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关于赴义乌市考察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调研报告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的研究背景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随着农村人口流动的加剧和城乡发展差距的扩大,农民的土地流转问题逐渐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宅基地作为农民的重要生产和生活场所,其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对于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激发农民积极性、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由于制度设计不够健全、执行不够到位等因素的影响,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以及改进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的研究,可以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实现农民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益参考和政策建议。
本研究将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实施情况分析、对农民收益的影响、问题与挑战以及改进措施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期为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旨在深入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分析该政策在农村地区的实施情况及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同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通过对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和实施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政策提供参考,同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本研究旨在通过客观的数据和案例分析,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对农村地区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政策建议,促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成功实施,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1.3 研究意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影响,可以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实践经验和政策借鉴。
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对农民收益的影响,可以帮助政府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其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作为重要一环,对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户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旨在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概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资格权和所有权进行分离,分别赋予不同的权利主体。
其中,使用权主要由农户享有,资格权则是农户获得使用权的前提条件,而所有权则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的保障对于维护农户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农户资格权保障体系已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格权申请条件不明确、审批程序繁琐等。
四、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存在问题(1)资格权申请条件不统一。
不同地区对农户资格权的申请条件规定不一,导致农户在申请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
(2)审批程序繁琐。
农户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耗时耗力,影响了农户的积极性和土地利用效率。
(3)权益保障不足。
部分地区对农户资格权的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2 原因分析(1)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2)政策宣传不到位。
部分地区对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宣传不够充分,导致农户对政策了解不足,难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对宅基地使用和农户资格权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导致部分地区出现违规操作、侵害农户权益的现象。
五、对策建议5.1 完善法律法规(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为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2019年第24期·浙江经济/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是保障农民“户有所居”的重要途径,是破解乡村振兴资金难题的关键枢纽,是促进城乡人口、要素自由流动的必要手段。
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的启示表明,要进一步深化宅基地改革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政策研究课题组为贯彻落实袁家军省长的批示精神,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及发展规划研究院组成课题组,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课题组先后赴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和本省义乌市、德清县,以及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越城区等地,重点就农村宅基地改革和闲置农房利用等进行调研。
浙江的主要做法2015年3月义乌市和德清县被列入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3月绍兴市启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开发利用试点,在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符合各自实际的农村宅基地改革路子。
(一)三权分置:重构宅基地制度顶层设计各地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总体上按“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农户宅基地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原则展开。
2015年4月,义乌市在全国率先提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设计,明确规定宅基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34集体所有,村集体在核定的村庄范围内自主规划、自主分配、自主处置和自主管理,宅基地转让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专门制订《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严格界定10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认定,固化宅基地农户资格权。
德清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有权对宅基地分配、收回、有偿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
同时出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认定办法》,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以“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卡”形式实现,明确规定资格权可以申请落实宅基地、允许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并获得补偿、申请城镇公共保障住房和申请居住补贴等多种实现途径。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
