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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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

上海市气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气象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气象条例(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气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气象科学技术研究、公共气象数据开放应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坚持气象事业科技型、基础性、先导性社会公益事业的定位,适应濒江临海和超大城市的特点,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构建科技领先、监测精密、预报精准、服务精细、人民满意的现代气象体系。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气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气象工作,并对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的气象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水务(海洋)、交通、财政、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相关工作。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

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要点及相关政策法规1、《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规范防雷检测行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技术服务,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2、《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气发【2017】12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防雷装置检测。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应当包括基础检测、过程检测、竣工检测三部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非交通工程)提供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设计高度120米以上的玻璃幕墙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玻璃幕墙雷电冲击试验报告。

上述材料不具备的,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未经检测合格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十九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

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沪气发〔2002〕4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加强对接地系统的监管,确保化工企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包括防雷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第三条化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实施细则,制定并实施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方案。

第四条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和经验的检测机构或人员进行。

第五条化工企业应当保证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及时性,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接地系统的有效性。

第六条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应当结合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七条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并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防雷接地检测第八条防雷接地检测应当包括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状态的检测。

第九条防雷接地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防雷接地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防雷接地系统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防雷接地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是否紧固可靠。

(四)防雷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是否满足要求。

(五)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存在漏电等安全隐患。

第十条防雷接地检测应当采用专业的仪器设备,并由具备资质的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一条防雷接地检测应当定期进行,建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第十二条防雷接地检测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和归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于防雷接地系统未能通过检测的,化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检测。

第三章防静电接地检测第十四条防静电接地检测应当包括防静电接地系统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状态的检测。

第十五条防静电接地检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防静电接地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二)防静电接地系统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防静电接地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是否紧固可靠。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本文旨在制定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实施细则,确保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系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企业所有相关设施和设备。

二、目的化工企业的安全操作离不开有效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系统。

本细则的目的是为化工企业提供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指导,以确保接地系统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术语与定义1. 防雷: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预防雷电对设施和设备造成的破坏和损失。

2. 防静电:指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防止静电的积聚和放电,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3. 接地:指将设备或系统与地面建立良好的导电连接。

4. 检测:指对接地系统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测试的过程。

四、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步骤1. 制定检测计划化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计划,包括检测的时间、频率和范围。

2. 检查接地系统检测人员应对接地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接地电阻、接地电位等指标的测量,以确保接地系统的正常运行。

3. 测量静电电势采用适当的测量仪器,对静电电势进行测量,以了解静电积聚的情况。

4. 检查防雷装置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查,包括避雷针、避雷网等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5. 执行必要的修复和更改根据检测结果,确定需要修复和更改的问题,并及时执行相应的工作,在修复和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测。

6. 记录和报告所有的检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包括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检测指标、检测结果等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五、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注意事项1. 检测人员应具备专业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知识,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2. 在进行接地系统检测时,应确保设备和系统处于安全停机状态,并遵循相关安全操作规定。

3. 测量仪器应经过校准和验证,并在使用前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

4. 检测过程中应注意操作的准确性和细致性,排除任何可能干扰和误差的因素。

5. 检测结果应真实、准确地反映接地系统的实际情况,不得夸大或隐瞒问题。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一、引言
防雷装置作为一种重要的安全设施,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上海市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快、城市化程度最高的地区之一,必须加强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上海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防雷装置的检测及维护管理工作,提高防雷装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防雷装置检测要求
1. 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定期进行,推荐时间为每年至少一次。

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雷电感应器的灵敏度和反应速度。

(2)检测排雷系统的工作状态和接地电阻。

(3)检测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

(4)检测防雷装置的外观及其零部件的完好性。

2. 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能够熟练操作检测设备,并能够准确判断防雷装置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 检测结果应当做成书面报告,并保存至少五年。

报告应包括
防雷装置的检测日期、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防雷装置维护管理要求
1. 防雷装置的维护管理应定期进行,推荐时间为每三个月一次。

维护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清洁防雷装置及其相关设备,确保其表面不被灰尘和杂
物覆盖。

(2)检查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必要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检查排雷系统,确保其正常工作。

(4)定期组织防雷装置的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2. 维护管理工作应由专业的维护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专
业公司进行。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沪气规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于2020年1月17日经上海市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原《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沪气规发〔2017〕2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气象局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资质认定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负责本市除电力、通信之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本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气象局在线行政审批平台提交。

