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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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渝水水保[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水保〔2005〕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并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市计委、市环境保护局于1998年联合印发的《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2章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第2章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总则2.1 编制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是在充分了解项目建设区自然环境特征、水土流失现状、社会经济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项目水土流失形式、形成机制、水土流失量和范围以及水土流失影响程度。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和“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对亚泰山语湖项目建设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及实施,达到预防此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流失的目的,本着“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全面、系统、准确地分析工程建设对相关区域水土流失的影响,并对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提出经济上合理、客观上可行、实施上可操作的防治对策和措施,从而使工程的开发建设项目所导致的新增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的控制。

2.2编制意义通过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相应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将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及危害程度尽可能地减小到最低程度,并有效地促进治理原有水土流失、恢复、改善和美化工程建设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通过方案编制为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防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从而增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周边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为水土保持监督执行机构提供监督执法依据。

对促进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推动社会经济建设,实现山川绿化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水土保持的必须,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我国水土保持法的实际内容,是水土保持法顺利实施的重要途径,体现了我国大力加强水土保持的决心,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是我国在环境资源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的法律制度。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新的生态破坏产生的有效措施,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体现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精神,对我国以后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实践有着深远的意义。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水利部令第24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水利部令第24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正)正文:----------------------------------------------------------------------------------------------------------------------------------------------------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工作。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2.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壤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主管部门应对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方案进行审批或要求项目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4.审批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方案中的技术细节和具体要求。

5.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内容和要求:1.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对土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防治措施和监测预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2.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的具体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水土保持方案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和工程设计,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4.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可行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问题。

5.水土保持方案应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性质,分别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机制。

五、监督和管理:1.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单位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和管理。

2.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方案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方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3.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附则:以上即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05年修订)》的内容,旨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保护土壤资源和生态环境。

通过严格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能够有效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05]67号)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西、陕西、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我部制定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土保持司。

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第五条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

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5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项目背景及目标1.项目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这些项目在推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至关重要。

2.项目目标(1)确保开发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

(2)通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改善项目区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利用率。

(3)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为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水土保持措施1.工程措施(1)土地整治在项目区内进行土地整治,包括平整土地、修建梯田、挖掘排水沟等,以减少地表径流,降低水土流失风险。

(2)植被恢复对项目区内的裸露土地进行植被恢复,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种类,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

2.生物措施(1)退耕还林还草在项目区内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增加植被面积,提高土壤保持能力。

(2)生态护坡对项目区的坡面进行生态护坡,采用植物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坡面稳定性。

3.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制定水土保持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水土保持措施的有效实施。

(2)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项目区群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三、水土保持方案编报1.编报内容(1)项目概况(2)水土保持目标(3)水土保持措施(4)水土保持投资概算(5)水土保持效益分析2.编报程序(1)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2)项目单位报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审批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依据主要包括:(1)水土保持法律法规(2)水土保持技术规范(3)项目区实际情况2.审批程序(1)项目单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2)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公告五、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与监管1.实施主体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主体为项目单位。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编报、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和环境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水土保持目标和措施。

第四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经过技术论证和专家评审,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章编报程序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由项目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规模;(二)项目可能产生的水土保持问题的分析;(三)水土保持目标的确定;(四)水土保持措施的选择和布置方案;(五)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六)水土保持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管理方案;(七)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价方案;(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八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九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经专家评审,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依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分为市级和县级审批。

市级审批的项目由省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审批的项目由地市级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应当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结果应当明确,不得含糊其辞,对不合格的方案应当予以退回,并说明退回原因。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十三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不得私自变更。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章节设置和有关内容变化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章节设置和有关内容变化的说明(征求意见稿)

关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章节设置和内容的具体说明根据2010年8月5日贵州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研讨会的明确和统一的形成的技术评审要点,结合方案技术评审的实践,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各章节的具体的设置和内容调整情况作如下具体说明,供方案技术评审时参考。

本说明中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及水保监[2008]8号文“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为准。

1综合说明按12个二级目录进行描述1.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其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依据主体设计综合说明或审查意见来写,明确项目建设对所在地区、所属行业、所属企业的意义,说明项目在相关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主要说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休时由何单位编制和审查审批情况和支撑性文件及相关专题进展情况。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和技术评审情况。

1.2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期直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深度、设计水平年、服务期、执行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等级等,只写结果不讲确定原因。

1.3项目概况先介绍主体工程设计的主要建设内容、占地面积、土石方开挖回填量、投资、工期等项目基本情况,再介绍水土保持方案增加的内容。

简述项目建设位置、规模、设计标准、项目组成、项目占地、移动土石方量、取(弃)土场(排矸场、贮灰场、尾矿库)数量与规模、燃料供应与运输、输电与通信线路、水源与供水管管线、厂(场)外排水管线、厂(场)外道路、开竣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工程投资等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

