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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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应在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正文:----------------------------------------------------------------------------------------------------------------------------------------------------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

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干径:每株:厘米元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桃树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660660-750750-375苹果树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大樱桃树梨树70-11011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870870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
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乡土树种苗圃按所在乡
(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计算。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
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标准如下: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
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
(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
过1665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干径:
每株:厘米

3-5
种类
5-8
8-11
11-14
14-1 7
17-2 0
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
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
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围墙,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占地面
积每平方米60元补偿;有取暖设施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75元补偿。
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
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
产值的3倍计算。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
干径:
每株: 厘米 3厘米以

地面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面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附着物怎么补偿
地⾯附着物即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地上建造的⼀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塔,⽔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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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附着物怎么补偿
1、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地时由⽤地单位⽀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2、《⼟地管理法》规定,被征⽤⼟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

但是,在征地⽅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律不予补偿。

3、征收农⽤地以外的其他⼟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井、道路、管线、⽔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及被征⽤⼟地上林⽊的补偿或砍伐费等。

其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平为原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和运输等费⽤,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林⽊补偿费按树⽊的⼤⼩进⾏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付林⽊补偿费⽽发给砍伐费。

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情况予以补偿。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枣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枣庄市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对于因施工活动而损坏或影响到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是指地面上的植被、地面覆盖物、道路、广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各种形式的地面覆盖物和附着物。

在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地面附着物的损坏和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以保障地面附着物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补偿范围。

地面附着物补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植被受损或死亡的补偿;2. 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覆盖物(如砖石、瓷砖、水泥等)破损或损坏的补偿;3. 因施工活动导致道路、广场、人行道等地面结构受损或损坏的补偿;4. 因施工活动导致绿化带、草坪、花坛等地面景观受损或破坏的补偿;5. 其他因施工活动导致地面附着物受到损害或影响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失评估,对受损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确定损失的具体范围和程度;2. 补偿方式,根据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包括修复、更换、赔偿等;3. 补偿金额,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和补偿方式,确定合理的补偿金额;4. 补偿责任,明确施工方对地面附着物损失的责任,并确定补偿的具体责任主体。

三、补偿原则。

在确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确保受损地面附着物得到充分补偿;2. 依法补偿,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3. 环保补偿,补偿标准应当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鼓励采取生态友好的修复和补偿方式;4. 协商补偿,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5. 公开透明,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补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四、补偿管理。

为了有效实施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制定补偿规定,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地面附着物补偿的具体规定和标准,明确补偿的范围、标准、程序等;2. 设立监督机制,建立补偿行为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防止补偿标准的滥用和不当行为;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4. 健全投诉渠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相关问题;5. 加强法律监管,加强对地面附着物补偿行为的法律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湛府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湛府规〔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5日湛江市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本办法及附件所列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三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再进行多年生长作物种植、新增养殖和新建(含扩、改建)建(构)筑物。

第四条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原则上按正常种植标准以亩进行补偿,零星青苗以棵数计算的补偿金额高或等于同类按青苗补偿1亩金额的,统一按1亩给予补偿,少于1亩补偿金额的,按实计算。

用于成片种植管理而搭建的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以及宽于8米的道路用地面积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

第五条成片种植并间种多种果树或其它树木的,以种植最多或价值最高的植物作为青苗补偿的品种。

若按棵补偿的零星青苗则按实际计算。

第六条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房屋及地上附属设施等定着物按建(构)筑物重置成本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是指在地面施工或者其他工程施工中,由于地面附着物的损坏或者移除而导致的损失,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地面铺装、地面标线、地下管线等。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解释。

首先,地面附着物损坏或者移除的责任界定是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地面附着物造成损坏或者移除。

如果因施工需要不可避免地对地面附着物进行损坏或者移除,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补偿。

而对于地面附着物的正常磨损和老化,施工单位不承担责任。

其次,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补偿的具体内容。

在计算补偿金额时,可以根据地面附着物的种类、规格、使用年限、残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进行补偿金额的确定。

补偿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修复损坏的地面附着物、更换新的地面附着物、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等。

需要明确的是,补偿的具体内容应当与损坏或者移除的地面附着物相对应,保证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执行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实际施工中,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需要建立相关的申诉和仲裁机制,为受损方提供申诉和维权的渠道。

只有建立了完善的执行机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兼顾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补偿标准。

同时,需要考虑到地面附着物的更新换代和城市建设的需求,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促进城市建设和公共设施的改善和更新。

