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_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监狱管理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及对策
监狱管理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及对策首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是不够重视。
由于监狱管理中的各种工作繁琐且复杂,心理矫治往往被边缘化。
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过于关注物质安全和秩序维护,而忽视了罪犯的心理健康和个人成长。
这导致了罪犯在服刑期间得不到充分的心理矫治和帮助,容易再次犯罪。
其次,监狱管理中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人员和资源。
目前,监狱管理中的心理矫治工作主要由狱警和一些基层工作人员承担。
他们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知识和技能,无法有效地开展心理矫治工作。
而且,监狱中的心理矫治资源有限,无法满足罪犯的需求。
第三,监狱管理中缺乏个性化和综合化的心理矫治方案。
每位罪犯的心理问题和个性特点都不同,需要量身定制的心理矫治方案。
然而,目前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大多是一刀切的,缺乏针对性和差异化。
此外,监狱中的心理矫治和其他矫治方式(如教育、职业培训等)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协同。
针对以上问题和挑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对策。
首先,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要重视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通过加强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制定个性化和综合化的心理矫治方案。
监狱管理者和心理矫治人员应该通过对罪犯的详细评估和分析,制定符合其个性和需求的矫治方案。
可以采用心理评估工具和方法,了解罪犯的心理问题和特点,为其量身定制适当的心理矫治措施。
同时,将心理矫治与其他矫治方式相结合,形成一个有机和协同的矫治体系。
最后,加强监狱和社会的衔接和合作。
监狱管理人员和心理矫治人员应与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密切合作。
通过开展培训、研讨会和合作项目,共同推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
此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罪犯的心理矫治情况和效果。
综上所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监狱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共同努力解决。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范本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促进罪犯心理健康,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人性化、规范化和针对性的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机构,配备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罪犯提供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
第四条监狱应当将心理矫治工作纳入教育改造计划,与其他教育改造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罪犯的改造。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监狱应当成立心理矫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第六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应当设立心理评估室、心理咨询室、心理治疗室等,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监狱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心理矫治人员,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监狱应当建立健全心理矫治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罪犯的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从罪犯入监开始,直至刑满释放。
第十条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其心理状况,为制定心理矫治计划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治计划,明确矫治目标和措施。
第十二条监狱应当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和心理障碍。
第十三条监狱应当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素质,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四章工作方法第十四条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技巧,注重实际效果,避免对罪犯造成二次伤害。
第十五条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应当与罪犯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倾听其内心需求,给予关心和支持。
第十六条监狱心理矫治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特点,采用个性化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手段,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定期对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矫治措施,确保矫治效果。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
罪犯心理矫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狱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指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以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罪犯;(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因人施教,分类指导;(四)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监狱应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第五条监狱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负责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监狱应加强与地方心理卫生机构的合作,邀请心理治疗专家进行指导和支持,提高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水平。
第三章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内容第七条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心理测试;(二)心理咨询;(三)心理治疗;(四)心理健康教育;(五)心理康复。
第八条心理测试应根据罪犯的个性特点、犯罪类型、改造表现等因素进行,以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和心理需求。
第九条心理咨询应针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通过与罪犯进行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素质。
第十条心理治疗应对罪犯的心理障碍进行专业治疗,包括心理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技术应用。
第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应包括罪犯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卫生教育、心理素质训练等内容,提高罪犯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适能力。
第十二条心理康复应针对罪犯的心理功能障碍,采取康复训练、康复治疗等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心理功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障监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原理、技术和方法,了解罪犯心理状况,帮助罪犯调节不良情绪,改变不合理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矫治犯罪心理,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罪犯心理矫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另行规定)、心理测量与评估、心理咨询与危机干预、严重精神疾患的转介和处置、心理矫治案例与心理健康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罪犯心理矫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心理学原理和罪犯改造规律,坚持科学专业、平等尊重、助人自助、客观公正、预防矫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第五条监狱管理局建立由局主管部门、监狱心理健康指导室、监区民警心理辅导员和罪犯心理互助员组成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和网络,并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第六条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部门主管全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负责制定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对各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评估,开展心理矫治个案管理,配合开展对民警心理咨询师等的资格、业务培训,会同上海市监狱学会心理矫治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好民警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督导和理论研究工作。
第七条监狱应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相关标准建立规范化的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
罪犯心理健康指导室作为基层一线部门,配备独立的专职心理矫治工作民警。
开展罪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 努力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
