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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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的思考

[摘要] 高职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校企合作。在此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在企业的参与性不高,高校教学存在安排的盲区,“双师型”优秀教师数量缺乏,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制度跟进迟缓等。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国家必须加快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立法,努力搭建合作平台,完善校企合作补偿机制,充分确定合作各方主体在合作中的责权利的关系,并且要不断地创新合作的模式,拓宽合作的领域,建立长久有效的机制。

[关键词] 高职院校;高职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

当今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是学生、相关企业和我们的社会,因此怎样统筹兼顾地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又怎样使这种模式演变成良性的循环系统和保持纵向与深入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模式,它是高职院校衔接企业市场需求和高职的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充分符合本国国情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遇。它作为一种模式,已经摆脱了纯粹而单一的课堂教学,向着社会实际的工作岗位而进发,体现了由学位学科本位思想向职业技能的转变,也体现了以实践学习与模仿的新的学习方式。

二、关于校企合作多赢互利的各方

校企合作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别的,它需要学生、学校、企业与社会多方面的合作,而在实践过程里,怎样达到共赢的目的是最具挑战性的。

(一)企业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是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高职学校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源、科技资源以及智力资源,为企业营造了在市场中崛起的强烈氛围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当然,校企合作也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的提升硬文化,起到了相当高的优势。

(二)学校

校企合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地提升硬文化,最终起到了提升学校竞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学校的知名度的迅速提升,也带动了学校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的总体发展,带动地区成长。

(三)学生

作为学生,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最丰富的。例如,学生可以在校园企业中进行业余工作,以获取相应的报酬,支持家用,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另外,学生还可以在校园企业中得到最真实的锻炼,了解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技巧,了解造成社会上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因素,也了解怎样去处理自己在社会分层中的处境问题。

(四)社会

校企合作对于社会的意义就是在于营造了和谐、进步的发展氛围,实现了就业机会的平均分配,以及增加人才的分配合理性。

三、关于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的解析

校企合作要达到真正的效果就必须有多方面的高度契合。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很多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持消极的态度,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即便有合作,也只是表面的文章缺少实质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无利可图,同时法律法规缺少对企业社会教育责任义务的确定和调整。

(二)教学存在安排的盲区

至今为止仍然还有很多的高职教学计划是沿用了好久以前的落后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无法很好合作原因之一。高职教学的一成不变与现代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背道而驰,这也就造成了当下社会高职院校与企业极不协调的局面。

(三)“双师型”优秀教师数量缺乏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他们的素质与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素质,进而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能力。现在的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优秀教师,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学校教师培训的资金不足,同时缺少相关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另外,企业出于商业秘密和经费支出的考虑,不愿意接纳高职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这一切都是“双师型”优秀教师缺乏的原因,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进而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立法,实施细则和制度跟进迟缓

目前,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积极,企业冷淡,其原因是社会责任观念淡薄,

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国家缺少明确、具体、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前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主要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国务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机关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制度的跟进也滞后。实际上,现前职业教育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相关建议分析

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怎样做才能有力地扭转被动的形势,拓展校企合作范围,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呢?

(一)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应借鉴或效仿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自18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高等教育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珀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莫雷尔法案》、《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职业教育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很好地鼓励、支持和保护美国国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为美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日本从20世纪初期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工厂法》、《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产业教育振兴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大大加快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得益于其先后制订和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综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不采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其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我国政府虽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与上述国家相比,保障力度比较薄弱,立法明显滞后。法律保障不健全,不仅会影响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也会阻碍校企合作模式的实现。我们应尽快借鉴或效仿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校企合作补偿机制

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或消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奖惩制度,促使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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