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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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法律案件(3篇)

合伙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三人约定,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共同经营该公司。

公司成立后,三人共同担任公司董事,甲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管理不善,公司陷入困境。

甲认为乙、丙两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要求乙、丙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丙两人则认为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拒绝承担责任。

甲、乙、丙三人因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2. 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三、案件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符合合伙企业的定义。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二)甲、乙、丙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公司陷入困境,法院判定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出资比例,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因此,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出资比例是合理的。

四、法院判决1. 甲、乙、丙三人之间的合伙关系成立。

2. 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当事人:甲方,身份证号码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号;
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x号。

经本院审理,纠纷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点如下:
一、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甲方提供资金,乙方提供管理及运营能力,共同合作开展xx业务,并分享利润。

二、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按约履行,但在合作期间,由于xxx原因,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三、乙方认为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相当于变相违约,不予认可。

针对争议,本院进行如下裁决: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资金支持,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管理及运营能力,严格按照约定期限履行各自责任。

三、甲方认为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在xx月xx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及时协商解决。

乙方如实履行约定无违约行为,甲方无权解除合作合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属于变相违约。

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且未经通知,应当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合作义务。

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本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如甲乙双方有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如有一方不履行本判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以上裁定,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员:xx
二零xx年XX月XX日。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法律案例合伙生意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好友,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餐饮公司。

甲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乙负责公司财务,丙负责公司采购。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三人因合伙生意产生了纠纷,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不同意解除合伙关系,双方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创办餐饮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别出资了人民币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

3. 合伙各方是否按照约定分担了盈亏?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担盈亏。

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甲乙二人认为丙未履行采购职责,导致公司成本增加,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

丙则认为,其已按照约定履行了采购职责,且公司亏损并非其个人原因导致。

4. 合伙关系解除后,丙是否应退还出资款项?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

在此过程中,丙未违反合伙协议约定,不应承担公司亏损责任。

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二人的诉讼请求。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乙二人要求解除与丙的合伙关系,并要求丙退还出资款项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生意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关注以下问题:1. 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合伙关系是否有效成立,是解决合伙生意纠纷的前提。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出资比例、职责分工等事项,合伙关系成立。

2. 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合伙各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判断合伙关系是否有效的关键。

法律案例合伙纠纷(3篇)

法律案例合伙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甲担任法定代表人,乙担任总经理,丙担任财务总监。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业务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公司管理和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2020年,甲将乙、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乙、丙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是否构成合法的合伙关系;2. 公司的经营状况及亏损责任;3. 甲要求乙、丙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性。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合伙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三人构成合法的合伙关系。

2. 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及亏损责任法院认为,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营成果,但在后期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公司出现亏损。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

3. 关于甲要求乙、丙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性法院认为,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存在的问题。

而乙、丙作为公司的高管,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也未能尽职尽责。

因此,甲要求乙、丙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四、案例分析1. 合伙关系的认定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并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关系是基于合伙协议成立的,因此法院认定三人构成合法的合伙关系。

2. 公司经营状况及亏损责任本案中,XX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亏损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市场环境、管理不善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甲、乙、丙三人应对公司的亏损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律纠纷案件(3篇)

合伙企业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A、B、C三人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分配、管理决策等问题,导致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进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二、案情概述1. 纠纷起因合伙企业成立初期,A、B、C三人共同出资,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C认为B在经营管理上存在不足,导致企业效益下降。

同时,C也认为A在决策过程中过于保守,影响企业发展。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

2. 纠纷焦点(1)C要求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但A、B认为C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C要求B退还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但B认为C提出的退伙条件不合理。

(3)合伙企业资产如何清算,各方对此存在分歧。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C作为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鉴于C已提出退伙,法院判决C退还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并按约定比例分配利润。

对于合伙企业资产清算,法院判决由A、B负责。

2. 二审C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A、B在经营管理上存在问题,但C提出退伙时,合伙企业尚未清算,C有权要求退还出资。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C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合伙人出资义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在本案中,C未履行出资义务,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C退还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 合伙人退伙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在本案中,C提出退伙,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要求退还出资。

法院支持C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3. 合伙企业资产清算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条件成就时,应当进行清算。

在本案中,合伙企业尚未清算,法院判决A、B负责清算,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与建议1. 明确合伙人出资义务合伙人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应明确各自出资义务,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以保障各方权益。

