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什么?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针对所需监护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种类分为两种,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二是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尽管这两种监护人存在差别,但是其二者的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都是依照由亲到疏的顺序进行排练的,如果有配偶,那么配偶就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而朋友或其他组织则是最后一位法定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诨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
1.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作监护人。
2,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作监护人。
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作监护人。
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作监护人。
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的区别在哪
一、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
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1. 引言1.1 引言概述成年意定监护是指对成年人因疾病、残疾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行使民事权利的人予以辅助代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的一种监护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成年意定监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监护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成年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实践中也逐渐得到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监护人的权力滥用问题较为突出。
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的管理和监督,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进行详细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保障受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1.2 研究背景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为了保障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和利益,有效防止监护人滥用权力或者出现不当行为。
当前情况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相对薄弱,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时有发生。
加强监督制度,提高监护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感和监管力度变得尤为关键。
研究发现,监护制度的缺位或者监督不力,会导致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甚至出现权力滥用、经济侵占等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监护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会忽视被监护人的真实需求,甚至对被监护人采取不当行为。
这些情况反映出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和不足。
针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监督需要更加严格的规定和有效的手段。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确保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犯,才能更好地实现监护制度的目标和价值。
【200字】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以及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成年意定监护的具体内容和执行方式,探讨监督制度对于保障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和权利的作用。
通过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比较,探讨如何加强成年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提高其效果和透明度。
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意义
成年人意定监护公证的意义随着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人们意识形态也会随之改变,继而产生意定监护的出现。
意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在自己完全判断、辨认能力下,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选择未来的监护人,并与监护人达成书面的合意,确认未来监护权的归属以及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监护权。
本文就公证机构对意定监护办理尽可能为需要办理意定监业务者提供解释。
标签:意定监护;公证;问题引言“老有所养”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人口结构在政治措施和社会观念的影响下发生了巨大变化,现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生育率的持续下降也迫使我国开放二胎政策,但是由于生育意愿的下降和生育成本的增加孤寡老人将会越来越多。
根据可查询数据,因社会现状而产生的孤寡老人并不在少数,《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明确,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和保障人权,确实的推进老有所养,为这部分人提供有力保障。
1、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不同1.1法定监护被我们所熟悉的与监护有关的内容就是法定监护。
我国公民自出生以来就由血缘关系确定了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意义就是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履行其监护的职责。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监护有两种存在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当未成年人父母无能力监护的情况下第一顺序监护人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监护人,第一顺序监护人是配偶;第二顺序是父母、子女;第三顺序是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意定监护对于意定监护《民法总则》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老龄化问题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呼吁,我国《民法总则》通过修改《民法通则》,借鉴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第二章确立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扩大了《民法通则》成年人监护中被监护人的范围,增设了“成年意定监护”规定,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较为全面的改革。
但是,《民法总则》对成年监护制度的规定还只是原则性的,仍有很多欠缺之处:对于如何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权责问题以及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等方面还未作规定。
本文通过研究域外成年监护制度,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分析当前成年监护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监督机制现如今,我国面临着严峻的老龄化问题,老年人口比重大,严重阻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医疗水平显著提高,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
老年人口的增多引发老年人监护问题,然而《民法通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已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章确立了我国崭新的成年监护制度,开启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新篇章。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含义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通过法定方式设立监护人,监护人对其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历程为顺应社会现状的变化发展,我国的监护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1987年我国施行的《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到十九条规定的监护制度中被监护人的范围仅包括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两类,并未提及非其他成年人的监护问题。
2011年我国老年人人口达12288万人,老龄化问题已相当严峻,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12年12月我国立法机关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规定了老年意定监护制度,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自己欠缺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这里的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这是我国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也是我国监护制度的一次重大改变,意味着我国开始向世界领先的成年监护制度迈进一步,同时该法也为《民法总则》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经验。
法定监护人办理流程
法定监护人办理流程一、法定监护人的概念和重要性法定监护人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或机构,代表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处理法律事务。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法定监护人有监护义务和监护权利。
监护义务是指法定监护人有责任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
监护权利是指法定监护人可以代表被监护人行使相关的法律权利,处理相关事务。
二、法定监护人的种类和条件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种类:(1) 父母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监护人,父母共同监护,父母一方或父母双方均可监护。
(2) 祖父母监护:如果父母均已过世或者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祖父母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3) 其他亲属监护:在父母、祖父母等亲属均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亲属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种类:(1) 直系血亲监护:父母或者子女可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2) 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无直系血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其他监护人可以被指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3. 法定监护人的条件:法定监护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没有被剥夺监护权利或者限制监护权利;(3) 能够保障被监护人的基本权益和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条件。
三、法定监护人的指定和变更流程1. 法定监护人的指定:(1)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出生时由父母履行监护义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监护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他监护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以通过法院指定,也可以由监护人自愿担任。
2. 法定监护人的变更:法定监护人的变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被法院剥夺或限制监护权等情况;(2) 监护人自愿放弃监护权利;(3) 法院认为需要变更监护人的情形。
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
