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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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YT-FS-8186-43
货物委托代理合同模板
(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货物委托代理合同模板(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甲方:法定地址:邮编:经办人:联系电话:
传真:银行帐户:
乙方:中国外运公司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邮编:经办人:联系电话:传
真:银行帐户:
鉴于:
1、乙方具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报验方面的资质及丰
富操作经验;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为其安排本合同项下进口货
物的报关报验事宜;
第一条服务范围
1.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
为办理海运进口货物报关报验事宜。
1.2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1.2.1代理甲方办理约定货物的报关、报验
1.2.2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
1.2.3甲方其他的特别授权
具体的服务范围和代理权限详见报关报验委托单(附件
一)。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报关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乙方对于报关进展情况及时报告。
2.1.2甲方必须保证报关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物品。否则,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2.1.3甲方保证申报的内容均真实、准确、无欺诈,且与报关单内容一致。如委托内容与报关单有出入,以报关单为准。如不一致,对委托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产生的损失,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1.4甲方应在船抵港天前,将报关报验必须的
单证文件送达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报关报验单证无讹,且单单一致与单货一致。报关报验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合同、发票、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有关批文及海关、商检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等。
2.1.5需要变更的事项,甲方应在报关前提出,并应出具书面的变更通知书;报关后有正当理由更改的,甲方应书面委托乙方协助办理。由于变更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1.7甲方如对海关开征的税额款有异议,应按《海关法》的规定办理,先缴纳后申请减免,手续费自负。
2.1.8由于海关卫检、动植检审核、查验等原因造成提货延误,所产生的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及其他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2.1.9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及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作为甲方的报关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代理权限内的任何责任和费用都应由甲方承担。
2.2.2在海关开始接受报告后,乙方一俟接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的报关资料后,即应在个工作日内向海关申报。
2.2.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退税手续,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2.2.4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反馈货物报关报验的情况。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3.1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和代理报验费分别为:
代报关费:
代报验费:
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甲方应当根据乙方预估的上述税费金额连同乙方收取的代理报关费、代理报验费在乙方报关前汇至乙方帐户,多退少补。
3.3甲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费用,如报关滞报金、违约金、船公司及货代调单费、疏港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按实际发生额收取,由乙方向甲方另行结算。
第四条保密条款
4.1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词指的是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
4.2除4.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4.3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4.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
4.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
4.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4.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第4.3.4款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其应当通知合同对方。
4.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