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以最大的诚信态度相互配合、相互信任,充分披露合法、真实的事实,
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并相互遵守诚实、谨慎的原则。
这一原则对于保险
合同的有效性、保险金的支付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最大诚信原则的核心是信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需要相信被保险
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和准确的,而被保险人也需要相信保险人会按照合同
的约定支付保险金。
只有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建立稳固的保险关系。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充分披
露所有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信息。
这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财产状况、
健康状况等。
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自己的风险和实际情况,保险人则应根
据这些信息来评估保险风险,并制定相应的保险方案。
如果保险人或被保
险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并可能导致保险
金的拒付。
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按照合同的约
定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保险金,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将违背
最大诚信原则,影响保险关系的正常运行。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要本着真诚、诚实、信任的态度,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共同维护良好的保险关系。
只有这样,保险业才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满足人们的风险保护需求。
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让与、破产 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保险利 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 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 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雇佣关系、 债权债 务关系)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 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 生的前提。
(2)保险利益具有哪些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 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 的有效合同;
思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 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 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 则”。
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学》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一、单选1-5ABCDD 6-10 ACCAD二、多选1ABC2 AD3ACD4AB5CD6ABCD7ABCD8ABC9ABCD10ABCD三、判断题对对对对错对错错错错第二章保险的基本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A2.D3.B4.A5.D6.B7.A8.A9.B 10.D二、多项选择题1.ABC2.BC3.ABCD4.ABCD5.ABCD6.ABCD7.ABCD8.ABCD9.AB 10.CD第三章保险产生与发展一、单选题CBBAC BABBB二、多选题CD BCDE ABCD ACDE ABCDE ABCDE ABD AD AB AB三、判断题X√X√√XXX√X第四章保险合同一、单选题DABDB BDCAA二、多选题ACD BD AB BC AC ABCD BD ABCD AD ABD三、判断题√XX√√√X√√√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答案一、单选A B D D B B D B C A二、多选CD ACD ABC ACD BCD ABC AD AD BCD ABCD第六章一、单选1-5CBABB 6-10CCDDB二、多选1BC2ABCD3BD4BCD5ABD6ABCD7AB8AD9BC10BCD11AB12ABC第七章人身保险一、单选题ABABC DCCBD二、多选题ABCD AB ABC BC ABCD ABCD ABC AB ABCE ABD三、判断题XXX√X XX√√√第八章一、单选题1-5BDCBD 6-10AADBA二、多选题1ABCD2ABC3ABCD4ABC5ABC6ABCD7ABCD8AB9ABCD10ACD第十章一、单选1-5CCCDB 6-10ABCAD二、多选1ABCD2ABCD3ABC4ABC5AB6ABCD7ABCD8ABC9ABC10ABCD。
第05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05章保险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它通过合同约定,以经济补偿的方式来承担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的实施离不开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确保保险业务的正常运作和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理性。
本章将介绍保险的基本原则,并对其作用和意义进行探讨。
1.互助原则互助原则是保险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反映了保险业务的本质。
互助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相互关系,即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损失。
这种相互关系是基于风险共担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建立的,体现了社会的互助精神和风险分散的原则。
互助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险能够通过社会化、集体化的方式来分摊风险,提高整个社会的抗风险能力。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和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疾病等,而这些风险往往难以通过个人或企业的力量来承担和管理。
保险的互助原则为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他们在面临风险时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减轻损失的负担,维护其利益和生存发展的能力。
2.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进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在平等地位下通过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要求保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条款应明确、具体、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应明确约定,并且能够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自由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其风险需求和利益诉求,能够提供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保险合同的自由订立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在选择和购买保险时有足够的自主权,确保其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和利益。
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保险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应予以认真和及时的处理。
保险的基本原则
自己的身体或生命:
家人亲友
经济利益关系人
保险利益的确定
利益主义原则
同意主义原则
利益加同意原则
姐姐投保生育险案
工程师挤破头案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14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公众责任险
商场摔死幼儿案
产品责任险 职业责任险
出租车
雇主责任险
有无保姆险?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由因推果 由果溯因
近因的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单一原因:汽车玻璃被盗案 多种原因存在时的近因认定
并存情况:是否有除外原因,结果是否可分解 连续发生情况:运输船只沉没案 一连串原因间断发生的情形
车祸致死两兄弟,赔偿不同案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21
损失补偿原则
除外责任死亡,为保险利益的消灭
除因债权债务关系订立的合同可随债权一同 转让外,其他人身险保险利益不能转让。
拟制亲情的道德风险问题:甘肃养婴溺水案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18
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险:合同订立至终止都要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订立时必须有,不要求索赔时有
原因:补偿给付是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非投保人 约束: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或指定,且受益人
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利益为限
上述三者中低者为限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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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
比例分摊:分摊比例为承保比例 限额责任分摊:分摊比例为赔偿比例 顺序责任分摊
重复投保案例
2019年10月28日星期一
25
损失补偿派生原则:代位原则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第5章 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条款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 上的意义。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我国法律承认的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 有以下几类: 1、本人 2、配偶、父母、子女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 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在保险活动中,无论是明示保证还是默 示保证,保证的事项均为重要事实,因而被 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 失效,或者保险人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而且除寿险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3、违反如实说明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违反条款的如实说明义务的,根 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未明确说 明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1、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已知或者 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 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各种真实证明。
2、保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对某一投保事实的作为或 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保证可以分 为明示保证或者默示保证。保证根据具体内容不 容,又可以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六、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投保人不继续交费时,有权根据保单中 规定的不丧失权益选择权条款规定,选择有 利于自己的方式来处理保单的现金价值。条 款中规定的常见选择权包括: 1、办理退保,领取退保金 2、申请办理减额缴清保险 3、申请办理展期定期保险
七、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的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 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是1年或2年)后, 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质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 贷款金额以该保单的现金价值为限。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险合同无效。
(一)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 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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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须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 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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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
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理解: 1. 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 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 险。 2. 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 –— 保险 人的基本义务。 3. 补偿的限度 –— 不使被保险人获取 额外利益。
本章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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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 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 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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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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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 元
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 即30万元。
(三)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五章
内容提要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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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要概念
