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上海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资质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品服务产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国资委办[2009]382号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
通知
正文:
----------------------------------------------------------------------------------------------------------------------------------------------------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
(沪国资委办[2009]382号)
各出资企业,各区(县)国资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5号),经市政府授权,截至2009年7月31日,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调整情况公布如下:
一、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不再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今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增加、减少或名称变更,将及时在“上海国资”网站公布。
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结束——。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4年度预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4年度预算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23〕27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2024年度预算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23〕278号各监管企业:为做好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2024年度预算工作,持续提升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水平,不断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预算、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全面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24年度上海市国有企业预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填报要求在组织开展集团内部各级子企业预算编制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统一印发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编制上报年度预算报告。
(一)编制口径采用合并口径编制预算报表,合并范围应当包括: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
各企业应当遵循实质控制原则,将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含境外子企业、金融子公司、实行法人责任制基建项目等)纳入预算编制范围,企业预算编制范围原则上与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范围口径相一致。
(二)报送范围企业预算报送范围包括:集团合并、母公司及重点子企业的预算报告;存续企业的模拟合并预算报告;托管企业的集团合并、母公司预算报告;和国资委签订任期契约的单位如为上市公司,还应报送上市公司合并和母公司的预算报告。
(三)报告内容预算报告由年度预算报表、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组成。
企业应当按照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以战略规划为导向,通过全业务、全流程和全员的目标分解,实现对各项活动全方位的引导。
对于涉及经营业务、投资、资金、人员薪酬等预算,企业应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实现企业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的有效衔接。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资本市场服务-其他资本市场服务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产经营管理;实业投资;住房租赁;园林经营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沪国资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7日上海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第三章市(区)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决定的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国资监管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他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及委托监管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内部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以及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企业向其他机构无偿划出或是从其他机构无偿划入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
上海荣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荣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荣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荣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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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产管理,实业投资,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沪金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地方资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本市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现将《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流程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参与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负责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相关金融企业开展业务的风险监测。
上海德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上海德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上海德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上海德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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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产品服务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企业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上海三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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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须经批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
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71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2015-09-13? 投资中国本文为71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信息包含资管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背景及主要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哦,随时备查。
来源:理财特刊信托系1、嘉实资本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地北京,注册资本为1亿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
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2、平安大华汇通财富注册资本(万),成立日期2012-12-15,注册地深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平安大华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中国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4%股份,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5%股份,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持有11%股份。
3、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100%。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公司股权结构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40%,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33%,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18%,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权比例的9%。
4、天地方中资产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地在天津,注册资本1亿元,由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6%设立。
5、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稳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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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其他金融业-其他未列明金融业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物业管理,酒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71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
71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2015-09-13投资中国本文为71家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背景,信息包含资管公司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背景及主要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哦,随时备查。
来源:理财特刊信托系1、嘉实资本成立于2012年11月,注册地北京,注册资本为1亿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0%。
嘉实基金成立于1999年3月,注册资本1亿元,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48%;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2.5%;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9.5%。
2、平安大华汇通财富注册资本(万)2000.00,成立日期2012-12-15,注册地深圳。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平安大华总部位于深圳,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中国平安集团控股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64%股份,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25%股份,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持有11%股份。
3、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股100%。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5日,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公司股权结构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40%,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33%,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权比例的18%,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权比例的9%。
4、天地方中资产成立于2013年1月,注册资金2000万元,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8日,注册地在天津,注册资本1亿元,由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和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出资26%设立。
5、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2月,注册地为上海市,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注册资本2亿元,注册地上海,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持股45%,江苏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青岛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持股25%。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上海长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上海长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04
•【字号】普国资委〔2020〕27号
•【施行日期】2020.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建上海长风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为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市场化、专业化、集团化改革,推动上海长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区委常委会第133次会议和区委书记专题会第119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上海长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集团”)。
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长风公司更名为上海长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明确公司主营业务为招商服务运营、资产运营管理、区域开发建设;培育业务为股权投资、会展文旅。
三、按扁平化管理的集团公司构架调整集团本部职能部门设置。
同时根据集团的业务定位梳理调整现有子公司的业态布局。
四、根据区委文件,及时调整长风集团组织关系和人事关系,依法依规调整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五、以产权交易回购的方式将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长风社区中心2、5、6号楼(共计60510㎡)和金沙江路真北路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共计7781㎡)过户至长风集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4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16•【字号】•【施行日期】202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提升的若干意见各监管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市国资委系统企业职工技能水平,显著提升高技能人才比例,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素质优良的产业工人队伍,现结合监管企业实际,就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加大技能职工培养力度(一)建立健全技能职工培养体系。
企业要坚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将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及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紧密结合产业升级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加强选育用留全周期培养体系建设,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新技能岗位的开发,加大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创新企业主导的产教融合及校企联合培养技能人才新模式。
积极实施职工技能提升行动,力争到2025年底,在沪技能职工中持有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较2022年提高5个百分点。
(二)保障技能职工培训资源投入。
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
统筹高技能人才培训(养)基地、企业培训中心、新型技师学院、工匠学院等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技能培训质量。
紧贴一线岗位实际,善于运用新技术、开发新场景,不断丰富和创新职工技能培训的内容和形式,提升培训成效。
深化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拓展技能职工培养方式。
