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金收款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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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扬帆物流有限公司

收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货币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控制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收款是指企业在发生经济活动时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有效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款项的核算与监督;业务部门负责款项的收取、解缴、账务核对与款项跟踪,均对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条除公司财务出纳人员及其他指定授权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接触公司货款,包括现金、汇款、支票、支付宝转账及其他有效货币资金。其他指定授

权人员是指业务员、出纳代理人及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收款人在收到现金后原则上在24小时内上缴公司财务部门或直接转入公司支付宝;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批准,但最长不超过24

小时,否则视同挪用公款或贪污处理。

第六条凡是办理银行对公转账业务的,业务经办人应当在当天通知出纳验款或将汇款票据在24小时内送交出纳办理托收手续,否则扣款50-200元/

次。出纳人员每天需通过网上银行对公司账目情况进行更新,查看银行

进账情况。

第七条业务部门应严格要求客户通过本公司账户或合同中约定的账户支付货款,对于客户临时委托第三方支付款项时,必须要求客户出具《委托付

款书》,经委托方签章后将原件交由公司财务部门存档;若付款方同时为

我方其它关联企业的客户,我方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款处理参照此条款

执行。

第八条款项必须与客户对应,严禁任何人将客户支付的款项挪作它用,或抵减其他客户的欠款,否则必须经客户本人同意,由客户亲自签章出示《代

付款说明书》。

第九条出纳人员在收妥款项后,需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或现金日记账,并取得

银行回单、收据记账联交会计当日作账务处理。会计在编制收款凭证时,必须附齐业务单据、收款银行回单、收据等原始文件。

第十条对于需收取票据的,收款人员须严格依据票据类型核对票据的关键要素,确认完整注明我司全称作为收款人,保证票据完整、清晰、有效。

第十一条出纳所收现金项必须全额送存银行,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坐支现金,否则处以坐支现金5%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并承担经济损失,情况严重

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财务部实时对应收款项进行测算,通知相关人员催款,时限较久的账款报送公司领导进行商议定夺对应措施。

第十三条开票需附开票申请、合同及相关附件,出纳做好台账,及时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催款,原则上先收款后开票,若发票先行开出,一周内催回

款项,如遇月底,请于本月内催收款项,另开票需附合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7年11月13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属武汉扬帆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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