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建金〔2011〕9号文件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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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2011年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的通知2011年

##住公…2011‟##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心各管理部、科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9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新建传…2011‟51号)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重新调整,现将具体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即:五年期以下(含五年)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上调0.2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

二、新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对于2011年7月7日以前已发放尚未到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并重新计算月还款额。

三、对于2011年7月7日以前已签订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在合同第五十九条其他补充条款中补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94号),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年贷款利率调整至4.45%或4.90%,原年贷款利率 4.20%或 4.70%不再执行。

调整后月还款额为元。

借款人签名”并加按手印。

此通知。

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本息月均还款表
(2011年7月7)
(借款金额为1万元)单位:元
主题词: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通知
抄送:存档(二)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 2011年7月13日印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建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简化业务办理流程,资金使用效率有所提高。

但部分地区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仍然偏紧,办理手续复杂,结余资金规模较大,制约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

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督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实际贷款额度。

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

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

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推行按月划转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本息业务。

二、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

同一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分中心应当统一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统筹使用贷款资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News新闻资讯·要闻2针对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从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资金投入、严格规范线上服务、统一管控各类渠道、妥善对接政务平台、强化安全保障机制和加大监督指导力度7个方面建立健全服务平台。

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

《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工作指引》,从梳理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等8个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予以指引。

(中国建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管理信息技术与应用培训班在合肥召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用统筹的方式、系统的方法加强和改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于5月21日至2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举办了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管理信息技术与应用培训班。

授课专家培训内容丰富,包括宣贯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城市执法体制改革“3+1”模式,以及依托现有的数字城管平台,创新城市治理方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实现新技术、新模式与城市管理服务的有效融合;市政公用设施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及应用成果介绍;地下管网智能化管理和智慧化运营平台建设及应用成果介绍;“互联网+”等模式在垃圾分类回收系统中的建设及应用成果介绍;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在市政设施协同化、一体化中的应用成果介绍;城市地下空间及综合管廊管理信息化平台应用成果介绍;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成果及信息技术应用介绍;城市供热、供水、燃气、供排水、道路、桥隧、城市照明、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运行监控系统及应用成果介绍等八个方面,来自住建领域近200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试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和发展

试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和发展

试房地产金融结业论文院系经济与贸易学院班级金融四班姓名姚颖学号 11202990535时间 2015.6论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改革和发展【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环节,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城镇居民居住环境和条件的有效途径。

它在我国实施十几年来,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扩大,骑在政策制定、机构设置、资金征集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因此,应采取积极扩大公积金覆盖面、规范公积金的使用、建立有效地政策性即溶机构、建立完善监督机制等措施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发展问题对策【正文】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 在规模、参与人数和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 显示出强大生命力,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发展现状及成就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 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

经过十多年的运行, 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 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

截至2006年末, 已在全国6916 . 87万职工中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目前, 东部地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覆盖面已达到80%, 中部地区达到60%, 西部地区也达到了50 %, 并开始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

北京、上海、天津及东部沿海地区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了90 %。

2 .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不断提高, 归集余额逐年增长, 贷款额也不断提高。

目前, 各地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已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 缴交率也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 % 提高到5 %。

北京市已达到10 %, 天津市的外资企业职工已达到12 %, 上海市还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建金[2014]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建金[2014]1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金[2014]18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服务手段,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水平,拓宽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的信息互动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以下简称“12329短信”)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适用范围。

12329短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得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不得利用该短信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

二、规范服务内容。

12329短信主要内容包括公共信息服务和个性化服务。

公共信息服务包括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业务通告等,个性化服务包括账户变动通知、业务办理进度及结果告知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逐步开通相关服务。

三、省级统筹建设。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统筹建设省级12329短信平台,结合实际选择独立自建或服务外包模式,鼓励采用服务外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5年底前完成12329短信平台建设。

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做好与省级12329短信平台的对接。

已开通短信服务的公积金中心,要将短信服务并入省级12329短信平台。

四、推进综合服务。

各公积金中心统筹协调12329热线与短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创造条件开通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网站、手机应用软件(APP)、微博、微信等服务,创新住房公积金服务模式。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建立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五、保障建设运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协调落实12329短信平台建设和运营所需经费,采取省级统一集中建设平台、相关费用由城市负担的办法,将12329短信平台建设运营费用列入各公积金中心专项经费。

建设部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8-11-09【生效日期】1998-11-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报送《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表》的通知(1998年11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房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第十一条“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季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建设部在原《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表(试行)》(房改办〔1997〕7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征求部分省、市房改办和住房资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意见,制定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现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次印发的统计报表共有二份,即《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季报)及填报说明;《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季报)及填报说明。

二、报表要符合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两表之间及表内的数据要符合内在的平衡关系。