义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经验要说到义乌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嘿,那可真是一块硬骨头!这不,改革一出手,大家都开始围观了,议论纷纷。
你看,宅基地这玩意儿,原本是农民兄弟的“家底”,每个村子几乎家家户户都有人有宅基地,土地上的“三权”就成了村民的命根子。
原来这三权分别是“使用权、承包权、流转权”,简单点说,就是你这块地是你家的,但你能不能用它、租出去或者卖掉,就得看这些权怎么分配了。
这三权一混合,搞得人头晕脑胀的,很多地方的宅基地也就成了“死地”,村民能用,可用来干啥呢?也就看着地荒废了,赔本不干。
所以,义乌的改革简直是“大刀阔斧”一招,解决了不少人心头的老大难问题。
改革最厉害的地方,嘿嘿,真是把这“宅基地”从一个束缚了很多年的“铁链”变成了“自由鸟”。
你看看,农民的“使用权”不变,但通过“流转权”他们可以把地租出去,甚至卖掉,挣点外快也没问题。
这一改革简直就像给大家的“财富密码”加了密,让土地不再是废物,而是变成了可以打工、挣钱的“宝藏”。
试想,很多农民朋友以前看着地荒芜,心里别提有多着急了!如今有了改革,他们不再是地的“俘虏”,而是土地的“主人”,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简直爽翻了。
说起这些,义乌的农民可是很有心得的。
有些村民干脆把宅基地租出去,开起了民宿,赚的可是盆满钵满。
尤其是那种村落靠近城市的地方,大家纷纷把地流转给了想在这住一住的城市人,自己也因此发了一笔小财。
你说,土地不再是“死物”,反而成了可以带来实实在在好处的“活物”,这是不是就像把“死狗”养成了“金鸡”?想当年,谁能想到自己那块小小的宅基地,竟然能成了财富的源泉!你说,宅基地三权分置这改革,真是解放了“农民思维”。
以前村民们根本没有考虑过这些问题,土地是自己的,哪敢乱来?而现在,改革让他们意识到,不仅是可以用地,甚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赚钱,真的是给他们的“眼界”打开了一扇新窗。
很多人开始琢磨如何通过流转土地来增加收入,结果一算账,发现自己并不比城市人差,反而能过得更滋润!不仅仅是土地的流转,改革的另一个亮点是它给了农民更多的选择权。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基础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调研报告自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县自然资源局始终把主题教育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学习、积极讨论、深入调研,活动成效显著。
现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宅基地地籍调查情况XX县行政辖区总面积2XXXX1平方公里。
全县辖XX3个乡镇。
根据我县2022年末变更数据,我县村庄为面积22323.XXXX公顷,农村宅基地共33.XXXX万户,宅基地面积XX2XXXX31公顷。
闲置农房XX.XXXX万户(其中:一户多宅闲置土坯房XX.XX3万户,全家长年外出闲置土坯房2.XX1万户,全家长年外出闲置砖房约1万户),闲置农房和宅基地面积所占比例为2XX.XX%o闲置原因及界定:现行宅基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每年有大量农民离开农村、离开故土,人口大量迁进城市,农村出现大量农房、宅基地常年闲置。
调查方法:20XX年对全县土坯房及农村房屋全域实地调查,且经过省住建厅、市县相关部门多次复核。
二、宅基地权属调查农村一户多宅XX.33万户(其中一户多宅土坯房XX.XX3万户,砖房及其他0.XX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lXX.XX2%o 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通过2022年全县三权颁证调查及20XX 年土坯房核查,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户数约1XX.XX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XXXX.0%o违法建设:约1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3.0%,主要为未批先建、违规搭建、超面积建设,新村聚居点建设无规划指标先行建设。
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约0.33万户,占农村总户数的比例为1.0%o三、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2022年全县镇乡共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33.XXXX万宗,发证面积XX2XXXX31公顷。
根据《XX省V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五十三条规定进行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以本组(或社、队)为集体经济组织。
深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_激活乡村振兴新动能
28农村经营管理 2024.2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既是农民的居住场所,又是农户重要的家庭财产之一,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等各方面职能,具有“安身立命”之本的特殊地位。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旨在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实现户有所居,同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扩大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和多次实地调研,对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改革情况作一梳理,并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提出思考与建议,与同行探讨。
一、浙江省农村宅基地改革情况(一)多措并举,完善制度2015年以来,浙江省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契机,以规范宅基地管理破解农民建房难专项行动为抓手,创新举措,完善制度,不断优化宅基地管理模式。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
先后印发一系列文件,涵盖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从规划引导、计划安排、审批简化、民主管理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全流程、全覆盖的政策保障体系,确保工作有章可循。
二是加强用地保障。
强化规划引导管控,推动镇村层面的“多规合一”,全省每年专项下达农民建房计划指标。
三是简化审批程序。
省、市、县三级政府均以委托方式下放了相应审批权限,“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审批模式全面建立。
四是加快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
省、市、县、乡四级联动,集中时间和力量,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及时办理登记,为维护农民宅基地和农房合法权益打下坚实基础。
五是推行农村土地民主管理。
坚持“集体所有集体管、群众事项群众议、村务公开村民督、使用管理制度定”思路,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宅基地规划选址、计划排序、流转退出、违法监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
(二)因地制宜,加强保障浙江省各地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因地制宜,不断探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宅基地和农房保障新模式。
一是规划区内,公寓安置。
对于规划区内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宅基地建房需求,各地结合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引导农民建房“立改套”和“社区化”,促进农业人口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逐渐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该政策旨在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土地经营权,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及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
农户资格权的实现,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居住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增收。
