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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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2•【文号】环办[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要求如下:一、充分认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的重要性2013年1月,我国部分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雾霾天气,一些大中城市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2年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496个国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及时按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并发布信息,在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受住了严峻考验,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 2013年,我部在全力巩固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已纳入我部2013年重点任务,属于重中之重的工作。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确保第二阶段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十二五”末期实现国务院确定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目标,使空气质量监测与人民群众要求相适应。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进度《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环保重点城市、模范城市在内共116个城市449个监测点位,并要求启动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共3个区域空气质量预警中心建设工作。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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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 or ds :c h i mn e y s y s t e m n o i s e; a i lo f r w r e g en e r a t i n g n o i s e ; n o i s e c o n t r ol
2 0 1 3 年1 目1 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儒| 乒 赫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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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已经完全 可以忽略 了,因此 ,项 目运行后对周边居 民 气 热水锅炉 岛噪声控制效果达到了预期 目标 。 区 的影 响也 就基本不存 在 了,而项 目运行4 年来 ,没有 出现噪声扰 民的投诉 ,也从一个 侧面印证 了这一点 ,燃 参考 文献 : ( 略)
设计 、主要设 备 、检测 和控制 、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 本标 准为首次发布 。 5 . 纺织 染整工 业水 污染物 排放标 准 ( G B 4 2 8 7 — 2 0 1 2 代 替G B
本标准规定 了毛纺工业企业 生产过程 中洗 毛水 污染物排 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 推动经济结构 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引导毛纺 _ r 业牛 产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本标准规定 了水污染物特
本标准规定了袋式除尘工程设计 、施工与安装 、调试 与验 收 、运行 与维护 管理 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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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文字号】环办函[2013]501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3-05-07【生效时间】2013-05-07【关键词】环境认证督查【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三章信息公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企业自行监测分为自承担监测和委托监测。
自承担监测,是指企业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的自行监测;委托监测,是指企业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的自行监测。
第三条【条件保障】企业应当保障开展自行监测的人员、场所、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监测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项目、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装机总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cf9c9a8d69dc5022aaea00a6.png)
环保部2013年81号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保部】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自然生态环境)
![【环保部】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自然生态环境)](https://img.taocdn.com/s3/m/32d774695acfa1c7aa00ccaa.png)
自然生态环境2014-06-05状况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
生态环境质量2012年2,全国生态环境质量“一般”。
2461个县域中,“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346个、1155个、846个、112个和2个。
生态环境质量以“良”和“一般”为主,约占国土面积的67.2%。
生态环境质量“优”和“良”的县域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及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一般”的县域主要分布在华北平原、东北平原西部、内蒙古中部和青藏高原,“较差”和“差”的县域主要分布在西北地区。
(2因遥感解译工作量大,且受数据收集时间所限,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较其他环境要素滞后一年。
)生物多样性在生态系统多样性方面,中国具有地球陆地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其中森林类型212类、竹林36类、灌丛类型113类、草甸77类、荒漠52类。
中国淡水水域生态系统复杂,湿地有近海与海岸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5类,近海有黄海、东海、南海和黑潮流域4个大海洋生态系统,近岸海域分布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河口、海湾、泻湖、岛屿、上升流、海草床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底古森林、海蚀与海积地貌等自然景观和自然遗迹。
在人工生态系统方面,主要有农田生态系统、人工林生态系统、人工湿地生态系统、人工草地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等。
在物种多样性方面,中国拥有高等植物34792种,其中苔藓植物2572种、蕨类2273种、裸子植物244种、被子植物29703种。
此外,几乎拥有温带的全部木本属。
中国约有脊椎动物7516种,其中哺乳类562种、鸟类1269种、爬行类403种、两栖类346种、鱼类4936种。
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共420种,大熊猫、朱鹮、金丝猴、华南虎、扬子鳄等数百种动物为中国所特有。
已查明真菌种类10000多种。
在遗传资源多样性方面,中国有栽培作物528类1339个栽培种,经济树种达1000种以上,中国原产的观赏植物种类达7000种,家养动物576个品种。
企业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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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从2013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以来,要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按照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及生态资源部《关于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联网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7】2032号)要求,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依法依归开展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需要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如何编制一份高质量的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就显得非常重要,下面谈如何编制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一、编制自行监测方案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821-2017)。
