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及审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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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及审核方法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各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①原始凭证的名称;②原始凭证填制日期(即经济业务发生日期);③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或专用章;④经办人或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⑤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⑥经济业务的内容;⑦经济业务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批量购置商品须附明细清单)。

除应当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原始凭证报销时应提供附件资料,以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按核算中心统一要求且须有制单单位(盖章)、经办人单位负责人或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支条、收条、领条等),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如工程款等)。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验收证明。凡需登记固定资产账的票据报销时要附有固定资产验收单,以便核算会计平行登记固定资产账。

5.报销公务接待费发票时要有经办人签字并注明事由,并附公务接待费审批(清)单,并附菜单。

6.本校开出的财政收据如办理退款,必须取得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凭证,不得直接使用原始收据作正件报销,可将原始收据作为附件入账。

7.外出学习、培训、教研活动及参加会议代培的会议报销差旅费时能提供相关文件及会议通知的可在“培训费”中列支。

8.各校零星土建、修缮项目(包括改建、扩建、装潢、维修)要提供合同(协议)和决算复印件作为发票的附件。

9.批量购物发票或发票的项目不是具体产品名称的,应附有明细清单,清单上应有经手人签字。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宗实物应附有供货合同(或协议)。

10.教职工借款凭据,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入账,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往来收据冲还,不得退还原借款凭证。各校在办理教职工借款时,必须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进行办理。

1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或专项,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复印件)、请示报告、申请报告等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须进行专项核算的要进行专项核算。

12.对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支出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或办理自行采购审批手续,凭审批手续、采购合同及清单、验收单、发票报账。不得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

13.其他可以辅助证明原始凭证支出真实性的凭据及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复印件、培训通知(必须由教育局相关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会议(活动)请示报告(必须由教育局相关领导和职能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及《永定区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和《张家界市永定区教育局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下支出报账时须提供相关的附件:

车辆修理费须附有修理清单;会议费须附有参会人员报到单(或签到册);修缮费须附有修缮合同、预算或修理清单以及竣工验收决算(或经教育局、财政、审计等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区国税局开具的建筑工程材料查验单;支付物品购置须有相关协议(合同)、验收单等;基本建设支出须附有合同副本、工程概(预)算和相关部门(财政、审计)审核批复的工程财务决算、区国税局开具的建筑工程材料查验单。学校自筹资金基建项目金额超过1万元的必须附有教育局审计股的备案表。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如果批准

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二、原始凭证审核的内容

审核会计凭证是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和进行会计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由于审核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进行的事前监督,因而它也是实行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保证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和合法,会计部门和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必须对会计凭证,特别是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各种原始凭证,除由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审核以外,最后要交由会计部门进行审核。

为了正确地反映和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和合法,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原始凭证的审核的内容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真实性审核

原始凭证作为会计信息的基本信息源,其真实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对原始凭证真实性的审核主要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此外,对通用原始凭证,还应审核凭证本身的真实性,以防假冒。

(二)合法性审核

合法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上记载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的政

策法令、制度办法等规定要求,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败等行为。如果原始凭证涉及的经济业务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要向本单位领导汇报,提出拒绝执行的意见,必要时,可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凭证等违法乱纪行为,必须及时揭露,并向领导汇报,严肃处理。

(三)合理性审核

合理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和预算等。

(四)完整性审核

完整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项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如果手续不完备,应由经办人员补办。

(五)正确性审核

正确性审核主要是审核原始凭证各项数字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数字和文字的书写是否清楚,有无刮、擦、挖、补、涂改、伪造等现象。

(六)及时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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