合伙纠纷中的清算难题--杜某某、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合伙纠纷中的清算难题--杜某某、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合伙纠纷中的清算难题--杜某某、卢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一、【案件基本信息】1.1 裁判文书字号:(2024)吉07民终1618号。

1.2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1.3 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汉族。

- 原审被告: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某某。

二、【基本案情】杜某某与卢某某于2019年10月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承包工程。

杜某某出资10万元,卢某某负责施工。

工程结束后,杜某某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及利润,但卢某某未能提供清算资料。

杜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卢某某与某公司结算工程款,并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一审法院以合伙事项正在进行中为由,驳回杜某某的诉讼请求。

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合伙关系已具备终止条件,卢某某应返还杜某某投资款本金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杜某某与卢某某是否具备阶段性清算的条件。

2. 某公司能否承担给付责任。

3. 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卢某某、某公司履行结算行为。

四、【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杜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合伙期间的投资、利润、工程款已结算及结算数额,故其请求卢某某给付合伙利润暂计1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卢某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结算工程款,不属于法院裁判范围,故杜某某请求卢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结算工程款,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合伙关系已具备终止条件,卢某某应返还杜某某投资款本金10万元。

某公司并非建设方,而是总承包方,且卢某某认可其合同相对人为高景富,与某公司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此,杜某某要求与卢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的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合伙关系的终止、清算以及合伙财产的分配问题。

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1. 合伙关系的终止与清算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合伙关系的终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伙协议的约定期限届满、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等。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

合伙协议纠纷判决书甲、乙、丙三方因合伙经营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一致无果,现诉至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关于合伙协议的效力问题。

经查,甲、乙、丙三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共同投资经营XX行业,但在实际经营中发生了分歧,导致合伙关系破裂。

合伙协议是三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伙协议应当受到尊重,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关于合伙协议的解除问题。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关系可以在经营期满、协议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出现或者经各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解除。

经审理查明,甲、乙、丙三方在合伙经营中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协商无果,合伙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

因此,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裁定解除甲、乙、丙三方的合伙关系。

三、关于财产分配问题。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合伙关系解除后,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配。

经审理查明,合伙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应当按照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各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相应的分红。

同时,对于合伙期间的债务问题,各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损害赔偿问题。

经审理查明,甲、乙、丙三方在合伙经营中存在违约行为,给其他合伙方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各方应当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裁定甲、乙、丙三方按照约定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关于诉讼费用问题。

甲、乙、丙三方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审理情况,裁定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六、裁定如下:1. 解除甲、乙、丙三方的合伙关系;2.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财产分配;3. 甲、乙、丙三方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的债务责任;4. 甲、乙、丙三方按照约定进行损害赔偿;5. 乙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XXXX年XX月XX日。

合伙亏损分担之争:朱某、马某、魏某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报告

合伙亏损分担之争:朱某、马某、魏某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报告

合伙亏损分担之争:朱某、马某、魏某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报告一、案件基本信息1.1 裁判文书字号(2024)兵03民终187号1.2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1.3 关键词合伙合同、亏损分担、投资责任、工程款1.4 当事人情况原告(上诉人):朱某、马某、魏某被告(上诉人):张某原审第三人:新疆某公司二、基本案情朱某、马某、魏某与张某因合伙承包新疆某公司承建的公路工程项目而产生纠纷。

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了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后因资金问题,朱某、马某、魏某被强制退场,项目由他人接手完成。

朱某、马某、魏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合伙期间的亏损工程款。

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朱某、马某、魏某支付投资款375133.09元。

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1. 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合伙合同关系。

2. 合伙期间的投入、产出及亏损额如何确定。

3. 亏损责任应如何分担。

四、法院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审理朱某、马某、魏某与张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首先确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合伙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等要素。

一审法院进一步分析了合伙期间的投入、产出及亏损情况。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财务记录,法院确认合伙期间的总投入为5275649.09元,总产值为4663661.07元,亏损额为4140595.64元。

在亏损责任分担方面,一审法院认为,朱某、马某、魏某因未提供足额资金导致被强制退场,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70%的亏损责任。

张某作为合伙人之一,也应承担30%的亏损责任。

因此,张某应向朱某、马某、魏某支付的亏损额为375133.09元。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朱某、马某、魏某支付投资款375133.09元,并驳回了朱某、马某、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在审理双方的上诉请求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

二审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关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合同关系的事实认定,并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合伙期间的投入、产出及亏损额的计算。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

