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审结算书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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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军区龙湖长城花苑小区弱电智能化监控新建及改造安装工程
工
程
结
算
书
施工单位:河南九洲计算机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河南省军区
日期:2016年8月25日
目录
一、报审结算书
二、工程签证单
三、施工合同及设备、线材清单
四、追加设备、线材清单
一、报审结算表
河南省军区龙湖长城花苑小区弱电智能化监控新建及改造安装工程
于2016年月日签订合同,施工单位:河南九洲计算机
有限公司,合同金额789520元,大写:柒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
元整。追加设备、线材等金额113340元,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叁
佰肆拾元整。其他变更金额:23601元,大写:两万叁仟陆佰零壹元整。开工日期:2016年5月31日,竣工日期:2016年7月12日。
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已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结算审计
要求(若有甲方供材,则以建设单位财务部出具的明细为准)。竣
工结算资料由建设单位核实后,保送河南省军区审计部进行结算审计,报审金额926461元,大写:玖拾贰万陆仟肆肆佰陆拾壹元整。今后不再报送此合同范围内相关造价资料,特此说明。
注:其他特殊情况可另行说明。
建设单位:河南省军区施工单位:河南九洲计算机
有限公司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期:日期:
二、工程签证单
工程签证单
三、合同书
甲方:河南省军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
乙方:河南九洲计算机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义务,确保合同双方
共同执行。
第一条:概况
【第1.1条】项目名称: 河南省军区龙湖长城花苑小区弱电智能化
监控新建及改造安装工程
【第1.2条】项目地点:郑州市东风东路88号
【第1.3条】项目范围及内容:电子围栏及小区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及施工。
项目内容:
1. 设备的提供与运输;
2. 设备的安装、调试、督导与实施;
3. 设备的测试与维护。
4. 合同清单附后
【第1.4条】承包方式:
本项目承包采用乙方包实施,按固定合同价加项目变更结算
的形式。
【第1.5条】合同总造价: 789520元
大写:(人民币)拾捌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
第二条:项目实施方案设计
【第2.1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方案要求。
【第2.2条】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要求设计项目方案。
第三条:项目进度
【第3.1条】项目工期: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并收到用户开工通知后5个
工作日起, 45日历天。
【第3.2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随时接受甲方对进
度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甲方人员
【第4.1条】由甲方配合并协作乙方的项目实施以及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工
作。
【第4.2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与甲方单位有关问题
进行协调,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4.3条】甲方在本项目中指定配合乙方实施工作。
第五条:设计变更
【第5.1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乙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同意,由此而变更的设备及材料等甲方给予签证。
【第5.2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甲方对原合同进行变更,须向乙方提前五天发出变更通知书,经乙方同意后由此变更的设备及材
料甲方给予签证。
【第5.3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双方认可的变更,增减部分,甲方应根据原合同增减相应变更项目费用。
第六条:项目质量
【第6.1条】本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以及设计要
求施工。
第七条:完工验收
【第7.1条】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在五日内向甲方提交《验收
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验收报
告后五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给予批准或
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
的修改费用,如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与原设计方案不符,
则修改所增加之费用由甲方承担。最终验收以甲方与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为准。
【第7.2条】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十五日内仍未组织相关
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或已实际使用,则视为验收通过。
【第7.3条】完工日期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
【第7.4条】项目完工后,所有因乙方实施造成的包装废料杂物及临时
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清除整理。
【第7.5条】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文档。
第八条:项目测试
【第8.1条】乙方严格按标准测试规范对系统进行测试,
第九条:售后服务
【第9.1条】保修内容、范围:属乙方合同范围内的全部设备。
【第9.2条】系统保修期限:所有产品四年质保
【第9.3条】由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不由乙方保修。
第十条:付款方式
【第10.1条】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施工完毕后,设备运行正常,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项目验收合格且无质量问题满360 天后的5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10.2条】结算账号:
账户名称:河南九洲计算机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九如路支行
账号:3719 0292 2510 333
本合同项下所有政府采购结算款全部支付至乙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立的监管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郑州分行九如路支行,账号:3719),该回款账户未经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一条:争议
【第11.1条】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郑
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11.2条】因设备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技术监督局或双方指定的
单位进行质量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甲乙双方均应接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