加强人力资源与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劳动竞赛、技术比武等活动,提高职工参训主动性和积极性,全面提高职工技能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5.25•【字号】沪府办发〔2004〕35号•【施行日期】2004.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4〕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今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增加、减少或名称变更,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随时予以公布。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单位名单(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名单1、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2、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3、上海华谊(集团)公司4、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5、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6、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7、上海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8、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9、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10、上海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1、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12、上海交运(集团)公司13、上海城建(集团)公司14、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15、上海市农工商(集团)总公司16、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17、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18、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20、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21、上海市衡山(集团)公司22、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3、上海兰生(集团)有限公司24、中国上海外经(集团)有限公司25、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26、上海久事公司27、申能(集团)有限公司28、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9、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0、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31、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32、上海盛融投资有限公司33、长江经济联合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4、上海电缆研究所35、上海化工研究院36、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37、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8、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39、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40、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41、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42、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43、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二、市国资委监管的单位名单1、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2、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3、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4、华虹(集团)有限公司5、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6、上海建筑材料(集团)总公司7、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8、上海蔬菜(集团)有限公司9、上海光通信公司10、上海市机械设备成套(集团)有限公司11、上海锦江航运有限公司12、上海地铁建设公司三、市国资委出资、委托监管的单位名单1、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2、上海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3、上海东亚(集团)有限公司4、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5、上海申教投资有限公司6、上海精文投资有限公司7、上海世纪出版集团8、上海锦勤(集团)有限公司9、上海盛勤(集团)有限公司10、上海印刷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11、上海卫生国资经营公司12、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13、上海市政实业有限公司14、上海民政(集团)有限公司15、上海种业(集团)有限公司16、上海印刷(集团)有限公司17、上海地下空间开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8、上海青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9、上海世博(集团)有限公司20、上海社会福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信息表
28.88亿 王卫东 天津市和平区
2004/2/27
100亿元
李剑铭
重庆市北部新 区
2008/11/10
10亿元 彭锦光 福建省福州市
2006/3/23
10亿 孙宝伟 沈阳市皇姑区
2014/12/31
20.3亿
金同水
山东省济南市 高新区
2015/2/16
10亿 刘燕红 武汉市武昌区
2015/4/22 2015/2/28
河北
2015/12/24
10亿元
24 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
2016/7/6
10亿元
26 甘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甘肃
2016/2/15
20亿元
25
青海
27
贵州
28
云南
29
海南
30
新疆
31
黑龙江
股东单位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新城发展 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 公司
2015/1/28 2015/12/31
10亿
刘柯柯
四川省成都市 天府新区
曾世民 长沙市天心区
20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
2016/8/19
45亿元
21 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
2016/3/19
13亿元
22 华融晋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
30亿元
山西省太原市
23 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财 政局、通辽市财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财政局 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政厅、深圳华强弘 嘉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康达投资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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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公布,参与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第三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负责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银保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与相关金融企业开展业务的风险监测。
相关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日常管理、联络沟通和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风险处置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内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本市范围内非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等风险的处置工作。
本市国资管理部门,按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对国资控股或参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行使国资管理、出资人职责,以出资人身份,督促相关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流程第四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审慎性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二)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熟悉经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态度。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从事不良资产处置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
(三)适宜于从事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专业团队。
(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五)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资质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新设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受前第五、第六项限制。
第五条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或申请参与本市范围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应当向住所地区政府提出申请。
区政府在初步论证必要性后,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出具同意函。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同意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致函银保监会。
待银保监会公布后,方可开展本市范围区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
第六条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向住所地区政府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名称、组织形式、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股东名册及其出资份额;(四)章程草案及业务、财务、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内部管理制度;(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六)公司经营计划;(七)股东财务报告;(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九)其他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文件、材料。
第七条申请参与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除向住所地区政府提交第六条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三)公司及股东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本市或者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完成后30天内,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告,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提供相关情况证明材料。
第九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出具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相关情况报市政府和银保监会,由银保监会予以公布。
第三章经营规则第十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以市场化方式、法治化原则、专业化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主要经营目标。
第十一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订全面的公司治理框架、完备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
保持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与其他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公司其他业务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稳健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建立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充分抵御各类风险。
第十三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建立单独业务台账。
第十四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加强资产质量管理,足额计提风险损失准备。
原则上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风险损失准备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第十五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谨慎选择融资渠道,通过合法途径融入资金,并积极有效降低杠杆率。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务性融资工具。
第十六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不得开展以下业务:(一)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二)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三)以任何形式帮助金融企业虚假出表掩盖不良资产;(四)以收购不良资产名义为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五)收购无实际对应资产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债权资产;(六)通过资产收购处置等方式,向股东或关系人输送非法利益;(七)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八)收购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以及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或处置环节进行债权转让时,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双方约定暂不通知的除外。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应当做好或配合债权人做好对债务人的告知工作。
第十八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转让或出售资产时,应当考察交易对象资质及风险承受能力,慎重挑选交易对象。
第十九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内部管理职责,规范披露程序,以及信息披露的方式、途径、频率、对象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本市国资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协调,建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信息共享机制,相互共享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与退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情况、重大风险事件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信息平台。
设计、完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风险预警体系。
第二十二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上月经营情况表;(二)上月融入资金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月融入资金规模、融入资金渠道、融入资金期限、融入资金存量、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情况);(三)上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四)收购、存量、处置资产明细表;(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数据、情况。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就报送情况中的有关内容,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相关员工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书面报送情况,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发生流动性困难,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标的达到其净资产10%以上,或可能对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失踪、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上述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六)公司5%以上股权或10%以上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向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并抄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在收到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风险研判、评估。
第二十五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有权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常规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
常规现场检查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重点检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本办法第三章的执行情况。
专项检查以问题为导向,根据监管需要,不定期开展。
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出具现场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违法经营或有危及公司稳健运行、可能引发金融风险行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工作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严重违法经营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可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书面征求银保监会意见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撤销该公司参与本市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