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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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
干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盘政发[2011]19号
【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6.02
【实施日期】2011.06.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人才引进和户籍改革政策文件的通知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盘政发〔201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大引进人才力度,推动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同步发展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和构建和谐盘锦的迫切需要,也是以辽滨沿海经济区为龙头的沿海开发开放实现大发展、快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人口数量与质量并重,积极吸引外地居民、本市农民(农工)和各类人才到我市主城区就业、创业和居住,扩大城市规模,建立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加速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为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引进各类人才创造条件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放宽落户条件
1.在我市主城区购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稳定职业并实际居住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2.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3.持市民政局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单的退伍军人;经人社、教育部门录用的人员,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
4.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落户手续。
5.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户:
--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有证据证明投资5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具有职业技能资格,并在盘锦缴纳三年以上(含三年)社会养老保险人员;
--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在我市就业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曾获得各类国家、省、市级荣誉称号的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转业干部安置人员,职工异地调动人员。
(三)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
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三、鼓励外地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和各类人才向主城区集聚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
在盘锦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外地居民,在未取得户籍前,可办理《居住证》。
持证人员享有就业扶持、社会保险、技能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