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_办法_
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大家阅读!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 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方案已经拟定,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通过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将建立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昨天上午,国务院副总理马凯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报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 元/ 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 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缴费年限不满10 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 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 元。
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 元/ 月。
【养老金】“双轨”待遇差距大矛盾突出马凯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由2020 年的647 元提高到今年的2070元。
2020年底,全国城乡老年居民月人均养老金82 元,其中各级政府全额负担的基础养老金76 元。
养老金并轨后,对于数目最庞大的“中人”的总体改革方向是先涨后缴,也就是先上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得涨幅足以覆盖社保支出的部分,从而不会影响员工原有的工资水平,这样一来,对一些地方财政资金,面临着涨工资和交社保的双重压力。
“截至7 月底,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兑现工作已全面完成。
”人社部近期通报,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所有人员的基本工资都是增加的。
由于调资工作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且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因个人缴费工资的高低差异较大,具体到个人,扣除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后实际增加的工资有多有少。
马凯说,虽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形成,但公平性不足。
其中,由于机关事业单位仍实行单位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双轨运行,待遇差距矛盾突出,社会反响强烈。
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与股票市场波动
2020年第4期(总第119期)闽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MIN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Sciences)No.4.2020Genera1.No.119养老保险基金入市与股票市场波动袁亚蕊1,郭士正2(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中软国际互联网学院,福建厦门361021)〔摘要〕以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与沪深300指数的季度数据为样本,使用ARDL模型考察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和股票市场波动之间的互动关系,还根据不同作用机制分析了养老保险基金入市对股票市场波动的积极与消极影响。
实证结果发现长期内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对沪深300指数的极差波动率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短期内养老保险基金入市投资规模产生显著的滞后效应。
鉴于此,应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升投资运营管理水平,尽快完善投资者结构和股票市场运行机制,以期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对股票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机构投资者;股票市场波动中图分类号:F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114(2020)04-0024-062015年8月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文件提出养老保险可以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范围包括股票。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2018年3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再次提出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我国政府正不断采取措施推动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投资。
截至2019年底,已有22个省(区、市)签署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委托总金额达到10930亿元①。
而2019年末沪深两市的总市值达59.29万亿元,数据显示现在可入市投资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相对整个股票市场规模不大,但带来的信号作用可能大于数量作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2.28•【文号】人社厅发〔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的发布,有利于拓宽年金基金投资渠道,提高投资效率,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年金基金在新形势下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动该文件的贯彻执行,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我们制定了《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2月28日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本释义中所指“通知”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
一、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一)(二)(五)款,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要求: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二、通知第二条,股票的涵义:股票包括A股(含创业板、科创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和优先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年金基金开展其他股票投资实施监管指导。
香港市场投资要求:目前仅限于年金基金通过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
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
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二、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
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
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7号
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22年)正文:----------------------------------------------------------------------------------------------------------------------------------------------------郑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年6月26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统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适用本条例;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
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最新消息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金并轨方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针对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的最新消息透露出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本文将就该方案最新消息进行阐述,并对其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养老金并轨方案。
养老金并轨方案是指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到一个国家层面上,以实现全国范围内养老保险基金的整合和管理。
过去,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出现了城乡差异较大的情况,导致了养老金支付不公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提出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根据最新消息,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将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这一方案将进一步推动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使得全国范围内养老金水平更加公平合理,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应有的养老保障。
从方案内容上看,2020年养老金并轨方案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方案将逐步取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分,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这将有助于缩小城乡之间的养老金差距,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
其次,方案将明确养老金支付标准,并根据参保人员的缴纳时间和缴纳金额确定养老金的发放比例。
这将使得养老金的支付更加公平、透明,避免了以往出现的一些问题和争议。
此外,方案还将加大对特殊群体(如独居老人、贫困老人等)的养老保障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同时,方案将进一步完善养老金投资运营机制,提高养老金的收益水平。
针对这一方案的最新消息,社会上的反响褒贬不一。
一方面,有人认为该方案能够使养老金制度更加公平合理,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受到了老年人和中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和欢迎。
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方案的实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如养老金缺口的产生、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等。
对于养老金并轨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需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估。
首先,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养老保险制度不公平的问题,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和幸福感。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94]财社字第59号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社字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对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在总结东北试点经验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贯彻《决定》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努力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新的发展。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各地要按照《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对组织领导、任务安排、量化指标、工作进度、配套措施、监督检查等作出具体安排。
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
各地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请于2006年1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维护广大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需要,也是养老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基础。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八年两次做了修改。
近年来,各地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行了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基本养老金仍然按照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已不适应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互不配套,亟需进行改革。
为了积极稳妥地搞好这项改革,我部曾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印发了《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计发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劳险字〔1992〕11号),广泛征求各地的意见,并组织部分市县进行测算论证,模拟运转。
目前,试点市县已有100多个,试点效果总的看是好的,但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化。
现就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必须从我国生产力水平低、人口多且老龄化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的国情出发,兼顾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社会安定和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
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的各类人员。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鉴于目前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状况和管理水平差别较大,新办法可先在国有企业职工中试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所有制单位。
三、建立并完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解析
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解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与投资管理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标准与限制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解析。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基金、国债等。
其中,股票和债券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
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来获取投资回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我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根据《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保险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超过30%,债券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0%。
