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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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办事指南

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办事指南

国产药品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8号)要求,补充申请,是指新药申请、仿制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者取消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

其中,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于2007年6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机关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616号交通方式:市内可乘85路、267路公交车到科发路口科高路站;116路、83路公车到科发路口(海源北路)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BSZN-1100607000—2018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30日发布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内监督管理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变更、延续、注销、补办)等申请事项。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四)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为各州(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2.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申请人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标准模板

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在红塔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二、审批条件 (一)设立条件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申请注销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年月公布,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或者更换。

(五)不予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条例》(年月通过,年月国务院令第号修订)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三、受理地点及办事窗口受理地点:玉溪市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管理所办事大厅 玉兴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凤凰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凤凰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玉带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红塔大道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大营街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办事处思民路号 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北城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北城街道办事处荣昌街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春和管理所 地址:红塔区春和街道办事处九龙路中段个体工商户登记办事指南(简版) 红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发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研和管理所地址:红塔区研和街道办事处研兴街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研和研兴街站下车高仓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明珠路南段高仓邮政所旁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高仓邮政所站下车洛河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洛河乡玉洛路洛河农贸市场旁李棋管理所地址:红塔区李棋街道办事处李棋路号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小石桥管理所地址:红塔区小石桥乡统计站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其中玉兴所管理、玉带管理所和凤凰管理所上午,下午;其他管理所办公时间与当地乡或街道办事处一致。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日发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许可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西畴县城市规划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未取得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

二、办理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号,年月日经第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审批条件(一)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相应的经营设施、设备;(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许可条件:.没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条件的;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地址:西畴县西洒镇政务服务管理局交通方式:可乘坐县内下新民至上寨方向公交车直达。

六、申请材料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申请材料目录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业务的办理期限为个工作日。

.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并组织到企业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签定初审意见,交市政设施管理股主要负责人复审,办理时限为个- 1 - / 7工作日。

.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住建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时限为个工作日。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3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3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3号各州(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加强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统一登记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效能,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服务便民化的通知》(市监注〔2019〕10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营商环境提升年市场监管在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19〕95号)等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现就推进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在全面梳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统筹整合线上线下资源,推动业务融合和流程再造,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统一规范管理,做到行政许可“查一个目录、去一个窗口、登一个网站、录一次数据”,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办事地点分散、业务系统繁杂、事项标准不一、材料重复提交等问题,提高服务效能,降低审批成本,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形成审批和监管的有机联系。

2019年6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和规范工作,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统一窗口办理;12月底之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实现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梳理行政许可事项,推进行政许可服务管理标准化。

各州(市)、县(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汇总本地区内各层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参照省局公布的目录清单、办事指南等,2019年6月底前形成标准化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材料清单、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并报省局备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指南(完整版)
、有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学术机构认定均可)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发路号行政受理办。
()网络提交。网址:
.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镀。
附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变更办事流程图
企业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住所地址不一致的,提供单位地址的相关证明(自有房产证复印件,或出租方房产证及双方租赁协议复印件)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域名注册证书、域名查询结果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网站下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办事指南(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办事指南(完

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板云南省麻栗坡县公安局年月日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麻栗坡县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具备文化部门要求的设立条件,持有《营业执照》、《文化同意筹建意见书》和《消防合格证》()安装公安部认证通过的珠海网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过滤王”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过滤王”、大华、海康威视等)、计费系统(浩艺、“软件升级伴侣”软件)并实时接入公安网安管理后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不一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办事指南(完整版)()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不一致()未提交《营业执照》、《文化同意筹建意见书》和《消防合格证》() 未安装公安部认证通过的珠海网博科技有限公司的“过滤王”网吧安全管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过滤王”、大华、海康威视等)、计费系统(浩艺、“软件升级伴侣”软件)并实时接入公安网安管理后台。

二、办理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修正)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13〕15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标准(一)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规定,严格设定标准。

(二)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不得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地方性法规规定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产品、活动实施目录管理的,其产品、活动目录的制定、调整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的对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省级以下实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规定由省直行政部门实施,应当规定由州、市、县、区有关部门作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六)通过修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已有的行政许可规定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七)起草省人民政府规章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

(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云政办发[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政务服务行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依法进行政务公开等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时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便民、高效、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政务服务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管理局,为同级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挂靠同级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负责政府自身建设和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

政务服务中心是提供政务服务、实施政务公开的公共平台,集中受理、办理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公共服务事项。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云政办函〔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39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以下简称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实体大厅存在的办事“排长队”、收费不合理、便民设施少、流程环节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实体大厅功能,整合优化窗口布局(一)推动线下“只进一扇门”。

各地要严格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7号)要求,提升完善实体大厅服务功能,满足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全部进驻、集中办理需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各级实体大厅要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实现“只进一扇门、能办所有事”。

除进驻后对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无提升的事项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各级实体大厅集中办理。

