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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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对外融资、担保管理办法一、本办法管理范围: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长期与短期借款;公司对外借款;公司各种资产抵押、担保事项。

二、管理责任人(一)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额度内批准公司对外融资事项、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负责公司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借款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担保、抵押管理工作。

(三)集团公司对外融资、担保的主管部门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

三、管理内容(一)对外融资1、集团公司的对外融资须经董事会在授权额度内批准,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办理,统融统还。

2、集团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或将本公司款项借与其他单位;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资金;任何个人不得将公司资金擅自借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3、委托贷款,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并按期计提利息,记入损益;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抵押、担保1、审批权限:董事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资产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2、集团公司原则上不向控股子公司或其他单位提供借贷款担保。

特殊情况须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

3、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和抵押。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代公司签定担保、抵押合同,越权签定担保合同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控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抵押和对外提供担保。

5、对外提供担保后,集团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尽量避免担保损失。

6、因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而产生的或有负债,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应与其他负债项目区别作为预计负债核算,单独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因及金额作相应披露;对不符合确认条件但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较大影响的或有负债,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该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作相应披露。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良性经营环境,建立科学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包含公司对外供应财务担保、法律担保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三、管理标准1. 对外担保申请及审批1.1 对外担保必需经过公司法务部门审批,确保担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2 担保申请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含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认真内容。

1.3 公司法务部门应在接到担保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和风险分析,并提出明确的审批看法。

1.4 对外担保的总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 对外担保风险评估2.1 公司法务部门应从法律、财务、经营等多个角度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

2.2 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情形、还款本领、资金需求等因素,评估担保项目的违约风险。

2.3 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对已担保项目的风险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对外担保合同管理3.1 对外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负责起草、审核,并与被担保方签订。

3.2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内容、金额、期限、责任、违约责任等紧要条款,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3 担保合同应经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担保风险防控措施4.1 公司法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紧密合作,确保担保项目的还款来源可靠并进行监控。

4.2 对外担保风险的产生,应采取合理措施,如供应质押、抵押等担保措施,降低风险程度。

4.3 对外担保项目的风险应定期进行评估,有风险的担保项目必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避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5. 担保信息披露5.1 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包含担保对象、金额、期限及担保方式等。

5.2 担保信息披露应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某国有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合法权益,提高集团公司对外融资的风险控制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基于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其他债务融资,向债权人提供的一种风险承担形式。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对象,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子企业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品,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担保财产。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额度,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外担保金额上限。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费用,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因提供担保而从受益方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担保风险控制,是指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通过合理的担保方式和措施,尽可能降低对本集团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风险和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二章担保管理制度第九条本集团公司应制定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审批流程、担保方式、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等,确保担保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本集团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审批体系,担保审批应遵循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岗位分工、责任明确、信息真实可靠等原则。

第十一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担保额度管理制度,制定担保总额度、单个担保额度、为单个担保项目分配的担保额度以及担保余额等管理规定,并通过现金流、财务指标等风险评估方式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和担保规模。

第十二条本集团公司应当根据各级管理层和担保业务经验,制定科学的担保费率,结合产品种类、风险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担保费用定价。

第十三条本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担保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担保风险管理档案,加快风险预警、处置和担保风险处置结果收集和反馈。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XX集团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1 总则1.1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只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无对外担保权。

2 定义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3 职责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监督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职责包括:3.1 集团公司融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核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3.2 集团财务总监为审核融资部提出的担保申请进行复审,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和运营情况,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控制;3.3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3.4 审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检查担保业务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3.5 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4 担保的条件4.1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4.1.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4.1.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3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4.1.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它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虽不符合4.1.1款项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5 担保控制5.1担保对象的审查5.1.1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开展的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集团内部其他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为外部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遵循“风险可控、审慎经营、合规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实现风险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应制定业务规划,明确目标、定位和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营效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管理部门,具有独立的担保业务管理职能,承担担保业务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担保管理部门包括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担保业务部负责担保业务的开展和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担保风险的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应设立担保业务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担保业务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九条集团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担保业务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业务流程第十条集团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应严格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建立健全的担保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流程包括风险评估、担保方案设计、审核批准、签署合同、实施监测等环节,各环节需履行相应责任,确保担保业务的有效开展。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建立客户资信评估体系,对担保对象进行资信评估,综合考虑其信用状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因素,确定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加强风险控制和监测,及时调整担保方案,降低担保风险。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应建立资料管理和监督制度,健全担保业务档案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便于监督和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3.1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效益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决策第四条决策机构4.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条决策程序5.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______%以上通过。

