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汽车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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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 三方汽车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出租方):
法人:XXX 电话: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
乙方(担保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丙方(承租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应丙方申请,同意为甲方、丙方签订的合同号为
的《汽车租赁合同》和《汽车租赁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汽车租赁合同)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作为丙方租车的担保人。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无误解,特订立本保证合同,作为约束三方的依据。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车辆信息、租金、押金、期限、超期计算:
车辆信息:车辆租金:
车辆押金:
租赁期限:从20 年月日时分起至还车结算超期计算:
第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乙方对汽车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承租人没有按照汽车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清偿
有关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各类租金、罚金、违约金、保证金、在保险责任内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在保险责任外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车损折旧费用、车辆停运损失、需垫付的维修费用、甲方的经济损失以及甲方为了挽回经济损失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
第四条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权利义务履行期间(含展期之后)届满之日后半年止。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独立于被保证的汽车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六条乙方保证:除了承租人与汽车出租方变更本合同第一条中约定的车辆信息外,对汽车租赁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七条转让
(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二)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当遵守本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
(三)甲方依法转让汽车租赁合同项下的汽车所有权,保证人继续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保证期间,乙方或承租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或其继承人应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义务由其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承担,或由乙方在30日之内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承担:(一)乙方发生人身或财产重大事故(如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火灾、水灾等);
(二)乙方和丙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如主要财产被冻结、扣押、查封等)有损清偿相关款项和保证能力的;
(三)其它影响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事项。
第九条保证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收入情况说明资料,乙方应如实、准确提供。
第十条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约定或者发生其它严重违约行为;
(二)汽车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甲方有财产损失风险,或者承租人出现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被保证的汽车租赁合同项下所涉及总金额20%的违约金,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补足所受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一)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