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共融法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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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共融法律关系研究【摘要】本文将通过阐述大众媒体监督的发展及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从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视角出发,阐述二者之间的对立统一,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关系的现实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措施,缓解或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且处理好大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中达到和谐共融发展。

【关键词】大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共融;法律关系

一、大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含义

(一)大众媒体监督的含义

大众媒体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传播新闻知识以及相关信息的媒介与载体。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在推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不仅能及时反映情况,传播信息,还能进行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大众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对司法机关及其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具有传播速度快、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大众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指的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其职权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不受任何个人、机关以及团体的干涉,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体现在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司法过程公开,诉讼程序民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二、我国当前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我国大众媒体对司法公正的积极意义

1.促进司法公开透明

在我国,公开审判的原则得到更好的贯彻落实。审判公开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更加公开化和透明化,让大众快速了解审判情况,使法庭审判得到拓展。大众媒体具有传播信息快速及时的特征,它是公开庭审自身所不具有的。同时,大众媒体的报道积极作用体现在许多方面,大众媒体报道有利于增加案件透明度,扩大审判案件的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理念。

2.正确开展舆论导向

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全面参与,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障大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媒体积极主动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展,促进社

会的长治久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大众媒体通过对案件具体生动的报道,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向公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

大众媒体监督能促使广大司法人员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更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大众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促使法官加强自我约束,廉洁执法,文明办案;更加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另外大众媒体监督可使法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避免囿于专业思维而使裁判有失偏颇,司法机关必将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执法队伍。司法与大众媒体作为两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彼此之间存在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阶段,倡导大众媒体监督司法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

(二)我国大众媒体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1.“越权”干预司法

在现实生活中,大众媒体却常常可能成为法庭外的力量,其报道内容可能营造出某种对裁判者产生重大压力的舆论氛围,法庭的肃穆平静可能被大众媒体报道活动所扰乱。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审判,法官都对案件的裁判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判决之前大众

媒体的渲染已经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法官,使他们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的侵害,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大众媒体舆论监督越权,对尚未审理或者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妄下结论,干扰司法、影响司法公正。或者对已经审结的案件乱加评论,不顾司法权威,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2.大众媒体任何不适当的介入,都有可能影响到司法程序的正常运行

如审判前对案件事实的大量披露,审判过程中对控辩双方举证和论辩的轻率表态,都可能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对司法程序造成破坏,从而影响司法公正。由此必然与大众媒体自由发生程度不同的冲突。新闻媒体必须跟随时代的步伐,开拓进取,致力于揭露隐秘事件。较之于新闻媒体的运作,法院审判活动本身是一个以主观认识客观,以已知探求未知的过程。它要有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要受传统的约束,要非常注意判决前对裁判意见的保密。这一差异将会导致一定的冲突。

三、促进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共融法律关系的措施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治化发展现状,为了使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能够和谐共融,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逐渐形成大众媒体监督法制化

当前大众媒体表现的是各负其责、杂乱无章的现状。为了追求观众读者增加曝光率而经常粗制滥造、混淆视听。中国仍没有完整

的针对规范新闻大众媒体行为的法律。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只是概略地提出要“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并未就大众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地位和权利依据给予界定和

肯定。在具体的司法活动运行中缺失明确的法律规定,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将长期存在紧张乃至冲突的关系。媒体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一部分,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但媒体监督如运用不当,也可以妨碍司法公正。因此,应确定媒体监督的法律界限,将司法与大众媒体的关系纳入法制轨道。理顺大众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和确立新闻自由。通过制定相关新闻法律法规,使未来大众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便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建立大众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机制

1.明确大众媒体介入司法的界限和程度

新闻报道应该客观真实。媒体处于中立,不对案件的处理提前下结论,不发表任何评论或意见。坚持新闻的客观性、严肃性、准确性、公正性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对维护当事人个人隐私权、企业、商业秘密权,要尊重司法机关裁决的有效力和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新闻媒体与司法公正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目标:实现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建立和完善两者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2.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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