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政策
北京环保局锅炉改造补贴
北京环保局锅炉改造补贴现在北京的雾霾越来越严重,治理它是眼下北京政府的当下之急,北京政府为了治理好北京严重的污染环境,可是出台了许多的政策,⽐如北京环保局锅炉改造补贴。
那么⼤家知道北京环保局锅炉改造补贴,今天就让我店铺⼩编为⼤家讲解⼀下。
⼀、北京环保局锅炉改造补贴北京市环保局23⽇召开发布会称,2017年,将全⾯推进禁燃区内燃⽓(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年底前,计划完成10000蒸吨左右,并督促燃⽓(油)锅炉达到锅炉新标准II时段限值要求,氮氧化物达到80毫克每⽴⽅⽶是底线,争取尽可能达到30毫克/⽴⽅⽶。
2017年,是国务院“⼤⽓⼗条”收官之年,4⽉1⽇,也是《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II时段限值的执⾏⽇期。
为加速改善空⽓质量改善,北京市于2016年在全国率先开展“燃⽓锅炉低氮改造”,促进氮氧化物(NOx)减排,并减少因氮氧化物⼆次转化形成的PM2.5。
截⾄2016年年底,共完成燃⽓锅炉低氮改造1500余台、5300余蒸吨。
根据北京市燃⽓锅炉低氮改造资⾦政策,实施改造燃⽓锅炉单位将获得低氮设备投资额1/4到1/3的补贴,部分区则按照1:1⽐例,拨发与市级配套的补助资⾦。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的II时段限值将于4⽉1⽇执⾏,届时,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30毫克/⽴⽅⽶以内,⾼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需控制在80毫克/⽴⽅⽶以内。
对于超标排放的锅炉,北京市将依据相关法规执⾏⾼限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
⼆、什么是锅炉改造锅炉改造是在原来燃油、燃⽓等锅炉的基础上,对能源费⽤下降⼀定⽐例进⾏承包(按单耗核算),佩尔优投⼊⽣物质系统设备进⾏改造,并负责提供⽣物质燃料,以及负责环保局、质检局等政府要求的验收,负责⽇常管理、维修维护等所有⼯作。
应⽤场合:⾷品⾏业、制药⾏业、造纸及包装⾏业、印刷⾏业、橡胶轮胎⾏业、酒店⾏业等燃煤、燃油、燃天然⽓锅炉进⾏燃⽣物质锅炉改造。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京财经一[2010]1193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一〔2010〕1193号)市属有关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大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进度,经研究决定加大对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单位的资金补助力度。
现对《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2〕61号)补充规定如下:一、补助范围凡在京实施20蒸吨(含)以上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区(县)属单位及企业,均可获得专项资金补助。
二、补助标准(一)市、区(县)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财政局按照每蒸吨1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市财政局先按每蒸吨30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以及区(县)环保局验收结果,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照全额拨款单位补助标准30万元的50%给予补助。
三、资金拨付程序(一)纳入市环保局当年改造计划,锅炉停止使用并开始实施改造,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拨付锅炉改造补助资金。
(二)锅炉改造完成后,经所在区(县)环保局验收合格,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评审中心对市属全额拨款单位锅炉改造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清算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属各有关单位、有关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计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锅炉改造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完成,制定了《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七日附件:《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市政府各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中燃煤锅炉改用清洁燃料任务的顺利完成,市政府决定对有锅炉改造任务的单位给适当资金补助。
具体办法是:一、补助范围1、纳入环保部门年度锅炉改造计划,并已下达锅炉限期改造通知单,要求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区属单位;受燃气气源限制,燃煤锅炉无法改用燃气,利用热力、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市、区属单位。
2、中央及各地在京单位(含部队)按规定需改造的锅炉,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解决或自行筹措解决,市政府不予补助。
二、资金补助标准1、凡市属行政机关和市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实施锅炉煤改气项目,必须使用世行贷款购买锅炉。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先按每蒸吨23万元的标准拨付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后,根据市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决算的审核结果,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对拨付的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差额预算拨款单位按配套资金改造费用(每蒸吨23万元)的50%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安排。
2、利用世行贷款进行锅炉煤改气的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财政局按每蒸吨2.5万元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3、确需利用热力、电等其他清洁能源进行锅炉改造的单位,继续按照2000年补助标准补助资金,即: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35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80%,差额预算拨款单位由市财政局按每蒸吨35万元改造费用标准补助50%,其余改造资金由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负责筹措。