二、编制行监测方案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系统设计,全面考虑。
开展自行监测方案设计,应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梳理,考虑全要素、全指标,进行系统性设计。
(2)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监测方案设计时,应针对不同的对象、要素、污染物指标,体现差异性,突出重点,突出环境要素、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
(3)立足当前,适度前瞻。
为了提高可行性,设计监测方案时应立足于当前管理需求和监测现状。
三、自行监测方案内容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四、监测方案制定监测内容中应该包含污染物排放监测、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关键工艺参数监测。
(1)污染物排放监测包含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或无组织)、废水污染物(直接排入环境或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及噪声污染等。
对以上污染物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频次分别制定。
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讲解)
![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80119b3aee06eff9aef807e0.png)
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现予发布《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
国家海洋局局长:2014年3月北京概述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6 900余个,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跨越暖温带、亚热带和热带三个气候带。
入海河流众多,有鸭绿江、辽河、海河、黄河、长江、珠江等1 500余条河流入海。
海洋生物多样性十分丰富,分布有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草床、海岛、海湾、入海河口等多种类型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资源环境为沿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为全面掌握我国管辖海域环境状况,2013年,国家海洋局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入海污染源、海洋功能区、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等开展了监测,布设监测站位8 700余个,获取监测数据250余万个。
2013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海洋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
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15%近岸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约1.8万平方公里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海洋生境退化、环境灾害多发等问题依然突出。
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四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
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1 海洋环境状况1.1 海水1.1.1 海水环境状况2013年夏季,海水中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和化学需氧量等要素的监测结果显示,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依然严重。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2013年空气污染(雾霾)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13b67b273169a4517723a3f0.png)
l 1 j E f t i n g A A, S n o w D D, F i r t z S C. C y a n o b a c t e i r a a n d mi c r o c y s t i n i n t h e
[ 1 2 ] 张志红 , 赵金明 , 蒋颂辉 , 等. 淀 山湖夏秋季微囊 藻毒素一 L R和类毒 素一 A分布状况及其影 响因素 [ J 】 . 卫生研究 , 2 0 0 3 , 3 2 ( 4 ) : 3 1 6 — 3 1 9 . [ 1 3 ] 田大军 , 郑唯榫 , 韦霄 , 等. 淮河 流域某县水体 富营养化及水体 、 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近年来 , 关于淮河流域沿岸 出现癌症高发村时有 报道 , 其 中消化道肿 瘤死亡率达到 2 7 8 / 1 0万 , 是对照 区的 1 . 5 倍[ 6 1 。尽管引起肿瘤的危险因素众多 , 水体污 染仍是重要 的影响因素之一 。而以往研究表 明, 藻类 毒 素与 肝癌 的发病 有关 吲; 新 近 研究 表 明 , 低剂 量 藻毒 素暴露也存在着健康风险 , 显然长期暴露 于饮水 中 藻 毒 素 的潜 在健 康 风 险 和危 害值 得 重视 。 因此 , 应 对 沈丘地 区不 同水体 的藻类及其毒素污染进行长期 、 连 续、 大范 围的监测 , 并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 从而明确藻 类毒素在消化道肿瘤高发 中的作用 。
1 1 1 J aw L t o n L A, E d w a r d s C . P u i r f i c a t i o n o f mi c r o c y s t i n s [ J ] . J C h om r a t o g r A,
2 0 01 . 91 2: 1 91 — 2 0 9.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4608d2e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1.png)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10
•【文号】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1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标准公告
(2013年第21号)
关于批准发布《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纸和纸板尘埃度的测定》等89项国家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标准委
GB 18352.5-2013《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29620-2013《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项国家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大气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大气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https://img.taocdn.com/s3/m/dc9e1697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cb.png)
“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大气污染物浓度逐年下降佚名【期刊名称】《世界环境》【年(卷),期】2016(000)006【总页数】4页(P20-23)【正文语种】中文自从2013年9月,国家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至今实施已经有3年多的时间,从环境监测的污染物数据来看,3年时间过去,京津冀地区的空气质量有何变化?为何大气污染物浓度呈秋冬季高、夏季低的趋势,监测数据如何显示?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情况及“十三五”期间有何规划?近期,我们专访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大气室主任宫正宇。
《大气十条》由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
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μg/m3左右。