一、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一)民法总则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其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立自己的监护人。
协商确立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由此,这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中正式予以规定或确认。
仅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略显简单,不够健全,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补足了我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缺位的短板,可谓意义重大,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民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
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增加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些都是以往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
这些规定的增加都不同于以往的民法通则,虽然规定的较为简单,但立法的价值理念较为先进,吸收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监护制度理念,与国外的国家监护制度的立法理念相接轨,总体上适应了的时代和社会的变化需求。
这些规定都进一步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突显了民法为人法和权利法。
(二)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意义1. 保障人权,进一步维护了老年人的社会养老保障权“人权是人依其自然本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体现了人的尊严、正义、公平、人道、善良等美好的人类精神和价值。
”社会养老保障权是公民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权是人权的进一步体现。
保障人权是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1948年制定的《世界人权宣言》确定了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该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
民法典(第33条)案例解读之成年人意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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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李某某诉李某2等赡养费纠纷案 案情:原告李某某与妻子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某2、次子李某 1、长女李某3、次女李某4。原告李某某年事已高,患有脑出血后 遗症,原告起诉时,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给予其生活的照顾。 原告无经济来源、无存款,原告起诉时提出两种赡养方案,子女给 予不同回应。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对原告李某 某要求被告李某2、李某1、李某3、李某4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原告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随 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由被告李某2负责原告日常生活的照顾事宜, 至原告去世时止;被告李某1、李某3、李某4每月15日前给付原告 李某某赡养费40000元,至原告去世时止。
评析:民法典第33条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意 定监护的方式,这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内 容在一定程度上是一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在庭审中及在庭后 提交的情况说明中表示,其愿意与被告李某2共同生活,因日常生 活均由被告李某2照顾,被告李某2也表示同意。
基于此,虽然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李某2没有订立严格意义上的书面 协议来确定由被告李某2担任其监护人,但李某某在庭审中已经表 达了由李某2担任监护人的意愿,李某2也已经同意,因此可以表明 二者在设定监护人上已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原告李某某在庭后还 提交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书面协议缺失 的不足,综上,法院应当对此意定监护的设立予以认可。
感谢聆听
THANK
YOU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469条规定,书面形式不仅包括签字 盖章的合同书、信件等,还包括虽然并无签字盖章但有证据表明是 合意者自己的真实意愿表达的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等形式。因此,对监护协议 的书面形式应当采取广义的理解。
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哪些区别联系
May you experience the deep malice in this world as soon as possible, and then start the happy life of loving himand who.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哪些区别联系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设定两者的目的不同:设定监护人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解决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从而使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得到实现。
设定法定代理人的目的则在于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和诉讼行为,能积极参加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满足自己的利益。
我国得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得党中央政府制定实施的每一项政策、发布的每一项法律都必须是以维护人民权益为目的的。
为此在我国每一位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包括老人、小孩。
但是未成年人或是老年人会有固定的监护人,为使其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力一般会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那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一、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不同1、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2、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意识丧失后谁是我的监护人?谁是我的代理人?
意识丧失后谁是我的监护人?谁是我的代理人?
未成年人(<18岁)
父母是法定监护人、丧失意识后,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成年人(>18岁)
一、意识丧失后,监护人的确定
1、监护权无争议情况下,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2、监护权无争议情况下,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3、监护权有争议的情况下,需先依法认定患者为无民事行为人之后,再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二、丧失意识后,其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义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规定。
一、监护人的定义与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的种类主要包括:1. 父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
2.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
3. 兄、姐: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兄、姐可以担任监护人。
4.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如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并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二、监护人的主要义务1.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包括:- 人身保护: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
- 财产保护: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变卖或者损坏被监护人的财产。
- 教育保护: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适当的教育,培养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具体包括:- 代理签订合同: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签订合同。
- 代理参加诉讼: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诉讼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 代理接受赠与、遗赠等:在涉及被监护人的赠与、遗赠等事项中,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接受。
3. 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监护人应当监督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 教育引导: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引导,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 约束行为:在必要时,监护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从事违法行为。
4. 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等证件,不得遗失、损坏或者擅自变更。
试述监护人的范围、职责
试述监护人的范围、职责1.引言1.1 概述监护人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角色,扮演着保护和代理被监护人权益的角色。
他们承担着监护责任,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并在必要时代表其行使权利。
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医疗、教育、生活等方面。
监护人的范围可以理解为监护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
他们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人身、人格权益等。
在正式法定的情况下,监护人的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律对其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而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首先,他们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无论是在经济领域还是在个人权益方面,监护人都需要为被监护人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
其次,监护人还需要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
他们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日常生活所需,并对其进行教育和培养,以促使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总之,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涵盖了各个方面,是确保被监护人正常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
监护人需要担负起责任,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只有通过监护人的努力和付出,被监护人才能得到适当的关怀和发展,实现其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展开讨论,旨在全面了解监护人的角色和责任。
文章将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 引言:首先,将概述监护人的定义和概念,介绍监护人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接着,说明文章的结构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一个整体的阅读框架。
2. 正文:本部分将重点讨论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首先,将介绍监护人的范围,包括其法定定义和概念。
进一步,详细探讨监护人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力和责任范围。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监护人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分析监护人需要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教育支持等方面的职责。