三、本统计报表从1998年的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四、请指定专人负责,并组织城市认真填报,汇总后按季于每年1月15日、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1998年第三季度报表请于1998年12月15日之前报建设部,并附上负责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五、新报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联系。

联系人:朱华(建设部)联系电话:68393756、68394080(传真)通讯地址:北京西郊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1.《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统计表》及填报说明(略)2.《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及填报说明(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建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202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我部对2015年9月17日印发的《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9月2日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4-20 浏览次数:223
房金委〔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七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资性购房。

二、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

在借款人提交首套家庭住房书面诚信保证情况下,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为30%。

三、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改善居住条件住房贷款。

在借款人提供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首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足90平方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第二次贷款,用于购买普通住房,但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管理。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审批、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发生,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期足额回收;二是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5.01.10•【文号】建金管[2005]5号•【施行日期】200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归集使用业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现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建部建金〔2011〕9号文件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建部建金〔2011〕9号文件出台: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

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24年住房建设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住房建设工作总结(2篇)

2024年住房建设工作总结____年住房建设工作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住房建设部门的负责人,今天很荣幸能够在这里向大家汇报____年住房建设工作的情况。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部门全体同仁经过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绩。

下面我将结合具体工作情况,对____年住房建设工作进行总结。

一、项目建设方面____年,我部门共投入资金XX万元,完成了XXX套棚改安置房和XXX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

这不仅有效缓解了城市棚户区和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也提高了居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始终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加强施工管理,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我们积极引进先进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在施工中采用了新型的建筑材料和节能技术,提高了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项目审批和监督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通过这些工作的不断努力,我们在项目建设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二、政策制定方面在____年,我部门还积极参与了相关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为住房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我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界专家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确保了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我们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住房建设。

通过减免税收、提供土地资源和财政补贴等方式,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推动了住房建设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制定和完善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我们加大了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政策的落地和执行效果。

三、财务管理方面在____年,我部门加强了财务管理,提高了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们对资金进行了科学的分配和合理使用,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加强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特殊情况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了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财政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高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公积金归集受理地点:各县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各县区服务大厅办公电话及地址办公电话地址市直机关滨州市黄河十二路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管理部经济开发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号中海大厦南侧政务服务中心区北海新区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北海大街以北泰康路南首西侧邹平滨州市邹平市财税劳动大厦室博兴滨州市博兴县新城二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大厅惠民滨州市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乐安三路号)阳信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六路财政局楼室沾化滨州市沾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无棣滨州市无棣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孵化园二楼西大厅一、单位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企业单位不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由中心工作人员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并留存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号)附件“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第一条“缴存服务”中第(一)条“缴存登记”、《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滨政发〔〕号)二、单位职工开户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办理要件:、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一份(加盖单位公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委托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滨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和《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汇缴清册》(财政不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三份,财政代发工资单位各一式四份);单位开户与单位职工开户须同时办理办理流程:、办理人员携带要件资料到综合窗口受理;、工作人员进行要件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单位经办人携带的公积金款项和审核后要件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

412019年第6期·工程建设标准化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启动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了主要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长效机制等内容,力争3年取得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为建设美好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打下坚实基础。

《方案》明确了主要目标,确立了5项基本原则、3项重点任务,建立了4项长效机制。

此外,方案还强调从加大资金投入、调整污水处理收费、优化工程审批流程、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督促指导等方面加强组织保障。

三部门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针对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存在的思想认识不到位、服务平台建设滞后、综合管理系统不健全等问题,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从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确定资金投入、严格规范线上服务、统一管控各类渠道、妥善对接政务平台、强化安全保障机制和加大监督指导力度7个方面建立健全服务平台。

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满足缴存职工多样化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建设服务平台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增强紧迫感,加快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服务平台功能、丰富线上业务办理种类、有效提高离柜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行业资讯Industry Information。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201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2011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一、正常提取(提取百元的整数倍)时职工需准备什么证明材料?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①购买自住商品房: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一年内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②购买房改房: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书和一年内烟台市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或山东省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购买二手房: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和一年内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一年内《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安置协议和一年内投资款证明(地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情况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2、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供低保证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①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职工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提取申请(申请上列明姓名、单位、个人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号、贷款银行、每月还款金额、贷款余额等情况)。

②商业性贷款:提供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当年还款计划表(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注明还款余额)的原件和复印件。

③提前还清贷款本息: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上述情况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目前暂按15%执行):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一年的房租发票、户口本或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家庭收入证明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开具,如果夫妻一方没有工作或双方均无工作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

二、销户提取(提取账户内的本息)时职工需准备什么证明材料?1、离、退休(含退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①提供退休证(离休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②提供养老基金核定表、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③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的,提供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房产局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立第三章监管资金实施第四章监管资金解除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沈阳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租赁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建房规〔2021〕2号)及《辽宁省住建厅等部门转发〈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1〕43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委托管理、转租或与产权方运营合作等方式获取住房,并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资金,是指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押金。

