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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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安[2005]121号附件1

建质安[2005]121号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防止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系指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以直接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系数计算确定的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所必须的费用。

第四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和划拨。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建筑…2004‟640)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详见附表)。

在工程概算未编制的,按附表最高限额取费。

第六条建设单位按标段所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资金,应于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之前一次性存入指定的建设银行专项帐号。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时,应当将建设银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项存款凭证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建设单位提供所需费用的书面承诺”的附件一并提供。

凡未提供专项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安全备案。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存入专项资金后,应将存款凭证复印件交给施工单位。

专项资金存款凭证复印件作为施工单位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凭证之一。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程》(DB29-113-2004)、《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和《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对安全文明施工的投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专项使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1
•【字号】建科教〔2008〕1074号
•【施行日期】2008.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定,为加强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监管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的编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报告编制实施细则》。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现予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细则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
释。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建设材〔2016〕299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建设工程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市建委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台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二类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公示目录2016年6月4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和交通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以下统称“建设工程”)使用各类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下统称“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及市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区管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具体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对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供应、现场使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信息公示。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关于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关于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评选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关于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评
选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津建协字[2009]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发布日期】2009.04.02
【实施日期】2009.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关于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
评选结果的通知
(津建协字[2009]12号)
各会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和市建委的有关工作部署,向建筑市场推荐信誉好、质量好、节能环保好、经营效益好的优秀诚信企业,促进我市建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评选“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

经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审核、评选,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30家企业被评为“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施工企业谦虚谨慎、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先进示范作用。

全市建筑
业企业要以他们为榜样,加大企业改革发展力度,加快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为推进我市城乡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通知
附: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03•【字号】建筑[2008]36号•【施行日期】2007.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市场管理的通知(建筑[2008]36号)各区县建委,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建筑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在市政道桥建设和房屋建筑工程中得到了广泛运用,提高了建设效率和工程质量,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

但是由于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企业数量发展过快,市场竞争加剧,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因素,影响了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市场经济秩序,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为了加强对我市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管理,决定加强商品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准入管理,强化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质量监督,建立商品混凝土和砂浆行业的诚信管理体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准入管理1、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必须在获得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资质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对未取得资质擅自进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的企业,一经发现,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年内不予接收违法企业的资质申请。

2、对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建站设立预审环节。

市建委委托预拌混凝土管理中心对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建站进行预审,提出是否准许建站的意见,作为申请资质的依据。

企业建站选址要符合我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全市混凝土和砂浆企业布局管理的要求。

3、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的资质审批。

企业通过建站预审后,方可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承包资质,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符合资质标准的一律先核准为暂定级,暂定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承揽营业范围与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三级和特种专业工程(限预拌砂浆)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相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建筑[2008]881号)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2007年6月以来,我市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和工程造价结算带来较大影响。

为稳定建筑市场经济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我委印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筑[2008]20号)。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筑[2008]20号文件精神,以及目前建筑市场建筑材料价格波动情况和企业在执行中反映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请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建委建筑业办。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一、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

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的调整方法。

(二)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价格合同。

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合同中约定。

结构海河杯文件

结构海河杯文件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津建协(2007)1 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集团(总)公司、施工企业、会员单位及各相关单位:为完善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创评活动,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结构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等有关规定,经多次调研、讨论并征求部分施工企业(集团)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试行)天津市建筑业协会2007年1月8日天津市建筑“结构海河杯”奖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的创评活动,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和促进企业加强过程控制,不断提高结构工程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中的地基与桩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结构工程,组织评审“结构海河杯”奖项的活动。

第三条建筑“结构海河杯”奖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具体指导下的行业自律行为,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全市“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结构海河杯”奖每年评审一次。

坚持“验评分离”的原则,“结构海河杯”奖的评审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程序标准为前提,由专家组依据《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五条《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由协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城市桥梁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等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

第六条“结构海河杯”奖不设名额限制,凡达到《评审标准》的均可获得此项荣誉。

第七条“结构海河杯”奖评审活动纳入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建筑工程管理)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

津建协[2009]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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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海河杯”(市优)工程的决定
各关联集团(总公司)、获奖企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市优)工程评审工作,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建质安[2005]605号)规定,于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初评组检查推荐、评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审定,且于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最终评选出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工程30项、“海河杯”工程114项,共计144项(见附件)。

现给予表彰。

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保持荣誉,精益求精,再创优质工
程。

附件:1、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奖名单
2、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名单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2009年12月28日
附表1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工程名单(30项)
附表2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工程名单(114项)。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成立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成立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成立

【期刊名称】《建筑经济》
【年(卷),期】1986(000)005
【摘要】<正>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于三月二十日成立。

在成立大会上选举白化岭同志为会长,李振东、朱积生、孙凤宝、项国卿、文瑞仁、王玉田、阎宝增、
于海川等八同志为副会长。

【总页数】1页(P16-16)
【作者】江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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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27•【字号】建筑[2008]8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标准》的通知(建筑[2008]880号)为确保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面、统一、规范、准确、有效,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7号)和《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筑[2008]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信用信息组成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自主评价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四部分。