第三章担保的条件第六条被担保方的资格6.1 被担保方应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且与公司有合法的业务往来。

第七条担保额度7.1 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______%。

第八条担保期限8.1 担保期限应根据被担保方的还款能力和公司的经营计划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______年。

第四章担保的审批第九条担保申请9.1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担保审批10.1 担保申请应提交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

10.2 风险管理部门的评估意见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担保的执行第十一条担保合同11.1 公司对外担保应签订书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的范围、期限、方式、责任等条款。

第十二条担保登记12.1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担保监督13.1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监督,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合规。

第六章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四条风险评估14.1 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担保风险。

第十五条风险控制15.1 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集团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对子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行为,降低集团财务风险,保护集团及子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所有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确保集团资产安全,维护集团整体利益。

二、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需经集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以下担保事项,需提交集团董事会审议批准:(一)担保金额超过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担保期限超过3年的担保;(三)涉及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利益的担保;(四)其他董事会认为需审议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以下担保事项,需提交集团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担保金额超过集团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二)担保期限超过5年的担保;(三)涉及集团及子公司重大利益的担保;(四)其他股东大会认为需审议的担保事项。

三、担保审查与决策第七条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应进行以下审查:(一)担保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担保金额是否合理,担保期限是否适当;(三)担保对象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偿债能力;(四)担保行为是否有利于集团及子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八条集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审查意见,对担保事项进行决策。

四、担保实施与监督第九条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需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等;(二)办理担保登记手续;(三)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担保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集团对子公司的担保,应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处置。

五、担保解除与追偿第十一条担保期限届满或担保事项解除后,应及时解除担保关系。

第十二条如因担保行为导致集团遭受损失,集团有权向担保对象追偿。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负责解释。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的担保行为,保护集团公司的利益,维护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集团公司内部的担保业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接受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规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效益可观。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明确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和授权程序。

第五条担保业务审批和授权机构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集团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六条集团公司担保业务的审批和授权应综合考虑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还款来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并设定相应的担保额度。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集团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的期限、方式、金额、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并经相关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情况,确保被担保方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如发现被担保方存在违约行为,集团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被担保方的责任,并终止相关担保责任。

第四章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应建立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为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做好风险准备。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应加强与被担保方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风险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或者风险回避。

第五章附件1、附件一:集团公司担保合同模板2、附件二:集团公司担保风险评估表格3、附件三:集团公司担保授权书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担保:指债权人(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2、担保合同: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确立债务保全担保责任的协议。

3、违约:指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

4、担保风险准备金: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担保责任而进行的风险准备。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202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202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202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2.1 合规性原则2.2 风险控制原则2.3 信息披露原则第三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3.1 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3.2 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3.3 违反程序的担保行为第四章:责任认定4.1 直接责任人的认定4.2 管理层责任的认定4.3 监督机构责任的认定第五章: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类型5.1 经济赔偿责任5.2 行政处罚责任5.3 刑事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6.1 违规行为的发现与报告6.2 责任调查6.3 责任认定与通知第七章:责任免除与减轻7.1 责任免除情形7.2 责任减轻情形7.3 责任免除与减轻的程序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方式8.3 法律适用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解除第十章:附加条款10.1 特别约定10.2 保密条款10.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授权代表签字11.2 签订日期11.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中违规责任的认定及其处理方式。

1.2 合同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止违规担保给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所指的“违规对外担保”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2.1 合规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2 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进行严格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2.3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3.1 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行为。

3.2 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超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额度或范围的担保行为。