矿山类项目,还应介绍矿田境界范围、资源可采储量、开采年限、开采方式、接替计划、首采区简况。

改扩建项目、整合项目应说明与原有项目的依托关系,例如利用原项目占地、道路、输电、供排水设施等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管,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本规定。

二、编报程序1.项目开发单位在进行项目建设之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管理:1.1提交申报材料: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向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利用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等。

1.3专家评审: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评审,对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进行评判,并形成评审报告。

1.4审批决策: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结果,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即批准或者驳回。

三、审批标准1.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水土保持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

2.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利用规划、防治措施的选取等工作。

3.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开发单位、施工方、监理单位等,并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监测和评估体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调整和改进措施。

5.水土保持方案应进行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公众意见,提高方案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审批决策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批标准,对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决策,并及时向项目开发单位和相关部门通报结果。

2.对于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开发单位颁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证明,并保留备案。

3.对于审批驳回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向项目开发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提交。

五、监督管理1.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已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管理,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2.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制定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纠正和修复。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新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2.2 编制依据2.2.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2月28日发布,2006年1月1日施行);(8)《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9)《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3月1日施行)。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背景为确保开发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保护土壤、水资源、生态环境,防止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及管理工作。

三、责任部门1.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标准、规划的制定、审批管理工作;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有关标准、规划的制定、审批管理工作;3.国务院水利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支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及实施管理工作。

四、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必须与相关环境保护、水利、土地管理和规划等部门有关规划、监管要求和工程设计、施工、于运营等各个阶段有机结合;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性质、区域地理条件和现状、预期的生态环境要求和风险评估结果等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要规定监测和评估措施,安排行为和效果检查,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等。

五、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应当提交完整的所有必要的材料,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单位应当与主管部门进行交流和协商,了解审批要求,以及如何满足审批要求。

3.主管部门应根据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水土保持方案的评估和审批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发放批准文件,并由编报单位负责实施。

六、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管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严格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生态环境要求。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常规监测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建议,与编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保持沟通协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范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做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扩建、农田开垦等项目。

三、编报要求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通过专业机构编制。

2.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用地的地形、水文地质条件等。

3. 水土保持方案应包含项目用地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内容。

4. 水土保持方案应明确责任主体,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和监管。

5.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效益,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

四、审批程序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在项目立项时提出,并提交给相关主管部门。

2. 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后,及时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编制要求。

3. 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未符合要求的水土保持方案,应要求编制机构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 项目立项时未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或审批不通过的项目,不得开展施工和建设。

5. 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在项目施工前进行公示,并留存相关部门备案。

五、监督管理1. 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包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程验收等。

2.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施工和监管单位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1.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应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应依法进行赔偿。

2. 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或未按照要求进行监管的单位,应追究其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附则1. 涉及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履行特殊审批程序。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进行细化,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4号令)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水利部24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2017年8月更新)常用的编制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1.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于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___第27次会议通过,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于2002年8月29日___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5) 《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于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___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于2016年12月20日发布,编号为国发〔2016〕72号。

2)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于2015年发布,编号为国发〔2015〕58号。

3.规范性文件:1)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___于2005年7月8日发布,___令24号修订。

2)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由___于2005年发布,___令24号修订。

3) 《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由___于2013年发布,编号为___〔2013〕188号文。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由水保监于2014年发布,编号为水保监〔2014〕58号。

5) 《___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由___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编号为办水保〔2015〕139号。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发布日期】2005-07-08【生效日期】2005-07-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水土保持方案常用的编制依据

常用的编制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5)《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条例》, 2015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规章(1)《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2016年12月20日发布)(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3、规范性文件(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号,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24号修订;(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水利部令24号修订;(3)《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成果》(水利部,办水保〔2013〕188号文);(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水保监〔2014〕58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规程(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5〕139号);(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7)《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8)《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9)《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2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2017年3月)(1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13)《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内政发〔2017〕65号)(1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内政发〔2016〕44号);(1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内财非税规〔2015〕18号),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政发〔1995〕163号;(16)《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水土保持前期工作技术审查管理实施细则》(办综〔2013〕57号);(17)《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内水保〔2014〕123号);(18)《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细则》(鄂财非税发〔2017〕113号);(19)《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通告》(鄂府发〔2017〕153号)4、规范标准(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22490-2008;(4)《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5)《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 190---2007;(6)《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7)《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8)《输变电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SL 640---2013;(9)《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标准》TBJ 450--2005说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要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可增减有关规章:①如灰渣场、垃圾场等要增加:《一般工业固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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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水利部
【发布文号】水利部令第24号
【发布日期】2005-07-08
【生效日期】2005-07-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水利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第三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依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篇章,落实水土流
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
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但是,技术评审时间除外。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进行施工准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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