三、农户资格权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一)现状目前,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已在许多地区得到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农户资格权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和保障。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的不同,农户资格权的实现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1. 资格权界定不清: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部分地区的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农户权益受损。
2. 流转受限:部分地区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对农户资格权的流转限制过多,影响了农户的积极性和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3. 保护措施不足: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农户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四、完善农户资格权的建议(一)明确资格权界定为解决资格权界定不清的问题,应加强对宅基地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明确宅基地的归属和农户的资格权。
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为农户资格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二)放宽流转限制为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应适当放宽宅基地流转的限制,允许农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资格权进行流转。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流转机制,为农户提供便捷的流转渠道。
(三)加强保护措施为保护农户的资格权,应加强对农户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对侵犯农户资格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增收,我国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逐渐引起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将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意义、实施路径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意义1.1 适应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一个长期的工程,而宅基地的管理和利用问题一直是其中的热点难点。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农村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快农村土地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1.2 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解决农民宅基地流转难的问题,可以使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分离,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推动农民增收。
1.3 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利于调动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路径2.1 确定改革的基本内容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分置。
宅基地的使用权属于农户家庭,可以依法依规转让、交换、出租或出借;宅基地的经营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自由流转,也可以由农户家庭自主或委托他人经营,但不得抵押、出卖和转让;宅基地的收益权属于宅基地的使用者或经营者,包括宅基地的土地增值收益、房屋租金等收益。
这样的改革内容既保障了农民的基本权益,又能够促进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2.2 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
这包括明确的宅基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法律界定,完善宅基地流转和交易的管理办法和流程,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登记和监管机制等。
只有通过建立统一的规范和制度,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并推动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应运而生,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旨在通过明确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土地经营权,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本文将重点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资格权和土地经营权进行分离,分别赋予不同的权利主体。
其中,集体所有权是指宅基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享有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的权益,土地经营权则是指土地的使用和经营权。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明确各方权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三、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农户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中的重要一环,是指农户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的权益。
目前,农户资格权的确认和保障已经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户资格权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部分地区对农户资格权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一些农户对自身资格权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四、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表现1. 资格权认定标准不统一:各地对农户资格权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权益保障不均衡。
2. 资格权权益保障不足:部分地区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导致农户权益受到侵害。
3. 农户维权意识不足:部分农户对自身资格权的认识不足,缺乏维权意识。
(二)原因分析1. 政策宣传不到位: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宣传不够广泛,导致农户对政策了解不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户资格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权益保障难以落实。
3. 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在执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时,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导致农户资格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对策建议(一)明确资格权认定标准:各地应统一农户资格权的认定标准,明确权益范围和保障措施。
《2024年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宅基地是中国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载着农民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政策逐渐成为了改革的重点和方向。
其中,农户资格权作为宅基地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的内涵、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和对策。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概述宅基地的“三权分置”政策,即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其中,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资格权归农户所有,使用权则可以通过流转等方式进行分配。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户资格权的内涵及现状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下,农户资格权成为独立的一项权利,其内涵主要包括:农户享有申请、使用、收益、处置宅基地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责任。