人员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部分。

(一)企业的基本信息包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注册经济类型、资质年检情况等。

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单位、执业资格类别、级别、专业等。

(二)自主评价信息包括企业概况、经营理念、业绩等,篇幅不超过1000字。

要客观真实,能够全面反映自身的实际信用状况。

(三)良好信用信息主要指省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颁布的获奖信息;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工商、银行、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认证;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等。

(四)不良信用信息按市场主体的行为分为交易、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履约履职和其他六个方面(详见附件《天津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依据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受到的处理情况划分为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

1、下列情形为提示信息:(1)被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记录,但未受到处罚的行为;(2)受到通报、警告、限期整改处罚的行为。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
“海河杯”奖(市优)评审结果的公示
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市优)评审工作业已结束。

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初评组检查推荐、评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审定,评选出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30项、“海河杯”奖110项,共计140项(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在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网站(网址:)公示,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如有异议请于2009年12月11日前向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质量安全部实名反馈。

联系人:李宝田周乃洪
联系电话:23529049
附表:1.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奖名单
2.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名单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2009年11月30日
附表1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工程名单(30项)
附表2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工程名单(110项)。

006“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创优指南共17份)

006“海河杯”奖评审办法(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创优指南共17份)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创优和评优活动。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定名为“海河杯”奖,是本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四条“海河杯”工程的创优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海河杯”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领导下的行业行为。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全市“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海河杯”工程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海河杯”奖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海河杯”工程的评审活动采用“两评一审”制,即初评、复评和评审委员会最终监督审核。

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八条申报“海河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

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九条“海河杯”评审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组成。

第十条“海河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建委主管领导、市建筑业协会、各企业(集团)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是创优、评优活动的领导机构。

评委会通过参与评审和质询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年度“海河杯”工程的初评专家组和复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自独立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

第十二条评审机构的任务:㈠、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㈡、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完成年度评审和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交流经验;㈢、加强评审机构的自身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审定“海河杯”工程质量的评审标准。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0
•【字号】建科[2010]1213号
•【施行日期】2010.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的通知
(建科〔2010〕12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科技含量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145号)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了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申报和评审工作。

经过专家组认真评审,共评出市级工程建设工法101项,现予以公布。

希望各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并及时总结施工经验,继续抓好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施工技术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2009~2010年度天津市建筑业市级工程建设工法目录。

天津市建协质量安全手册-起重机械、临时用电

天津市建协质量安全手册-起重机械、临时用电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2020年11月目 录4.3 起重机械4.5 临时用电1(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备案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需提交的资料①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②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③产品合格证;④制造监督检验证明;⑤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⑥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以下情形不予备案Ø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Ø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Ø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1)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符合要求。

对租赁单位的要求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4.3.1 一般规定安装(拆除)告知(2)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符合要求。

安装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办理告知应提交的资料①备案证明;②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③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④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⑤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⑦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⑧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质名称资质等级承包范围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一级可承担各类起重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4•【字号】津政办发[2006]066号•【施行日期】200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全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06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投资环境,从2005年7月开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天津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54号),全市开展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和规范工作。

目前,脱钩、规范工作基本完成,协会与原主管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基本脱钩,实现了以社团法人方式独立运作,行业协会正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在脱钩工作中,一批行业协会按期高标准完成脱钩规范任务,管理规范,职能到位,特色鲜明,主动为企业服务,深受企业拥护。

同时,在促进全市经济加快发展中,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工商联商会和外地在津企业商会。

为激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等24家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工商联商会、外地在津企业商会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再接再厉,规范运作,加快发展。

全市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认真学习受表彰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提高自身实力,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天津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天津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工作先进行业协会和优秀商会名单(共24家)一、先进行业协会名单(20家)天津市自行车行业协会天津报关协会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天津市建材业协会天津市银行业协会天津市洗染行业协会天津市房地产业协会天津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天津市律师协会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天津市典当同业协会天津市家庭服务业协会天津市交易市场协会天津市建筑业协会天津市养猪业协会天津市医药行业协会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天津市汽车维修汽车用品行业协会二、优秀工商联商会名单(2家)天津市美容美发商会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服装商会三、优秀外地驻津企业商会名单(2家)天津浙江商会天津市福建商会。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津住建设〔2019〕45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津住建设〔2019〕45号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关于发布《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通知
津住建设〔2019〕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关于下达2016年天津市建设系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6〕477号)的要求,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完成了《天津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65-2019,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原《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建科教〔2008〕395号)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由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和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019年7月25日
——结束——。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建筑[2004]1251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建筑[2004]125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管理,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筑[1999]1219号)的要求,决定在今年四季度中开展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工作,并同时开展项目经理网上信用档案的申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含正在申办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含中央驻津企业)中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一、二、三级项目经理,均为此次年检对象。