综上所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涉及到责任界定、补偿金额计算、补偿内容、执行机制等多个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施工工程的顺利进行。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建筑物、道路、桥梁等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面附着物的存在而对施工单位造成的影响进行补偿的标准。

地面附着物包括地下管线、电缆、通信线路、给水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这些地面附着物的存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产生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补偿。

首先,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地面附着物的种类、规模、深度、施工区域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对于不同类型的地面附着物,其补偿标准应当有所区别。

例如,对于地下管线,其补偿标准应当考虑到管线的直径、材质、埋设深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施工区域的不同也会对补偿标准产生影响,对于施工区域较繁忙的地段,其补偿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其次,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施工周期、安全风险等因素。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正常施工或承担过大的风险。

同时,也要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导致资源浪费或对其他利益相关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

在进行施工活动时,需要充分尊重地面附着物的存在,并采取合理的施工措施,减少对地面附着物的破坏和影响。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公共利益,确保施工活动对周边居民和单位的影响最小化,保障公共安全和利益。

最后,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监督和评估机制应当包括相关部门、专家、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对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地面附着物的种类、规模、施工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地面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解决方案

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解决方案

关于地面附着物补偿解决方案为顺利推进项目落地,关于被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应以各村实际为基础,实行分类指导和实施。

一、开好包片包村会、村两委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目标,分组分户积极开展工作,并及时了解村内动态,化解不稳定因素。

二、关于树木补偿。

主要采取:一是根据年初确定的地面附着物打包补偿方案,对符合条件愿意实施打包补偿的村实施打包补偿,按28800元/亩进行。

二是对符合条件愿意走评估程序进行补偿的村,通过评估公司组织实施评估后,无异议,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是在打包补偿的地面上存在历史上的大树、老树,可以适当考虑在28800元/亩补偿的基础上,根据这些大树、老树的评估价进行追加。

三、关于地面违章建筑。

建议下发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拆除的,由xxx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综合执法,进行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四、关于有合法手续的养殖场,按有关政策进行补偿。

五、关于地下设施的补偿。

对地下管网等设施,走评估程序,通过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由xxx对村委会进行补偿。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公司建设用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完善油田公司建设用地暂行规定,切实加强油田公司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运作行为,结合公司的实际,对建设用地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暂作如下规定:一、建设用地中的青苗和地面附着物的赔偿必须做到现场清点、数据准确、原始资料齐全。

1、征用或临时用地中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赔偿,要由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土地管理人员会同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或村(组)、土地承包人共同现场清查登记,分别就其名称、单位、数量等逐项填写清楚,并由参加清点丈量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随着生产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发生调整,需经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批通过并报财务处备案。

3、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要与当事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补偿协议,附已清点或丈量过的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见附表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村(组)、土地承包人签字、盖章。

二、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经理部应设置土地复核员。

1、土地复核员要选拔责任心强、业务精、诚实可靠的同志担任。

2、复核员要建立复核岗位责任制。

复核员主要负责对由被补偿方提供的生产建设临时用地的青苗种类及地面附着物的数量进行定性、定量的现场审查复核;对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及其补偿标准进行现场复核;在认真审查复核后,复核员须在相关报审资料上签字确认。

三、建设用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的补赔偿付款。

1、对外付款须填报付款审批单、提交复核员审核的签单、协议书、发票等相关单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财务主管领导签字、报公司财务处付款。

2、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四、本规定解释权在财务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建设用地青苗及土地附着物赔偿参考标准(发文日期:2008年11月18日)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清单年月单位: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土地承包人): 土地复核人:土地经办人:各地青苗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电力建设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树木补偿标准注:单位为人民币元。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武价房字[2005]11号-武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

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各区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自1995年公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近几年,随着物价各项综合指数的上涨,征用土地中的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需相应调整。

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二条规定,经调查测算、反复论证,现制定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见附表)。

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和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用建设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相同,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2005年2月1日以前已获得批准的,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各远城区根据本区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可在执行本补偿费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具体标准报市物价局、国土局备案。

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费标准二OO五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1:中心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鱼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2.棉、粮、油类:3.茶、桑、竹类4.果树及其他类5.树木类6.苗圃和花卉类7.养殖水面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1.粪窖2.坟墓3.猪圈、牛棚、厕所4.水井5.大棚、菜(鱼)棚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注: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2、如定额标准有变化,以当年行业定额标准为准。