目前,农户资格权的实现状况因地而异。
一些地区在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过程中,农户资格权得到了较好的保障和实现;而一些地区则存在农户资格权受到侵害、权益不平等、流转不畅等问题。
四、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过程中,农户资格权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障不充分:一些地区农户的宅基地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导致其无法充分行使资格权。
2. 流转不畅:由于政策法规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农户的宅基地流转受到限制,影响了其资格权的实现。
3. 土地利用不均衡:部分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宅基地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存在不均衡现象。
4. 法律法规不健全:现行法律法规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执行不到位,一些地区在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时存在偏差;二是市场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平台和机制;三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城乡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探索及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我院于近期对某省份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行了调研,以深入了解制度试点的现状和取得的成效。
二、调研目的1.了解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具体政策和措施;2.分析试点措施在村民实际生活中的影响;3.总结试点政策的经验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1.资料收集:收集相关文件及政策文件;2.问卷调查:编制问卷,访问试点村庄的村民;3.深入访谈:与相关政府部门、农民代表进行面对面的访谈。
四、调研结果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和措施根据调研,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居住权得到明确保护,确保村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改革创新:试点村庄允许村民以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集体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3) 产权制度:试点村庄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宅基地出让提供服务。
2.试点政策的影响根据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的结果,试点政策对试点村庄的村民生活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试点政策使村民的土地资源得到了更合理的利用,提高了土地的产出和效益。
其次,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了明确保护,解决了过去担心宅基地被侵占的问题,增强了村民对土地的投资和养护的积极性。
第三,宅基地改革使村民收入有了明显提升,改善了村民的生活水平。
3.试点政策的不足及改进方向尽管试点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宅基地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存在执行层面上的问题。
其次,试点政策对于土地流转的约束力不够,导致部分村民进行土地非法流转。
最后,目前的试点政策中还没有涉及土地保护和生态环境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的政策法规,明确土地流转的制度规则和流程。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范文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为农村土地利用和农民权益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
本文旨在探讨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概述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分别归属不同的主体。
其中,所有权归集体所有,资格权归农户所有,使用权则可以流转。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户资格权的内涵与现状农户资格权是指农户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置的权利。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成为独立的一项权利,是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
然而,当前农户资格权的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界定不清、保护不力等。
四、农户资格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4.1 权利界定不清由于历史原因和政策调整,宅基地的权属关系较为复杂,导致农户资格权的界定不清。
这使得农户在行使资格权时面临诸多困难。
4.2 保护不力尽管国家对农村土地进行了多次改革,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农户资格权的保护仍存在不足。
一些地方政策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导致农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4.3 流转市场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政策支持,使得农户在流转资格权时面临诸多困难和风险。
五、完善农户资格权的措施与建议5.1 明确权利界定应进一步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将农户资格权纳入法律保护范围,确保农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2 加强保护力度国家应出台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户资格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农户行使资格权提供法律保障。
5.3 完善流转市场应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为农户提供更多的流转渠道和机会。
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和监管,确保流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农村“三变”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三变”改革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我国农村“三变”改革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宅基地制度改革、土地承包期限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旨在更好地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调研报告将针对农村“三变”改革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旨在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调研对象和方法本次调研的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和相关政府部门,采用问卷调查、访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研。
共计走访了30个村庄,调查了300户农户,还与10个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交流。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情况1. 实施情况在本次调研中,我们发现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施情况良好。
