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法理论。

选择法理论是指在处理跨国民事纠纷时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选择法理论,例如就事实法、国籍法、居住法等。

二、国际私法论述题1. 论述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涉及跨国法律关系,但其重点和范围不同。

国际私法主要关注个人或私人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国际公法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是涉及跨国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且有共同的目标,即解决跨国纠纷。

2.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重大问题输入法的优点和缺点。

重大问题输入法是一种解决跨国法律纠纷的方法,其优点在于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利害关系国家的不正当利益损害。

然而,其缺点在于其适用的规则和标准可能不明确或主观,导致争议和不确定性。

3. 论述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

国际合同法的适用原则主要包括涉及国际合同的地点、主要履行地、合同的性质和特定的选择法。

其目的是提供一种确定合同适用法的准则,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国际私法简答题及论述题总结

问题库1.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体系中的地位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性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国际社会关系大体可区分为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民商事关系。

前两种国际关系为国家间关系,也可说是一种公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私的关系。

这三个层面的国际关系在法律上分别表现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共同构成规范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体系。

二十世纪末,冷战结束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时代主流,全球战略重点开始全面转向经济领域。

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其合理性也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正在成为各国经济体制的主要存在方式。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使各国市场渐次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由此,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整合程度也就越来越高,在这种背景下,各国政府都把发展本国经济作为工作重心,并致力于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

国际经济大循环是通过全球统一大市场内的国际商品、资本、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要素的流动实现的,而这些资源要素的流动关系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国际民商事流转关系,即国际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可见,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社会关系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地位。

2.国际私法的学习特点和方法国际私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调整对象广泛: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国际社会“私”的关系,它不仅包括了国际民事关系、国际商事关系,还包括了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对一般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有深入的理解;又由于这种“私”的关系是国际社会关系的一种,就又要求我们对处理国际社会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有所了解。

第二个特点是法源形式多样:这里的法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使其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形成了两种调整方法,即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和用统一实体规范的直接调整,这决定了国际私法规范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既有国内法源,也有国际法源。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国际私法 名词解释和简答

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法律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不同国家的民法竞相适用于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冲突现象。

法律冲突产生原因:1)各国之间存在正常交往2)各国民法有不同规定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3.国际私法的范围:冲突规范、管辖权规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5.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1)向单行法方向发展2)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宽广3)弹性连结因素被广泛采用,灵活性得以加强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5)国际化、法典化、趋同化6.法则区别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出发,确定不同性质法则各自的空间适用的范围。

巴托鲁斯:国际私法之父,把法则按性质分为三种,分别是“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不同的法则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胡伯:提出了“胡伯三原则”,奠定了“国际礼让说”的基础。

7.近代国际私法: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出发思考法律适用问题。

萨维尼:近代国际私法之父,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改变了过去以法律性质来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做法,转而依法律关系的性质来进行法律选择。

戴西:又名戴赛、戴雪,提出“既得权说”,认为法官承认与执行的是依照外国法产生的既得权利。

8.当代国际私法:对硬性的冲突规则提出质疑,主张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

柯里: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将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唯一标准,主张个案分析法律冲突背后的政府利益冲突,并赞成尽可能地适用法院地法。

里斯:主张“最密切联系说”,强调适用与案件或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地方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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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涉外劳动合同) 消费者合同 保险合同 不动产合同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英美法系:合同要素分析法 大陆法系:特征履行说 ※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际私法会议 国际私法的鼻祖、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法则区别 说)意大利,巴托鲁斯 国际私法学上的一大天才:法国,意思自治原则,杜摩 兰《巴黎习惯法评述》 “一切习惯都是物的。”——法国,达让特莱 真正全面奠定“国际礼让说”:胡伯《论罗马法与现行 法》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泰斗——萨维尼,《现代罗马法体系》 礼让说:美国,斯托雷(英美国际私法创始人) 既得权说:英国,戴塞,《法律冲突法》 近代国际私法的时间段:18 世纪下半叶-19 世纪 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本地法说:库克 目前已知的在冲突规范方面最早的成文规定:永徽律 自然人的属人法从住所地法发展到本国法(国籍国法) 的分水岭:1804 年《法国民法典》 识别冲突问题的提出(法院地法说): 康恩(德)、巴丹(法) 介绍到英国、美国:贝克特、洛伦森 国际社会第一次运用识别制度处理的案件: 安东夫人 v 贝斯托罗 比较法和分析法说的代表人物:拉贝尔(德)贝克特(英) 不适用反致制度的领域:合同、侵权、法律行为有效性 最早以成文立法的形式确认反致制度:1896《德国民法 施行法》 排斥外国法的适用:反致、间接反致(大反致) 限制外国法的适用:转致 我国相关立法是排斥反致制度 最早以法律形式明确公共秩序制度:1804 法国民法典 国际私法中的“安全阀”:公共秩序保留 最早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合同准据 法首要原则的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直到目前,不动产物权适用物质所在地法一直是世界各 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14 世纪-19 实际末,对于动产物权各国普遍采取以当事 人住所地法为原则。“动产附骨”“动产随人”“动产无 场所” 我国: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 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它是
目前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双方当事人没有选 择法律或者选择法律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确定与合同 法律关系有着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 法
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大国际私法) 我国国际私法的规范 国际私法立法的三种立法模式 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中的司法解释(判例在我国国际 私法渊源中的地位问题) 国际私法基本原则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的评价 国际礼让说的内容及评价 法律关系本座说 冲突规范的特点 公共秩序保留两个功能的不同 公共秩序保留中的结果说 一般物权和涉外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我国有关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注意法条) 我国有关涉外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意思自治原 则为主、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为辅的法律使用 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37 条) 判断涉外合同或者国际合同的标准(三种) 同一论和分割论的对立 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特殊合同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公共秩序保留:一国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 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所在地国的重大利益、基 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 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国际礼让说:
涉外合同:以某种方式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 域相关联的合同。
狭义的合同准据法:直接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 法律,主要用来解决合同成立、效力与解释实体等主要 问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国际私法规 则):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一种特 殊类型的法律规范。
准据法:经冲突规范援引而用来具体确定国际民商事法 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或法域的 实体法。
识别(定性、分类):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待决案 件的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 畴,从而确定应该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同一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 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一国内部因各个法域之间的立法规 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本座说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 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国际惯例:在长期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律 规范,它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或当事人选用才有约束力。
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中不同国家的自然人、 法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之 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超越国界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也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以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 对象,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基本规范,同时包含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 规范、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 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所有权——船旗国法; 抵押权——船旗国法或原船舶登记国法; 优先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零碎知识点
在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最有影响的国际组织:海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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