复习思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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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 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 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 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 要明确说明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 (二)保证 •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 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 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 真实性 •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 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 系而 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 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 件。 • 我国新《保险法》 共187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 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 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 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 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 能据以赔偿。 • 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 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 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 •
启示
•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 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 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 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
• 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 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 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 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 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 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
• 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 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 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 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 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 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 外施恩。
第三节
近因原则
•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 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 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 本原则
•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的三个必要条 件: •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 利益。 •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 的利益。
• 案情: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 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 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 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 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 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 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 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 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 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 告知义务
• 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保险 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 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 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 人才给予赔付 • 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 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 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 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
• • • •
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 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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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 保证和承诺保证 •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 人对过去或 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 的作为或不 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 包括过去
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
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 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 益
最大诚信原则案例
• 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 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 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 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 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 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 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 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
•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 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 责条款。 •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 条款。
投保方的告知形式
• 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 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 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 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 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
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
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 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
• 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 •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 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 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 通知保险人
•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 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 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 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 险人。 •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 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 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
•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 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 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 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 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 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 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 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 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 请求。
• 按照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 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 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 “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 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满足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 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 的申报。 • 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 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
•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 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 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 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 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 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 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 明确说明 •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 容明确列明 • 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
•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 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 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 到明确列明
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 不予给付死亡保险。
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
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
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
(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
• 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 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 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 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 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 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 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 货物也因此全损。
•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 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 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 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产生于保险代理人与 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 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
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 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 • 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 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 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
•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 证与默示保证 •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 合同中,成为 保险合同的条款 •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 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 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320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 •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 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 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