3.3 违反程序的担保行为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担保行为。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权利、收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审慎经营原则:对外担保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健。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兼顾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原则:对外担保活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第二章担保决策程序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如下:(一)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风险评估: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审议表决: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风险及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署担保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

(五)备案登记:担保合同签署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担保形式及条件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一)保证担保:以本公司的信用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抵押担保: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以本公司的权利、收益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其他形式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条件应当包括:(一)担保人信用良好,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二)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三)担保期限合理,不得超过担保人债务履行期限。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融资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省XX集团(以下简称“省XX集团”)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照省政府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省属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担保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S)依法依规担保、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担保行为包括省XX集团公司及各所属公司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金融子企业开展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XX集团及所属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子公司下属独立核算企业,以下统称为“所属公司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XX集团及各所属公司只对有股权关系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省XX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严禁向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提供担保:(一)担保项目风险大或经济效益不明显的;(二)申请担保的企业拟以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项目的;(S)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提供担保;(四)对金融子企业进行担保;(五)省XX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的担保;(六)其他不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

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六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S)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正文:----------------------------------------------------------------------------------------------------------------------------------------------------河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对外担保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民商事法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各级独资、全资、控股子公司(简称企业)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

企业作为债务人以自有资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对等原则;(二)依法担保和规范运作原则;(三)风险可控和审慎原则。

第五条对外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企业对外担保一般以保证方式为主。

第六条企业不得向监管企业范围之外的企业、自然人、非法人单位及经营状况非正常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其参股公司提供超过其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担保额。

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是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良记录,改正未满一年且财务状况未根本好转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的;(四)已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第二章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第七条担保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1. 引言集团公司担保是指母公司或旗下子公司为集团内部的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管理集团公司担保行为,确保集团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担保管理办法。

2. 背景集团公司担保是集团内部资源调配的一种方式,可以增强集团内部子公司的信用,促进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

然而,如果担保行为不加管理和限制,可能会导致集团公司的资金链断裂和风险集中。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担保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3. 定义- 集团公司:指由一个母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

母公司是多个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它可以通过持股、控制权或其他方式控制其他子公司。

- 担保:指提供担保责任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形式。

- 担保门槛:指集团公司担保的条件和要求,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等。

4. 担保管理原则- 风险可控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 公平公正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某一子公司,损害其他子公司的利益。

- 利益最大化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在保证整个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进行。

- 合法遵规原则:集团公司担保应依法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5. 担保管理程序5.1 担保申请与评审- 担保申请:子公司需要向母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包括担保类型、金额、期限、担保原因等。

- 担保评审:母公司根据担保申请进行评审,评估其风险性和可行性。

评审内容包括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

5.2 担保决策- 审议:在担保评审通过后,担保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定是否对该子公司提供担保。

- 记录:担保决策委员会应对审议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决策依据、决策理由等。

5.3 担保合同签署与履约管理- 合同签署:在担保决策通过后,母公司和子公司需签署担保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 履约管理:母公司需对担保合同进行有效的履约管理,确保子公司按时履行债务,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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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保障性承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集团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集团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或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2、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反担保额对应担保额的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0%。

4、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

5、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接受并审查对外担保事项。

对集团公司以外的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

第六条 其他企业请求本集团提供担保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担保商请函,提供相关部门或市有关领导批示及相关会议纪要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
(2)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企业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4)担保债务的期限;
(5)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3、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
近3年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以前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债务人(申请人)与债权人(贷款人)签订的融资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

6、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抵押反担保应提供能够证明初次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财务部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反担保抵押物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加附第九条所有资料,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通过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审查批准:
1、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集团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8、本公司为与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共同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审签流程办理,必须经公司常务法律顾问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时效;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完成规定审查程序后,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集团财务总监)签字生效。

第四章 担保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对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报告集
团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

财务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情况,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当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发生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纠纷后,应当向债务人采取有效追偿措施。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长、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保证责任;未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当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第二十五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如为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研究议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经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集团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该提请集团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董事、处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相关人员未能正确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担保,因特殊原因需对外担保时,均需先通过其内部审批程序后,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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