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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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劳务用工人员的管理,提高本质化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二级部门的劳务用工人员管理。
3 术语
3.1 劳务用工人员,是各二级部门将所承建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承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或通过劳务派遣引进并编入部门管理的劳务人员。
3.2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3.3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4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4 职责
4.1 总经理
负责批准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确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总方针、总体规划。
4.2安全生产副总经理
4.2.1 负责组织劳务分包方、劳务派遣公司评价小组,确定评价小组组长及成员。
4.2.2 负责定期检查劳务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向总经理报告。
4.3 安全环境部
4.3.1 负责办理劳务分包方和劳务派遣公司的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手续。
4.3.2 对劳务分包方和劳务派遣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评价,建立档案。对不规范的劳务分包方和劳务派遣公司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罚。
4.3.3 监督、检查各二级部门劳务用工人员的使用、培训情况。
4.3.4 监督、检查劳务分包方和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用工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4.4 各二级部门
4.4.1 负责对外联系劳务分包队伍或劳务派遣公司,审查其资信及证照,对其综合实力进行考查评价,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4.4.2 根据生产任务的实际需要,提出劳务分包队伍、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计划。负责统计上报本部门劳务分包队伍及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
4.4.3 负责与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商讨拟定劳务分包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并与劳务分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4.4.4 保证本部门作业人员的合法用工,保证部门所有劳务用工
人员均与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相关保险。
4.4.5 将劳务用工人员纳入公司一体化管理,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4.4.6 负责制定劳务用工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并为劳务用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工具、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4.4.7 负责对劳务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落实、检查与监督。
4.4.8 按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用工费用。
4.5 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
4.5.1 保证本单位资质证书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的用工数量与用工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各部门工作。
4.5.2 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办理相应应的社会保险。
4.5.3 根据公司各部门用工特点,结合国家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与安全教育。
5 工作程序
5.1 公司采取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相结合的劳务用工管理模式,公司所有劳务用工人员必须采取劳务分包或劳务派遣的形式统一管理。严禁将工程项目转包、违规分包,严禁劳务分包方再分包。
5.2 各二级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
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5.3 各二级部门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5.4 凡在公司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活动的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均要在安全环境部办理资格审查、登记备案手续。部门使用劳务用工人员时,呈报安全环境部备案,填报《劳务用工人员清单》。
5.5 各部门使用劳务队伍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优先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分包方/劳务派遣公司清单》中选用。具备下列条件的优先选用:一是在年度考核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的;二是长期合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或建立战略联盟的。
5.6 对《合格劳务分包方/劳务派遣公司清单》外的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必须严格按“资格预审、实地考察、资信调查和综合评价”的程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合格的方能使用。严禁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
5.7 劳务分包方或劳务派遣公司须持有以下资质,方可在公司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或与公司办理劳务派遣工作:
5.7.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7.2 劳务作业资质或劳务派遣资质证书;
5.7.3 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相关记录
6.1 劳务用工人员清单
6.2 合格劳务分包方/劳务派遣公司清单
劳务用工人员清单
部门负责人签字:日期:
合格劳务分包方/劳务派遣公司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