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第一篇: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一、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XXX因与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XXX 参加评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当事人简况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年XX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三、原审情况及申请理由原审XXX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承包湫坡头镇散集村砖厂,同年4月份,被告XXX代表合伙人与散集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年,即从1997年至1999年。

三人共投资103695.24元,其中原告投资61102.30元,占投资总额的58.92%,被告XXX投资7799.54元,占投资总额的7.53%,被告XXX投资34793.40元,占投资总额的33.55%。

1998年后季,被告XXX任保管员和出纳期间,与被告XXX共同销砖、收款,其中销砖348600块,收入34935元,二被告相互推诿,收款收据上XXX加盖有印章。

合伙经营期间主营业务收入1167539.25元,其他收入85414.00元,销售成本1017501.68元,盈利235451.57元。

应收款为429928.17元,合伙人投资103695.24元均未抽走。

原告XXX民经手欠款75886.49元,减去投资61102.30元,应交回砖厂14784.19元;被告XXX经手欠款、经手销砖未收回欠款86865元,被告XXX投资7799.54元,为砖厂垫支90781.36元,相抵后,砖厂应给付被告XXX1715.90元;被告XXX经手欠款、经手销砖未收回欠款105714.13元,XXX占有1998年销砖收入34935元,XXX共欠砖厂140649.13元,减去投资34793.40元,应交回砖厂105855.73元。

合伙协议分红纠纷案件审理

合伙协议分红纠纷案件审理

合伙协议分红纠纷案件审理合伙协议分红纠纷案件审理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XX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均为律师事务所,均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享有制定该合伙协议的权利,乙方应当依照甲方的要求执行该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

3、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保持良好的行业声誉,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甲、乙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合伙事务所的一切债务和责任。

如因任何一方的过错或疏忽,造成合伙事务所或第三方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全部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5、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合作事项,达成预期的业绩目标,并按照合伙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比例享有合伙事务所的利润分红。

6、为了维护合伙人的利益,甲、乙双方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保证合伙事务所的正常运营和合作平等。

7、本合伙协议的履行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未经双方协议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一方有权向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并由违约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8、双方对该合伙协议的执行均应当保密,未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合伙协议。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合伙事务所的合法经营和合理分配利润。

2、甲、乙双方应当注重所办理的每一个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不得涉及涉及政治等方面的案件和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引起社会反感。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的权力和义务:(1)制定本合伙协议并严格执行;(2)确保合伙事务所的安全稳定、资金安全以及独立的经营决策权;(3)准确计算和分配合伙事务所的利润;(4)保证分享合伙事务所的所有权益、权利和责任。

李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3、崔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案,本院于2012年10⽉30⽇作出(2012)安民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2⽇作出(2019)豫052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及其代理⼈胡悦,原审被告崔某、李某3及其代理⼈张晓⾬、和萌萌,原审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李某某再审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伙经营炉渣法律关系。

2、被告返还原告合伙股⾦柒万元及合伙期间的利润叁万伍千元整。

3、从2010年11⽉6⽇起⾄今,上述款项的银⾏同期的贷款利息。

4、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我从2009年起开始做买卖炉渣⽣意,2010年4⽉被告崔某找到我,说她家(包括李某3、李某4⼆被告)想和我⼀起合伙做买卖炉渣⽣意。

并经双⽅⼝头协议,崔某⼀家和我家各出伍万元(当时去⽔冶丁四家借款伍万元给了被告崔某。

丁四可以作证被告崔某同时在场),后来经营期间双⽅各⼜追加两万元,各⾃共出资柒万元,共计⼗四万元,股⾦都交于被告崔某,由她负责财务管理,被告李某4负责记账(6⽉2⽇之后原被告分别记账)。

4⽉30⽇我和被告李某3、李某上⼭西,开始了合伙经营。

直⾄2010年11⽉6⽇都是正常营业的。

这期间根据账⾯显⽰我们是盈利的,共盈利柒万元整。

由于我们本来想扩⼤经营,所以⼀直没有分过红利。

11⽉份,我发现被告利⽤合伙期间的经营关系私⾃进货发货,严重损害了合伙经营,于是提出终⽌合伙关系,被告也⼝头同意,之后我多次找到被告想清算账务,分取利润,⽽被告却⼀再找借⼝推脱,⾄今没有结算。

