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合集下载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问题浅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就是指国家确认的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民事检察权及其行使民事检察权应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一般监督制度”,因此,从法律上讲,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产生与存在有着自身的法理基础,它是权力制衡原则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只要是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因而权力都应被制衡与监督,正如杰弗逊的一句经典之语”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现代社会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制衡与监督,这已成为共识。

在这里我们需要弄清楚一点,那就是权力制衡与监督同审判独立并不是相互排斥的。

不能以”审判独立主要表现在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和审判机关的审理过程与做出的裁判均不应受到干预为由,主张审判权排斥外在监督”。

审判的独立性当然是重要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独立审判排斥外在监督,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应当一视同仁地被监督,不能说其他国家权力可监督,审判权就特殊,就不能监督。

”正常监督和不当干预是两回事,审判独立排斥不当干预,但不能排斥正常监督”。

但即使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达成共识,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还不甚完善,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时序滞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的所有监督形式中最具权威的一种监督形式。

就法律监督的方法或途径而言,民事诉讼法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仅确定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一种。

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监督方式,使检察院即使发现了在审判之前的行为和审判活动中存在错误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及时进行监督、纠正。

”这不仅与许多国家的立法才存在差距,与我国建国初期的立法也是一种倒退”。

正因如此,在实践中极大地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使其法律监督职能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当然无法取得立法者原希望得到的效果,自然对民事诉讼相关活动的监督也就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最新修订要点解读大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是中国法律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司法公正,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最近,《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规则》进行了修订,下面是对最新修订要点的全面解读:一、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力度。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职责,并强调其监督力度要加强,确保司法公正。

二、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员的职责。

根据修订后的规则,民事诉讼检察员要负责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包括接收监督申请、调查核实、作出决定等各个环节,确保监督程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五、明确了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责令改正、提出意见、移送有关机关等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加强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要求检察机关要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和评估活动,为优化民事诉讼环境提供决策参考。

七、加强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对应诉人权益的保护要求,包括对应诉人的隐私保护、对案件信息的保密、对诉讼费用的合理规定等,保障其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规范了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

修订后的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工作的管理和纪律作出了规范,包括工作流程、案件办理时限、职责分工等,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和监督工作的廉洁高效。

九、加强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

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求,要求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加强了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修订后的规则强调了对民事诉讼检察制度的宣传和普及的重要性,要求加强对社会公众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引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

该制度是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概念、起源、目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

一、概念及起源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有关民事活动进行合法性、公正性和及时性的监督。

该制度起源于我国法制的发展进程,是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创新。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首次被法律明确规定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成为法律的一部分。

二、目的和效果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通过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防止和纠正民事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还能够促进司法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增强社会信仰和社会凝聚力。

三、现状及问题目前,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司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推行信息化管理,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措施,不断提高民事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尽管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操作瑕疵,导致民事检察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其次,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活动进行监督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侧重性,容易出现被动和被动作为的情况。

此外,民事检察监督的效果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在一些重大民事案件中,仍然存在舆论关注度偏低、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

四、完善和发展为了弥补上述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和发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首先,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明确民事检察监督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加强法律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其次,应该加强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106条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共有106条,以下是对其进行解读的一些主要内容:
1. 第一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规定。

2. 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商事案件中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对错误、违法的法律文书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要求在特定情况下提出抗诉申请。

3. 第十三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未发生民事诉讼但可能导致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者建议,维护社会稳定。

4. 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公正、拒不执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对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5. 第十九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民政、民事行政等机关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机关的处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错误、违法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6.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民事调解协议的监督职责,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未履行民事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不公正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总的来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公正、合法的司法实践,维护社会稳定。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述(一)民事检察监督的概念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实施和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而行使的检察权遵循的各种法律制度的总称。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XX院监督民事法律的制度,在法律上,我国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指人民XX 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合理性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合理性的法理基础是权力制衡原则。

我们知道无限制的权力可能产生腐败,所以权力应被制衡与监督,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实价值。