(二)我们有理论上的支持和指导,有良好的社会氛围。虽然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在我国尚处初始阶段,但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已经形成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其中一些研究成果还获得过国家级、部委级的奖励。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有关专家学者也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效。如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于1994年组织课题组研制适用于全国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测验专用量表和出狱人员再犯测量表;中国监狱学会罪犯改造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于1995年组织课题组研究中国盗窃犯心理;《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测验》(COPA-PI)也于2000年上半年正式出台并推行使用。从天津的情况看,我市很早就建立了心理专科医院,各综合性大医院也都相继开设了心理咨询门诊和心理咨询热线,现已有一大批经验丰富的临床心理医生和心理测查、心理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些社区还成立了心理咨询中心。这些都是我们开展罪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的社会资源。调研中发现,人们对心理问题的重视和心理诊治的接受程度超出了我们的预想。每年,市心理卫生专科医院要收治全国各地患者3万多人,主要涉及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求学、择业、事业发展、子女教育,以及不良习惯和爱好等方面的问题。据调查,象这样的心理门诊在我市共有10多家,其社会效益非常明显。心理门诊咨询的日渐升温,对于开展罪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是一种鼓励,同时也创造了一定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罪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能够更客观地认识被改造者。就教育改造工作而言,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实施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罪犯劳教人员是被教育改造的对象(客体)。只有主体对客体有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认识,才能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模式。通过心理测验,能够深刻地认识罪犯劳教人员的性格特征和心理特点,能够对他们有一个全面的、本质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无疑更有针对性。以前,之所以存在教育改造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认识脱离实际,对部分被改造者的认知不全面、不客观。或是习惯于一把尺子量人,一个方子治病,忽略了个体的心理差异,违反了因人施教的原则;或是不善于运用心理学知识,不掌握沟通和疏导艺术,找不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对那些不听话、不服管、不服软的,要么认为“必须加大改造力度”,要么就是“冷处理,跑不了就行”。其结果,不但使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耗费了心血,而且使部分被改造者抵触情绪增加。引进心理矫治,可以大大改变这种状况,因为心理矫治就是从被改造者的客观实际出发,因人施教、对症下药。
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 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邓晖当前,监狱押犯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监狱在押犯的心理状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既给监管改造增加了难度,又给监狱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准确把握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的基础上,及时转变教育改造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效提高改造质量,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研究分析当前监狱押犯的心理状况,积极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同时,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等各种消极心理,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和健康个性品质,促进思想转变,已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具体要求之一,罪犯心理健康程度也成为评价监狱行刑效益的重要标准。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监狱如何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探求相应对策举措。
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主要心理及成因根据对调查情况的分析归纳,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具有积极意义的常态心理所谓常态心理,即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能动性、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特点和人之常情。
罪犯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就是常态心理与不良犯罪心理的相互斗争的过程,由于其不良犯罪心理占了主导地位而压倒了其常态心理才陷入犯罪泥坑。
当罪犯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后,其常态心理并未完全泯灭,这是绝大多数罪犯可以被改造好的基础。
罪犯的主要常态心理有:(1)后悔心理。
这种心理较多地在认罪服法、知罪悔改的罪犯身上得到体现。
他们自感悔对父母、妻子及儿女,有沉重的负罪感,并借助监狱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萌发了良知,良心受到自责。
如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罪犯曾为妻子的生活处境和前途着想,主动提出过离婚请求,更多的罪犯向亲人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知错即改,是一种应当肯定的积极态度,也是人情常态。
(2)需求心理。
人都有自己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原动力。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曾经,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不正当的畸形需要,即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有害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心理需要、导致了他们的犯罪,但在其服刑改造的环境中,畸形需要受到遏制后,因人的需要倾向依然存在,罪犯会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改变和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良性需要逐渐扩大,终于成为需要结构的主体,并且越来越使罪犯本身的心理活动形成定向的自我控制能力,追求良性的自我目标。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张易阳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
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
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
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
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
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②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
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心理咨询师职业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人道、保密的原则,遵循罪犯心理发展规律,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由专门机构组织实施,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心理咨询师,为罪犯提供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治疗等服务。
第四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当与罪犯的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医疗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共同促进罪犯的全面发展。
二、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狱心理矫治工作。
第六条监狱心理矫治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心理咨询师,其中中级以上心理咨询师比例不低于30%。
第七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具备一定的心理学、法律、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三、心理评估与诊断第八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了解罪犯的心理状况、个性特点、心理问题等,为制定心理矫治计划提供依据。
第九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评估结果,对罪犯进行心理诊断,确定罪犯的心理问题类型、程度和原因。
第十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在诊断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罪犯是否存在精神疾病、心理障碍等问题,并及时报告监狱领导。
四、心理矫治措施第十一条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人员应当根据罪犯的心理诊断结果,制定针对性的心理矫治计划,采取以下措施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一)心理咨询:通过与罪犯面对面交流,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心理素质。
(二)心理治疗:对存在心理障碍的罪犯进行专业治疗,如认知行为疗法、精神分析疗法等。
(三)团体心理辅导:组织罪犯参加团体活动,提高罪犯的团队协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四)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心理电影展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心理素质。
谈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构建
教育性的原则是指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的过程 中, 结合
罪犯具体情况 ,给出积极中肯的忠告 ,始终注意 引导和培养
树立起正确 的人生观、价值观,扭转 消极的享乐 主义 、拜金 主义 的人生观、价值观。
( )全 体性 原 则 二
现及其改变方法 ,建立 良好 的生活方式 。 5 、人格健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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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五大标准的基础上 ,增加 了第六大标准— 一 理健康。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司法部第7 号令) 5 : “ 9 第4 条 监狱应 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使罪犯对 心理 问题学会 自我调节、 自我矫治。”所以 ,构建罪犯心理 健康 教育体 系对 有效 开展 罪犯 心理 矫治 工作 ,是十 分必