李某3、崔某、李某及代理⼈辩称:1.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是,2012年10⽉30⽇上午12时许,崔某、李某3、李某、李某某在安阳县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就合伙财产分割事宜进⾏对账并达成协议,⼀致确认截⽌对账当⽇,合伙除对外享有的债权67763元(债权包括赵某10500元、徐某25000元、徐某某10690元、王某8278元、赵某10000元、⾦某3295元),再⽆其他财产或债务。

合伙合同纠纷办案总结汇报

合伙合同纠纷办案总结汇报

合伙合同纠纷办案总结汇报合伙合同纠纷办案总结汇报1. 摘要本次纠纷案件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纠纷主要涉及合伙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和利益分配问题。

通过深入调查和审理,我们最终达成了一份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成功解决了此次合伙合同纠纷。

2. 案情分析此次纠纷案件是由两名合伙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引发的。

合同约定了合伙人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分配方式。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出现了意见分歧,导致纠纷的发生。

通过调查取证和合同解读,我们明确了纠纷的关键点,为后续的解决提供了依据。

3. 调查与取证为了证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展开了调查和取证工作。

我们首先对合伙合同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分析,确定了双方的权益。

之后,我们对涉及到的财务文件、合同支付记录以及合伙人之间的沟通记录进行了搜集和整理。

这些证据帮助我们了解了合作过程中的各方行为和责任。

4. 法律依据分析案情后,我们找到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相关判例。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规,我们确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这些法律依据为我们后续的解决方案提供了指导。

5. 解决方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与双方合伙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和磋商。

通过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利益,我们最终制定了一份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该方案考虑了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6. 结果评估此次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和磋商,最终达成了一份解决方案,并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通过合法合理的解决方案,我们成功解决了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7. 经验总结此次合伙合同纠纷的办案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了调查取证的重要性。

仔细梳理案情,搜集足够的证据是解决案件的关键。

同时,法律依据的准确适用以及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环节。

我们在办案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8. 展望未来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将继续努力提高专业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股东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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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股东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双方基本信息甲方:XXXXX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乙方:XXXXX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X联系方式:X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作为本合作协议中的出资方,其权利为享有对合作企业经营决策权,分享合作企业利润,并有权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

甲方的义务为按照约定付款,履行合同规定的出资、管理、监督职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的履行方式为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和监督管理职责。

甲方的违约责任为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出资额或在出资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承担违约金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2.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乙方作为本合作协议中的负责管理的执行方,其权利为享有合作企业的经营权,与甲方分享合作企业利润,同时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乙方的义务为按照约定保证经营管理质量,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向甲方汇报经营管理情况,且确保甲方资金利益安全等。

乙方的履行方式为实施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确保合作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利润最大化。

乙方的违约责任为未能保证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违约金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作协议所包含的各项条款均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公司法》、《民法典》等。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作协议明确了甲方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规定了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为双方的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作协议经双方签署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可执行。

六、其他本合作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为止。

如双方需要修改或解除本合作协议,应得到双方的书面同意。

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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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合作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乙方:XXXX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甲方为XXXX公司,享有本合作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2. 乙方为XXXX公司,享有本合作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3. 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进行合作活动。

4. 甲方的主要责任是在合作期内,按规定完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保证产品质量,并根据约定的价格支付乙方的成本费用及按约定的返点等款项。

5. 乙方的主要责任是按约定生产并按时交付产品,保证产品质量,按照甲方的指示认真执行合作项目,并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成本费用及返点等款项。

6. 合作期限为两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

7.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应按日计算给乙方支付逾期款。

8.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应向甲方赔偿所致损失。

9. 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的条款履行本合作协议。

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 甲方享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 甲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

一旦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乙方赔偿所致损失。

3. 乙方享有要求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

4. 乙方享有要求甲方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权利。

5. 乙方享有提供完整、正确合同信息的义务。

6. 甲乙双方应互相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上述信息的变更情况。

四、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 本合作协议的制定、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甲乙双方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XXXX仲裁委员会,并接受仲裁结果的裁决。

3. 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法律纠纷案件(2篇)

合伙企业法律纠纷案件(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合伙企业设立时,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约定了各自的出资额和分红比例,并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成立后,三人按照约定各自履行了出资义务,并开始开展业务。

二、纠纷起因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状况逐渐恶化。

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具体纠纷如下:1. 经营管理分歧:甲认为乙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失误,导致企业亏损。