(1)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不完善,加之中国法官的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法律人格的形成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中国的传统观点及人情社会的存在,这些原因会引发错判的结果从而影响司法公正,此时需要一种有力的监督和纠错机关及其配套的运行机制。

(2)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在庭前进行实质性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定案时当事人不能参与,再加之会有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诉讼,民事诉讼中会存在不平等的对抗,而检察监督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实现平等的对抗而存在的。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一)立法现状我国目前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宪法》及《人民XX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XX院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人民XX院组织法》规定了XX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实行监督。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XX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分则的中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与操作程序。

第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进一步有章可循,更好地开展工作,最高人民XX院检察委员会在1992年4月18日通过的《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具体参照依据。

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度 进行 完善 。 民事检 察监 督 制度概 述

民事 检察 监督 健全 和完 善是 我们必 须 面对 的现 实 问题 , 是现 实 国情 所 需 。 民事 检 察 监督 制 度 在 我 国第 一步 宪法 中就 已经 确 立 , 社会 主义 法 制 建设 在 过程 中发 挥 了重要 作用 , 现如下 : 表 1 民事 检 察监 督对 民事诉 讼 的当事人 起到 了司 、 法救 济作 用 。有 的 当事 人在诉 讼 中合法 权益 可能 受 到损 害 , 过法 律监 督程 序 由检察 机关提 出抗诉 , 通 使 法 院重新 审 查 其 所 认 定 的案 件 事 实 和 所 适 用 的法 律, 以实现 法律 的正 义价 值 。 2 民事 检察 监督 制度 是确 保 司法 公 正的重要 法 、 律屏 障 。 目前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着 地 方 保 护主 义 、 违
NO . 01 12 0
Ge e M n r No. 7 6
论 民事诉 讼 中 检 察 监 督 制 度 的完 善
程 木 英 郭 旭2
பைடு நூலகம்
(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 1辽 辽宁 大连 16 3 ;、 10 6 2 辽宁省公 安厅 辽 宁 沈 阳 10 3 ) 10 2
摘 要 : 在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逐渐确立的今天 , 民事检察制度 已经是一项必不可少 的法律 监督 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是适 合 中国国情和现 实需要的一项 重要制度 。但是 , 由于现行 法律规定 的不尽完善 ,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 中, 都存在 许多亟须解 决的问题。 因此, 有必要对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进行 完善。 关键词 : 民事检察监 督制度 ; 民事诉讼活 动; 民事抗诉 ; 事后监督 中图分类号 : 9 3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0 8 3 9 ( 0 0 O —o 3 —o I2 ) A 10 - 88 2 1 )1 - 1 3 4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作者:巩一丹任向楠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民事检察监督权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在我国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正当性。

检察监督的范围及于整个诉讼过程,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必然全面介入民事诉讼。

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施存在难以忽视的限制性条件和风险。

为了保障法律监督的科学实施,应当将以抗诉为核心的事后监督作为检察监督制度实施的重点。

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施策略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009-03作者简介:巩一丹(1994-),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任向楠(1991-),女,彝族,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诉讼法学专业。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基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政治基础。

与西方国家权力制约理论相通,绝对的权力会导致恣意。

如果不对审判权加以约束,司法机器将不能有效运作。

在我国,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础和依据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中欲寻求法律的统一适用,需要设立专门的机关来承担监督职能。

与英美法系中检察权从属于行政权不同,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如此一来,它既要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参与诉讼活动,还应须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及执行活动。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中的纠纷通常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争议为前提,大多涉及私权利。

而中国长久以来崇尚集体主义,强调以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为标准。

对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休戚相关,在当代中国努力建设经济社会的背景下,客观上更加需要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权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有着坚实的现实基础。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工作规则。

它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督,确保监督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二)公正监督,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维护公正审判;(三)独立监督,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干涉;(四)全程监督,从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到结案阶段始终进行监督。

