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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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房地产贷款安全,规范抵押物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上海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三条抵押权人应当依法获取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遵守抵押合同约定,确保抵押物的安全,保证受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开展风险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抵押物安全。

第二章抵押物管理第五条抵押物应当符合抵押法规定的抵押物条件,并具有抵押物的价值。

第六条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抵押物的折扣率和抵押额度。

第七条抵押物应当保持完好无损,若有伤害须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可通过起诉等方式维护抵押物权利。

第八条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等单位应当对抵押物进行保险,并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抵押物的价值。

第三章抵押合同第九条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抵押物的数量、种类、状况、价值及折扣率等内容。

第十条抵押人应当保证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抵押人应当在约定时间内偿还贷款本息,若逾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相关责任第十二条若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者抵押合同,导致贷款违约或者抵押物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市金融管理部门所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抵押合同样本2. 抵押物评估报告模板3. 抵押物保险合同范本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2. 贷款合同:借款人与借贷人之间的书面协议3. 折扣率:抵押物价值与市场价值之比4. 贷款本息:借贷之间的资金利息与本金的合计5. 逾期:借贷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但借款人尚未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评估抵押物时,由于市场行情波动较大,评估结果与实际价值存在差异。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第四章贷款担保相关规定第十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担保方式仅限于借款人个人住房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抵押房产须产权完整,未设定抵押,且与我行位于同一城市。

同一抵押房产只能为一个借款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抵押房产评估不超过二年的,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抵押房产价值,对抵押房产最近一次评估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评估,并以评估价格作为抵押房产价值。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个人房屋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银行有关制度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房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名下房产为抵押,向我行申请用于个人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及其他合规合法用途。

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个人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借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借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8周岁且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

第五条借款条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所在地有常住户口,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或未婚声明);
2、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无不良记录;
3、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有明确贷款用途,且贷款符合相关规定;
5、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房屋抵押;
6、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7、符合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我行抵押贷款同档次期限利率规定执行。

第八条还款方式可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九条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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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21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施行日期】2021.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8月15日以建设部令第98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2017年最新北京房屋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秩序,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进行抵押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设立房地产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市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二章抵押的设定第五条下列房地产,可以依照本办法设立抵押:(一)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或期得权益的房屋(含附属物)。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抵押的房地产。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未设定租赁期限的出租住宅房屋。

(三)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四)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五)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它讼诉保全措施的房地产.(七)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七条以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包括在抵押期限内的新增部分),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以地上房屋抵押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八条以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设定抵押时,须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条以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书面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第十条抵押人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须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之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租赁期满,承租人需继续租赁原房屋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抵押的房地产再设定抵押时,须先征得原抵押权人同意,并应将已设定抵押权状况告知新的抵押权人。

第十二条抵押人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房地产的资产评估报告,抵押权人有权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DOC)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0.8%/月;3、贷款期限:1-12个月;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0.5%,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产评估总值的65%。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市房1994第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市房1994第1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市房1994第1号1994年7月1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交易所,各县(市)、峰峰矿区房地产产权监理(管理)处,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营业部,办事处,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社:为加强房产抵押贷款工作的管理,维护抵押贷款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冀建房(1991)256号文件和市房字(1992)10号文件精神,现将房产抵押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单位和个人,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管理手续,市内三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须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抵押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向交易所申请该房产的价格评估;(二)经评估计价的房屋,由交易所评估部门出具该房产评估计价凭证。

房产评估计价凭证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重新抵押贷款不再作评估计价。

凭证一式两份(抵押人和交易所各一份);(三)抵押权人凭据抵押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评估计价凭证及有关证件,与抵押人签订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四)抵押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须到交易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由交易所出具《邯郸市房产抵押监证书》,经过登记以后,贷款合同方可生效。

抵押人在交易所出具监证书前按贷款额的0.5%交纳抵押管理费(抵押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按贷款额0.4%交纳);(五)房产抵押期间,该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监证书,由抵押权人保管。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保护客户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是指以个人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的贷款业务,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消费支出、房屋购买等目的。