第二章监管账户设立第四条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以下称“监管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及押金。

该监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同时,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确定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用于承接监管账户划转的资金。

第五条住房租赁企业在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应与其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2.09•【文号】建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1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32号),现就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04个百分点,由0.36%上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35个百分点,由2.25%上调至2.60%。

二、从2011年2月9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30%上调至4.5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3.75%上调至4.00%。

三、从2011年2月9日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报我部。

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公积金存钱法律规定(3篇)

公积金存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保障制度,旨在通过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形成住房公积金基金,用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来,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广大职工提供了重要的住房保障。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存钱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缴纳主体、缴纳比例、缴纳基数、资金使用等,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存钱的法律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的概述1. 定义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和互助性,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2.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主体1. 单位所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都应当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 个人职工本人也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是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的前提条件。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1. 单位缴纳比例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水平和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等因素确定。

2. 个人缴纳比例职工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不得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5%,具体比例由职工本人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单位缴纳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1. 工资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工资基数包括职工本人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 变动情况职工工资变动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应当相应调整。

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间1. 缴纳期限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2. 缴纳方式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到账。

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1. 住房消费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以下住房消费:(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租赁住房;(4)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16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1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的公告为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方便广大群众识别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塑造住房公积金服务品牌形象,传递住房公积金的服务理念和文化精神,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经广泛征集、专家遴选、网上投票、征求意见、方案优化等,我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一、标识图案二、标识释义整体设计上采用红色印章表现方式,以体现权威性,代表为缴存单位、缴存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是住房公积金系统的郑重承诺,红色也代表热情主动与事业发展。

指向上方的“屋顶”,表明住房公积金立足解决缴存人基本住房问题,也象征住房公积金服务不断提升。

下方相扣的“手”有两层寓意: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贴心周到的服务;二是缴存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实现业务“掌上办”、“指尖办”。

此外,标识中包含的象征资金的英文“F”与象征服务的“S”字样,也赋予了标识现代气息。

三、使用范围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用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推广工作。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可以在办公场所、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导服台、宣传栏(展板)以及其他室内适当位置张贴或悬挂,也可以用于门户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手机小程序、手机APP、电子屏等电子服务渠道。

四、其他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经办网点不得改变标识的图案设计、颜色、比例,不得将标识用于与住房公积金服务宣传无关的场所、设施、办公用品等。

未经授权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或仿制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不得用于商业活动或者私人行为。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事项名称: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主体: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主体:缴存职工共同实施部门:住房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完成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提供方式:直接提供受理地点:各管理部服务大厅咨询投诉电话:12329是否可以网上办理:否是否可以网上预约:否网址:http://gjj.bi .c n/办理条件:一、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一)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含购买二手房)(二)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四)购买拍卖产权房二、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三、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四、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五、职工退休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本市和非本市职工)(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三)判处刑罚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七、职工偿还、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八、职工偿还、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九、职工租赁住房十、职工支付物业费十^一、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十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办理要件:备注:1、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工作需要,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其他证明材料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打入单位账户,其他提取方式不得打入单位账户3、以上要件材料为数据共享前要求提供的,若数据共享后,要件材料会及时更新4、提供的复印件规格均为A4纸,其中房产证/不动产证按85%勺比例缩印。

办理流程:1、职工本人及配偶携带要件材料到窗口受理2、中心内部流转(初审、复审)3、审核完成,资金到账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法定依据: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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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为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缴存服务(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去受委托银行开立个人账户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或异地转移申请书;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2、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转账或电汇-转入地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同城转移不超过3个工作日,异地转移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2、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七)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管理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或者委托受委托银行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到服务网点窗口汇(补)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2、委托银行扣划汇缴: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与管理中心、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扣划协议-受委托银行于约定划款日划款-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八)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也可通过网络上传资料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办理要件: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审批或由管委会授权管理中心审批-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没有管委会授权的,为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

二、提取服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4、离休、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有条件的,经审核可直接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银行存折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12、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一)贷款办理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暂住证等有效居留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和二手房估价报告;6、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的窗口办理要件:1、提前还贷申请表;2、借款人身份证件;3、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审批-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提前还款日-管理中心审批-与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信息查询查询渠道:办理场所的柜台、客户服务热线(号码)、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域名)、自助查询终端等。

柜台和自动查询终端查询服务应提供近三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电话及网络查询服务应提供当年缴存、提取、结息及余额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

查询所需要件:1、通过柜台查询的,职工应出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电话、自助查询终端或网络查询的,职工应输入本人身份证号或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号及密码,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缴存登记号及密码。

查询时限:通过柜台、电话、自助查询终端申请查询的,应当场予以答复;通过网络查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查询超过三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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