第二章监督范围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对以下事项的监督:(一)协助民事诉讼的申请、受理和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二)协助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三)协助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四)其他与民事诉讼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出具法律意见,指导和纠正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二)提出检察建议,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改进;(三)依法提起诉讼,行使监督诉讼权;(四)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和质询;(五)参与案件审查,审查和监督案件资料;(六)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第三章监督程序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发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举报或申请,来进行监督。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听取和了解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监督措施,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积极为其维权,推动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检法冲突监督方式1991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施行,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但近几年来,检法冲突问题严重,由此而引起对检察监督制度存与废的学术讨论,并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和改进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拟对检察监督制度的存在依据、现存问题略陈管见,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历史考察西方国家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建立和演变的。

在资本主义法制史上,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最早建立于刚刚经历资产阶级革命洗礼的法国。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把参与民事诉讼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在此之后,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仿效,普遍建立了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阶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自由竞争经济秩序的形成,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私权自由。

反映在民事诉讼中则体现为实行民事权利处分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自然也限于法律规定的很小的范围。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为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控制,资产阶段要求加强国家职能,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民法三大原则的变化,传统的处分原则也受到冲击。

检察机关对涉及所谓“集体性利益”或“扩散性利益”的民事案件进行干预。

对此英、美及法、日等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的规定。

如今,西方各国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普遍不大,远远没有充分利用一些规范性文件正式赋予它的权利,这表明资产阶级的不动摇私法自治根基的理论,限制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那样“资产者不允许国家干预他们的私人利益,资产者赋予国家权力的多少只限于为保证他们自身的安全和维持竞争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2]在社会主义国家,率先实行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是前苏联。

1923年制定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是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规范性文件。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首先,《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和方式。

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便利原则等。

其中,法定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民事诉讼监督权必须依法而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职权范围。

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正义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遵守法律进行监督,保证程序公正、合法。

便利原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其他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作,为当事人提供便利。

其次,《监督规则》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范围和方式。

监督对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涉案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个人。

监督范围涵盖了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活动,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庭审、提出意见建议、申请复议、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诉等。

此外,《监督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首席检察官对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机关的配合协助责任。

再次,《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权力。

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民事诉讼活动中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关注和干预。

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开展监督活动,也可以依托其他检察机关的协助开展监督工作。

对于发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改正,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启动追诉程序。

同时,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根据需要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最后,《监督规则》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的合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其他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

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

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改进建议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一环,肩负诸多法律监督功能与刑事案件公诉只能,以确保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各项司法工作能够有效衔接、平稳过渡的同时,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司法独立性,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在近些年关于检察院再审制度问题和司法独立问题的舆论影响下,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和自身的司法责任承担问题引发了学术界的极大争议,并快速蔓延到社会舆论层面。

有一部分人认为,现阶段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获得的权力过大,甚至已经威胁到了法院的部分司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司法独立性,应当削减检察院在民事诉讼方面的部分权力。

但也有另外一部分认为,现阶段赋予检察院的权力还不足以满足对司法监督和社会公正的有效保障,应该给予检察院更多权力,践行人民利益之上的宪法精神。

然而,学术上的争议要辩证性看待,讨论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和作用,还需要从检察院在司法体系中的根本定位着手,结合我国社会的基本情况进行讨论。

1.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监督职权的基本依据依据我国现行的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这一司法布局也是造成我国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检察院存在根本性差异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检察院能够在我国境内依法开展检察与司法监督权的根本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关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审判质量也逐步提高。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不同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法律纠纷难以避免,民事审判监督的重要性也变得越来越突显。

民事诉讼监督是一项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实践效率。

为此,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加强了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监督职能,促进了民事司法的公正化和规范化。

一、完善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职责和范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

其中,检察机关应当履行职责,监督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和审判程序的合法性,防止错误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范围覆盖了民事诉讼的全部内容,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阶段等环节。

这不仅增强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性和权益保护能力,也让当事人深刻体会到司法制度建设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二、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检察机关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主要行政机关,在实现监督执法的目标时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流程。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二章第十二条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其中,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书面意见、口头意见、书面纠正意见、办理强制执行程序等方式,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征求意见和发表意见。