北京市发改委煤改气补贴
北京市发改委煤改⽓补贴北京是我国的⾸都,最重要的经济⽂化中⼼,北京的雾霾很严重这是众所周知的,最近北改委就对企业的做出了⼀系列调整,那么⼤家知道北京市发改委煤改⽓补贴?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发改委煤改⽓补贴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污染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2017年北京市农村地区煤改⽓政策,现提出以下⽅案。
⼀、⼯作⽬标及进度安排⼯作⽬标。
2017年10⽉31⽇前,完成700个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煤改清洁能源任务,同步实施1400个村委会和村民公共活动场所、79万平⽅⽶籽种农业设施的;煤改清洁能源⼯作,朝阳、海淀、丰台、房⼭、通州、⼤兴6个区平原地区村庄内住户基本实现;⽆煤化。
对未纳⼊2017年度;煤改清洁能源计划的村庄,全部实施优质燃煤替代。
进度安排。
4⽉30⽇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相关⼯程建设和设备、优质燃煤等的招标⼯作;9⽉30⽇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所需电⼒、燃⽓配套设施建设.完成户内线路改造和;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安装⼯作;10⽉31⽇前,完成;煤改清洁能源取暖设备调试,以及优质燃煤配送和节能⾼效炉具安装⼯作。
⼆、相关⽀持政策在继续执⾏2013年⾄2016年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确定的农村地区;煤改清洁能源和;减煤换煤政策措施的基础上,2016年取暖季和2017年取暖季增加若⼲⽀持政策,并对以往政策进⾏部分调整。
对燃⽓使⽤的⽀持政策。
将使⽤各类燃⽓分户⾃采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纳⼊《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采暖补贴暂⾏办法》适⽤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研究具体补贴办法。
采⽤压缩天然⽓、液化天然⽓⽅式取暖的农村地区村庄内住户,按照不⾼于市政天然⽓管⽹供⽓价格缴纳使⽤费⽤。
CNG、LNG供⽓价格⾼出市政天热⽓管⽹供⽓价格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每个取暖季每户最⾼1300元的标准进⾏补贴,不⾜部分由区财政安排,其中,由市燃⽓集团实施政造并负责供⽓的,市财政按照市燃⽓集团和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量,将补贴资⾦⼀次性拨付到市燃⽓集团;由其他企业实施改造并负责供⽓的,市财政按照该企业与各区政府共同核定的户数和⽤⽓量.将补贴资⾦拨付到各区财政。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07•【字号】通政发〔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现将《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7日通州区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和国家、市、区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效,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改造范围(一)工作目标2017年8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不达标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 改造目标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毫克/立方米。
(二)改造范围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前的,全部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日期在2015年7月1日之后的,经监测氮氧化物浓度超过80毫克/立方米的,限期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大于30毫克/立方米低于80毫克/立方米的,鼓励进行低氮燃烧改造。
二、工作安排(一)准备阶段(201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1.建立台账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通州区全境燃气锅炉统计工作,完善汇总台账,建立《通州区燃气锅炉动态更新台账》,并对台账按照出力、安装年限、主管单位等进行分析汇总。
2.核查锅炉区环保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燃气锅炉开展现场核查、监测布孔、改造前现场调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度绿色发展资金支持政策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污染减排和节能减碳,建设“无废城市”,发展绿色建筑,进一步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建设宜居宜业绿色新城,结合年度重点工作,特制定本政策(除明确适用范围为亦庄新城范围的支持项目外,其他支持项目适用于经开区范围)。
一、支持项目(一)实行评审制的项目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或整体更换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治理工程,改造后氮氧化物浓度稳定达到30mg/m3以内的(参考企业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双方的验收监测报告结果),具体指标要求参照《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中的相关规定,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2、大气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以及其他大气污染物治理,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3、水污染防治环保技术改造类项目,包括污水深度治理、污水再生利用等,以上项目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20%给予奖励。
4、环保精细化管理类项目,包括如下:(1)现有企事业单位对污水或废气监测点位规范化改造后,达到《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要求,且总投资在1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按照改造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2)现有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水或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通过验收,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按照项目实际支付金额(不含税)的30%给予奖励。