第四条农行在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中,要依法选择合格的借款人,并核实其贷款用途和抵押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风险控制并维护农行的利益。

第二章申请贷款第七条农行要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实其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农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证等相关抵押物证明文件,并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借款金额相符。

第九条农行要为借款人制定还款计划,并与借款人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审批与放款第十条农行要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农行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对借款人及其贷款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第十一条农行要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并告知其相关还款信息以及贷款合同的签署和抵押物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农行要在审批通过后,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将贷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还款与管理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四条借款人如有还款困难,应及时向农行提出申请,农行将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还款方式和时间,帮助借款人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农行应定期监控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要进行催收,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农行的权益。

第十六条农行要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其价值的稳定和有效的担保功能。

第五章处理违约第十七条借款人违约行为包括未按时还款、提供虚假材料、挪用贷款用途等。

第十八条农行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确保农行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农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程进行补充、修订,并经上级机构批准后执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建设部令第98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修正)》(建设部令第98号)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2)第三章房地产抵押合同的订立 (5)第四章房地产抵押登记 (6)第五章抵押房地产的占用与管理 (8)第六章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9)第七章法律责任 (10)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抵押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地上无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在建工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管理办法[1] 3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抵押贷款管理,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房地产作为按期归还贷款的担保,在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抵押物,并优先得到偿还的借款方式;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贷款类业务。

第二章抵押物第四条抵押物是由抵押人(借款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贷款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财产。

第五条下列范围的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已领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产;(二)依照有关规定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已付清预购房款的预购房产。

第六条下列房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所有权有争议的房产;(二)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三)其它依法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第七条以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八条以整体楼宇中的部分房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按抵押房产面积在整体楼宇的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折算出抵押房产在整体楼宇用地(包括基地和附属场地共用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同时作价抵押.第九条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应事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条用银行信用贷款购置的房地产,在没有还清贷款之前,如将该房地产设定抵押权,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方可进行抵押。

第十一条抵押人以其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权时,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

如抵押合同中有涉及承租人权益者,须事先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签订.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以房地产价值中未设置抵押权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受抵押的当事人。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引言: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通过对城市房地产抵押行为的规范和监督,保护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迅速增长。

为了满足人们对住房的需求,购房贷款日益普遍,而抵押贷款是常见的购房贷款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抵押业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给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了风险。

因此,制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抵押申请条件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抵押申请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同时需要
提供充足的抵押物。

其次,借款人必须具备还款能力,包括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三、抵押物评估和估价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抵押物必须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估价。

评估和估价结果将作为抵押贷款的依据,确保借款金额合理且与抵押物价值相匹配。

四、贷款利率和期限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贷款利率和期限的范围。

贷款利率应在合理范围内,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贷款期限应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以确保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五、抵押贷款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要求抵押贷款合同必须明确记录双方权益,并进行公证和备案。

合同中应包括借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期限等相关条款,以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六、抵押贷款使用情况监督。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房抵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动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发展,增强本行贷款业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管理制度及《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抵贷”是指根据自然人申请,以住宅房作为抵押,经本行审批同意,给予申请人最高额授信额度,在该最高额授信额度内,客户可以多次申请用信,并具有明确用途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房抵贷”的贷款用途为个人经营类,一般包括借款人或借款人所控制的经营项目所需生产经营周转、购置生产设备等,不得进行证券或房地产投资、不得购买基金、保险、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以及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准入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
“房抵贷”适用的贷款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主要股东、合伙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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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四条企业申请房地产顺位抵押贷款登记,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合同;(三)房地产权属证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五)贷款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应当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并发放顺位抵押登记证明。

第六条顺位抵押登记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二)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四)顺位抵押的顺序;(五)登记日期和登记编号;(六)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章顺位抵押权的变更和注销第七条顺位抵押权发生变更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顺位抵押权注销的,抵押权人应当自抵押权消灭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文件、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办理顺位抵押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有权撤销登记,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房地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草案,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为规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金融安全和房地产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评估、管理及纠纷解决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抵押登记条件1. 抵押权人应当有保证其债权得到清偿的合法、有效的抵押权。