3. 结论:最后,总结监护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要性,指出监护人需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并对监护人的要求进行探讨。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
【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法治评论】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包括监护人的选择、监护权限等方面。
通过解读司法解释中相关条文,为泛博读者提供有关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详细解释及实践指导。
一、选择监护人的条件与程序1.1 监护人应当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1.2 可以指定亲属或者非亲属为监护人;1.3 提出指定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1.4 监护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能够履行监护职责,并取得被监护人的允许。
二、监护权限的范围2.1 监护人应当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2 监护人应当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和护理;2.3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2.4 监护人应当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2.5 监护人应当向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被监护人必要的明。
三、监护人的义务3.1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3.2 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3.3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医疗卫生服务;3.4 监护人应当代表被监护人参预和处理民事活动;3.5 监护人应当匡助被监护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通过本文所讲述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明确完善,为未来的实践操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在选择监护人时,应该考虑监护人的年龄和能力情况,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也逐渐明确,能够为成年人的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注释:1. 监护人:代表被监护人处理民事活动和诉讼活动,负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护理和财产管理的人。
2. 财产管理:指监护人依照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保管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 民事行为:指民事法律规定的个人行为、财产行为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4. 合法权益: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律名词及注释:1. 民法典:我国自2022年起开始实施的全面性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继承等诸多领域。
哪些证明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
哪些证明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
监护⼈不⼀定是⽗母,也有可能是其他的亲戚等等,⼀些⼈的监护⼈是其他的亲戚,由于不是直系亲戚的关系,需要证明法定监护关系,才能够办理相应的监护⼿续等等。
要证明法定监护关系并不是容易的事情。
店铺⼩编做了有关介绍,你可以看⼀看。
哪些证明可以证明法定监护关系
1、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需特别的证明⽂件。
2、近亲属作为法定监护⼈的只需要户⼝本即可证明。
《民法典》
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
(⼀)祖⽗母、外祖⽗母;
(⼆)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条【⽆、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的监护⼈】⽆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成年⼈,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
(⼀)配偶;
(⼆)⽗母、⼦⼥;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在有需要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实际的要求来进⾏证明跟处理,只要能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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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监护人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妥善照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监护人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公众对监护人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二、监护人的概念和范围1. 概念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护的人。
监护人的设立旨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2. 范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的范围包括:(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三、监护人的设立和变更1. 设立(1)法定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如果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2)指定监护人:当法定监护人不能担任或者不宜担任监护人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2. 变更(1)法定监护人变更:当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变更:当指定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被撤销指定、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被宣告失踪、死亡时,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
四、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1. 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包括饮食、居住、教育等。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2. 义务(1)履行监护职责,不得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
(3)不得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谋取非法利益。
(4)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放弃监护职责。
五、监护人的权利1. 要求被监护人履行法定义务。
2. 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
3. 要求被监护人参加诉讼。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担任监护人顺序的规定有哪些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
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 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三种: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二是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三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等法人组织。
担任监护人的顺序依血缘关系和组织关系的远近而确定,顺序在前者排斥顺序在后者。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包括四种:一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是其他近亲属如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三是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
在我国法定监护人是强制的吗?
Seeing oneself is not, the door of all goodn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在我国法定监护人是强制的吗?在我国法定监护人是强制的,因为是由法律所进行规定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一、在我国法定监护人是强制的吗?是强制的,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委托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可见,在委托监护的情形下,首先应当看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在有约定时从约定。
如果当事人在委托监护时没有约定责任承担,则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在被委托人也有过错的情况下,被委托人与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和受委托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如果成年了有监护人吗?
如果成年了有监护人吗?
如果成年人是精神病人则需要监护人。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没有设立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不同的。
▲一、如果成年了有监护人吗?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
keep trying no matter how hard it seems. it will get easi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是什么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使用场合不同,在诉讼法律关系中应当使用法定代理人,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虽然字面上差别不大,但在法律上是有很大区别的。
法定监护人对应的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对应的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通过整理资料,将二者的区别总结如下,仅供参考。
一、法定监护人的范围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
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二、法定代理人的概念、范围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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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一般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才需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来管理其财产,对其行为给予教导、监督。
那么,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很多人都不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
下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吗
正常的年满18周岁的人,就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此时是没有监护人的,除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这种情况下才有必要设立一个法定监护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出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
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什么是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
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主要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法定监护人就是具有监护责任的对象。
一般来讲在成年之后就不会再有监护人了,但如果成年之后被鉴定为精神病人的话,则就还需要设立一个监护人。
而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与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