除涉密、安全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

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优化窗口设置、咨询导办、自助服务、办事等候、休息区域等实体大厅功能布局和服务设施,合理分流业务办理,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现象。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丽政办发〔2017〕141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依据管理办法组织管理好本部门权责清单,不断完善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牵头负责梳理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各部门要依据本级梳理公布的目录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编制、公布、完善本部门实施清单,实施清单除包含本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的基本要素外,还包括主题分类、业务信息、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结果、咨询和监督、收费标准、扩展信息等具体办理要素,机构编制部门要以随机抽查方式定期不定期检查各部门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三、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行政职权事项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管理工作,依据《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简称“三个标准”),按省政府部署要求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四、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加强行政职权的信息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外,要推行行政职权网上运行、网上办理、网上监管;五、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工作统筹和部门协同办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实行“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办结”和“一站式服务”;六、各级各部门要持续简化部门办事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企业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政府工作部门执行力、公信力;七、对涉及多部门或者跨层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进部门协同办理,以行政相对人办理需求为导向,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办理、并联审批,明确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以及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职责分工;八、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要适时加强对权责清单制度建立、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行政职权监督管理规定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确保管理办法能落到实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6•【字号】云政办发〔2022〕55号•【施行日期】2022.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做好云南省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照单承接、依法编制、全面覆盖、严格实施,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省级统筹、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全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对清单内事项按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审批,“十四五”时期基本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不同地区和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主要任务(一)依法编制清单1.分级编制公布清单。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云南省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组织编制《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改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梳理上级设定、本地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编制本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2022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公布,同时抄送上一级审改牵头机构。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c)具有建设、环保、安监、质监、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依据;
(d)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
(e)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f)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
2.依申请变更
(1)予以批准的条件
a)变更事项的充分理由和依据;
b)法人变更和所有权转让变更须四年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
3.到期换证
(1)予以批准的条件:
《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且上一年度年检合格。
(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县区商务部门留存1份
10
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原件
■复印件
3份
文字清晰、复印件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申请人。
县区商务部门留存1份
11
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原件
■复印件
3份
文字清晰、复印件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申请人。
■复印件
3份
文字清晰、复印件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申请人。
县区商务部门留存1份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原件
■复印件
3份
文字清晰、复印件须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核对后归还申请人。
县区商务部门留存1份
9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

1 / 6云南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简版)标准模板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云南省×××××× ×××年×月×日发布—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和代码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代码:二、受理范围受理全省行政区域内气瓶充装单位许可,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和事业单位核发证书。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四、实施机关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升级的准予批准条件:.具有法定资格;.有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与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专业性技术条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生产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变更、单位注册地址变更,准予批准,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申请人应在省级媒体(如《云南日报》),刊登《特种设备气瓶充装许可证》遗失公告。

六、受理地点受理地点: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政务服务大厅。

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号(东风东路与白塔路交叉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5路、路、路、路、路、路等公交车到省体育馆站下车对面即到。

七、申请材料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八、审批时限受理时限: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个工作日依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号承诺时限:个工作日。

(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昆明滇管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事指南

昆明滇管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事指南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办事指南(滇池流域)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城镇排水及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03项等。

三、实施机关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是办理滇池流域范围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滇池流域内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中: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辖区范围由各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四、许可条件1. 予以批准的条件:(1)排水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接驳要求;(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3)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2.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1)排水口的设置不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接驳要求;(2)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3)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综合窗口。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二楼。

交通方式:可乘坐218路、C85路、Z28路、170路、216路、D25路、D26路、K20路、Z27路、Z14路等公交车到达, 轨道交通1号线驼峰街站、春融东路站、市级行政中心(清风站)。

高新区、经开区、度假区、辖区范围的审批流程参照上述流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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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BSZN-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云南省砚山县林业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审批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云南省省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要求重点管理的所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收购、利用的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并有能证明其来源合法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非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不受理。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收购驯养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依照前款规定经核准登记的单位,不得收购未经批准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六条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以及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野生动物的,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或者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的,查封场所,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没收工具,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实施机关本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为砚山县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1.具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2.具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的条件;3.未列入国家、云南省明令禁止出售、收购、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需要符合的具体条件按照所申请的事项必备条件、标准办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没有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2)产品来源不清的;(3)出售、收购、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的不符合的(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无(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无(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无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中段(砚山县林业局)办事窗口:砚山县政务服务大厅1楼林业窗口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乘车方式:六、申请材料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档份数依据备注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2 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并提交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纸质1份3 当年首次申请的,需提交证明申请人及相关经营利用者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背景材料或年度报告。

原件纸质1份4 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或其它有效文件;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

原件纸质1份5 引种为目的的调配,附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纸质1份6 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调配,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纸质1份7 双方合同或协议,或提交有关实施目的和方案的材料,包括实施对象、种类、数量或年度计划、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

复印件纸质1份8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复印件纸质1份(二)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纸质/电子文档份数依据备注1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2 属养殖单位引种的,须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原件纸质1份3 属经营单位购买动物及其产品的,须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相关批准文件原件纸质1份4首次引进我省无天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活体的须附云南省濒科委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原件纸质1份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1.组织: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考核。

2.审核:县林业局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4.发证:县林业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审核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一)共同审批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二)前置审批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十、中介服务(无)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十二、资质资格(无)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网络提交。

网址:—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林业局。

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林业局收到单位或个人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单位或个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考核(无)(四)审批发证砚山县林业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许可批复;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

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2.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3.网络咨询。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林业局。

(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林业局。

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证件为:《准予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由政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

(五)监督投诉监督电话:县林业局:(0876)3123363;政务服务管理局:(0876)3132168;县委编办电话:(0876)3056395。

咨询及投诉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

网上投诉:暂无(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林业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砚山县林业局网站下载(—个人办事(法人办事)—部门窗口—砚山县林业局)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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