提交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二)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雷电防护、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三)申请甲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申请乙级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第(二)项中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与监理、雷电防护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监测、电气检测、建筑钢结构检测、建筑桩基检测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沪气规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2021年11月22日附件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防雷安全,提高建筑物雷电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本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建设工程的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四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包含防雷部分,并符合设计深度的要求(详见附录)。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意见书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依据之一。

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

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

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2005年04月26日上海市气象局文件沪气发〔2004〕10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的通知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为规范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活动,加强本市的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制定《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

现将该规定下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技术规定根据《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技术标准,现就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检测点规定如下:一、外部防雷装置1、每根避雷针、避雷带、避雷线、引下线、接地体、接地线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2、避雷网应按照网格宽度的个数选取检测点。

3、每套防侧击雷装置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4、用作防直击雷的金属装置和构件应按其连接方式,每一根与防雷装置连接的导体(或金属装置和构件本体)或跨接处应检测一点。

5、用作防侧击雷的金属构架与防直击雷装置的焊接处应检测一点。

6、每座烟囱、铁塔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二、内部防雷装置1、每根等电位连接导体、环型等电位连接带、SPD接地线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2、等电位端子箱应在其箱内连接排处检测一点。

3、等电位连接网应按照网格宽度的个数取检测点。

4、每个接地基准点、接地板、等电位连接板(排)应在其本体检测一点。

5、用作防雷电电磁脉冲的屏蔽装置应按其接地点的个数取检测点。

6、用作防雷电电磁脉冲的金属装置和构件应按其连接方式,每一根与防雷装置连接的导体(或金属装置和构件本体)或跨接处应检测一点。

7、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应按其进出防雷分区的次数确定其检测点数,每进入一个不同的防雷分区应检测一个点。

三、其它防雷装置。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3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3篇)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是保障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环节。

下面是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实施细则:1. 检测目标:化工企业的雷电接地和防静电接地设施。

2. 检测时间:定期进行检测,具体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每年一次。

3. 检测内容:a. 雷电接地检测:- 检测接地设备的接地电阻,要求不超过规定的安全电阻值。

- 检测接地设备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要求符合规定的接地电阻要求。

- 检测接地设备的接地体与其他金属设备之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b. 防静电接地检测:- 检测地面的电阻,要求符合规定的防静电要求。

- 检测防静电接地设备的接地电阻,要求不超过规定的安全电阻值。

- 检测防静电接地设备的接地体与其他金属设备之间的连接是否牢固可靠。

4. 检测方法:使用专业的测试设备进行检测,如接地电阻测试仪、电阻测量仪等。

5. 检测标准:检测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GB 50057-2010《工业企业雷电防护规范》等。

6. 检测记录:对每次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保存至少3年。

7. 检测结果处理:对于检测出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对于严重影响安全的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8. 检测报告:每次检测完成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检测报告,以供备案和监管。

以上是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的一般实施细则,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工厂的特殊情况进行调整。

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实施细则(2)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 检测标准:制定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化工企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的检测要求和方法。

2. 检测责任:明确化工企业内部的防雷和防静电接地检测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关的检测计划。

3. 检测设备和工具:确定必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如接地测试仪、静电测试仪等,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

4. 检测周期:确定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的检测周期,建议定期进行,如每年一次或每季度一次,具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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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评析DB31/T 1384-2022《城市绿地防雷通用技术要求》解读■ 严 岩1 张 燕2 徐 建2 黄建忠1(1.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2. 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摘 要:2022年12月19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沪市监标技〔2022〕543号文发布了DB31/T 1384-2022《城市绿地防雷通用技术要求》,标准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为避免或减少城市绿地雷电灾害风险损失而制定,对提升城市绿地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本文介绍了标准制定的背景和意义,对标准的内容与技术考虑作了解读,总结了标准的特点,以更好地用于指导上海城市绿地雷电防御工作,推动标准的贯彻落实。