同时,监察机关也有权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和追究责任。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确保民事诉讼中各方作为声音平衡,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益,提高民事审判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重视检察机关的作用和保障措施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规则的制定需要重视检察机关的作用和保障措施。

在此,最高检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直接强调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的其他保障措施,如要求各地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监督平台,推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加强对民事诉讼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统计,提高公正审判的高度。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修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维护法律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第三条民事诉讼监督原则:(一)依法监督,在保障民事诉讼公正、合法的前提下,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二)公正监察,不偏不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依法参与,支持法院工作,为司法判决提供法律意见。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判决、裁定类民事案件和调解书等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书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行为审查案件,执行裁判案件以及涉及国家利益的其他民事案件。

第二章诉前监督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预处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进行。

第六条在预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预处理程序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提供协助。

第八条对于调解书、仲裁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诉讼监督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权利、证据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主动参与,发挥检察职能。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口头意见,对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法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惩罚等结果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赔偿、惩罚行为提出异议。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法院创设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监督,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得干扰司法独立。

第四章执行监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裁判的民事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执行裁判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开展过程中,大局部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开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泼,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开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开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那么,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标准或者规那么,制度是一个比拟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局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诉中监督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责。

落实宪法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对中国的法治构建而言意义非凡。

实践中,由于体制机制、人员素质、司法环境等多种原因,司法机关在承担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上,距离民众的期待仍有不小差距,尤其是一些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严重冲击了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适用法律更为细致复杂,从而决定了其更应该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

因此在法治构建的功能上,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诉中监督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的监督,它与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监督并无实质性区别,均是事后监督。

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主体关系中,诉中监督只要真正定位于监督,其并不会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司法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民事诉讼活动,也有一定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集中表现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中。

在民事诉讼立法所构设的监督机制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是其中重要内容,这种监督通常称为“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

二、诉中监督的基本特征根据前述定义,可以将诉中监督的主要特征解析如下:(一)时间上的过程性顾名思义,诉中监督非常鲜明地凸显出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的时间阶段性,发生在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这种时间上的过程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是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监督和诉后监督的重要标志。

广义上的诉中监督包括三种形态:一是诉前监督的继续延伸,二是单纯的诉中监督,三是诉中监督向诉后监督的演化;狭义上的诉中监督仅指上述第二种情形,也就是单纯的诉中监督,这种诉中监督既非渊源于诉前监督,也不延伸于诉后监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新旧对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对198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行使监督权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的一次重大修订。

新规则在保留旧规定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对监督程序作了全面完善和创新,以更好地适应现代民事诉讼的需要。

下面,我们将对新旧规则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主要变化。

首先,新规则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权限和方式。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包括公益诉讼、特定程序监督、重大案件监督等,而旧规定只是概括性地规定了监督的范围。

新规则还详细列举了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和方式,如提出监督意见、参与庭审、提起抗诉等。

这些明确规定的出台,使得监督职权更加具体化和操作性更强。

其次,新规则加强了检察院对诉讼程序的监督。

它规定了检察院对案件征证、调解、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要求,旨在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而旧规定对这些环节只是作了简单的规定,缺乏具体的要求。

这样的完善和细化,使得监督工作更加有依据和针对性。

第三,新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的监督程序。

它规定了监督过程的相关要求,包括监督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要求,对相关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规则对监督程序只是作了简单的说明,不够具体和系统。

新规则的明确规定,使得监督程序更加有序和规范。

最后,新规则加大了对监督结果的追责力度。

在新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及时反馈监督结果给相关诉讼参与人,并受理其对监督结果的申诉。

此外,新规则规定了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监督职务犯罪的挂牌督办和追责问责的力度。