2. 抵押财产为合法取得并依法登记所有权的房地产。

3. 抵押财产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施工标准和安全保障要求。

4. 抵押财产的房屋需完成保险投保,抵押合同中应当体现保险信息。

第三条抵押登记流程1. 抵押申请人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2.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 抵押登记完成后,发证机关应当在抵押登记证上注明房屋抵押价格、抵押权人和抵押贷款金额等信息。

第四条抵押贷款管理1. 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房屋估价的70%。

2. 抵押贷款使用范围应当合法,抵押权人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贷款用途。

3. 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应当经过书面协议,并在还款期间内按时还款。

4. 抵押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抵押权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抵押评估1. 抵押评估应当经过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2. 抵押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房地产的真实评估价格和评估机构的出具日期等信息。

3. 抵押评估报告应当在登记抵押前提交登记机关核验,并作为抵押登记的依据。

第六条抵押纠纷解决1. 抵押权人与抵押申请人、评估机构等涉及抵押纠纷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进行抵押纠纷解决。

第七条法律法规适用本办法未涉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有关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

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四条、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抵押人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抵押人的资格证明;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抵押物基本状况;其它有关资料。

第五条、抵押率:按抵押物现值最高不超过70%。

第六条、抵押物依法向其相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房屋为抵押物的要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交通运输车辆为抵押物的要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以机器设备及其它物资为抵押物的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属于上述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物品,要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

以上抵押物在有关部门登记的同时,原则上要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证明手续,便于合理合法办理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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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操作,推动贷款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产品定义
房产抵押贷款业务:是指客户因资金周转需求,提供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产抵押担保,我司给予一定额度贷款的业务产品。

第二条产品规格
(一)房产抵押贷款业务要素适用范围定义如下:
1、贷款金额:人民币50万元-1000万元;
2、贷款定价:基准利率%/月;
3、贷款期限:1-12个月;
4、还款方式:执行先息后本还款法,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5、担保措施:红本住宅房产抵押担保。

(二)特别规定:
1、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三个月以内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的按贷款金额一次性收取放款手续费1%;
2、提前还款:贷款发放满一个月,借款人可以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提前还款不退还已收取放款手续费。

第三条基本准入条件
(一)客户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结诉讼。

(二)客户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客户拥有合法产权的未抵押深圳市住宅商品房,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四)客户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具有付息能力,有预期还款资金来源。

第四条业务审批规则
(一)借款主体资格要求
1.为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籍人士),男性年
龄不超过65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3.在中国内地居住或工作,具有连续稳定的收入,未从事非法行业;
4.无不良信用记录;信用报告近2年内没有出现“2”“关注”等不良记录;
5.借款人当前无未结诉讼、无涉及民间借贷。

(二)抵押物要求
1.深圳市合法产权的未抵押商品房,房产登记性质为住宅;
2.房产权利人为个人,公司名下房产不受理;
3.必须产权明确、无法院查封等异常情况,且自房地产证上登记的竣工
日期为准,楼龄不超过30年;
4.对抵押物价值评估可参考正规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参照网络信
息,再结合现场考察综合确定;
5.抵押物的最高抵押率原则上如下:住宅房产评估净值的70%,或住宅房
产评估总值的65%。

(三)其他规定
1.原则上要求办妥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房地产登记证
书》才能发放贷款;
2.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承租人需出具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3.除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外,须追加所抵押房产经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措
施,可要求提前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备用;
4.借款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5.除提供拟抵押房产外,客户应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
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以证明其资产实力。

第五条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受理
1.业务经理接洽业务,根据了解情况,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价,认为符合我
司受理条件,将项目预报风险管理部备案。

2.业务经理根据业务具体情况,参考《申请资料清单》(附件1),收集客
户申请资料。

(二)项目审查
1.业务经理收集齐全资料后,对项目涉及有关主体初查诉讼信息,上报业
务部部门经理审查。

2.业务部门将项目材料报送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对业务部报审材料审
查,分析项目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3.法务部审查项目资料,并通过“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各法院网站、
企业信用网等核查客户法律问题。

