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人身权-人身权概述)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

32.1 复习笔记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者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特别是民事主体取得财产权的前提。

2.人身权的特征

(1)非财产性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不具有财产性,属于非财产性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联系包括:

①人身权是某些财产权取得的前提;

②人身权可通过其客体的商业化使用转化为财产权;

③人身权受到损害时存在财产性补偿。

(2)不可转让性

①人身权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决定了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

②存在例外,即某些人身权脱离民事主体本身仍具有法律意义或者经济价值。

③人身权的不可转让性决定其行使方式的局限性。

(3)不可放弃性

①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

②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免除造成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的保护。

(4)法定性

人身权的取得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无须民事主体之间的特别约定。

(5)绝对性和支配性

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即权利人可以向任何人主张人身权,并排斥任何人的非法干涉。

民事主体可以基于人身权直接支配其人格利益或者身份,而无须对方当事人为特定的行为,由此决定了人身权属于支配权。

二、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1)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2)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的权利。其特征表现在:

①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

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

③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2)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以一般人格权为基础。

(3)死者人格的保护

①死者人格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此种法益是作为公益的公序良俗,即保护死者人格不受非法侵害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之一。对于侵害死者人格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②下列情形最高院司法解释赋予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权利:

a.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b.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c.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2.身份权

(1)身份权的概念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以特定身份为客体而享有的维护一定社会关系的权利。

民事主体的身份权包括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2)亲权

①亲权是指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所行使的权利。

②亲权的基础在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关系。

③亲权的内容,包括:

a.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教、保护的权利;

b.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c.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等。

④权利主体为父母双方,且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父母双方不能行使亲权时,则由监护人行使监护权。

(3)亲属权

①亲属权是指民事主体因血缘、收养等关系产生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

②亲属权,包括:

a.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

b.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

c.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

(4)配偶权

①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②配偶权的内容

a.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与自己同居的权利,负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

b.忠诚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保持对自己忠诚的权利;

c.协助权,即夫妻双方互享请求对方在生活中给予自己帮助、照顾和配合的权利,负有帮助、照顾和配合对方的义务。

32.2 课后习题详解

1.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及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答:参见本章复习笔记相关内容。

2.试述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

答:民法保护人身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提条件。否则,人与人之间相互残杀或者损害健康等,人类作为生物物种之一,难以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各项具体人身权是人所共享的基本人权在民法领域的体现。如生存权是首要人权,生存权有赖于生命权和健康权的拥有并得到严格的保护。

(3)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宪法》第38条宣称“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而需要建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特别是建立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制度,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4)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人与人之间彼此区分和彼此尊重是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前提,而彼此区分有赖于姓名和名称,尊重的内容即为个人享有的自由、名誉、隐私、肖像等基本人格利益。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定关涉社会关系的和谐,家庭成员之间互享身份权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必不可少。通过人身权法律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