21 0 0年 5月
辽 宁 警 专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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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 y201 0
第 3 ( 第 6期 ) 期 总 1
N . S m.1 o3( u 6 )
谈罪犯心理健康教育体系的构建
杨 威
( 辽宁警 官高等 专科 学校 人 事处 ,辽宁 大连 163 ) 06 1
主 动
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曹
赶 蕾
收稿 日期 :O O~O 一 1 2l l 1 作者简介 : 杨 威 ( 9 1 ),男,辽 宁沈阳入 ,处长 ,副教授,学士。 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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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警专 学报 2 1 0 0年 第3 期
二 、罪 犯 心 理健 康 教 育 的原 则
4 、意志力和生活方式优化教育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应遵循一定 的科学原则 ,而不要凭 主 观想象来随意确定。这些原则 主要包括 以下六个方面。
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及对策------贵州省司法警官学校苏敏将心理矫治运用于罪犯改造领域,可谓监狱改造手段和改造方法的创新。
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并且仅限于零星的个案分析,没有普遍性。
真正的罪犯心里矫治工作是近几年的事。
由于起步晚,可对比性研究条件差,这就决定了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必然处于落后状态。
因此,及时正确分析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制约因素、存在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落实“首要标准”和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一)、罪犯心理矫治的主体单一在现有国情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罪犯心理矫治的主体只能是监狱人民警察。
虽然在一些发达省(区),已逐步将社会力量引进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弥补了监狱矫治力量的不足,但也只是局部的工作尝试,未形成气候。
我省也不例外。
这就导致罪犯心理矫治主体的单一性和相关矛盾的产生。
一是由于监狱人民警察的职业角色,必然导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根本对立,罪犯在服刑期间,本身对监狱警察就充满了戒备心理和对立情绪,如果让监狱警察充当心理矫治的角色,罪犯很难将内心真实的想法讲出来,也不愿从监狱警察这个“矫治师”那里寻求什么情绪安慰和心理帮助,影响心理矫治基础的形成。
二是监狱警察心理矫治的专业水平不高,还很难适应罪犯心理矫治工作。
自2009年开始,省监狱管理局有计划、有目的的选派了部分年轻干警到省外学习心理咨询相关理论知识,有的还取得了从业资格证书,这对推动我省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但是,从整体上看,“罪犯”这个群体是庞大的,而矫治人员这个主体至少在目前是十分渺小和微不足道的,特别是矫治主体多半是“半路出家”,没有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临床水准,就难以很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三是即使我们的监狱警察对心理矫治熟知一二,但由于缺少心理病理方面的知识,没有处方权,无法使用精神药物来治疗罪犯存在的心理异常或精神障碍,这就会影响矫治效果,实现不了心理矫治的目的;四是矫治力量薄弱单一,导致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更多的是力不从心,时时处于应付和形式状态。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周勇罪犯心理矫治自20世纪8O年代引进中国监狱系统以来,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经过这些年来摸索和发展,目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如何,质量水平怎样,无疑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只有对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现状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总结成功经验,吸取失败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解决对策,才能使我国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进而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2000年度科研计划中单独立项,成立了”当前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与对策”课题组,开展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本研究综合采取了文献综述,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研究方法.在文献综述方面,系统查阅了近年来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监狱理论与实践》,《中国监狱学刊》等刊物上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数十篇论文和研究报告,重点研读了《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等着作.在实地凋研方面,先后赴山东,广东,湖北,河北,上海,广西,浙江和江苏等省,市,自治区的2O多所监狱,少管所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召开座谈会,收集第一手材料.在问卷调查方面,对参加2000年9月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举办的”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治培训班”的159名学员进行了调查,这些学员都是在监狱,少管所直接从事或即将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分别来自全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外的所有3O个省,市,自治区的159所监狱,少管所,因此,关于他们的调查结果对于全国监狱系统来说应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可靠性.一,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一)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发展里程的简单回顾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出现是2O世纪7O年代末和8O年代初以后的事情.1978年,心理学在中国脱掉了”伪科学”的帽子.之后,包括法制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在内的心理学各分支学科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各种心理学知识不断向公众普及,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在社会上逐渐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心理学界和监狱部门的一些有识之士纷纷认识到心理学在监狱工作中具有巨大的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专业委员会,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和一些高等院校面向监狱系统举办了各种心理学培训班.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和各省警官学校也专门开设了犯罪心理学,改造心理学等必修课程.所有这些,均为我国监狱正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从思想上,知识上,人员上奠定了必要的基础.1981年9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提出了对罪犯心理开展研究的要求.1985年,开始有人在监狱里运用心理测验量表来测量和研究罪犯,正式拉开了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实践活动的序幕.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明确指出:”罪犯改造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行为,道德,利欲,人格以及个性等方面.政治教育要讲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既要懈决罪犯的世界观I司题,又要懈决心理缺陷和心理障碍问题,要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以巩固和促进改造成果,建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度.”1991年,黑龙江省率先开始了罪犯心理矫治试点工作,此后,辽宁,山东,上海等省市也先后开展了各自的试点工作.这些省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设立罪犯心理咨询机构,形成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网络,建立罪犯心理咨询制度,开通罪犯心理热线,普及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等.1993年,当时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领导在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节目中介绍了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情况,不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还得到了学术界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1994年,为了推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一步开展,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和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组成总课题组,由山东,上海,湖北等11个省,市监狱管理局组成分课题组,共同研制”中国罪犯心理测试量表”.1994年底,司法部将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正式列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验☆作者系本所国外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40r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收标准之一,大大促进了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和推广.(二)当前我国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本研究专门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截止2000年8月,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少管所(以下简称监狱)中,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达到127所,占调查总数的79.9.另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统计,自中国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以来,到2000年,全国720余所监狱中有675所成立了相应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方面的工作.