目前,《大气十条》已实施3年多时间,空气质量有何改善?宫正宇向记者介绍,从环境监测数据看,2013-2015年,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整体上不断改善,PM2.5、PM10、NO2、SO2和CO年均浓度和超标率逐年下降,2015年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大气PM2.5年均浓度相比2013年分别下降了27.4%、20.9%和27.7%。
大多数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
从监测数据看,2016年1-10月,京津冀区域13个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范围为40.0%-79.5%,平均为61.2%,同比提高6.9个百分点。
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38.8%,其中轻度污染为26.4%,中度污染为7.6%,重度污染为4.0%,严重污染为0.7%。
秦皇岛、张家口、承德等11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衡水、保定2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低于50%。
超标天数中以PM2.5、PM10和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分别占污染总天数的53.2%、11.0%和35.3%,以NO2、SO2和CO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分别占0.4%、0.0%和0.1%。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告
![2013年中国环境状况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c017d87f7fd5360cba1adbc0.png)
《2013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文导读: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治理三项重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201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
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沉着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向好,实现了良好开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大气、水体和土壤污染治理三项重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突出抓好大气污染防治。
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提出了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
文件印发实施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分解落实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大气十条》重点任务部门分工方案,有关部门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十条》的实施细则,与各省(区、市)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25个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落实《大气十条》实施方案。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
建立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和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部际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部门协作配合。
三是加强综合治理。
落实重点行业整治、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机动车污染治理等措施。
四是出台配套政策。
出台了环保电价、专项资金、新能源汽车补贴、油品升级价格等6项配套政策,发布了18项污染物排放标准、9项技术政策、19项技术规范。
五是完善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出台了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文件,实时发布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区”地级及以上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等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等监测数据,并开展空气质量状况排名;新增87个城市具备PM2.5监测能力,于2014年1月1日起发布实时监测数据。
北京、上海及京津冀区域初步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046e5f26a32d7375a4178065.png)
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
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
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
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积极引导。
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
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hj624-2013
![hj624-2013](https://img.taocdn.com/s3/m/20d1c22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7c.png)
hj624-2013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HJ624-2013《地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质量控制规程》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部分,旨在规范地表水和废水监测分析的质量控制工作,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环境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该标准对地表水和废水的取样、保存、运输、分析方法和质量控制进行了详细规定,对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该标准首先对监测分析工作的组织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监测机构的要求、监测人员的要求、监测工作的规划和实施等方面。
只有组织管理规范,监测分析工作才能开展顺利,数据质量才能得到保障。
标准对取样方法和保存要求进行了规定,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样品的保存不受污染,从而保证分析数据的可靠性。
标准还对分析方法和仪器设备的验证和维护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监测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仪器设备的可靠性。
该标准还规定了数据的处理、评价和报告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二篇示例:HJ624-2013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标准,它规定了大气污染源排放标准及监测方法,旨在保护大气环境,维护人民健康。
本文将详细介绍HJ624-2013标准的背景、内容和应用,以及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一、HJ624-2013标准的背景大气污染是当前我国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汽车尾气、工业废气、燃煤和石油等能源的燃烧排放都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加强大气环境治理,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其中就包括了HJ624-2013。
HJ624-2013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大气污染源的排放,监测大气污染物的浓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影响。
这一标准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大气环境治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大气污染源的排放、监测和管理,适用于涉及大气污染源排放的各类单位和有关部门。
2. 排放限值:规定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标准,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环发〔2013〕98号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43bb3ce5172ded630b1cb68e.png)
