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政府发布)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共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市区布点方案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报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向社会公布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规定从事预拌砂浆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质量合格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100%。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等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九条市区建成区内所有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鼓励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干拌砂浆。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砂浆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砂浆累计使用量不超过 100 吨的;(四)其他特殊情形的。
农村居民自建住宅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可不申请核实。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符合《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和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废水排放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预拌砂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砂浆的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石灰、砂、粉煤灰、外加剂等原材料按一定比例,在工厂内预先混合均匀,通过专用运输车运输至施工现场,现场无需再进行配制的干混砂浆。
第三条预拌砂浆的使用应遵循“规范使用、质量第一、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质量管理第五条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生产。
第六条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的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八条预拌砂浆出厂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产品质量下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采购预拌砂浆时,应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使用预拌砂浆前,应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预拌砂浆的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预拌砂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要点等。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做好预拌砂浆的施工记录,包括原材料、施工过程、质量检验结果等。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预拌砂浆施工的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中毒、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提升工程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规划、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鼓励发展干混砂浆。
第四条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利用工业废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市住建部门分别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监管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贵做好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有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六条市工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预拌砂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预拌砂浆专项规划,并尽量选址在现有混凝土搅拌站等工业企业厂区内。
第四章生产与运输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同时配置必要的储存和运输设施,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进行生产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颁发的试验室合格证后,应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取得专项资质,并在正式投产前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未取得专项资质和备案登记证书的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砂浆产品。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怀化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在确保质量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预拌砂浆合理使用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等固体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垃圾,以减少对天然矿产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建筑垃圾等制成的再生骨料应符合GB/T 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和JGJ/T 240—2011《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市工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登记备案以及产品目录,同时负责会同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做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住建部门负责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并会同市住建部门、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划布局第十条市工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序竞争、有利环保、科学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怀化市预拌砂浆布局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治理水平,依照《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8〕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8〕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形,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治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治理(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治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组织实施,托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依照现行资质治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年度考核等具体事宜。
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治理局进行审核。
(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治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治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舞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
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治理登录手续。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为规范我省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发展,提升管理和服务⽔平,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登记表》2017年6⽉26⽇附件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暂⾏)为了促进预拌砂浆⾏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贯彻落实《关于进⼀步做好城市禁⽌现场搅拌砂浆⼯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泥管理规定》(河南省⼈民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程⾏动计划重点⼯作部门分⼯⽅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产的、⽤于⼀般⼯业与民⽤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程及其他特种⽤途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产企业是指在本省⾏政区域内具备满⾜预拌砂浆⽣产要求的场所,符合预拌砂浆⽣产⼯艺基本条件,依法注册登记,⽣产预拌砂浆产品的企业。
第⼆条河南省散装⽔泥办公室组织实施全省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散装⽔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政区域内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审核及⽇常管理⼯作。
第三条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产企业应当符合河南省预拌砂浆⽣产企业备案的基本条件,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四条预拌砂浆⽣产企业的备案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预拌⼲混砂浆⽣产企业年设计⽣产能⼒⼤于等于30 万吨;其中设⽴在县及县级市的年设计⽣产能⼒⼤于等于20 万吨。
(⼆)具有企业法⼈⼯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02•【字号】粤建散〔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2日以粤建散〔2016〕151号发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确保预拌砂浆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在负责散装水泥管理的机构(下称“主管机构”)备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项目的砌筑、抹灰、地面和防水等湿拌砂浆或干混普通砂浆。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是指拥有满足预拌砂浆生产要求的人员、设备和场所,具备预拌砂浆生产工艺基本条件,符合当地行业发展规划,能按预拌砂浆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经工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设施设备、试验室配置、生产经营等进行存档备查、公告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在主管机构备案。
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照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相关生产技术要求,积极引导预拌砂浆生产建设,指导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办理备案。
第六条办理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见附件一);(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见附件二);(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采用网上备案,在“广东省散装水泥发展应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上操作完成。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最新版】
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管理,推进建筑施工现代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级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环保和市容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产业政策、城乡建设规划、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市场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全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
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先经市主管部门登记,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及技术规范组织生产,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预拌砂浆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市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物或专用运输、存储设备,不得生产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预拌砂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纸袋、编织袋包装的砂浆产品。
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在每季度开始5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发放、运输计量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计量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预拌砂浆的,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二条鼓励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生产预拌砂浆。
第十三条除以下工程外,在本市行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需要使用砂浆的,必须使用预拌砂浆:(一)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二)紧急抢险救灾工程;(三)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8日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中心城区内(含袁州区、宜阳新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干混砂浆(含特种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也称为干拌砂浆。
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成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最终实现机械喷涂砂浆上墙。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6〕4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6日南阳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发展散装水泥,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文明施工水平,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令二OO四年第五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豫政办〔2014〕53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建建〔2014〕8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销售、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规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搅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实施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并予以落实;(二)协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对预拌砂浆企业运输车辆出入市区的服务工作;(三)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四)组织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人员的学习培训,预拌砂浆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为发展预拌砂浆做好宣传推广和服务工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1•【字号】嘉政发[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08)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供合格产品,以保证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二)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各市经贸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将《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工程质量,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监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建立经贸、建设、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即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本区域的推广和应用以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二)编制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预拌砂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避免盲目投资造成资源浪费。
(三)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徐政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4〕2号2014年4月23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范围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四条建立部门工作联动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城乡建设、经信、工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市发改委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环保局负责市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组织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法规,负责预拌砂浆在市区的推广应用及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措施的落实。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4•【字号】濮政〔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5〕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7月14日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按照砂浆组成材料的规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做好协调服务。
第五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加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宣传和应用。
第六条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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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生产
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使用
第二十条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
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兴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考虑因素,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
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