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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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于泽东来源:《兰台内外》2020年第10期摘要: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时代背景下,干部人事档案承担着重要的凭证作用,在历次的专项审核工作中发现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现象屡见不鲜,年龄造假问题存在持续久、影响广、危害大的特征,本文从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现象入手,详细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转变思维加强合作,切实营造档案造假“不愿做、不能做、不会做、不敢做”的治理氛围,以有效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的问题。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档案管理新修订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从2018年12月起开始施行,这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重要举措。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但各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屡有发生。

如2018年7月在十九届中央首轮巡视通报中,湖南、宁夏、贵州三省因存在干部档案造假的问题被点名。

个别人员篡改干部人事档案以便获利肆无忌惮,如广东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书记李嘉曾篡改本人档案、河北省石家庄团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个人档案信息全面造假等。

这些造假行为给组织带来了极大的损害,新时代下如何构建干部人事档案治理体系防治档案造假尤其是年龄造假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干部人事档案内涵及年龄造假情况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年龄造假现象普遍具备持续长、影响大、危害强的特征。

经估算,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人数占干部人事档案专项核查人数的10%左右,但在需组织深入调查的核查人数中,因年龄造假人数占到需调查人数的80%。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现象存在着普遍性、持久性、严重性。

其一、普遍性。

干部人事档案年龄造假多有发生,并不局限于某个地域、某类机构,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在全国各地的干部专项审核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多有发生的情况下,而年龄造假更是成为重灾区。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组厅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

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是为了加强政治纪律,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与整顿,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制定的一项严格的政策,旨在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打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本文将对该问题处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落实问题处理办法的具体实施。

一、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认识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干部工作的公正性和干部选任的透明性,影响党和人民对干部工作的评价。

因此,干部人事档案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干部个人的工作、学习、奖惩等情况,不得夹带私人或非法因素。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在干部人事档案中夹带不实、虚假内容或篡改、隐瞒、删除等做法,欺骗党组织和上级领导,违背了党的干部工作制度,严重破坏了组织纪律、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损害了党和人民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和影响性。

二、“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具体内容为了严格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推动整顿干部队伍的政治纪律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建设,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具体内容如下:1.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在组织利用档案时发现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制定处理方案。

2.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审核处理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处理结果。

3. 对涉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干部,应当按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具体处理方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4. 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进行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5. 对已处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记录进行订正或补充,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 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评价中,重点考察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对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干部认真考核,加大惩处力度。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作者:谢碧瑜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5期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料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進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1. 引言干部档案造假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为了获取晋升或保住职位,有些干部可能会故意篡改或伪造个人档案资料。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选拔任用干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原则,损害了党和人民的利益,严重影响了我国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正确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2. 审查与调查面对干部档案造假问题,首先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调查。

各级党组织应成立专门的调查组,对涉嫌造假的干部档案进行全面核实和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法律和调查技能,保证调查的客观、公正和准确性。

3. 追责与处罚一旦确定干部档案造假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进行严肃处罚。

追责的对象不仅包括个别干部,还应包括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对于干部档案造假问题,要采取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严肃追责,同时也要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为干部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公示与公开公示与公开是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的重要环节。

公示被发现造假的干部名单和相关处罚措施,旨在加大震慑力度,树立起严肃处理干部档案造假的风气。

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在党组织内部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宣传,增强社会监督与舆论压力。

5. 审阅与追溯为了解决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对现有档案进行审阅与追溯显得尤为重要。

要建立健全干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存储和保管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发现造假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和补救,并追究相关责任。

6. 制度与机制建设处理干部档案造假问题需要依靠制度与机制建设。

要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明确权责与程序,防范干部档案造假问题的发生。

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7. 个人观点与理解干部档案造假是干扰干部选拔任用的严重问题,其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危害不可小觑。

处理干部档案造假应坚持以法为依据,注重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既要严肃处理,又要关心干部的成长和发展。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

干部档案造假处理原则有以下几点:
根据材料内容和性质的不同,采取补充收集、原件复制、完善手续等方式进行补充和规范。

所有补充和归档的材料,要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如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真实性存疑的,要采取实地调查、物证鉴定、专门认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查不清不放过。

档案造假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要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除了上述提到的处理原则,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反映干部的生平经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为干部考察任用提供重要依据。