关键词:城市绿地,雷电防御,避雷场所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3.09.025Interpretation of DB 31/T 1384-2022,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lightning protec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YAN Yan1 ZHANG Yan2 XU Jian2 HUANG Jianzhong1(1. Shanghai Meteor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Technology Center; 2. Shanghai Landscape ArchitectureDesign & Research Institute Co., Ltd.)Abstract: On December 19, 2022, Shanghai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Supervision officially issued the local standard, DB 31/T 1384-2022,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lightning protection of urban green space, which was implemented on March 1, 2023. This standard is developed to avoid or reduce the risk loss of lightning disaster of urban green space, and has practical guiding signifi cance for improving the lightning disaster prevention ability of urban green space.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 can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andard, explains the content and technical consideration of the standard,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tandard, so as to better guide the lightning defense work of urban green space in Shanghai and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ndard. Keywords: urban green space, lightning protection, lightning safety shelter0 引 言城市绿地是城市自然环境重要组成部分,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具有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由公园、游园和风景名胜等组成。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作者:来源:日期:2016-04-20 10:36:38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4月7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实施对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申请条件第七条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六)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前言防雷工程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安全工程之一,它的建设与使用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为了规范上海地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防雷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文对上海建设项目防雷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进行了和归纳。

一、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如下:1.地面工程和内部设备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试验,确保防雷装置符合要求。

2.基本建设单位在验收时检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图纸、文件、试验报告等资料,并对其进行审核。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出要求施工单位修改。

3.内部施工验收结束后,基本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应的竣工验收组对防雷工程进行验收。

二、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稿件的完整性,文件资料的齐全性,施工方安装的无缺失,松散的情况。

2.施工方制定的试验方案、检测报告和验收标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防雷设备的安装、接地、联贯、调试、封闭检查是否符合规范。

4.针对建设工地的雷击风险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5.领取次要设备和证件的齐全性。

以上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内容仅供参考,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三、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防雷工程施工完成后,应根据上海市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验收。

在验收阶段,主要应确认以下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1.雷击保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是否被正确安装和使用。

2.铅垂地线的绝缘部位是否符合要求。

3.单位接地电阻是否小于国家标准规定值。

4.标志的正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5.监控光电传感器、避雷针、针座和治安安全锁的关节部位是否有松动。

以上是防雷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中的几个方面,实际验收时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验收结果处理在防雷工程竣工验收中,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各项内容,确认符合规范后,出具防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并发放工程质量证书、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如果不符合规范要求,则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求整改后进行重新验收,直至合格为止。

大型化工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化工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化工公司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企业的各类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安全检测及维护检查等工作的管理,应符合《防雷减灾管理方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方法》、《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其次条设备管理部门是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

安全(消防)管理部门为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监视部门。

各装置(车间)、储运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接地装置是指将能够直接接地的金属物体作有效连接并共同接地,形成等电位体,及时将雷电流、静电泄放入地的装第四条检测范围包括:1、高层建筑(高度24米以上)、工业烟囱、凉水塔、放空塔(管)、重要物资仓库、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供变电站(所)、通讯设施的防雷装置。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储罐、码头、工艺设备的防雷、防静电装置。

3、其它应检测的建筑物。

第五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检测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

检测报告(存在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务必进行复测)报安全(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对新增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更新台帐。

第七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管理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管理列入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检查。

2、建立、健全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台帐,做好安全检测报告和维护检查档案的管理工作。

3、协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

4、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雷电、静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及时整改。

第八条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日常维护检查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防雷装置是否由于建(构)筑物修缮或变形导致保护状况发生变化。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沪气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服务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服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城市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市、区两级气象、应急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文旅、卫健、海事、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和管理。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加强面向重点单位的预报预警服务工作。

其中,中心城区及上海水域范围内气象相关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市气象局统筹开展服务。

第四条确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其暴露度、脆弱性和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可将下列气象灾害防御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一)在建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二)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四)通信、电力、广电及自来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六)其他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较大影响或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2024年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制度

2024年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制度

2024年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制度____年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制度一、前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各类建筑物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防雷装置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防雷装置的稳定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建立一个完善的维护保养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结合____年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份维护保养制度,以供参考。

二、制度目标本维护保养制度的目标是确保防雷装置的正常运行,减少防雷事故的发生,并延长防雷装置的使用寿命。

三、维护保养内容1. 定期巡视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巡视检查,检查防雷装置的运行状况,包括电源系统、接地装置、避雷针、避雷网等设备的连接是否良好,是否存在破损或脱落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异常电流或电压。