附2:远城区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的补偿费标准一、各类青、雨苗补偿标准1.蔬菜类:2.棉、粮、油类:3.茶、桑、竹类:4.果树及其它类:5.树木类:6.苗圃和花卉类:7.养殖水面:二、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1.粪窖2.坟墓:3.猪圈、牛棚、厕所:4.水井:5.大棚、菜(鱼)棚:三、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注:1、表中未涉及到的部分按行业现行标准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建筑物或其他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于地面上的附着物(如树木、灌木、草坪等)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这些附着物往往是施工过程中需要移除或者受到影响的,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偿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首先,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因此在进行施工前,需要对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调研和了解,以便确定合适的补偿标准。

其次,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

不同种类的附着物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对不同种类的附着物进行分类,并且根据其数量和影响程度进行相应的补偿安排。

另外,补偿标准还应当考虑到附着物的生长周期和生长环境。

一些树木和灌木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生长到成熟状态,因此在进行补偿安排时,需要考虑到其生长周期,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其生长。

此外,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附着物对于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一些特定的树木、灌木或者草坪可能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补偿安排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其重要性,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和促进其生长。

最后,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旦确定了补偿标准,就需要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补偿标准。

总之,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附着物进行合理的分类和补偿安排,并且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廊政[2005]64号•【施行日期】2005.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廊坊市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廊政〔2005〕64号)第一条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高速公路项目征用土地,以及需要对土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第四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为该耕地年产值的的50﹪。

第六条征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总额的2﹪。

第七条耕地开垦费,除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为15元/平方米外,其他一般耕地为10元/平方米。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部门按1.5元/平方米征收。

第九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电力线路、机井、管道、坟墓、建筑物、果树、一般林木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如下:(1)电力线路补偿标准:(3)防渗管道及坟墓补偿标准:(4)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5)果树补偿标准:单位:元/株(6)一般林木补偿标准:胸径单位:cm 单第十条对本规定第九条未予明确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经过协商确定或按照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6月7日起施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石政办通〔2023〕1号•【施行日期】202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宁政函〔2022〕68号)要求,现将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自2022年11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履行征地主体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履行征地程序,严格资金管理,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相关工作,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本次补偿标准未涉及的可按类型规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按市场价格给与合理补偿。

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0日附件石嘴山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一)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1 大武口区地上构(建)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二)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表2 大武口区林(果)类补偿标准(三)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表3 大武口区青苗补偿标准注: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重置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办法

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因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位置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为了规范补偿标准、规范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

2、工作流程: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包括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淄博公司工程施工员)据实同受偿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补偿量,双方在青苗补偿确认单签字同时留存补偿前现场影像资料,补偿量签字确认后,双方签订施工补偿协议,具体流程如下:4、补偿标准:现执行鲁价费发2014【35】号文(详见附件1),涉及道路绿化的可参照执行淄价字2015【48】号文(详见附件2)。

(如政府出台新政策依据政府现行政策变更)5、补偿凭证:施工补偿合同、补偿量确认单(附件3)、现场影像记录等。

6、补偿确认单(一式两份)需经公司、受偿人(或单位)签字确认。

7、补偿确认单签署分四档(暂行):(1)一档补偿费用为≤2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由施工员签字确认。

(2)二档补偿费用为?>2000≤5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煤改气工程包括部分淄博公司负责的中压工程复核人岳纪伟、丁格,其它桓台公司安排给石永顺负责的部分中压工程丁格负责复核,后面不再单独释义)复核签字确认。

(3)三档补偿费用为>5000元≤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4)四档为>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8、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每月23日将次月资金计划上报至桓台公司工程部,由工程部统一上报计划财务部,其中包括苗木补偿、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等。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地面上的附着物所进行的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电缆、水管、燃气管道等。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地面上的附着物不受到损坏,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制定。

首先,针对地下管线的补偿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地下管线进行详细的勘测和标定,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地下管线造成损坏。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地下管线造成了损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修复费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用等。

其次,对于地面上的电缆、水管等附着物,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避免对这些附着物造成损害。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附着物造成了损害,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事先约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赔偿。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修复费用、停工期间的损失费用等。

在制定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到施工单位和附着物所有者的利益,确保补偿标准既能够保障附着物的完好,又不
会对施工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因此,补偿标准的制定需要充
分协商和沟通,双方应当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总之,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才能够有效地保障地面
上的附着物不受到损害,同时也能够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在实际施工中充分重视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维护。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指的是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物的地面上所附着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其他物品。

在建筑工程中,地面附着物的设置对于整体建筑的安全性、稳定性以及使用功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于地面附着物的设置和补偿标准,需要进行严格的规范和要求。

首先,地面附着物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

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需要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布置。

例如,在商业建筑中,需要考虑到人流量较大,因此需要设置足够的扶手、护栏等设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而在工业建筑中,则需要考虑到机械设备的固定和支撑,因此需要设置相应的支架和固定装置。