绝大多数村庄已经完成了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村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得到了明确,这对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2. 问题与建议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有些村庄在宅基地确权登记时出现了程序不规范、不公正的现象,导致一些村民的宅基地权益受到了侵害。
部分地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影响了农民的自主性和产权流动。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进一步加强村民的宅基地所有权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宅基地交易市场,推动宅基地产权流转,为农民增加收入。
四、土地承包期限制度改革情况在土地承包期限制度改革方面,大部分地区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到期经营权流转工作。
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期限得到了有效延长,这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
尽管土地承包期限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区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平等、贫困户流转困难等情况,导致了一些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了损害。
一些地区在流转补贴的发放、土地流转过程监管等方面存在不足。
鉴此,我们建议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政策,确保流转的公平公正,加大流转补贴力度,规范流转程序,提高监管力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
关于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研报告】一、引言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
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加快农村土地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我国决定在部分地区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作为试点地区之一,本次调研主要围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现状、问题和改革方向展开,以期为全国范围内的改革提供宝贵经验和参考。
二、改革背景和意义1. 改革背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始终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原有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出现了许多问题。
2. 改革意义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可以扩大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通过改革,可以给农民提供更多的土地流转机会,促进农村资源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村的土地利用效率。
三、试点地区概况本次调研选择了某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该地区地理条件优越,农业发展较快,社会经济水平较高。
试点地区通过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和经验,同时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四、试点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本次调研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政策与法规(2)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认知程度和满意度(3)宅基地流转和经营的情况(4)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影响和效果(5)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2. 调研方法(1)资料搜集:收集有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了解改革的背景和目标。
(2)问卷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围绕调研内容编制问卷,通过对该地区农民的调查,了解农民对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看法和评价。
(3)实地走访:选取该地区的几个村庄进行实地走访,与农民代表和村干部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访谈,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意见。
对义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对义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雷 曜摘要:义乌市利用当地产业发达、宅基地价值高的特点,在保障了农民基本住房的基础上,突破宅基地转让范围限制,以抵押融资拉动改革,实现土地与产业和民生更密切结合。
为引导宅基地回归服务乡村,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双向流动和高效利用,本文建议:一是理顺土地属性,单一住房保障式的宅基地应逐渐退出,恢复农业用地属性;庭院式小农生产所依赖的宅基地可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并探索“三权分置”。
二是不同地区应分类施策。
通过改法律、定规划、确产权,形成城乡融合的土地、金融和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经济宅基地 财产功能 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8)03 - 0018 - 07一、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不断增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强调基本居住保障功能和自用性、非财产性和非市场化,可以概括为“集体所有、成员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一户一宅、限制流转和处分”,法律上对其取得主体①和处分权②进行了明确限制。
近年来,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不断增强。
受耕地“红线”、征地成本等因素约束,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趋严,在大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推动下,宅基地的财产功能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强化。
一是农民传统上可继承宅基地,或出租、合作建房或建设小产权房。
二是土地征收成为常规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途径。
宅基地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交易、撤村并居、合村并点、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等方式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地上建筑物同时得到补偿。
三是宅基地转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产业优势明显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宅基地转换为市场、客栈、仓库等经*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①《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者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此外只有继承、移民安置等少数几种法定的获得方式。