4.经审查认为项目不具备操作性,可退回业务部门处理;需要补充资料的,
要求业务经理落实。

(三)尽职调查
1.已通过审查的项目,业务部门协助风险管理部开展尽职调查,并收集相
关证据材料。

主要落实以下情况:
1)调查客户的背景、诉讼、征信记录情况(所提供的征信报告查询时
间不得早于业务审批时点5天);
2)调查客户的就职或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3)调查客户所提供抵押物的情况:
a)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合法性及完整性;
b)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真正市场交易价,可参照的评估价,
规避有价无市的抵押物;
c)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产权状态,可通过房管部门查档了解;
d)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的使用状态,属于自用或出租或空置;
e)拟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属出租状态的,调查承租户类型、租
赁期、租金水平等;
f)风险管理部对抵押物现场考察须拍照取证,必须拍有房产所在
街道或小区、房产所在栋、房产所在楼层、房产内部等照片。

2.业务经理对项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撰写《项目审批表》(附件2),上
报审批。

3.业务经理所提交的《项目审批表》应突出关键问题,明确业务的类型、
贷款金额、期限、用途、费率、业务来源及中介返佣情况、还款方式、担保及控制措施等内容。

(四)项目审批
1.为提高效率,公司实施流程审批方式,相关环节责任人实施独立审批,
并在《项目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1)审批流程:业务经理→业务部部门经理→法务经理→风险经理→风
控总监→公司总经理→集团总经理。

2)审批规则:项目实行逐级上报,任何环节审批人不同意则项目被否
决,流程中止;审批人员均应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对审批意见负
责。

2.流程审批形式:《项目审批表》以电子版通过邮件形式逐级上报,同时
报送纸质申请资料,相关环节审批人在《项目审批表》独立签署意见;
审批流程完成,业务经理打印纸质《项目审批表》,各环节审批人签名确认。

3.已完成审批的项目在实施前,当项目情况发生变更的,需重新审批该项
目;在具体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该项目不得实施操作。

(五)合同签订
1.经审批通过的项目,法务部根据《项目审批表》准备相关合同及法律文
本,并在《合同登记簿》登记合同编号、内容摘要等。

2.《项目审批表》审批意见要求追加签署《房屋租赁合同》,须落实签署。

3.业务经理通知客户并安排签约事项,合同的签署必须双人面签,法务经
理及业务经理对对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负责。

(六)落实担保措施
1.要求办理拟抵押房产委托公证的,公司指定受托人与房产权利人到公证
处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2.按揭专员与房产权利人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
书。

3.对客户所提供的抵押物,在抵押给我司之前已出租的,须落实承租人面
签《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函。

4.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或风险经理收取客户相关材料原件,应第一时间移
交有关管理部门入柜保管。

(七)贷款发放
1.对落实好相关措施的项目,业务经理通知客户按约定支付相关利息、费
用。

2.业务经理填写付款申请书及《项目出款通知单》(附件3),根据公司规
定流程报送审批。

3.出款前,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对客户诉讼信息、房产查档信息再次核查
有无异常。

4.财务人员接到经签批的《项目出款通知单》,收妥相关利息、费用后,
方可安排出款;并在《项目出款通知单》签署处理结果,登记业务台帐。

(八)贷款结清
1.在项目回款前,项目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业务部及风险管理部需核实
情况,填写《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附件4)上报管理层。

2.客户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业务经理填写《贷款结单表》(附件5),报送
财务部、法务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签批;有涉及利息费用减免的,必须经集团总经理审批。

3.业务经理、按揭专员根据《贷款结单表》办理相关抵(质)押注销、退
回所管控客户文件资料等手续,项目终结。

第六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修改及解释工作。

(二)公司针对红本房产抵押业务拟定相关法律合同文本如下:《借款合同》、《项目咨询委托协议》、《抵押担保合同》、《房屋租赁合同》。

(三)附件
【附件1】申请资料清单
【附件2】项目审批表
【附件3】项目出款通知单
【附件4】业务变动情况报备表
【附件5】贷款结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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