这就是说,全国93以上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这一数据与本研究问卷调查所取得的结果(即79.9V oo的监狱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少许差别,但是,两者都明显表明了目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已在我国监狱系统广泛地开展起来了.本研究问卷调查结果进一步显示,在已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127所监狱中,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在5年及5年以上的监狱有28所,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占17.6;4年的有21所,占13.2;3年的有19所,占12.0;2年的有36所,占22.6;1年或未到1年有23所,占14.5②.这些数据表明,近4年也就是自1995年以来,是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高速发展和推广时期,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数量每年以总数的10以上的速度递增.(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了罪犯心理测试,罪犯心理咨询与情感疏导,罪犯心理治疗和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等几个方面.本研究调查发现(见表11),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116所监狱(占调查总数的73.0%)对罪犯进行过心理测试.在这些监狱中,经常使用的心理测量表主要有卡特尔十六项人格因素测验(16PF),艾森克人格测验(EPQ),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MPI),心理健康症状自评量表(SCL--90),加利弗利亚人格测验(CPI),气质测验,偶尔使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包括了,行为类型测验,焦虑自评量表(SAS),SDS,心理健康测验(PHI),防御方式测验,生活事件量表,主题统觉测验,画树测验,罪犯心理素质量表(上海编),少年犯心理量表(广东编),盗窃犯心理问卷(吉林编)等.此外,自2000年9月起,司法部监狱局等4家单位联合研制的”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试用版)”开始在全国近200所监狱里大范围试用.’从表1—1还可得知,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7所监狱(占总数的61.0)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工作,其中有27所监狱(占总数的17.0%)还设有罪犯心理咨询热线;有103所监狱(占总数的64.8)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其中的29所监狱是面向全部罪犯建立心理档案,其他74所监狱则只是针对部分罪犯如顽危犯建立心理档案;有66所监狱(占总数的41.5)开展了罪犯心理治疗方面的工作;在罪犯心理健康教育方面,有55所监狱(占总数的34.6)向罪犯开设了”心理卫生”方面的讲座,课程,有些省局还为此专门编写了教材,如湖南省监狱局和山东省监狱局分别编写了《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心理卫生》;有61所监狱(38.4)办了有关罪犯心理卫生,心理矫治方面的报刊(如山东微湖监狱举办的”心理医生”专栏).表11当前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内容及开展情况内容数量(所)占已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占全部调查监狱的比例监狱的比例(%)(%)罪犯心理测试l1691-373.O罪犯理咨询9776461.O罪犯理执纠}2721-317.O罪犯心理档案1O381.164.8面向全部罪犯2922.8182面向部分罪犯7458.246.5罪犯心理治疗6652.O41.5罪犯心理卫生课程5543.334.6罪犯心理卫生宣传6148.038.4①刘坤:《首期”心理咨询与罪犯心理矫治专业证书班开学”》,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年第5期,第46页.②注:即使还没有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监狱,也正在筹备,如选送干警来参加”全国第三期罪犯心理矫话培训班”就说明为开展和启动这项工作做人员上的准备41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四)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机构调查发现,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有98所监狱(占总数的61.6)在监狱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与矫治机构,这些机构中大部分是属于监狱教育科下设的一个分支机构,少部分则是挂靠在监狱医院之下的一个部门(门诊室),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其中有2所监狱(即江苏镇江监狱和龙潭监狱)成立了与狱政科,教育科,生活卫生科等管教科室平级的心理咨询科,由监狱长直接领导.这些机构在所采用的名称上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具体有”罪犯心理咨询室”,”罪犯心理矫治中心”,”罪犯心理矫治总门诊室”,”心理教研室”,”情感疏导室”,”宣泄室”,”心理咨询科”等.调查还发现,有56个监狱(占总数的35.2)在监区(大队)一级设立有专门的心理咨询室或类似机构,使用的名称主要有”心理辅导站”,”心理咨询辅导室”,”心理疏导室”,”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联络站”,”心理矫治分门诊室”等.(五)当前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队伍关于当前在我国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队伍,从本研究问卷调查的159名干警学员来看,男性有123名,占77.4%,女性有36名,占22.6.由于在所调查的159所监狱中只有13所监狱关押女犯(其中12所女子监狱,1所监狱设有女犯监区),因此可推知有23名女干警是在监狱从事男犯或男性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工作.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系统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中既有男干警,也有女干警,而且一些男犯监狱或少管所中,由女干警来从事心理矫治工作.在这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21岁.年龄在21至35岁之间的有107名,占67.3,年龄在35—45岁之间的有43名,占27.0,年龄在45岁以上的有9名,占5.7.这表明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总体是相当年轻的.在文化程度方面,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的占8.2%(13名),大专文化程度占59.1(94名),大学本科占31.4(50名),研究生学历占1.3(2名).显然,与监狱干警的平均水平相比,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队伍的文化程度应该说是较高的.从所学专业看,监狱学,狱内侦察学,法律,教育学,医学,心理学,师范等专业毕业的干警达到了89.3(142名).这些干警在求学期间,应该或多或少学过心理学,具有一定的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医学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从事监狱工作最长的为36年,最短为1年.平均从事监狱工作10.58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最长为11年,最短的还不到1年,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1年以上共有106人,占调查总数的67.0.关于从事罪犯心理矫治的人员在监狱中的工作岗位,在所调查的159名干警中,142名(占89.3)属于教育改造系列,包括监狱的教育科或监区的教育干事,2名(占1.3)来自监狱独立设置的心理咨询科(即江苏省镇江监狱与龙潭监狱),其余15名(占9.4)则来自监狱医院等其他部门.(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在理论上,我国学者归纳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有助于保持监所的安全稳定;有助于提高监管改造的科学性;有助于提高改造的质量;有助于发展监狱生产;有助于培养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有助于提高监狱干警的心理素质.在实践中,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尽管不是十分明显和系统,但也在某些方面初见成效.例如,湖南省监狱系统于1996年开展了系统的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通过心理健康教育,罪犯的心理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一些罪犯的消极心理与不良情绪能及时得到排遣,各类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怀化监狱以1996年8月至1997年7月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前的1995年8月至1996年7月相比,罪犯的脱逃,盗窃,酗酒,赌博,斗殴等事故发生率,分别下降了5O,52,51和78.津市监狱7000多名罪犯中,有脱逃思想的由心理健康教育前的2.3下降到0.5,32名原有自杀念头的罪犯,消除了心理障碍.再如,黑龙江省某监狱应用系统脱敏的行为疗法,对患有矿井恐怖症的罪犯进行了集体矫治,①张文华等主编:《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第16—19页,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②孙业华等主编:《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第34—35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42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促进了生产.①二,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于对罪犯心理矫治作用的认识不足问题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的根本性问题,极大地影响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及其健康发展.在我国监狱系统,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对监狱的监管改造没有作用或几乎没有作用.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说法:”罪犯心理矫治好听不好使,是花架子,没啥用.因此无需多此一举.”本研究的调查问卷中专门设计了一道题:”在你周围的干警中,认为在监狱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大有好处的:①绝大多数;②大多数;③一半左右;④少数;⑤极少数.”结果显示,选择①,②,⑧,④和⑤的干警比例分别为9.4,32,1,18.9,23.9和15.6,从中可以看出,在39.5%(选④和⑤)的监狱中,目前大多数干警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无用的.显然,如果干警持有罪犯心理矫治无用论的认识,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对罪犯心理矫治要么不重视,要么不配合.如果罪犯也持有这种看法,他们自然就会抵触或排斥心理矫治工作,进而影响心理咨询与矫治的效果.本研究对159名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干警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领导不重视”(65.5),”其他干警不配合,不理解”(63.2),”罪犯抵触”(29.2)被认为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面临的几个严重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认识不足所造成的.