5、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现有餐饮服务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实施的整体更换油烟净化设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排风机、油烟净化设备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取两者之间最小值,每1m3/h风量奖励1.5元(验收要求参见《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餐饮废气高效治理设施整体更新类项目验收要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燃气锅炉低氮节能综合技术方案(产品)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燃气锅炉低氮节能综合技术方案(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08•【字号】京发改〔2015〕2018号•【施行日期】201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燃气锅炉低氮节能综合技术方案(产品)的通知京发改〔2015〕2018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发挥先进技术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燃气锅炉低氮节能综合技术方案(产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要求技术方案(产品)应先进可行,成熟可靠,能够兼顾氮氧化物减排和节能降耗,提升综合效益。
技术方案(产品)须符合下列条件:1.可满足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1/ 139—2015)的相关要求,其中在用锅炉实施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80毫克/立方米(@3.5%O2);新建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30毫克/立方米(@3.5%O2),一氧化碳排放应低于95毫克/立方米(@3.5%O2)。
2.额定工况下热效率值应满足《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表4中燃气锅炉能效等级2级的规定,包含余热回收装置整体效率应不低于94%。
3.应有达到上述1和2项要求的记录证明,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检测报告的测试负荷不得低于锅炉额定出力的70%。
4.知识产权明晰,不存在争议。
5.有良好的经济性或投资回报价值,适宜在北京市推广应用。
二、征集安排本次征集工作时间为即日起至10月26日。
请各申报单位填写相关申报表格(详见附件),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请刻制光盘)各一份,于10月26日前(邮寄材料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报送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东座4层420(邮编:100031)。
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
丰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2017年度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及验收相关工作的说明各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环函[2016]293号)和《补充规定》(京环函[2016]553号)要求,现将我区关于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及验收工作程序说明如下,请参考执行:一、项目申请1.提出申请的时间:锅炉业主单位或改造实施单位在改造进入实质实施阶段(完成改造方案编制,已拆除原设备,已订购新设备)之后,可向丰台区环保局提出申请。
2.所需提交材料:(1)《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附件1)。
(说明:如果锅炉业主单位同意由改造实施单位代为办理以奖代补资金申领的,可填写《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手续办理委托书》(附件6),并加盖双方公章,提交给丰台1区环保局。
如果以锅炉业主单位为主体申请“以奖代补”资金,可不填附件6)。
(2)《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概况表》(附件7)。
该表用于描述项目总体概况。
(3)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4)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方案(加盖锅炉业主单位公章)。
(5)有效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6)改造前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要求:在进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监测时,须将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
二、项目验收1.提出项目验收的时间:低氮设施安装结束,调试完毕,设备稳定运行并能保证正常生产、供暖需求时。
2.所需提交的材料:(1)《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申请书》(附件2)。
(此表须由锅炉业主单位填写,提交给丰台区环保局)。
(2)《单台1t/h以上原有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现场核验表》(附件8)(简称“核验表”,锅炉业主单位填写表中标注的“业主单位填报”部分),要求改造涉及的每一台锅炉均填写一张“核验表”。
北京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贴政策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第七条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燃料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量计算、排放标准及技术改造补贴汇总
燃料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量计算、排放标准及低氮改造补贴汇总
一、燃料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量的计算方法 天然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生成的氮氧化物中,一氧化氮占 90%,其余为二氧化氮。 燃料燃烧生成的 NOx 主要来源于: 一是,燃料中含有许多氮的有机物,如喹啉 C5H5N、吡啶 C9H7N 等,在一定温度下放出大量的氮 原子,而生成大量的 NO,通常称为燃料型 NO。 二是,空气中的氮在高温下氧化为氮氧化物,称为温度型 NOx。燃料含氮量的大小对烟气中氮氧化 物浓度的高低影响很大,而温度是影响温度型氮氧化物生成量大小的主要因素。