这些措施的出台,为进一步确保监督结果的质量和效果提供了很大的保障。

总之,新《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旧规定在监督权限和方式、对诉讼程序的监督、监督程序的规定以及对监督结果的追责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新规则的出台,为有效维护民事诉讼的公正和合法性,提高司法质量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具有启动再审程序或纠正 违法行为的建议权,但不 具有阻止原判决、裁定执 行的效力。
移送涉嫌职务 犯罪线索的…
具有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或 职务犯罪侦查程序的作用 。
0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申请程序
01
02
03
申请条件
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 误,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 申请检察监督。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认 识和意识。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高 监督的广泛性和公正性。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
完善社会监督渠道,如设立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等方式,方便社 会公众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反映问题。
06
总结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 2 3
1. 法律规定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规定较为 笼统,缺乏具体操作规程和标准,导致实践中 难以把握和操作。
2. 观念认识不到位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 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影响了监 督效果。
3. 监督能力不足
一些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对民事诉讼相关知识 掌握不够,监督能力不足,难以有效地开展监 督工作。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2023-11-05
contents
目录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程序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问题 •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完善建议 • 总结
0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就是在民事讼诉活动中以人民检察院为主体而形成的法律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根据特定的民事案件而提起民事诉讼,是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大部分国家从立法的形式上授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权利。

在社会快速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中,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也变得更加活跃,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纠纷也在不断增加,各种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导致办理的困难也在增加,检察机关面临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也开始更加重视民事讼诉中检查监督制度的发展,关于民事检查工作的作用也表现得更加明显。

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介绍
(一)民生监督监督制度的概念
制度就是大家应该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者行动准则,同时也表示在一定的环境中形成的各种规范或者规则,制度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就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范围中统一用来调节人们相互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规章、道德、习惯、以及戒律等的总称,它是由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以及实施机制组成的。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就是指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制度,它主要包括了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作用、地位、监督程序和方式等。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和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样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特点主要包括监督性、强制性以及程序性。

监督性就是检察机关只能够通过法定的方式来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讼诉活动中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并不能对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的实体纠纷进行裁判。

检察机关只是一个监督者的身份,当事人双方在进行民事讼诉活动时还是根据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平等对抗的模式来进行的。

我国宪法给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也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只是民事讼诉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者。

强制性表现为民事检查监督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来监督民事讼诉活动,这是一种专门和法定的权利,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强制性。

程序性是指民事检查监督并没有权利对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裁判,只有引起相关法律程序的程序性权利,所以民事检查监
督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性,同时这也是和其他国家法律的最大区别。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让独立审判原则受到了影响
如在裁判有误时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让法院再次行使自身的审判权,在抗诉提起之后,虽然检察机关没有代替法院进行审判,但是这个时候法院的审判权行使却是被迫接受,不再是中立和消极的,检察机关其实已经分割了法院部分的审判权,最少是控制了审判的提起权,这个时候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性受到了影响。

另外检察机关通过自身对法院裁判的批判,发起抗诉和再审,就将导致案件徘徊在正确和错误之间,这种情况将会和独立审判原则的实际要求发生一定的冲突,同时也会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原则带去一定的冲击。

(二)让司法公正理念受到一定的误导
检察机关因为不会亲历诉讼,所以他们就没有条件去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公正,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只能够想办法去挖掘和发现客观事实和法院裁判不同的地方,从而去找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地方。

也正是因为这样才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批判引入到了一个客观结果公正的认识误区中,在一定程度上会加深人们对司法不公的错误认识。

(三)让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对抗机制遭到破坏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检查监督制度中存在监督对象的不当性,从而就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时机存在事后性,监督方式存在唯一性,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自身的调查权去收集相关的证据,找出抗诉的切入点,然后出席再审法庭,宣读抗诉书,对裁判有误的地方进行论证。

虽然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纠正裁判的错误,但是如果从找寻抗诉一方当事人的视角来分析的话,它其实已经获得了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不管最终的抗诉结果如何,对于另外一方当事人来讲都是处在一种不公平的地位中,导致诉讼的平等对抗权遭到破坏。