(二)关于罪犯心理矫治质量低水平徘徊的问题质量低水平徘徊不前,是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在山东,上海,江苏调研了几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较早的监狱,发现有的监狱目前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是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有的监狱甚至还不如当年,有的监狱某一段时间开展得好一些,另一段时间则停顿下来,呈现出时有时无的态势.就整体而言,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普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这突出表现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过多地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真正与监狱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并发挥出实效的很少,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深度和创新远远不够,十分缺乏有效,具体,操作性强的罪犯心理矫治方法,对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日常开展根本没有规范化,正规化的制度来保障,也没有必要的标准来考核,评估.许多监狱都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当作表面文章来做,不注重实效,有的认为只要给间房子(作办公室),搭个班子(常常还是兼职的),挂块牌子就可以了,至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质量好坏,效果如何,根本没有人去过问和关注.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在创建时都专门成立了”罪犯心理咨询室”,安排了工作人员,建立了罪犯心理档案,开展了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但一旦创建完毕,这些机构往往”人去楼空”,工作也中断停止,变成了名副其实的摆设.(三)关于罪犯心理矫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如前所述,当前各个监狱在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时间上有早有晚,内容上有多有少,形式上多种多样,机构名称上五花八门,管理体制上互不相同,采用的心理测验和心理健康教材也不太一致,心理测验,咨询与治疗的实际操作上更是千差万别.尽管有少数省(如山东,湖南,湖北等)对全省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进行过统一的规划和部署,但从全国来看,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上,各个地区各个监狱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战,各行其是,迄今还缺乏比较统一,可行的标准和规范可以依循.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当前全国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好象一把零乱的散沙,这样,不仅大大削弱了罪犯心理矫治的规模效应,损害了罪犯心理矫治的整体形象,而且还严重妨碍了各监狱之间的业务交流和借鉴学习,影响了罪犯心理矫治实践中失败教训l的吸取和成功经验的推广,非常不利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健康发展.(四)关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问题罪犯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人员队伍的素质要求较高,不仅需要有扎实的心理学,社会学,医学等方面的知识,还应具有丰富的心理测验,心理治疗临床经验和监狱实际工作经验.从本研究的调查来看,相对于全体干警,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不论从年龄上还是从文化程度和知识结构上应属于比较优秀的,但即便如此,与胜任罪犯心理矫治这项工作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这些年来,我国监狱系统十分重视罪犯心理矫治队伍的建设,一是积极引进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但由于名额有限等原因,目前①鞠海涛,李洪吉:《罪犯矿井恐怖症的集体矫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1期,第37—38页.43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这类人才的数量极少,不是这支队伍的主体,例如,在我们所调查的这159名干警中,只有2名,1名本科生,1名硕士研究生;二是从现职干警中大量培训心理矫治工作者,这是队伍建设的主渠道.据不完全统计,除了社会上一些科研院所如中科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医科大学等办有罪犯心理测验与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班外,司法部监狱局先后举办了4期全国性的培训班,大部分省,市和自治区监狱局也各自举办了数次培训班.不容否认,参加这些培训或学习,对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者的专业素质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在这些专业培训与学习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远远不能满足罪犯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迫切要求.其中有两点比较突出,一是培训的师资力量不甚理想,培训内容单一且与监狱工作明显脱节,例如有的讲授罪犯心理咨询的教师连监狱都未进去看过,培训的内容大多为科普性的理论知识,而适合监狱的应用性的操作技术相当缺乏.二是由于罪犯心理矫治队伍不稳定,人员流动性大,每次来参加培训或学习的大多是新面孑L,这样每次培训班都需要从基础知识讲起,而时间又相对有限,因此无法安排新的,纵深的内容,这就使得许多培训班实际上都停留在普及心理学知识的初级阶段,这样的班举办再多,学员的知识和技能也得不到明显的,有效的提高.除了以上几个问题之外,当前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还面临着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严重缺乏等问题.由于这类问题与当前”三课”学习,个别教育等传统教育改造活动所普遍面临的问题一样,并不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所单独面临的,这里就不多加阐述.可以相信,一旦监狱经费得到了充分保障,监狱生产恢复到其应有的面目一一作为改造手段而不是解决经费不足的手段使用,诸如受生产冲击,运行经费不足等此类问题将会迎刃而解.三,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对策(--)提高认识,营造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在过去十多年里,罪犯心理矫治在我国监狱系统从无到有,发展十分迅速.迄今为止,全国许多监狱都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开展了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尽管如此,并不表明人们对罪犯心理矫治就有了正确的认识.事实上,在当前监狱系统中,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罪犯心理矫治,相当一部分干警不支持配合此项工作,许多罪犯对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抱抵触态度,把罪犯心理矫治当作表面文章来作,当作走过场的监狱在全国绝不是少数.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是缺乏对罪犯心理矫治科学性和有效性的正确认识.为此,一方面要大力进行专门的宣传教育,提高监狱系统各级领导者对心理矫治的关注和认识,取得广大管教干警的理解和支持,改变服刑人员对心理矫治的抵触心理.其中重点要解决监狱一级领导的认识问题.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凡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搞得好或者很有起色的监狱,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和分管改造的监狱领导肯定对罪犯心理矫治的作用和价值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目前相当欠缺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要加倍努力,确实做出令人信服的成绩来.事实胜于雄辩.只要通过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工作,用铁的事实(哪怕开始只是一件小事)证明了罪犯心理矫治有助于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和罪犯的自身发展,监狱领导,基层干警乃至罪犯就会逐步地去重视,支持和配合心理矫治工作.相反,如果只是单纯地去宣传心理矫治如何如何有用而从没有做出实实在在的成绩,那么只会起反作用.通过以上两方面,在我国监狱系统树立起关于罪犯心理矫治的正确认识,营造出罪犯心理矫治的良好工作环境.(二)加强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解决当前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一盘散沙的对策,就是要花大力气进行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正规化和规范化建设.作为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司法部应组织专门力量,在总结十多年来各地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有益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并制定出中国监狱系统《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将罪。
心理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纪杨)
心理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纪杨)心理学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近年来,心理学在罪犯改造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监狱机关运用心理学原理,采用心理咨询以及心理治疗的方法和技术帮助罪犯克服心理障碍和服刑期间出现的心理问题,促使罪犯心理素质的良性转化,有利于稳定狱内改造秩序和提高改造质量。
我国监狱的宗旨就是把服刑人员改造成合格的公民,不仅要求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时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价值观和有文化、有技术、自食其力的新人,而且还应具有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
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已经成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一个重要内容,并且已经成为对罪犯进行劳动教育、思想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之后又一有效手段,对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和增强监狱的整体功能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以往监管改造侧重于生产劳动和教育改造,而对心理疾病的预防和矫治没有放到应有的位置上,事实上,心理咨询在罪犯改造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帮助服刑人员丢掉思想包袱,排除心理疾病,扭转变态倾向,从而以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面对现实,面对未来,最终带着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人格回归社会。