②《物权法》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并在该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没有将收益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并规定不能抵押,《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或者转让。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建设权和宅基地承包权通常由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置”。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研究逐渐受到关注,对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拓宽农民的经济收入渠道,有利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也有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增强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实现农村全面振兴。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模式和实践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出让宅基地使用权,即将宅基地使用权出让给农民个人或家庭,实行流转使用,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
二是委托管理宅基地建设权,即将宅基地建设权委托给农村集体或企业,由其承担宅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责任。
三是分红或分红的方式进行承包宅基地承包权,即将宅基地承包权进行分置,并按照分红或租金的方式进行利益分配。
在各地的实践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模式和实践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土地资源特点进行灵活的调整和探索。
有的地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细化管理实行宅基地建设权委托管理,有的地方通过承包宅基地承包权实行分红或租金分配的方式。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效果和问题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有利于增强农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强农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三是促进了农村村庄建设,改善了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
四是促进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和自治能力。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权保护不到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建设权和宅基地承包权的界定和保护不够充分,存在权益纠纷和安全风险。
农村“三变”改革情况调研报告
农村“三变”改革情况调研报告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面貌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为了满足现代化发展对农村的需要,我国开展了“三变”改革,即土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
本文将调查研究“三变”改革的情况,并提出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的目的是使土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实现分离,使农民能够按照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土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据调查,目前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
农民对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态度积极,他们可以自主选择经营方式和农作物种类,有更多的种植自由和经营空间,通过进行土地流转,农村劳动力的有效配置得到了保障。
同时,在土地流转中,一些农民已经成立了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提升了农村产业的水平。
然而,土地流转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高,导致一些农民流转土地的热情不高。
其次,土地流转过程中,流转方和承租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流转过程中的交易存在隐性成本。
再次,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市场,一些承租方和流转方之间也存在博弈的问题,导致土地流转的难度加大,流转价格不稳定。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该加强政府的调控作用,重视土地流转市场的建设和规范,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农民的土地流转意识和积极性,保障农民的利益。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改革的目的是消除农村集体经济中的隐性障碍,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据调查,目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基本实现。
由于改革开始较早,一些地方已经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以实现农村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然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农村集体经济早期发展的历史原因,一些村庄的集体经济积累不足,缺乏发展的资金和农村社会资本。
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值得借鉴
【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值得借鉴】 (3)中央1号文件明确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
各地如何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作为先行者的义乌,在农村宅基地定价和资源分配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警惕盲目建特色小镇恶化地方政府债务】 (5)2016年和2017年,住建部先后公布了两批共403个中国特色小镇。
面对建设热潮,如何避免特色小镇建设成为地方变相举债、恶化债务的借口?……【从亚布力事件看地方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性】 (8)亚布力滑雪场事件再度折射出东北地区的投资环境恶劣问题,地方应该意识到,投资环境也是生产力,是未来地方发展竞争的重要软实力……【国内都市农业的几种发展模式】 (10)国内城郊农业正向现代都市农业转变,多种发展模式值得借鉴,如特色高效种养模式、市民农园模式、2018年2月13日 总第429期休闲观光模式、产业化经营模式及高新技术模式。
……【义乌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值得借鉴】2018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各地在改革试点中要开展农户资格权的法理研究,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实现形式,可以重点结合发展乡村旅游、返乡人员创新创业等先行先试,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的经验和办法。
早在2015年4月,义乌就在全国率先提出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体系设计。
2016年4月26日,义乌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在落实宅基地所有权和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权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合法方式有条件转让。
作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先行者,义乌的经验或许可以给各地的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提供一些经验和启示,尤其是在农村宅基地定价和农村宅基地资源分配方面。
调查研究分析报告调查研究情况的报告精彩
调查研究分析报告调查研究情况的报告精彩调查研究报告篇一xx镇共有三个村列入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具体情况汇报如下:一、以上三个村庄正在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三个村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外地工作、户籍在外地,但父母在家或已去世,但家中老宅仍在未收回,如果收回意见较大,他们想保留一套住房。
2、近几年有部分农户已盖了新楼房,按照增减挂钩,需赔偿数额较多,部分群众有较大意见。
部分群众认为他们腾出土地太少,而赔偿价格较高。
3、如果新型社区建设能顺利进行,与“三权分置”相结合,可以很清晰的'把农村集体农户成员与其他人员享受权利分开。
二、大部分群众通过宣传引导,已经转变了思想观念,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群众对此较为认可,但仍有个别群众思想扭转较为困难。