(四)让民事诉讼资源遭到浪费
当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之后,然后进入到再审程序,不仅法院和当事人需要再次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连检察机关也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和资源。

(五)让那些玩弄民事诉讼的人得到了很好的机会
部分诉讼当事人因为一些不正当的动机,比如为了逃避交纳上诉费,因为抗诉再审不收取诉讼费,他们希望能够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持,实现裁判终局的目的,这些诉讼当事人就可能会在原审诉讼中有意隐藏一些证据,不进行辩论,当裁判生效之后再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纠错,最终就会让法律设定的审级变得混乱,让诉讼成本增加,让对方当事人的上诉权被变相的剥夺。

三、加强民事诉讼中检查监督制度建设的意见
(一)立法的建设要不断加强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宪法已经比较明确的对保护国有财产不侵犯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是在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界定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对这方面进行明确,这样才能让检察机关在行使民事公诉权时得到有效的保障。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如何监督民事法律的统一、有效实施等,同时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没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保护社会公益、国家财产以及其他利益方面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这方面活动时显得有心无力。

在司法文件立法还不完善的时候,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通过相关机关部门来联合发布通知,让各级地方机关遵照执行,从而初步建立起民事公诉制度。

(二)明确监督目的
民事检查监督的主要目的就是对法院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审判民事案件进行监督,从而来实现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实体的公正,并不是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监督去实现客观结果的公正。

所以民事检查监督的目的应该为实现程序正义保障下的实体公正,这样也才能为民事检查监督创造出可行的基础。

(三)确定监督对象
在改造监督对象时需要考虑对象本身以及监督标准这样两个问题。

在明确了监督目的之后可以发现,民事检查监督的对象应该是审理行为本身,而不是实体意义方面的裁判行为,只有当抓住了监督法官程序行为之后,才能抓住整个诉讼程序监督的重点。

另外法官的审判行为应该要符合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当法官的行为和作法违反了程序法时就应该要进行监督。

正当和合理的程序规则应该要遵守司法权的特点,也就是裁判者的中立性、被动性、亲历性以及裁判的及时性。

当法规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的程序行为,检察机关就应该要及时依法进行监督纠正。

(四)改善监督方式
检察机关在实际的监督过程中,应该要监督诉讼的整个过程,监督的方式也应该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亲历诉讼、通过观察和调查,确认裁判是否违反制度,然后在提出纠错。

亲历诉讼就是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应该要亲自参与到诉讼中,去了解诉讼中发生的事情,这样才能更好的去发现法官在诉讼中存在的不端和违法行为。

观察调查就是监督人员在参加诉讼时,要仔细观察法官在诉讼中的程序职能活动,做好记录,接受当事人双方因为法官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控告,通过自身的调查去收集相关的证据,这样才能为监督纠错做好良好的准备。

确认违法就是如果在诉讼中检察官发现法官存在程序不当行为,就应该依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对于可能会对公正裁判产生影响的行为要及时作出确认。

提出纠错就是如果
在确认了法官的违法行为后就要及时制作纠正违反通知书送交法院,最终由法院来决定是否进行纠错。

(五)监督时机要及时和适当
监督时机应该是事中性,可以分成发现时机和提起时机。

发现时机就是监督人员应该在什么时间去发现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提起时机就是监督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该在什么时间提起纠错的意见。

检查人员可以在法官审理的过程中去发现,当发现法官的违法行为时就应该要及时提起监督。

(六)建立完善的监督保障机制
民事检查监督的保障机制可以分成知情保障以及后果保障。

知情保障就是检察官在监督法官民事审判行为时应该要了解法官审判行为的真实情况的保证措施。

为了让检察官的知悉权得到有效保证,法官应该要将诉讼的整个过程展示给检察官。

后果保障就是当检察官提出纠正意见后,被监督的法官所在法院应该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的答复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虽然现阶段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制度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事检查监督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应该要加强对民事检查监督制度的研究,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补充,这样才能让我国民事检查监督得到更高的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