监狱民警掌握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对心理咨询有了一个正确的认识,在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过程中就会做到不仅要解决世界观、价值观问题,又要培养健全人格和健康心理。
从中认识到,思想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两者是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缺一不可的。
因此,心理学在对服刑人员的改造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矫治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不良情绪和消极心态,克服影响罪犯正常服刑的心理障碍。
服刑人员由于被剥夺自由,严格管制,强迫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等等情境的变化,使其原有的心理受到压抑,个人的许多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这必然使他们产生许多否定情绪和消极心理。
例如:烦恼忧郁、焦虑不安的情绪,不服改造、抗拒抵触的情绪,以及企图脱逃、自杀、自伤自残,或者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减刑、假释,逃避刑罚等心理。
如果这些否定情绪和消极心理得不到及时的疏通和矫治,那么就必然会影响罪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正常的教育改造。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论文
浅谈罪犯心理矫治论文罪犯心理矫治作为我国监狱工作改革创新时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逐步实现现代化、文明化和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罪犯心理矫治论文,供大家参考。
罪犯心理矫治论文范文一:论罪犯教育改造中的心理矫治摘要:罪犯心理矫治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研究罪犯心理矫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崇州监狱围绕“服务监管安全和提高改造质量两条主线”的工作思路,摸索出了一套较为科学的教育模式,初步建立了罪犯心理矫治的体系,该模式值得借鉴与推广。
关键词: 罪犯;心理矫治;崇州模式罪犯心理矫治问题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罪犯心理研究表明,许多人犯罪虽然同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相联系,但直接导致其中相当一部分人犯罪的却是其心理因素。
而到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结构又会出现新的变化,在封闭高压的特定监管环境中容易形成“监狱人格”。
因此,在监狱行刑中实施罪犯心理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罪犯心理矫治的内涵罪犯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专业人员利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调整罪犯心理和行为并促使其发生积极变化的活动。
所谓“积极的变化”,就是指通过罪犯心理矫治活动能够产生符合社会正常需要和法律、监规要求、有利于罪犯个人身心健康的变化。
这类变化,实际上构成了一般所说的“罪犯改造”的重要内容。
在理解这一点时,应该注意目前的罪犯管理需要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长远需要之间的冲突问题。
在许多情况下,在监狱中对罪犯进行管理的当前需要,并不完全与罪犯回归社会的长远需要相吻合;根据这两类需要确立的矫治目标,往往会发生矛盾和冲突。
因此,在罪犯心理矫治中,要解决好这两类需要或者目标之间的关系问题。
二、研究罪犯心理矫治的重要意义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执行监禁刑的最重要的机构。
保障被监管罪犯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防止罪犯发生逃跑、破坏、自杀等行为,是监禁机关最重要的任务。
对于监狱来说,安全地监管罪犯,不仅是其最重要的任务,也是对它们最基本的要求。
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
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姚志恒摘要:心理矫治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监狱干警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诊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消除不良心理及障碍、维护或恢复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一项改造手段。
关键词:监狱、罪犯、罪犯心理、心理矫正、罪犯心理矫正罪犯。
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一、罪犯心理矫治概述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就其数量而言,他们在人类社会中只占极少数,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属性。
(一)罪犯心理的成分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的反社会性依然存在,而由于受到环境的极大限制,他们的这种性质不能够从行为上表现出来,也不允许他们表现出来。
于是,在心理极端不平衡的作用下,罪犯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反抗”,如不服从干警管教、破坏生产工具、装病逃避劳动改造,甚至是自残或轻生。
还有的也许会在监狱内散布“反社会言论”,以此来表示心中的不满,来抗拒改造。
罪犯的服刑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
它包括罪犯的常态心理、残存的罪犯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
狭义的服刑心理仅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心理,主要指罪犯承受刑罚心理和刑罚执行之下所产生的改造心理。
本文主要指狭义的服刑心理。
罪犯心理就是指刑罚承受者的特殊心理现象,它基本是由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心理等多种心理有机结合而成。
1.常态心理。
罪犯的部分心理仍然是正常人的心理,所以被看成常态心理,它是指罪犯与一般守法公民相同或者相似的心理。
如正常的生理心理需要、人所共有的情感、自尊、兴趣等,这与罪犯的犯罪心理是对立的,也是罪犯接受监管改造,改恶向善的心理基础,干警应以此为动力,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第四条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具体目标包括:适应监狱环境,改变错误认知,疏导消极情绪,矫正不良习惯,发展自控能力,改善人际关系,塑造健全人格等。 〔本文来自亲情健康网〕
(一)协助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男性心理测试
(二)协助心理辅导员收集罪犯对心理矫治工作的反映、意见和要求,报告罪犯心理异常情况;
(三)协助民警开展好罪犯心理疏导工作。
第三章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条 监所应当在罪犯中有计划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向罪犯普及心理学、心理卫生知识,引导罪犯自觉调整心理状态,积极面对改造实际,提高自我教育和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培养罪犯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促进罪犯思想改造,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79号令)等规定,结合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心理矫治专业人员和社会心理学工作者运用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预测与危机干预等一系列活动,准确掌握罪犯心理特征,帮助其正确认识心理问题,改变其不良的认知方式,消除其不良心理及心理障碍,促进其适应改造环境,实现改造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组织体系包括省局主管部门、监所罪犯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监区(分监区)心理辅导员等三个层次。
第六条 省局教育改造处主管全省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罪犯心理与监狱学了解罪犯心理对改造的影响
罪犯心理与监狱学了解罪犯心理对改造的影响罪犯心理与监狱学:了解罪犯心理对改造的影响罪犯心理是指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中、后的心理状态和行为特征。
了解罪犯心理对于监狱系统中的改造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罪犯心理及其对改造的影响,并提供一些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
一、罪犯心理的特点罪犯心理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内源性因素:罪犯心理往往与其个体内在的心理因素密切相关,例如,性格、价值观、心理健康等。
2. 外源性因素:环境、社会因素以及生活经历对罪犯心理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例如,家庭背景、朋友圈、教育水平等。
3. 心理偏差:罪犯常常存在心理偏差,如自我中心、依赖他人、缺乏责任感等。
4. 偏执思维:罪犯心理容易出现偏执思维,常常将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否定他人的观点。
了解罪犯心理的特点有助于监狱系统更好地进行改造工作,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二、罪犯心理对改造的影响罪犯心理的了解对于监狱系统中的改造工作至关重要。
下面是罪犯心理对改造的一些主要影响:1. 制定针对性的改造方案:通过深入了解罪犯的心理特点,监狱系统可以制定更加针对性的改造方案。
通过结合个体心理辅导和心理疏导技巧,帮助罪犯认识到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和后果。
2. 促进罪犯的心理康复:罪犯心理的康复对于改造工作至关重要。
监狱系统可以通过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心理教育等方式,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提升他们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3. 重建罪犯的社会认同感:罪犯在犯罪后常常会受到社会的排斥和歧视,导致他们产生自卑、无助的心态。
了解罪犯的心理,监狱系统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和社会融入培训,帮助罪犯重建自信和社会认同感。
4. 预防再犯率的降低:通过深入了解罪犯心理,监狱系统可以制定更加科学有效的改造策略,并提供相应的心理支持。
这不仅有利于罪犯成功改造,也能有效降低再犯率。
三、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了解罪犯心理对改造的影响之后,以下是一些改造罪犯的有效方法:1. 心理辅导和疏导:罪犯常常有很多心理问题,需要专业的心理辅导和疏导。
监狱管理中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现状及对策
案例分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江苏某监狱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 如,一些罪犯对心理矫治持有怀疑态度,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惩罚,不配合治疗; 一些心理咨询师在面对罪犯时缺乏有效沟通技巧,导致矫治效果不佳;同时,监 狱管理人员对心理矫治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