附件1“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一、目的与依据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保部等《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三、考核原则—7—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各地减排体系建设运行成效。
四、考核内容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包括排污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工作完成率、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等。
(四)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30分)。
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控管理、监督考核情况等。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
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8—(一)各省自评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1)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核查表》(附2)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2d2acdbddccda38366bafa8.png)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
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2013年7月30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3799352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5a1b17e.png)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22•【文号】环办函[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8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2013年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试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29号)和财政部有关要求,我部将于2014年1-3月开展2013年度财政预算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管理”项目列为试点评价项目之一。
此次绩效评价结果将上报财政部,直接影响今后标准项目的申报和预算安排,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配合完成好各项评价任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可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hjbhbz/bzgl/index_1.htm查询)等环保标准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单位承担项目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对工作质量、内容、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尽快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对于2013年新立项项目,凡是尚未按《办法》规定和计划要求开展开题论证工作的单位,务必于2014年1月30日前向我部提交开题论证材料,配合环境保护部标准所于2014年2月28日前完成开题论证工作。
二、请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各一名(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领导),并将名单(附件3)于2014年1月23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标准所备案。
三、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填写各项表格(附件4),于2014年1月23日前将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及电子文件提交环境保护部标准所;2013年新立项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开题论证会纪要(扫描件),2013年已发布标准项目需同时提交项目专家审议会纪要(扫描件)。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3]47号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3]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9d4439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6a.png)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黑环办[2013]47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4月7日附件: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 号),做好我省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2013年)监测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方案,第二阶段要在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即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结果。
二、实施范围城市及监测点位: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各5 个点位。
三、监测点位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为《关于印发国家地表水、环境空气监测网(地级以上城市)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发〔2012〕42 号)中确定的所有国控点位(见附件)。
四、监测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和一氧化碳(CO)等6 项指标。
五、设备技术指标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第二阶段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可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印发的《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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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013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一、环境质量监测 (12)(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12)(二)环境空气监测 (12)(三)酸雨监测 (15)(四)温室气体监测 (16)(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6)(六)地表水水质监测 (16)(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7)(八)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 (18)(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8)(十)声环境质量监测 (19)二、污染源监测 (21)(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21)三、专项监测 (25)(十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5)(十三)“锰三角”地区水质监测 (27)(十四)地表水重金属监测 (27)(十五)生物试点监测 (28)(十六)“十二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29)(十七)“三湖一库”藻类水华预警和应急监测 (30)(十八)入海河流污染物监测 (33)(十九)直排海污染源污染物监测 (34)(二十)北戴河海水浴场监测 (34)(二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35)(二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37)(二十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38)四、环境一号C卫星在轨测试与应用示范(试点) (31)一、环境质量监测(一)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1.监测范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其它地级以上城市共74个城市,496个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SO2、NO-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第二个月的4日前报送上月的城市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结果。
