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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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

正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段:第二标段工程

合同编号: __________

发包人: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

承包人:禹城市水利局建筑安装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

承包人:禹城市水利局建筑安装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你单位为本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双方就临邑县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临邑县2014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标段工程

2.工程地点:临邑县宿安乡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德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德国土资发〔2014〕25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5年 5月2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

合同服务期至本项目竣工验收后、完成质量保修期为止

三、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2、工程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国家相关规范及承包人在招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伍佰零三万陆仟玖佰伍拾陆元整(¥5036956.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宋传海。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对工程进行管护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价款调整

1、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超出±5%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材料采购价格按以下方法认定:

参照施工当期的德州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确定,没有的价格以德州市区价格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材料,由发包人认质认价。可调价材料的数量以定额消耗量为准。可调价材料的采购时间以招标人核定的时间为准。

2、合同执行期间,遇工程变更,重新设计时,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工程量重新计量,材料价格参照上述条款确定。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词语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承包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是:临邑县土地整理中心

(2)承包人是:禹城市水利局建筑安装公司

1.2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等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2)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3)核实经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4)审查与控制承包人采用的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必要时申请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专项检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施工材料(设备);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机械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5)要求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环境及地方关系,发包人概不负责。如因施工环境及地方关系造成的停工、窝工,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概不负责。

(6)要求施工单位提交施工月报、日志、检验试验、阶段性验收资料、签证、结算和施工工作报告等资料;

(7)当承包人发生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8)其他权利义务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中关于发包人的相关规定。

4、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1)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5 天内组建项目建设部,相关人员全部到位,并进驻现场,承包人自行协调施工环境及地方关系;

(2)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3)定期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重大事项专项报告;

(4)按合同约定申请支付工程款;

(5)提交施工月报、日志、检验试验、阶段性验收资料、签证、结算和施工工作报告等验收需要的有关资料;配合完成工程审计和资金审计、以及上级部门检查督导或验收等工作。检查督导或验收项目时,承包人自行清理打扫项目区现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诺在合同服务内,看管、维护好各项工程和设备设施,并承担维护维修的全部费用。

(7)承包人有义务与其他标段承包人协调工程进度;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佣人员为其服务。

(8)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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