因此,地面附着物的设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

其次,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地面附着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损坏或者失效的情况,因此需要进行及时的修复和更换。

对于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需要明确具体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程序。

同时,还需要对于不同类型的地面附着物,制定相应的维护和保养计划,以保证其长期的安全使用。

另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要求。

在进行地面附着物的维护和更换时,需要选择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且尽量减少资源的浪费。

同时,还需要对于废弃的地面附着物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回收利用,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综上所述,地面附着物的设置和补偿标准对于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理规划和设计地面附着物,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符合环保和资源节约的要求,将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整体质量和使用效果。

因此,建筑设计者和施工单位需要充分重视地面附着物的设置和补偿标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地面上附着的各种物体,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标识牌、悬挂物、露天设施等。

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地上附着物的设置和维护涉及到城市美观、交通秩序、市民安全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

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1. 根据地上附着物的类型和功能,可以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

例如,对于广告牌和标识牌,可以根据其面积、位置、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分类,并分别确定补偿标准。

2.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地区的经济水平、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3.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公示。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补偿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2.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避免因为拖延或不公正导致纠纷和不满情绪的产生。

3. 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注重公共利益和市民安全,对于可能影响交通、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适当提高补偿标准,以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规定,保障城市的整体利益。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1. 针对特殊情况和特殊地区,可以适当调整补偿标准,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批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避免因为单方面的调整导致不公平和不合理。

3.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注重市场价格和公共利益,确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实际情况,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四、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解释,让市民和相关单位了解补偿标准的内容和意义,增强公众的参与意识和法治观念。

2. 相关部门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正确理解和执行补偿标准,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定而造成纠纷和矛盾。

3. 相关部门可以利用各种宣传和教育手段,如媒体宣传、公益广告、宣传册等,加强对补偿标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

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协议

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协议

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协议背景地面附着物指的是在某段时间内被准许安装在地面上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街头艺术品、排气管等。

这些地面附着物的存在和拆除会对城市环境和行人交通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建立一份补偿协议来保护城市环境和行人利益。

补偿标准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我们建议以下的补偿标准:拆除费用在协议生效之前,所有拆除费用将由所有地面附着物的持有者承担。

站点复原费用每件地面附着物在被拆除之后,站点恢复原状需要的费用将由拆除人承担。

其中,站点复原的标准应当包括三个部分:站点清理参考现场卫生清洁等级,根据实际情况定时针对清理区域进行清理工作。

清洁的标准为:没有垃圾、砖头碎石、皮毛等随地停留的杂物。

站点修复修复地面可能受到的损伤(包括撕裂、划伤等)。

站点恢复恢复原有物品为卸下前的状态(如未卸下前的绿化立柱、过街天桥上的雕塑等),以确保站点的统一性。

补偿金额每件地面附着物在被拆除之后,拥有者将会按照下表提供补偿:附着物类型补偿金额广告牌10,000 元/件街头艺术品1,000 元/件排气管500 元/件协议生效方式拆除人和地面附着物持有者双方应该在协议签署之前就拆除和补偿事宜进行沟通和协商。

若最终未能在双方都满意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则本协议失效。

协议生效后,双方应该在协议限定的时间内(如30天内)实施拆除和补偿事宜。

免责声明在协议生效之前,地面附着物无任何经济或法律上的保护。

因此,所有附着物持有人承认此附着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同意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和后续费用。

协议生效后,本协议将会解决地面附着物的合法归属问题,并确保持有人的合理权益。

结论本协议将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补偿协议体系,以解决城市地面附着物的拆除与补偿问题。

我们建议所有城市需要制订地面附着物拆除补偿协议的城市相关部门,在协商制定补偿协议时应该注意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充分性等问题,以维护城市形象和行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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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附着物补偿暂行管理办法
因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经营区域位置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
存在大量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为了规范补偿标准、规范流程,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

2、工作流程:
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包括参与公司工程建设的淄博公司工程施工员)据实同受偿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补偿量,双方在青苗补偿确认单签字同时留存补偿前现场影像资料,补偿量签字确认后,双方签订施工补偿协议,具体流程如下:
3、付款方式:
受偿单位需提供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受偿个人需提供税务局代开个人正式发票后,财务依据合同约定付款。