在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取得除建设部以外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业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也作为此次年检申报对象。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此次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实行简化年检,并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核查项目经理在岗情况及其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行为。

项目经理年检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经理人员基本情况;(二)项目经理在岗情况;(三)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是否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四)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主持或参与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是否发生过越级承包、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五)项目经理在2002—2004年近三年期间参加项目经理继续再教育情况。

天津市建协质量安全手册-质量管理资料

天津市建协质量安全手册-质量管理资料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2020年11月目 录施工试验检测资料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基本规定11、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标准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

各参建单位形成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首先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规定,如果工程合同、设计文件提出更严格要求时,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1、一般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采用本规程所附“津资”统一用表 ,需增加的表格应依据《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管理规程》统一归类。

资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本条强调统一表格,进行记录、收集和整理,如:《规程》未做规定的表格需要增加时也应依据规定,统一格式进行记录、归类、汇总。

2、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不得伪造、涂改和随意抽撤、修改,并与工程进度同步,由多方形成的资料,应各负其责。

本规定强调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严肃性,明确了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形成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并反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的真实情况。

(2)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注明原件存放地,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

(3)实行总承包管理的建筑工程,资料应随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符合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4)工程资料应内容完整、结论明确、签字手续齐全。

3、工程资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并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级人员的职责范围。

(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资料员应负责本项目工程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2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检查内容包含17项。

1、一般规定(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场后验收及见证抽样检验应符合以下规定:a、主要材料(产品)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按批检查记录,验收记录应包括实物检查情况和质量证明文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2013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2013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2013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1.29
•【字号】津建质安[2014]55号
•【施行日期】2014.0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对2013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进行表彰的决定
(津建质安〔2014〕55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3年度我市建设施工企业贯彻市政府《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100号令)、落实《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创评导则》标准,大力推动绿色施工,全面提升了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涌现出一批优秀的文明施工工地。

经企业申报,区、县(集团公司)推荐,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组现场复查,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审核,决定对天津住宅集团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的民园体育场提升改造工程等已完工的24个示范工地和78个市级文明工地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全市建筑业企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为样板,继续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颁发的《绿色施工导则》、《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全面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为我市城市建设
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3年度天津市市级文明工地施工示范工地和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2014年1月29日附件1:2013年度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名单
附件2:2013年度市级文明工地名单。

津建协字[2010]第12号.

津建协字[2010]第12号.

津建协字[2010]第12号关于做好第三十二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准备工作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城建系统群众性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再上新台阶,根据协会全年工作总体安排,拟于近期召开城建系统第三十二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现将会议准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为推动技术进步,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工人参与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发挥每个职工的创造性和聪明才智,进一步推进我行业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再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二、小组注册根据市质协、中建协、中施企协有关文件的要求,2010年推荐的市级以上质量小组统一由各局(集团公司)集中到市建筑业协会注册,时间截止到4月8日(注册表附后)。

凡逾期未注册的小组,不得参加市级以上小组的评选活动。

三、成果的评审发布2010年的质量管理小组成果评审活动,由各公司和各局(集团公司)组织发布。

然后按(附表五)分配的名额择优向建筑业协会推荐,竞选天津市优秀质量管理小组名额,由市建协组织成果发布会产生市级优秀QC小组和推荐竞选国家级的优秀QC小组。

凡未经市建协竞选发布的成果,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级别的评选活动。

四、注意事项:1、4月8日前交注册表(附件一),并做好其他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含成果备份考盘、简装成果资料九份、相关附件)2、城建系统第三十二次质量管理小组代表会议拟于4月中旬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联系电话: 23539796 联系人:吴炳华附件一:天津市各系统重点QC小组注册登记表;附件二:天津市优秀QC小组申报表;附件三:天津市各行业系统2010年度QC小组活动统计表;附件四:2010年度QC小组提质降损活动统计表;附件五:名额分配表。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2010年3月5日附件一:天津市各系统重点QC小组注册登记表(年度)所属系统:市质协注册号附件二:天津市优秀QC小组申报表(年度)所属系统编号附件三:天津市城建系统二○一○年度QC小组活动统计表(自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底止)部门名称(章)编号附件四:二○一○年度QC小组提质降损活动统计表主管部门(章)填表日期月日填表说明:①此报表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填写后报市建协质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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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文件
津建协[2009] 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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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
“金奖海河杯”、“海河杯”(市优)工程的决定
各相关集团(总公司)、获奖企业、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市优)工程评审工作,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建质安[2005]605号)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初评组检查推荐、评审专家组复查、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网站公示,最终评选出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工程30项、“海河杯”工程114项,共计144项(见附件)。

现给予表彰。

望各获奖单位再接再厉,保持荣誉,精益求精,再创优质工程。

附件:1、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奖名单
2、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名单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2009年12月28日
附表1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工程名单(30项)
附表2
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工程名单(11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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