并记录巡视检查的结果,及时处理存在问题。

2. 定期清洁维护:每半年对防雷装置进行清洁维护,清除附着在设备上的灰尘、杂物等,保持设备的清洁,并检查设备的外观是否完好,如有损坏需及时修复或更换。

3. 定期绝缘检测:每三个月进行一次绝缘检测,检查防雷装置的各个部件之间是否存在绝缘故障,如有发现绝缘故障,应及时排除,以免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4. 定期防雷器件检测:每年对防雷器件进行一次检测,包括避雷针和避雷网的性能检测,检测其防雷效果是否合格,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定期设备保养:每月对防雷装置的电源系统进行保养,包括检查电源接线是否松动或腐蚀、电源线是否磨损等情况,如有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维护保养责任1. 建筑物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建筑物维护人员负责定期巡视检查、清洁维护和设备保养工作,并将巡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

3. 建筑物维修人员负责绝缘检测和防雷器件的检测、维修和更换工作。

4. 防雷装置制造商或服务商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培训,并对防雷装置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上海市气象局、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气象局、建委:现将《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依据《气象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雷电防御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雷电防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气象局防雷办)具体负责本市雷电防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上海市防雷中心(以下简称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市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验测验收等专业技术工作,并对其他从事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和验测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下列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设计须经审核:(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防雷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的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规定的防雷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防止雷击和电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企业。

二、定义1.防雷接地装置:为了防止雷击而设置的接地装置。

2.静电接地装置:为了防止静电产生而设置的接地装置。

三、维护责任人1.设备使用者负责设备的日常检查和保养,如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2.设备管理人对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负责,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维护标准1.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测。

2.静电接地装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测。

3.立杆及线路接地装置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检查。

4.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检测。

5.设备维护记录应及时更新。

五、维护周期1.防雷接地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立杆及线路接地装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维护方法1.防雷接地装置:检查接地体的连接是否牢固、腐蚀程度等,必要时清洗接地体。

2.静电接地装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检查接地阻抗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必要时清洗接地体。

3.立杆及线路接地装置:检查接地装置和线路的绝缘是否合格,必要时更换绝缘材料。

4.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使用万用表等工具进行测量,必要时更换接地线。

七、维护记录1.每次维护后都应及时更新维护记录。

2.维护记录应包括:维护时间、维护人员、维护内容、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等。

八、承担责任1.对于违反本规定,或未及时处理设备问题导致事故的,负有相应的责任。

2.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维护由企业自行负责,如有任何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

九、附则1.本规定的制定和解释权属于企业的管理部门。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3.本规定的具体操作事项及相应标准与规范可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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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防雷装置检测及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2005年01月11日| 访问次数:29次
(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沪气发〔2002〕48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管理,加强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预防和减少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上海市雷电防护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检查维护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负责本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区、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的分工会同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防雷装置实行年度安全检测制度。

防雷装置应当由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设立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统称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检查维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防雷装置的管理列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二)按照规定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并配合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三)对相关人员进行雷电防护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及时整改,并向检测机构申请复查。

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气象局报告,报告电话:64874620;(五)建立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和维护检查档案。

第六条防雷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是否由于修缮建(构)筑物或者建(构)筑物本身的变形使防雷装置的保护情况发生变化;(二)检查有无因挖土方、敷设其它管(线)路或者种植树木而挖断接地装置;(三)检查各处明装导体有无锈蚀或者因机械力的损伤而折断的情况;(四)检查接闪器有无因接受雷击而熔化或者折断的情况;(五)检查引下线近地面部分的保护处理有无破坏的情况;(六)检查断接卡有无接触不良的情况;(七)检查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是否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情况;(八)检查木结构接闪器支架有无腐朽的现象;(九)检查接地装置周围的土壤有无沉陷的情况;(十)检查电涌保护器劣化性能指示,以确定其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十一)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七条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下列场所、设施应当向检测机构申请安全检测:(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二)石油、化工生产或者储存场所;(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四)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计算机信息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主要设施;(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者设施。

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接闪器;(二)引下线;(三)接地装置;(四)防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和电涌保护器;(五)防静电;(六)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应当检测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新建、改(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应当按照《上海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检测验收。

未经检测验收或者经检测验收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检测机构受理检测申请后,应当及时派员到现场实施检测,并按照要求填写《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查)记录(备案)表》(详见附件)。

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检测机构应当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范围开展检测工
作。

检测业务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上海市气象局、上海市消防局设立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监督电话:64380604。

第十三条防雷装置存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应当落实整改资金,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在防雷装置隐患消除之前,还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发电设施、高压线路和电网变电站等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测、验收及日常检查维护,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上海市气象局会同上海市消防局给予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OO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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