这些限制旨在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稳健运营。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我国规定了投资运作管理的要求。
首先,养老保险基金需要设立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投资决策和运作。
其次,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环节。
最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需要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公开报告,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四、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风险与挑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首先,市场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波动性使养老保险基金可能面临损失。
其次,信用风险是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可能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此外,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是需要仔细考虑的因素。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瞩目。
一方面,养老保险基金将更加注重风险管理与回报优化,通过多元化投资布局来降低风险并提高收益。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将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带来新的机遇,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科技领域的投资可能成为未来的热点。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
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关于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设立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的通知(财社字〔1998〕24号1998年5月19日)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煤炭工业局、石化工业局、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总公司:根据《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现就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称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账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已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总行营业部开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以下称“财政专户”),具体开户情况如下: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2490002170019。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26100999。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010801-62793。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81910109927。
二、各部、总公司、总局、总行等直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5日内,选定上述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的一家,并在财政部开设“财政专户”的同一总行营业部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以下称“收入过渡户”)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称“支出户”),并将开户行、开户名称及账号上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中直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充分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内涵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二、合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的条件(五)对支持中央本级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安排方式。
(六)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投资专项的具体情况,对地方可以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提出要求。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
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希望能帮助到您!20xx年安徽省最新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和标准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下列单位和个人:(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五)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由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上述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费基为缴费单位工资总额。
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本人工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2020最新养老金政策
2020最新养老金政策重磅!养老金入市真的要来了!李忠表示,人社部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工作小组,制定了相关方案。
“目前,部分省份已经制定了具体方案,形成了委托投资的计划。
下一步将在年内组织第一批委托省份与社保基金理事会签订合同。
同时也会由社保基金理事会牵头组织评审委员会,优选出第一批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正式启动投资运营工作。
”李忠说,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让老百姓的养命钱真正得到保值增值。
养老金回报低,多渠道投资势在必行由于投资保守,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非常有限。
根据人社部的公布情况、《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公布的利息收入等信息推断,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基本维持在2%左右。
若按照2%的投资收益,减去通胀水平,实际收益率基本为负。
从社保基金会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山东、广东已与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签署了养老基金的托管协议。
有研究认为,除了广东和山东之外,还有7个省市基本养老基金结余超过千亿元,有望相对较早入市实现投资管理,比如浙江、江苏等。
养老金入市,A股的一剂强心针?养老金入市是一个明确信号,即国家发展资本市场的决心更加坚定,这可以带动国内资金有序进入A股市场。
从全球范围来看,养老金入市都能起到稳定股市的作用。
上世纪80年代,美国“401K”资金入市,开启了美股一轮长达10年的大牛市。
不少券商分析师认为,养老金入市将给A股市场带来大量的长线资金,不过考虑到建仓期及建仓时机选择,养老金入市短期对大盘的提振作用有限,利好股市的作用将在中长期显现。
养老金入市安全吗?股市是风险较高的市场,养老金进入股市固然有机会提高收益率,但安全性又如何得以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设置了相应的硬性要求。
《办法》规定: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预算管理等工作,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部2015年11月12日附件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一)支持创新创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3•【文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项怀诚部长:张左己2001年12月1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理事会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
(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
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20〕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23日吉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按照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基准日、承接主体(一)划转范围。
将全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
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及其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确保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第二章投资范围第四条养老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银行存款、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高风险、高杠杆的金融衍生品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投资政策的金融产品。
第三章投资比例第六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政府支持的机构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
第七条养老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第八条养老基金投资于养老保险公司股权、股票、投资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于单一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理事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十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合规。
第十二条理事会应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报告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情况,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修改,由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以上即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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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管办法。
下文是全文,欢迎大家阅读!20xx年最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行为,保护基金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基金结余额,可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具体投资额度,委托给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投资运营。
委托投资的资金额度、划出和划回等事项,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第四条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养老基金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养老基金投资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合同,受托机构与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合同、与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机构)签订投资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养老基金资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不得将养老基金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第七条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
第八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九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权,不得与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其他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养老基金不同投资组合基金资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条养老基金资产的债务由基金资产本身承担。
非因养老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养老基金投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国家对养老基金投资实行严格监管。
养老基金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禁通过关联交易等损害养老基金及他人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
第二章委托人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
(三)向受托机构划拨委托投资资金;向受托机构下达划回委托投资资金的指令,接收划回的投资资金。
(四)根据受托机构提交的养老基金收益率,进行养老基金的记账、结算和收益分配。
(五)定期汇总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受托机构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受托机构,是指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受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养老基金受托投资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办法。
(二)选择、监督、更换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
(三)制定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策略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委托投资合同接收委托人划拨的委托投资资金;根据委托人通知划出委托投资资金。
(五)接受委托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养老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基金投资情况。
(六)根据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对养老基金托管、投资情况进行监督。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受托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
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
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投资运营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三十三条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养老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养老基金资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三)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
(四)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向受托机构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六)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
(七)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