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4.1(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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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融资担保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保障性承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集团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集团公司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的原则

1、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集团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强令或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2、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应要求其它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反担保额对应担保额的风险覆盖率不低于140%。

4、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决议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担保。

5、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不得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担保政策的;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接受并审查对外担保事项。对集团公司以外的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就评估结果向董事会出具书面报告。

第六条 其他企业请求本集团提供担保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担保商请函,提供相关部门或市有关领导批示及相关会议纪要并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

(2)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

(3)企业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4)担保债务的期限;

(5)担保的方式、范围、期间。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

3、企业近期的财务报表(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

近3年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以前由本公司提供担保合同的执行情况。

5、债务人(申请人)与债权人(贷款人)签订的融资借款合同或借款意向书。

6、提供落实反担保措施的文件:

抵押反担保应提供能够证明初次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金额、范围、所在地、占有方式、产权归属的有关文件材料;经资产评估部门对抵押财产做出的评估作价报告等材料,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七条 财务部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约能力、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及反担保抵押物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加附第九条所有资料,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通过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研究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过上级部门(政府出资人代表)审查批准:

1、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本公司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集团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集团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7、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8、本公司为与本公司的关联人士共同设立的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事项明确。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数额的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的订立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审签流程办理,必须经公司常务法律顾问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担保的时效;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完成规定审查程序后,担保合同由董事长(或集团财务总监)签字生效。

第四章 担保与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对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建立分户台帐,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报告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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