如果发现干部档案造假,将会受到严肃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故意为他人篡改档案或者伪造相关材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档案造假中涉及的党员干部,如果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对于档案造假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对于档案造假的单位和部门,将会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总之,对于干部档案造假问题,必须采取严肃态度,从严查处涉及档案造假的相关人员和单位,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式及解决途径_孙红丽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式及解决途径_孙红丽

24一、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形式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渗透各阶层的各方面,造假的手段隐蔽高超,造假的渠道五花八门,造假的形式多种多样。

参与人员从学生、老师到户籍民警、公务人员等均在造假之列;造假材料从姓名、学历、参加工作时间到出生年月均可重新改动。

导致假学生、假干部、假职称、假学历层出不穷,造成有些人的档案“姓名前后不一样”,“参加工作时间越来越长”,“年龄越变越小”,“学历越填越高”等等, 使档案在内容和时间上前后矛盾、面目全非,让人苦不堪言。

1、伪造档案有些人为转干不惜铤而走险,盗用他人的学历材料和毕业证作为自己转干的凭证;有的人学历材料、录聘材料虚假;有的人学历不属于全日制学历,也成为了干部;也有人只有高中学历,利用职务之便,填写相应的转干材料,并伪造虚假的提拔任职材料,也当上了领导干部。

2、涂改档案涂改档案是将原有的记录内容抹去或重新添加,改变档案的真实内容,使之适合行为人的需要。

有些干部为了某种荣誉或者就业机会,想尽一切办法,寻找机会涂改原始档案;有的是在原表格上涂改参加工作时间,出生年月等;有的人将别人的学历材料、职称材料通过涂改和技术加工变为己有。

档案被涂改后,则失去了其原有的真实性,变成虚假的、具有欺骗性的东西。

3、更改档案更改年龄。

在上世纪80、90年代,由于没有联网注册,户籍档案是纸质材料,有些人就钻空子,随意更改年龄。

更改民族。

由于国家教委规定,少数民族考生可享受加分政策,一些并非少数民族考生的家长,为了让子女考学享受照顾投档录取的优惠政策而更改民族。

如:2009年重庆市因一名状元民族身份造假,而公布出了31名高考考生涉嫌民族成分造假的情况。

二、解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措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系到识人辨才的客观性,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关系到干部人事工作的公信力。

如何才能考准考实干部,解决档案造假问题,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最根本的是要从源头抓起,查实核准干部档案信息,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解决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必要制定、实施适当的处理办法。

1、收集有效证据:在初步确认存在档案造假时,应当尽快收集有效证据,例
如持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健康体检记录、学历文凭等,全面梳理可疑的档案项目,确定涉及档案条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加强管理: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调查流程和回复机制,严格规定签单程序,在提交、修改和鉴定等过程中,坚持签字确认制度,并定期检查人事档案的修改、更正以及健康体检回复情况。

3、加强监督:把不断加强个人档案管理的责任职能纳入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
指标,形成有效的部门内部遴选、职称考评等考核方式,以及各种激励措施,为正当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保障和动力。

4、教育宣传:要将预防、消除档案造假行为作为涉及公安业务责任承担和重
要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在管理层、业务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上把它做到纳入教育宣传内容中,让每一位干部都能够牢记:不可以拿虚假档案给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切不可铤而走险,玩弄公安系统。

以上为关于处理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办法,贯彻执行,将有效地解决
这一问题,为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公安机关的发展和提高员额的任务繁重责任打好基础。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关于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行为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10-11-17 第一条为了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及时制止、处理违反《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行为,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为干部人事决策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反《条例》的行为,是指违反《条例》,给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查处,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情节严重案件,须向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或中央组织部报告。

第五条对不按《条例》规定转递干部人事档案造成档案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泄密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对扣留材料或分批转递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六条对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特别是处分材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或留党察看处分,并责令恢复其档案原貌。

第七条对伪造学历、工资、党团、职称、转干、奖励等档案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出并销毁伪造的材料。

第八条对擅自或在他人指使下涂改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干部人事工作岗位,对指使(授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或行政降级处分。

第九条对擅自拍摄、抄录、复制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第十条对擅自向他人泄露、公布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擅自出卖、交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牟取私利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严重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或开除党籍处分。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研究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研究