2.单台锅炉容量 20 蒸吨以上燃气锅炉补贴 (1)NOx 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低于 50%,且浓度值低于 30mg/m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 30%给 予奖补资金; (2)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低于 50%,且浓度值达到 30-80mg/m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 25%给予奖补资金。 (3)2017 年 5 月以后新建燃气锅炉,应达到市环保局关于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排放标准要求,但不享 受低氮燃烧奖补政策。
【西安】 ——政策 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 30mg/m³,现有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 NOx 排放浓度不高于 80mg/m³。对不同改造方式、不同排放浓度、不同减排效果、不同锅炉容量分类予以奖补。 ——补贴 1.单台锅炉容量 20 蒸吨及以下燃气锅炉 方式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NOx 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低于 50%,且浓度值低于 30mg/m³的项目 (1)单台燃气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4 蒸吨,低氮天然气锅炉补贴=2×锅炉容量+3.5(万元) (2)单台燃气锅炉容量大于 4 蒸吨,低氮锅炉奖补资金=1.5×锅炉容量+6(万元) 方式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NOx 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低于 50%,且浓度值达到 30-80mg/m³之间的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4 蒸吨,锅炉资金补助=1.2×锅炉容量+1.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4 蒸吨,燃气锅炉补贴=锅炉容量+2.5(万元) 方式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低于 50%,且浓度值低于 30mg/m³的 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 4 蒸吨,低氮锅炉补助=2.6×锅炉容量+7(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 4 蒸吨,低氮燃烧锅炉补贴=2.5×锅炉容量+8(万元)
北京壁挂炉燃气补贴标准
北京壁挂炉燃气补贴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市区两级政府对壁挂炉设备购置费用补贴90%,最高补贴7650元,剩余费用由农户个人承担;燃气灶具个人不需承担费用。
对于24KW型号的壁挂炉,供暖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时,个人需承担820元。
对于26~30KW型号的壁挂炉,供暖面积在140~240平方米之间时,个人需承担2400元。
对于35KW型号的壁挂炉,供暖面积在240~300平方米之间时,个人需承担4400元。
对于分户自采暖用户,北京财政会按照居民气价调整水平,对居民壁挂炉用户每个采暖季用气820立方米以内的气量进行补贴,目前的补贴标准为每立方米0.38元。
此次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后,补贴标准也相应上调0.35元/立方米。
农村“煤改气”用户享受相同的补贴政策。
此外,还有按照住房面积进行补贴的政策,具体标准为15元/平方米。
例如,6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900元,70平方米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1050元,以此类推。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北京壁挂炉燃气补贴的最新政策,可访问北京市政府官网或咨询相关部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通政办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3日通州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区级补助、奖励工作方案按照《中共北京市通州区委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京通发〔2015〕30号)和《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2016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通政发〔2016〕10号)要求,我区在2016年8月底前全面取缔燃煤锅炉。
结合我区实际,对在通州区行政区域内的未申领过任何有关燃煤锅炉财政补助、奖励等资金的燃煤锅炉产权单位进行相应补助或奖励。
一、补助、奖励设定(一)申请人范围:未申领过市区财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的申请人。
申报人的燃煤锅炉曾在通州辖内使用,且在本区登记、注册。
申请人系锅炉产权人且产权无争议。
对明确属于拆迁范围区域内的燃煤锅炉不在本次资金补助及奖励范围之内。
(二)时间点判定:申请本项资金的燃煤锅炉建设时间不得晚于2015年11月20日。
若曾涉及燃煤锅炉设备更新,在完善提供新旧锅炉资料的前提下,可依据最初使用燃煤锅炉的时间为准。
锅炉拆除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前,以属地、申请方提供的拆除照片拍摄时间为准,对于仅断开燃煤锅炉主要部件尚未完成整体拆除的申请方需要提供加盖属地公章的说明材料,并承诺完成拆除的期限。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东政发〔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5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9日东城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11月29日东城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我区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在执行《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同时,加快我区改造进度,提前实现污染减排,针对非市、区财政预算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全区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锅炉低氮改造,在享受市财政以奖代补资金基础上,还可享受区财政资金。
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区财政以奖代补标准参照市财政标准,实行差别化的资金政策。
