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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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本
1、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镇坪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甲方代理人: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事情经过:20XX年12月24日0时50分左右,甲方司机翁印创驾驶猎豹车(车牌号:陕XXXXX)由镇坪县政府广场回县工商局时,因下雪路滑撞上镇坪宾馆门外停靠乙方别克轿车(车牌号:鲁XXXXX),造成乙方车辆损失。未造成乙方人员伤亡。为此甲乙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一事,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协商一致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的要求,一次性付给乙方车辆修理费贰万伍仟元人民币整,不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叁仟元人民币。共计向乙方支付贰万捌仟元整。本协议签字时,甲方支付乙方下差的贰万伍仟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乙方再向甲方出具车辆修理费总额贰万伍仟元整的收条和发票,乙方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甲方处。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发生任何变化,甲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二、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车辆修理费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发票、各相关明细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三、乙方一经签订此协议,甲方给付的赔偿款为乙方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此次事故有关的索赔的费用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四、乙方收到上述赔偿金后,甲、乙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已解决完毕,今后双方互不追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甲方不得在今后以乙方收条向乙方索取任何钱款。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坪县交警大队存档一份。
甲方(签章):
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章):
年月日
2、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20XX年3月8日晚上,甲方驾驶苏*****车辆沿五墩西路由西向东行驶,22时许行驶至盱眙县五墩西路中医院门前路段,与乙方***驾驶的过道路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车损坏,乙方***受伤,在该起事故中甲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乙双方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乙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察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事故一次性赔偿了解,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乙方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起诉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并不再向任何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提起上访。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电动车损失等合计万元人民币,扣除甲方已经给付乙方的三万五千元,甲方另外再付元,于签订本协议后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签字甲方给付本协议中赔偿款后,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乙方确认甲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乙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均有乙方自己承担后果,甲方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且乙方承诺不再就本次事故向任何政府机关、有关部门提起上访。
三、乙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手印):
3、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见证方):交警大队
年月日,乙方的亲属某某与甲方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不幸身故。为妥善解决问题,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就本次伤害处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具体赔偿明细:
1、医疗费:元。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死亡赔偿金: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5、交通费:元。
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