中文摘要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年龄、工龄、学历和履历造假尤为严重,在中纪委对地方巡视问题总结中,就有15个省份存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不仅仅是干部诚信问题,而且还是权利腐败的表现。

治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利于建设一支诚信、高效、精良的干部管理队伍,加强党的诚信建设,提升党选人用人的公信力,有利于防止权利的滥用,遏制干部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打造一个风清气正的领导班子。

本文以十八大以来部分违纪干部为案例,通过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梳理汇总,总结出目前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现状。

根据部分干部违纪事实,找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内因和外因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对策。

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首先要推进开展领导干部诚信教育;其次要全面推进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最后要建立长效公开监督机制。

关键词:人事管理;人事档案;监督体系;信息公开AbstractThe personnel file fraud have occurred, in cluding age, seniority, qualifications and resume fraud is particularly serious, the Central Commission for Discipline Insp ection of local inspection problem summary, ther e are 15 provinces in the presence of personnel archives fraud. The problem of false records of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s is not only the problem of cadres'integrity, bu t also the m anifestation of corruption. Management of personnel archives fraud, is co nduciv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an honest, efficient and excellent management team, enhance the party m aking use of credibility, to prevent the abuse of power, corruption cont ainment cadres, to create a delicate gas is the leading group.In this paper, since the ei ghteen part of the discipline cadres as a case, through the summary of the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summary, summed up the current status of the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According to the fact that some cadres discipline, find out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cadres and personnel fil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auses of the cadre personnel file fraud,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cadre personnel file fraud.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o solve the personnel file fraud problem fundamentally, first of all to promote the integrity education for leading cadres; secondly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standardized personnel files, and finally to establish long-term public supervision mechanism.Keywords:personnel management;personnel files;supervis ionsystem;Information publicity.目录中文摘要 (I)Abstract ............................................................ I I 绪 论 (5)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5)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6)三、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7)四、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9)第一章 干部人事档案的概念和主要特性 (11)第一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相关概念 (11)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基本概念 (11)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工作内容 (13)三、档案真实性的基本概念 (16)第二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特点和现状 (18)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的主要特点 (18)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 (20)本章小结 (21)第二章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现状及其成因 (23)第一节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现象分析 (23)一、学历信息造假 (23)二、出生日期造假 (24)三、多人团体造假 (25)四、针对漏洞造假 (26)第二节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原因 (26)一、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内在原因 (26)二、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的外在原因 (28)本章小结 (30)第三章 领导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防治及对策 (32)第一节提升领导干部的诚信力 (32)一、建立干部诚信的问责制度 (32)二、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3)三、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 (34)第二节全面推进领导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建设 (35)一、要不断完善领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35)二、要完善领导干部人事制度,严格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晋升 (36)三、要加强领导干部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 (37)第三节建立长效公开监督机制 (38)一、普及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信息化,实行数据化管理 (38)二、推行干部基本信息公开 (38)本章小结 (39)结论 (41)致谢 (42)参考文献 (4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4)绪论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我国的领导干部人事档案是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因为这项工作的内容是所有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的基础,在领导干部人事档案中不仅仅是记载了档案所有人的年龄、学历等每个人的自然情况,其中还记载着关于档案所有人的每次职务晋升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8-01-25 06:29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干部为了个人目的在档案上弄虚作假,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涂改伪造年龄、学历、身份等问题不时出现,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干部档案从严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禁干部档案弄虚作假。

干部档案真实性是干部工作严肃性的基本保证,涂改伪造干部档案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涂改干部档案,严禁在干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以下简称“三龄二历一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

各级干部要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严肃对待个人档案,如实填写有关材料,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二、严格实行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制度。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拟选拔任用干部、交流任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新进干部队伍人员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

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要立即查核,未核准前一律暂缓考察并停止任职、录用程序。

特别要严格执行《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组通字〔2006〕41号) ,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凡已经组织认定而干部本人又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8•【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0•【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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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条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
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第十一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在深入调查核实、仔细甄别鉴定的基础上,必要时听取本人陈述,经集体研究决定。

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行为与“填写不一致”“信息勘误纠正”等情况严格区分开来, 确保处理结果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因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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