(详见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在2016年底前实施改造的,区财政以奖代补标准比市财政标准上浮20%;2017年,参照市财政以奖代补政策,不再上浮20%,2018年后实施改造的将不再给予区财政补贴。
关于《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6月4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简称《办法》),有力地推动了本市低氮改造工作开展。
为进一步明确《办法》要求,对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一、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范围补助资金支持与低氮改造项目直接相关投资,具体包括:1.低氮设施及附属配件(燃烧器、阀组、电子比调设备、锅炉本体、烟道、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等;单台20蒸吨以上锅炉加装的SCR 等末端脱硝装置)。
2.原有锅炉及相连接设备拆除工程(燃烧器、锅炉本体、送风机、烟囱、锅炉基础、锅炉连接管件等)。
3.新设备安装工程(低氮燃烧器、锅炉本体、阀组、电子比调设备、烟气再循环设备、冷凝器、配电自动化系统、消防报警系统、与原锅炉房内系统连接、烟囱安装、锅炉基础工程等)。
4.锅炉房内部因低氮改造造成的地面、内墙、顶棚拆除恢复工程等。
5.设计、招投标、监理等二类费用。
6.低氮改造后应使用高效、节能的低氮设备,单台设备应不低于100kW或0.143蒸吨。
7.补助资金不支持锅炉房增容,电力、燃气扩容部分。
二、低氮改造项目投资评审(一)评审主体评审工作由各区财政评审中心组织开展,各区财政局也可委托区政府主管部门聘用第三方评审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各区财政局负责解决。
(二)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低氮改造项目投资评审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低氮改造的,可在完成改造方案和改造预算编制后,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申请预拨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述低氮改造项目补助范围,对辖区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改造预算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预算的70%先行拨付预拨资金;对于改造单位申报的低氮改造预算虚高,总投资超过补助资金公式计算的补助额6倍的,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厉行节约、优化方案,并在《办法》竣工结算评审基础上增加事前预算评审环节,根据评审结果合理拨付预拨资金;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首都功能核心区燃油锅炉清洁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工程支持力度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首都功能核心区燃油锅炉清洁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工程支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字号】京发改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首都功能核心区燃油锅炉清洁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工程支持力度的通知京发改规〔2021〕8号东城、西城区政府,各相关单位:为加快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燃油锅炉房清洁化改造,提升供热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经市政府同意,将加大对核心区燃油锅炉清洁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工程的支持力度,具体支持政策如下:一、加大资金支持对于核心区范围内,通过电力、市政热力、天然气等方式进行改造的燃油锅炉房项目,其配套红线外工程投资(不含拆迁改移、绿化、居民补偿等费用)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0%的补助资金支持,其余工程投资以及工程涉及的拆迁改移、绿化、居民补偿等费用由各区协调解决。
市级补助资金由各区包干使用,各区根据工程进度加快支出。
二、优化审批流程由各区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并以区为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打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决算。
申请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原则上应是在建项目或已经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开工项目,已经竣工的项目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不再支持。
三、加强工作保障(一)明确工作责任东城、西城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属地责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燃油锅炉清洁改造项目红线外配套工程相关工作,明确实施主体和改造计划,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
(二)加强项目监管东城、西城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严控项目建设成本,规范政府资金使用。
燃油锅炉清洁改造红线外配套工程实施完成后,东城、西城区政府应组织现场审核验收,并履行竣工决算手续。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申报须知
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申报须知[申报资金名称]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补助资金[法律法规依据]环保部、市环保局相关文件[申报资金标准]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节能措施的,每蒸吨补助13万元。
[申报单位]1.市、区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央属、市属、区属企业3.辖区军队系统单位4.上述单位不含拆迁[申报项目范围与条件]实行燃煤锅炉改用燃气、热力、电等清洁能源,并在改造中同步采取节能措施的。
1.改造单位是在北京注册的法人单位,且燃煤锅炉建于2013年以前,原则上应在当年改造计划和燃煤锅炉管理统计台账范围内。
2.项目单位原燃煤锅炉应于当年拆除并已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并入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同时应在当年采暖季开始前完成改造工作。