(受偿个人需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现金收到条)。

4、补偿标准:
现执行鲁价费发2014【35】号文(详见附件1),涉及道路绿化的可参照执行淄价字2015【48】号文(详见附件2)。

(如政府出台新政策依据政府现行政策变更)
5、补偿凭证:
施工补偿合同、补偿量确认单(附件3)、现场影像记录等。

6、补偿确认单(一式两份)需经公司、受偿人(或单位)签字确认。

7、补偿确认单签署分四档(暂行):
(1)一档补偿费用为≤2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由施工员签字确认。

(2)二档补偿费用为 >2000≤5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
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
责人(煤改气工程包括部分淄博公司负责的中压工程复核人岳纪伟、丁格,其它桓台公司安排给石永顺负责的部分中压工程丁格负责复核,后面不再单独释义)复核签字确认。

(3)三档补偿费用为>5000元≤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
受偿单位或受偿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
工负责人复核签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4)四档为>10000元,补偿量确认单经施工员与受偿单位或受偿
人清点确认补偿量后,需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部施工负责人复核签
字确认,由分管工程副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总经理审核签字确认。

8、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每月23日将次月资金计划上报至桓台公司
工程部,由工程部统一上报计划财务部,其中包括苗木补偿、工程
进度款、结算款等。

9、公司工程施工员负责将有关施工协议、合同归档至桓台公司工程部。

附件1: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2014〕35号
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你们《关于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淄价字〔2013〕1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同意你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所列标准执行。

二、本批复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日照等八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69号)有关淄博市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3月5日
附件
淄博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青苗补偿标准,种植一年两季作物的,按耕地年产值标准的50%补偿;种植一年一季作物的,按耕地年产值标准补偿。

3.表中未列出的地面附着物,参照表中相近的补偿标准补偿。

不能参照或者对具体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价格认证机构据实认定。

4.市政府已发布拟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树木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附件2:淄价字〔2015〕48号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淄博市园林管理局:
你局《关于延期使用城市绿化补偿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淄园字〔2015〕7号)收悉。

该收费运行三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认可。

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绿化补偿费,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城市绿化补偿费
(一)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城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配套绿化用地达不到《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能按规定就地或易地补建所缺绿化面积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缴纳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由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代建。

易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包括按所处地区的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和完成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费。

其中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按淄博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绿化工程建设费具体标准按附件1《淄博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费标准》执行。

(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经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淄博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执行。

(三)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占用期满退出后,造成绿地损失,又不能恢复原貌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缴纳树木补偿费。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及垂直绿化植物的和经批准迁移树木未成活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树木补偿费;对不能在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补栽树木的,还应按照树木补
偿费的50%缴纳补栽树木的代植费。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3《淄博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执行。

二、收费与管理
(一)对未经批准迁移、砍伐、破坏城市绿地内植物和设施的,按淄博市
树木补偿费和代植费标准缴纳绿化赔偿费,同时按《淄博市城市绿化条例》中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城市绿化补偿费”、“绿化赔偿费”的收费标准规定了较大的浮
动幅度,实际执行中有争议的,由具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

(三)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项目“一费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7号)要求,市级城市绿化补
偿费由市财政部门“一费制”收费窗口代收。

其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

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征缴制度和“收支
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全额上缴
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绿地和树木补植、养护等相关支出,不得截留、坐支
和挪作他用。

三、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收费单位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收费收入和支出、收费标准
执行等情况,书面报告同级物价部门。

五、该批复自2015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届满前三个月重新
报批。

期间,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批复
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附件:《淄博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费标准》
《淄博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淄博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
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
2015年6月5日
附件3:
补偿量确认单
附件4
淄博市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费标准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建设:指市政、园林、交通、供水、供电、燃气、环卫、通讯、地铁、公益事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3、土地基准地价或土地成本: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4、绿化工程建设费:统一按此标准执行。

5、《淄博市城区土地级别范围划分》的级别范围调整时,按新调整的规定执行。

附件5
淄博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标准
附件6
淄博市城市绿化树木补偿费标准
说明:1、Ф为胸径,H为株高,G为冠幅,D为地径,cm为厘米,m为米,M²为平方米。

2、“标准”中未立树种,按当地市场价计算。

3、“标准”所立的稀有、珍贵树种(如红枫、青枫及其他槭科植物、流苏)和景观造型树木(如五针松、平顶松等)价格为参考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届时按本地市场
价计算。

抄送: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财政局。

淄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6月5日印发
附件7
工作联系单
物资部:
工程编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联系人:
该工程护栏基础已做好,需加装护栏。

以上情况于年月日报你处,请安排处理。

接收人:
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年月日
工作联系单
物资部:
工程编号: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联系人:
该工程护栏基础已做好,需加装护栏。

以上情况于年月日报你处,请安排处理。

接收人:
桓台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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