对策建议
对策建议
针对江苏某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监狱应加大对罪犯心理矫治的宣传力度,让罪犯认识到心 理矫治的重要性,从而主动参与治疗。
三、对策提出
3.加强专业培训:针对专业人员缺乏的问题,监狱应该加强专业培训,提高 工作人员的心理矫治能力。可以邀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为工作人员进 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三、对策提出
4.多元化矫治手段:针对矫治手段单一的问题,监狱应该采取多元化的矫治 手段,满足不同罪犯的心理需求。例如,可以采取团体辅导、个案辅导等多种方 式,以及引入心理剧、心理游戏等趣味性强的心理矫治方法,提高罪犯参与度和 矫治效果。
思考与总结
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不仅仅是改变罪犯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建立积 极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以更好地融入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矫治师需要具备丰 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灵活运用各种心理矫治方法。同时,矫治师还需要具 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共情能力,以建立良好的治疗关系,增强矫治效果。
思考与总结
二、问题分析
1.有效性不足:目前,许多监狱的心理矫治工作存在有效性不足的问题。一 方面,专业人员缺乏,导致心理矫治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受到影响;另一方面, 矫治手段单一,不能满足不同罪犯的心理需求,从而影响心理矫治的效果。
二、问题分析
2.落实情况差:在一些监狱中,心理矫治工作往往停留在表面,没有得到真 正的落实。例如,有些监狱的心理咨询机构只是形同虚设,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有些监狱的心理治疗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导致效果不佳。
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总结
2024年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总结一、引言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以来,犯罪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犯罪的发生对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都造成巨大的伤害。
为保护社会安全和促进罪犯的改造,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2024年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
二、总体情况2024年我国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监狱系统逐渐完善了心理矫治机构和措施。
与此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监狱心理矫治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三、心理矫治机构的建设在2024年,我国监狱系统大力投入建设了一系列心理矫治机构。
这些机构分布在各地监狱,提供了心理矫治服务。
机构的建设使得监狱系统的矫治工作具备了更好的条件和手段。
四、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2024年,我国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积极开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个案工作:根据不同犯罪类型和个人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治计划。
通过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等手段,切实解决罪犯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改变不良的心理和行为习惯。
2. 集体活动:组织罪犯参加各种心理矫治活动,如心理健康讲座、心理辅导班等。
通过这些集体活动,加强罪犯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培养积极的心理氛围。
3. 社会融入:促使罪犯重返社会,重新融入社会生活。
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适应训练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增强他们对社会的认同感。
4. 家庭关注:关注罪犯的家庭问题,鼓励罪犯与家人进行交流和互动。
开展家庭心理矫治工作,帮助罪犯与家人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为其回归家庭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成效与问题在2024年的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效。
首先,通过心理矫治工作,不少罪犯实现了良好的心理改变,逐步认清自己的错误,表达悔意。
其次,监狱系统加大了心理矫治师的培养力度,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为心理矫治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支持。
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浅谈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在新时期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因为,始终坚持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因素;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是当前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
所以要求我们进一步端正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做到以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中心,进而全面提高监狱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一、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主要方法当前监狱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理清思路,探求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和方法。
(一)首先要确立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当前,监狱在功能结构上表现为既是执行刑罚的国家机关,又是企业单位,也是一个小社会。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特别是伴随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监的推进,监狱功能的多元化导致监狱工作重心偏离,增加了监狱的运行难度,削弱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严重影响了改造质量的提高,降低了监狱的行刑效益。
从本质上讲,监狱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正确执行刑罚,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
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的基本功能。
监狱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强化惩罚和改造的功能,才能最终实现“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宗旨。
因此,打破传统监狱体制,实行监、企、社分离,确立教育改造工作的核心地位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提高教育改造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罪犯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才能实现“要我改造”向“我要改造”的过渡,才能有效地提高改造质量。
如果只把罪犯当成被改造者,而不促使其由被迫改造的客体地位向自觉改造的主体地位转化,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就不会提高。
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确立罪犯在教育改造中的主体地位的理念,尊重罪犯人格,真正把他们当人看待,把他们作为犯了罪的公民对待,激励他们悔改向上,告别昨天,奔向明天。
这样,教育改造工作就必然事半功倍,改造成效显著。
(三)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大教育格局当前及今后教育改造工作,在坚持“改造人、教育人、挽救人”的大前提下,必须拓宽教育思路,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开放式、柔性化的大教育格局。
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四川遂宁市大英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建成
在《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健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心理服务网络,在公安监管场所、监狱、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等场所等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成立危机干预专家组,对系统内人员和工作对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四川遂宁大英监狱建设心理矫治中心,以“关注心理健康,提高改造质量,进全面发展”为出发点。
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大英监狱也承担着教育、感化、改造罪犯这一特殊使命,在监狱心理矫治工作中,把罪犯转化为具有健全的心智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良好的行为意识支配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让服刑人员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并为社会所容纳的社会合格成员。
阳光心健作为专业心理咨询室建设厂家,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方针指引下,积极践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以专业知识,帮助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社会心理服务系统。
阳光心健根据每一个心理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个性化心理咨询室建设方案。
在大英监狱心理矫治中心建设项目中,阳光心健根据监狱规划特点,为单位制定专业的一站式心理服务方案,配置相应的心理设备器材,提供完善的安装等技术指导服务。
一、情绪宣泄室建设建设心理宣泄室,是为了帮助服刑人员及时疏导心理怨恨,以免他们做出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积极疏导心理压力。
心理宣泄人套装和智能呐喊宣泄仪作为专业情绪发泄设备,可以让宣泄者通过击打、呐喊的形式尽情发泄不良情绪,进而达到心理调节的目的。
★智能呐喊宣泄仪通过呐喊的“人机交互”方式,实时监测宣泄者的发泄情况,宣泄者通过选择不同的宣泄主题,开展针对性的宣泄训练,并提供针对性的智能化正向语音引导、激励。
▲智能呐喊宣泄仪布置一角★心理宣泄人套装可帮助服刑人员通过击打宣泄的方式,分散情绪发泄者的注意力,让宣泄者通过专业的宣泄设备把内心深处压抑的情绪畅快的发泄出来,具有非常好的心理疏导作用。