[申报材料清单]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均要求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材料时,需文字说明情况,并加盖公章。
1.燃煤锅炉改造补助资金申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改造实施单位名称、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名称、新锅炉所属单位名称(以上四项如有任两项或两项以上名称不一致,需另提交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的改造委托书,说明补助资金归属,并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确认)、原燃煤锅炉房位置、锅炉型号、台数、改造总蒸吨数及改造后的台数、总蒸吨数、改为何种清洁能源、供热面积(平方米)、设施占地面积(平方米)、承诺改造完成日期、项目总投资。
2.项目相关合同,包括采购、施工合同或有关合作协议等;3.在项目单位拆除燃煤锅炉、完成改造工作后,区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笔录》。
4.申请单位、改造实施单位、原燃煤锅炉所属单位、新锅炉所属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书。
5.原燃煤锅炉环保审批手续,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锅炉销户证明,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6.原燃煤锅炉炉拆除前、拆除中、拆除后对比照片,以及改建后的清洁能源锅炉照片(要求能够反映改造前、中、后的锅炉变化,重点拍摄锅炉铭牌,并注明拍摄时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5〕767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通知京发改〔2015〕76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相关单位:按照《北京市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要求,远郊区县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重点为20蒸吨以下的分散燃煤锅炉。
为加快推进20蒸吨以下分散燃煤锅炉改造进度,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现将远郊区县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政策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2015-2017年,在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和延庆县十个远郊区县辖区内,对实施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锅炉,按原规模改造所需工程投资的30%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实施天然气改造的锅炉要使用超低氮燃烧设备。
二、由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新城燃煤集中供热中心,如申请清洁能源改造市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需完成新城燃煤集中供热中心竣工决算且燃煤锅炉投产运行时间超过十年;对现有燃煤设施实施环保升级改造的新城供热中心,可按照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改造项目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4]1782号)精神,申请改造补助资金。
三、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项目进行项目立项并在全部工程建设完工前组织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结束——。
北京市农村煤改气补贴政策
北京市农村煤改⽓补贴政策为了减少⼤⽓污染,北京⼤⼒实施煤改⽓⼯程,推出了相应的政策,那么北京市农村煤改⽓补贴政策,关于农村煤改⽓补贴政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农村煤改⽓补贴政策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村委会等取暖补贴最⾼2.4万元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的“煤改⽓”设备进⾏补贴。
凡采⽤空⽓源热泵、地源热泵、⽔蓄能及燃⽓锅炉等设备进⾏“煤改⽓”改造的,市财政给予⼀次性设备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含)户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执⾏农村“煤改⽓”⽓价、电价补贴政策。
各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尽可能减少村集体负担。
⼆、集中供暖⽔蓄热设施补贴50%对统⼀实施“煤改⽓”集中供暖项⽬的⽔蓄热设施进⾏补贴。
采⽤空⽓源热泵、地源热泵、太阳能、集中式电锅炉和燃⽓锅炉等清洁采暖设备进⾏集中统⼀供暖的项⽬,其配套建设的⽔蓄热设施投资计⼊热源投资,市发改委对实施空⽓源、地源热泵、太阳能采暖设备配套的⽔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资⾦⽀持,对实施集中式电锅炉、燃⽓锅炉配套的⽔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资⾦⽀持。
三、冬季取暖农业设施补贴20%对冬季取暖农业设施适当补贴。
为保证冬季农产品供应,同时减少冬季农业⽣产燃煤污染,对郊区冬季燃煤取暖农业设施进⾏外墙保温改造并不再烧煤的,市财政按照改造费⽤的50%给予补贴。
四、花卉⼤棚恒温的空⽓能热泵⼯程对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实施的“煤改⽓”设备进⾏补贴。
凡采⽤空⽓源热泵、地源热泵、⽔蓄能及燃⽓锅炉等设备进⾏“煤改⽓”改造的,市财政给予⼀次性设备补贴,其中500户以下的村庄补贴1.2万元,500(含)户以上的村庄补贴2.4万元,执⾏农村“煤改⽓”⽓价、电价补贴政策。
各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尽可能减少村集体负担。
五、全⾯整合原有“煤改⽓”政策为⿎励各区推⼴各种“煤改⽓”的新技术、新设备,在坚持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进⾏整合,保证政策的统⼀性和持续性。
2017年北京市的燃气补贴政策是什么
2017年北京市的燃气补贴政策是什么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
那么关于北京北京市的燃气补贴政策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年北京市的燃气补贴政策是什么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市的燃气补贴政策可选择使用市政管道天然气、LNG等清洁能源,1.实施“煤改电”项目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蓄能式电采暖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电加热水储能、太阳能加电辅等清洁能源取暖设备;实施“煤改气”项目。