5.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评价6项污染物,并发布AQI指数。
(二)环境空气监测1.常规环境空气监测(1)监测范围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其它地级以上城市。
(2)监测项目SO2、NO2、PM10。
(3)监测时间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环保重点城市报送实时数据和日报数据。
其它地级以上城市仍按现行的数据报送方法,于每月5日前由各省站汇总以现有FTP方式报送。
(5)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现行标准评价3项污染物,并发布API指数。
2.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第一批区域(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共31个。
(2)监测项目SO2、NO2和PM10连续在线监测。
(3)监测时间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3.空气背景监测(1)监测范围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站,共14个。
(2)监测项目山东长岛国家大气背景站:①S O2、NO 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②V OCs、细粒子、能见度;③降水量、电导率、pH、主要阴阳离子;④温室气体的CO2、CH4、N2O;⑤每月中旬使用滤膜对PM10和PM2.5采样一次,并实验室分析颗粒物成分。
内蒙古呼伦贝尔、青海门源国家大气背景站:①S O2、NO 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②C O2、CH4、N2O。
其余11个国家大气背景站:SO2、NO x、O3、CO、PM10、PM2.5、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3)监测时间自动监测项目实时报送小时数据。
长岛站酸性湿沉降监测为逢雨必测。
PM10和PM2.5颗粒物成分手工监测每月一次。
(4)数据报送以VPN方式实时报送。
4.特殊项目调查性监测(1)监测范围环保重点城市的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点位。
(2)监测项目TSP、Pb、苯并[a]芘;Cd、Hg、As、六价铬和氟化物为选择性项目。
(3)监测时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监测1次,尽可能安排在污染相对严重的时间段。
(4)数据报送12月10日前各省站将监测数据汇总后按现有FTP方式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
(三)酸雨监测1.监测范围地级以上城市及《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设方案》中涉及的县和县级市。
2.监测指标pH、电导率、降水量、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数据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监测数据,每月10日前(含10日,遇周末顺延)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12月底前报送全年监测数据。
(四)温室气体监测1.监测范围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和3个温室气体区域代表站。
2.监测指标CO2、CH4。
区域代表站加测N2O。
3.监测时间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实时报送小时数据,每月5日前(含)报送上月汇总数据。
(五)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82个监测点位。
2.监测指标必测项目:PM10和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1~6月连续监测,其它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数据报送时间实时报送;尚未建成传输系统的成员单位在沙尘天气发生的次日10点之前报送发生日当天7:00~次日7:00的数据。
(六)地表水水质监测1.监测范围地表水972个国控监测断面(点位)(环发…2012‟42号)。
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数据报送各省(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后,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将数据报送总站。
(七)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1.监测范围149个国家水质自动监测断面(点位)。
其中34个点位增加总氮和总磷,24个点位增加叶绿素a,11个断面(点位)增加VOC,13个断面(点位)增加生物毒性等指标。
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五参数、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
湖库增加总氮、总磷和叶绿素a等。
重点水域增加VOC和生物毒性指标。
3.监测时间每4小时监测一次。
根据需要可增加至2小时一次。
4.数据报送自动站数据实时自动报送。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软件报送。
(八)近岸海域海水水质监督性监测1.监测范围全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点位301个。
2.监测项目(1)每期必测:水温、悬浮物、盐度、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16项。
(2)一期全项: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开展一期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3.监测时间一年开展两至三期监测(至少上半年和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监测)。
4.数据报送时间6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数据报送总站服务器。
(九)生态环境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31个省(区、市)。
2.监测项目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二氧化硫排放量、COD 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等。
3.数据报送格式(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2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12年动态解译数据。
数据格式:coverage。
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2年现状解译数据和2011-2012年动态解译数据。
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包括: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报告。
(3)各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和电子版报告。
4.数据报送时间8月~9月。
(十)声环境质量监测1.监测范围与监测项目地级以上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环保重点城市开展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2.监测时间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昼间、夜间各监测1次。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季度监测1次。
3.数据报送方式与时间建立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点位的城市,上报每季度第二个月第10日(正常工作日)的监测数据,如数据不符合测试条件的顺延报下一天的监测数据。
各省(区、市)环境监测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向总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于每年12月5日前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
二、污染源监测(十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1.监测范围环保部印发的《2013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监测内容(1)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流量,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排放标准的规定监测重金属排放企业车间废气和废水排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重金属浓度以及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排放的重金属。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
3.监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设施,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4.监测时间污染物排放监测每季度至少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