三、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时采取了以下措施:1、广泛宣传“三权分置”这项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到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水平的一项好政策。
2、宅基地“三权分置”也是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更是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可行途径。
3、针对“三权分置”政策,我镇专门成立工作组,入户进行宣讲、做工作,使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到该政策的好处。
四、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中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五、下步工作建议调查研究报告篇二调查课题:通过对白色污染的调查,加强我们的环保意识调查地点:xx区纸坊镇人们多有这样的经历:一大盒礼品,拆开一看,大部分是用泡沫塑料填充的;去商店买一支牙膏或一盒玩具,售货员会用一个小塑料袋包装;去快餐店吃快餐,服务员会递给你一份用塑料盒装的饭菜;去农贸市场,可以收集到一大堆塑料袋,蔬菜、水果、肉类、米面无一不用塑料袋装给你,甚至买一头蒜、一块姜,也会用一只小塑料袋装起来。
塑料制品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许多方便,而且价钱也便宜。
但是,你可曾想过,它在为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场白色灾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调研报告:关于赴义乌市考察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调研报告
为更好地督办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2号议案《关于推进“三乡工程”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办理工作,推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致富增收,近日,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X带领下,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市政府相关部门分管领导、部分涉农企业负责人一行,赴浙江省义乌市学习考察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和城乡协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主要做法
(一)务实创新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顶层设计
1、坚持以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为主线,明确中心思想定位。
2015年3月,义乌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在设计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体系之初,义乌市就明确制度设计的中心思想是:必须在坚持宅基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强化用地总规模控制和规划用途管控,确保耕地红线不突破;保障好农户宅基地分配的资格权,确保农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维护好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权益,显化和丰富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使宅基使用权能抵押和有条件转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坚守三条底线根基,大胆探索制度设计。
改革实施以来,义乌市在守牢“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在全国率先提出和确立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制度设计,并坚持把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作为重要的突破口、
主引擎来抓,系统破解乡村振兴当中“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空间在哪里”的难点问题,让改革红利惠及农民、农村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诸方面。
通过基层首创和近三年的改革实践,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最终上升为中央顶层制度设计。
3、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清晰构建制度体系。
2016年4月,义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在确保“户有所居”的前提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和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下,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以合法方式有条件转让。
基于“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义乌市从宅基地的取得置换、明晰产权、抵押担保、入市转让、有偿使用、自愿退出及民主管理等七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系统建立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1+7+9”的制度体系,简称“一意见、七办法、九细则”,在此制度框架下积极推进先行先试,多项改革成果位列全国第一。
(二)维护宅基地的村集体所有权
1、实行宅基地规模和村庄建设规划控制。
分区域保障农民住房。
在城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近郊211个村实行美丽乡村改造,村庄规模按每人100平米标准,按人分配,按户控制。
在核定的村庄规模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提出规划编制意见,明确农民建房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用地。
并记载在规划上,成为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上突出农村特色。
截至目前,全市启动农村更新改造47个村,累计拆除旧房1744户、建筑占地1795万平方米,30个村已开工改造。
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可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目前,全市已累计完成入市21宗,总用地面积11425亩,成交价款917387万元,因地制宜拓展入市用途,在城镇建设
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外的远郊村,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引导农民下山脱贫,用产权置换或货币置换方式,集中安置到建制镇规划红线范围内。
2、探索宅基地有偿配置。
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偿调剂,有需要的农户可以改善住房;鼓励在农村更新改造当中,用公开竞争方式进行有偿选位,实现宅基地真正的市场化配置,价高者得;可以有偿退出复垦为“集地券”,政府按40万元/亩保护价回购等。
目前,全市完成“集地券”项目立项242617亩;已验收195365亩,政府已全部回购,统筹用于民生和重大产业项目。
3、宅基地所有权收益由村级组织支配。
宅基地有偿选位费、有偿使用费、有偿调剂收益、“集地券”交易收益和奖补收入、宅基地转让所有权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内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等公共事业建设,收益盈余分配实行民主管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目前,全市村级组织在改革中共获利5126亿元,其中“集地券”收益781亿元,有偿选位费32亿元,有偿使用费95亿元,入市获利07亿元,留地安置货币补偿125亿元。
(三)固化宅基地资格权
1、实行宅基地资格权无偿取得。
严格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条件,通过“按人分配、按户控制”实现宅基地资格权无偿分配,并探索不同区域农民住房保障的多种实现形式,实现“一户一宅”向“户有所居、住有宜居”转变。
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宅基地资格权人均最高不超过35平方米,现已安置8208套、完成协议签订5316户;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实施农村更新改造,宅基地资格权人均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最高按户控制面积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