▲宣泄人布置展示一角二、心理放松室建设心理放松室作为咨询放松的场所,辅助心理咨询师帮助服刑人员进行放松减压,改善咨询者产生的焦虑、紧张心理,帮助其释放心理压力,缓解身心疲劳,从而达到心理放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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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系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何玮俊王根荣当前,监狱押犯构成发生了明显变化,监狱在押犯的心理状况出现了许多新变化新特点,既给监管改造增加了难度,又给监狱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在准确把握和遵循罪犯改造规律的基础上,及时转变教育改造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效提高改造质量,提出了新的课题。
因此,研究分析当前监狱押犯的心理状况,极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同时,运用心理矫治的方法,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等各种消极心理,成正确的是非观和健康个性品质,促进思想转变,已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具体要求之一,罪犯心理健康程度也成为评价监狱行刑效益的重要标准。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对监狱如何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进行了认真调研,并探求相应对策举措。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主要心理及成因根据对调查情况的分析归纳,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具有积极意义的常态心理所谓常态心理,即与普通公民一样,具有能动性、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特点和人之常情。
罪犯犯罪心理的形成过程,就是常态心理与不良犯罪心理的相互斗争的过程,由于其不良犯罪心理占了主导地位而压倒了其常态心理才陷入犯罪泥坑。
当罪犯投入监1狱服刑改造后,其常态心理并未完全泯灭, 这是绝大多数罪犯可 以被改造好的基础。
罪犯的主要常态心理有:(1) 后悔心理。
这种心理较多地在认罪服法、知罪悔改的负罪感,并借助监狱的人生观、 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 知,良心受到自责。
如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罪犯曾为妻子的 生活处境和前途着想,主动提出过离婚请求, 更多的罪犯向亲人 表示要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知错即改,是一种应当肯定的积极 态度,也是人情常态。
(2) 需求心理。
人都有自己的需要,这种内在需要是个体心理活动的原动力。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生理 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曾经,罪犯身上所表现的不正当的畸形需要, 即与社会规范和社会发展格格不入、有害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心理需要、导致了他们的犯 罪,但在其服刑改造的环境中, 畸形需要受到遏制后, 要倾向依然存在,罪犯会自觉不自觉地不断改变和调整自己的需 要结构,良性需要逐渐扩大, 终于成为需要结构的主体, 并且越来越使罪犯本身的心理活动形成定向的自我控制能力, 追求良性 的自我目标。
如在调查中我们看到约有半数罪犯希望在监内学得 几门实用技术,只有近 6%的罪犯认为“伙食要好一些”,表明部 分罪犯已从追求享受转为关心自己的前途。
(3) 自尊心理。
人的自尊需要,主要表现在人格受到尊重和自我价值得到实现这两个方面。
人都有自尊心理,自尊心是激 2罪犯身上得到体现。
他们自感悔对父母、妻子及儿女,有沉重的萌发了良 因人的需发一个人内在潜力和上进心的驱动力。
心理学认为,自卑感明显的人,其自尊心也越强。
罪犯因认识到自己的罪错,感到自己的人生有了污点,难以抬起头来做人,自卑感十分明显,其实,这种自卑感正是人所共有的自尊自爱心理的一种反映,只不过它在部分罪犯身上,将这一正常的积极心理,以消极的变态形式表现出来。
自卑感掩饰下的自尊心理,使罪犯对人格是否受到尊重更为敏感,也更潜在着欲激发自我来实现自我价值重新做人的愿望。
(4)公平心理。
这一心理的社会属性特别明显,也是衍生和刺激其他许多心理活动发生的主要因素。
服刑改造的罪犯要求政府对所有罪犯都一视同仁,处理问题一碗水端正,减刑机会人人均等。
罪犯能从过去的偷盗抢骗、为非作恶,到现在懂得要讲公平,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一种进步,也是罪犯常态心理的回归。
能有众多的罪犯关注公平这一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意义,无论是在对罪犯自身改造或监狱执法工作,都是件好事。
2、具有消极意义的罪犯心理所谓罪犯心理,主要是指罪犯原有的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顽固性的、支配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反社会意识,即其犯罪心理结构在监管改造期间表现在心理上的新的矛盾冲突,及法律地位、周围环境、生活方式、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不相适应等。
简单的说,罪犯心理是其犯罪心理在新的条件下的延伸和继续。
罪犯身上原来支配其实施犯罪的心理结构虽然受到打击、挫折、破坏,但不可能立刻消失,以其错误的人生观为核心的认识结构和情感、意志3等心理结构成份尚未得到矫正。
现阶段罪犯心理最主要的有:(1)对立心理。
这些罪犯大多数性格外向,暴躁冲动。
外倾性心理反映在行为上主要是不认罪服判,不服从管教,平时牢(2)逆反心理。
这些罪犯常常会挑剔管教民警的工作方法,稍不合其心意,即将这种心理外化为对改造的抗拒行为。
(3)报复心理。
这些罪犯往往把受法律制裁的原因,错误地归结为社会对其不公平;有时也把家庭的变故如妻子离婚推卸于社会,以在改造场所严重违纪违规、扰乱改造秩序,作为报复社会的一种手段和形式。
(4)混刑心理。
这些罪犯对改造成绩的好坏无所谓,平时劳动不积极,三课学习不认真,小违规较多,“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
(5)悲观心理。
这些罪犯“一朝失足,万念俱灰”,轻者破罐子破摔,不服管教,违规不断,重者欲以自杀等极端行为逃避服刑改造现实。
(6)投机心理。
这些罪犯善以虚假、欺骗的行为获取管教民警的信任,以歪曲的心理冀求改造“捷径”,认识观市侩、庸俗、不信政策宁信“手段”。
(7)“关系”心理。
这些罪犯热衷于在监内宣扬地域观念,拉“老乡”关系,拉帮结伙。
这种心理下出现的违规行为已突显为监管安全的一大隐患。
(8)“自慰”心理。
这些罪犯为填补内心的空虚或转嫁来自4改造家庭挫折的痛苦、郁闷、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发泄性行为,寻求“刺激”获得精神“自慰3、具有阶段性特点的罪犯心理罪犯在其改造过程中会有明显的变化,反映出阶段性的特点。
例如:(1)新入监短刑不认罪服法的心理。
短刑犯的罪责感相对较弱,不少人认为自己是轻罪重判,认为自己的“一丁点”事儿被公安机关抓住是自己运气不好,因此在入监初期难以端正认罪服法的态度。
(2)刑期较长的罪犯的幻想心理。
刑期在5年以上的罪犯有不少在入监初期因对改判寄予过很大幻想,这种心理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程度上暂时缓解其悲观颓废的情绪状态,但一旦幻想破灭,例如申诉被驳回、长时间未接到答复或根本就没有找出申诉的理由,就会使悲观绝望心理故态复萌,并有所加剧。
(3)刑释前罪犯的放纵心理。
这种放纵心理即为“自我宽容心理”,刑释前罪犯中普遍存在这种心理。
刑释之前,一般为接到最后一份减刑裁定书或余刑剩下不足3个月时,监规纪律甚或刑罚的威慑作用对其心理压力减弱,加上此时可以不再参加文化技术学习或监区常对这类罪犯进行工种岗位调动,使其明显感到“船到码头车到站”,因而放松改造。
在调查中发现,刑释前罪犯在3个月内的违规人数比例较高。
4、具有个体特点的罪犯心理罪犯心理学认为,罪犯的心理因素远比正常人来得更复杂,5况、性格特征,都会在不同的时间和环境条件下, 成为其心理因 素是主要方面,从而主导其行为。
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了目前 在监内比较突出的几类个体心理状况:(1) 青少年罪犯的盲从心理。
青少年罪犯的这种心理,主与,共同违规。
(2) 青少年罪犯的“情感脐带”心理。
这种心理主要表现在青少年在强烈的后悔感中担心失去家庭关爱或亲情的割裂, 度悲观,不仅破罐子破摔,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3) 老年犯的偏执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人心胸狭隘,敏感多疑,固执己见,冥顽不化,多属人格障碍和生理障碍的综合障 碍型。
(4) 职务犯罪罪犯的失落心理。
这些罪犯由于地位身份的变化落差较大,“角色”转换较难,现实感较弱,失落心理明显, 最主要的外化表现是对监狱民警的教育管理逆反心理较强, 规纪律的抵触性较大,对改造和生活条件有不切实际的想法和要 求,牢骚不满较多。
经认真分析,以上各种罪犯心理的主要成因在于:罪犯缺少应有的法制观念, 对自身犯罪危害没有较好的行刑关系主客体之间矛盾对立突出; 罪犯的犯罪心理因素在服刑期间有一定的持续性,其犯6 罪犯的文化程度、年龄、捕前职业经历和家庭背景,以及身体状要导致其出现两类违规:是不辨是非,模仿他人;二是盲从参对监认识,存在强烈的反社会意识和根深蒂固的行为恶习,导致监狱罪心理结构仍属于罪犯心理结构的主体和基础;缺乏正确和明确的人生目标,畸形需要尚作为其行为的内驱力,留恋犯罪生涯和糜烂生活;罪犯家庭变故和家庭困难明显增多,如罪犯的家庭问题:父母年老体弱、家庭经济贫困、子女抚养就学困难、亲人陆续病故、妻子弃家离异等,最能直接影响罪犯的改造情绪和改造态度;社会风气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如不正确的市场经济观念,社会道德规范的弱化; 同时,当社会新的信息与罪犯头脑中原存信息产生冲突,引起罪犯心理上的不平衡性,引发消极对抗心理和行为;精神空虚,无所寄托;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和侥幸心理;青少年罪犯生活经历短、社会经验缺乏、辨别能力差;模仿性强,思想较为活跃,喜欢寻求刺激;缺少独立生活的能力,依赖感较为严重;经历的挫折少,承受能力弱;职务犯罪的罪犯优越感明显,自以为“关系网”、能量大;老年犯疾病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差,思想负担比其他罪犯要多,生理和心理障碍就严重。
、努力创新方法和载体,构建罪犯心理矫治的有效系统全国监狱“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就是要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同时,也把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作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我们必须以7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罪犯心理矫治的方法和载体,努力构建符合罪犯改造规律,又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罪犯心理矫治系统。
结合工作实际及调查分析的具体情况,我们形成了一些工作思路和对策举措。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区别性原则。
指要充分认识罪犯心理的个体特点和不同成因,因人制宜,加强个别矫治教育。
二是整体性原则。
指要有整体观念,全面调查,系统分析,既要重视心理诸因素的内在联系,又要考虑心理、生理及社会因素的相互制约和影响。
二是疏导原则。
要做耐心细致的教育开导和说服工作,循序渐进,切忌急躁和急于求成,防止“替蝶破茧”,适得其反。
四是坚持性原则。
指要充分认识心理矫治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对心理障碍的矫治问题树立坚持不懈、不怕困难、不怕反复的决心和信心。
五是艺术性原则。
指要通晓心理教育理论和技巧,善于运用艺术性的教育、交流和疏导手段。
六是科学性原则。
指要在心理矫治过程中综合运用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医疗等各种方法。
(二)罪犯心理矫治的可操作性对策1、坚持发挥刑罚惩罚手段对罪犯心理的矫正效用。
执行刑罚效用是有效地进行心理矫正的必要前提。
其心理效用主要表现在:一是震慑作用。
通过刑罚对罪犯个体和社会群体施加心理压力和心理影响的法律强制手段,给犯罪主体造成一定的心理或生理上的约束,从而从主观上破坏其犯罪心理结构,迫使其抑制、收敛一些不良意念。
二是教育和辨别作用。
如刑罚作为国家对反8社会行为的一种震慑惩罚,能帮助罪犯辨别哪些是被禁止的行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