改造方式可以选择单户改造或集中改造。
对使用空气源热泵、非整社区装置地源热泵取暖的市财政依照取暖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规范进行补贴,对使用其他清洁能源设备取暖的市财政依照设备购置费用的1/3进行补贴,市财政对各类清洁能源取暖设备的补贴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禁止使用“直热式”电取暖设备,2.对于实施“煤改电”项目。
住户实际取暖面积小于(含)50平方米/户的原则上应使用蓄能式电采暖器;对于实施“煤改气”项目,所使用的燃气壁挂炉需达到GB20665-2015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一级能效等级要求,符合《GB25034-2010燃气采暖热水炉》规范。
二、对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项目的支持政策其配套建设的蓄热设施投资计入热源投资,1.对城镇居民采用空气源采暖、地源、太阳能、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实施集中供暖的项目。
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一定比例给予支持,其中,采用空气源、地源、太阳能等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50%资金支持,采用燃气和电能集中供暖的项目,对其配套蓄热设施投资给予30%资金支持。
应优先使用燃气锅炉,2.对于城镇居民实施“煤改清洁能源”集中供暖的项目。
对于不具备“煤改气”条件、采用“煤改电”方式的居民集中供热项目,也可依照本市区域锅炉房供热燃料补贴有关管理要求,向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申领财政补贴。
三、对“高压自管户”内民用散煤治理的支持政策会同市电力公司将全区“高压自管户”内散煤治理纳入全区“煤改电”计划范围,1.各区政府应充分落实属地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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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
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补助范围
第四条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第七条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第八条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先行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安排,给予补助。
第四章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预算资金。
附件: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
各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39-2015)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验收监测方案、安排验收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各区环境监测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开展验收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改造单位应于项目启动当年年底前拆除原燃烧器或原锅炉,完成低氮改造,并确保改造后燃气锅炉设备运行安全和稳定达标排放。
具体要求如下:
一、指标合格
采用方式一、方式二的改造项目,燃烧系统应采用电子调节控制方式。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按要求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或8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改造后锅炉热效率应不降低。
采用方式三的项目,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须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须稳定在30毫克/立方米以内,一氧化碳排放浓度值须稳定在95毫克/立方米以内。
进行上述指标监测时,须将锅炉负荷调至75%及以上(可由热水锅炉耗气量100m3/h/MW、蒸汽锅炉耗气量80m3/h/(t/h)验证)。
二、资料完备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应建立“一户一档”项目管理档案,并存档备查。
项目管理档案需至少包含以下材料:
1.锅炉业主单位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加盖单位公章);若业主单位委托其他改造实施单位申领,需提交有效委托证明(加盖委托方、受托方单位公章)。
2.原锅炉使用登记证,或环保审批手续,或排污申报登记及缴费相关证明材料。
3.锅炉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
4.改造前锅炉初始排放水平监测报告。
5.有效的设备采购和安装合同。
6.区政府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笔录。
7.锅炉业主单位盖章的承诺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2017年4月1日之后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和本项
目未申领其他市级环保资金的环保承诺书及业主单位与改造实施单
位双方认可的验收测试条件确认书。
8.燃烧器型式试验证书。
锅炉业主单位安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低氮改造后的燃烧器及燃烧系统符合《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锅炉发生结构变化或整体更换的项目,还应提供监督检验证书。
9.改造后的锅炉烟气排放水平验收监测报告。
三、项目验收
区环保会同质监部门对低氮改造项目逐一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认定意见(加盖公章)。
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原锅炉规模及改造后锅炉规模,改造前、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削减幅度,改造前、后燃烧器品牌和型号,改造所采用的低氮技术和是否同意给予资金补助的意见等。
四、项目抽查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对各区政府验收通过的项目开展随机抽查。
若发现未按要求申领资金,或经抽查监测未达相关要求,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市财政局将追回补助资金,并对改造单位或监测机构在全市进行通报。
问题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及司法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