乙则认为甲对市场判断失误,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2. 利润分配分歧:甲、乙、丙三人对利润分配方案产生争议,甲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乙、丙则主张按照实际贡献分配。

3. 退出合伙企业:甲、乙、丙三人对退出合伙企业的条件及方式存在分歧,甲、乙希望提前退出,而丙则希望继续经营。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分别提出了以下请求:(1)甲请求法院判决乙、丙承担经营管理失误责任,赔偿损失;(2)乙、丙请求法院判决甲承担市场判断失误责任,赔偿损失;(3)甲、乙请求法院判决丙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4)甲、乙请求法院判决丙退出合伙企业,返还出资。

2. 法院审理(1)关于经营管理分歧: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且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三人按照约定履行了职责。

至于经营管理失误,属于企业内部问题,不宜由法院直接介入。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丙三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利润分配分歧:法院认为,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利润分配方式,应予以尊重。

因此,法院驳回了甲、乙的诉讼请求。

(3)关于退出合伙企业:法院认为,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退出条件及方式,应予以尊重。

至于退出后如何处理出资,法院建议三人协商解决。

刘铁洪与严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铁洪与严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铁洪与严伟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0【案件字号】(2020)沪02民终24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宇肖光亮【审理法官】陈晓宇肖光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铁洪;严伟【当事人】刘铁洪严伟【当事人-个人】刘铁洪严伟【代理律师/律所】占健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占健明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占健明【代理律所】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铁洪【被告】严伟【本院观点】刘铁洪主张由严伟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基于的是12841号案件履行后出现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刘铁洪、严伟各出资购车款5万元向案外人购买了牌号为xxx某某、豫DAX某某的车辆进行运营。

同年7月,因刘铁洪、严伟产生矛盾,双方经协商于2015年7月3日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刘洪与严伟合作经营运输车辆,因关系不和,严伟主动退出,经当事人协商具体如下:1.严伟投资的伍万捌仟叁佰元分三个月还清,每月归还严伟贰万元整。

2.自即日起此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事故与严伟无关。

该协议签订后,刘铁洪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向严伟支付退伙费用。

严伟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12841号,判决刘铁洪支付严伟出资款583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受理费1257.50元由刘铁洪承担。

上述1284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刘铁洪向严伟支付30000元,其余款项未支付。

刘铁洪陈述,除上述30000元外,刘铁洪还向严伟支付了7000元,但严伟没有向其出具收条。

严伟否认刘铁洪的上述说法。

案涉合伙关系最初由刘铁洪、严伟、戚海波和袁忠良四人共同发起,后来袁忠良、戚海波退出合伙。

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

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

合伙合同纠纷案分析⼀、案情简介申请⼈(反请求被申请⼈):陈某某被申请⼈(反请求申请⼈):肖某某2007年8⽉18⽇,陈某某与肖某某于⼴州某某宾馆签订《合伙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双⽅共同投资在⼴州市某某宾馆⾸层⽪草批发商场西区88档租赁商铺,专门销售⾃⾏采购原料、委托加⼯的裘⽪系列服装批发业务;合伙期限为半年,⾃2007年8⽉18⽇起⾄2008年2⽉28⽇⽌;由合伙⼈肖某某以原材料的(貂⽪)⽅式出资,计⼈民币686880元,由双⽅共同验收后签字确认,合伙⼈陈某某以现⾦⽅式出资,计⼈民币70万元整存⼊双⽅共同开设的帐户;盈余分配双⽅各占50%,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清偿时,合伙⼈各分担50%。

对资⾦的动⽤,以及合伙货物的赊销必须经合伙⼈全体签字书⾯同意,负责委托加⼯事项共同委托。

未经全体合伙⼈同意,禁⽌任何合伙⼈私⾃以合伙名义进⾏义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合伙终⽌后:即⾏推举清算⼈,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或第三⼈,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清偿的部分,由合伙⼈平均分担。

争议的解决⽅式为:如发⽣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7年8⽉29⽇,陈某某与肖某某共同签字确认以下的事实:陈某某以现⾦出资70万元到位,肖某某以原料出资686880元到位。

陈某某与肖某某开始合作经营。

2007年11⽉3⽇,陈某某与肖某某签订《分伙清算协议》,双⽅⼀致同意终⽌合伙协议,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作⽇完成对合伙项⽬的清算。

合同第2条约定了清算的内容:档⼝现存货物;在某某⽪草⼚仓库现有原材料与成品、半成品;现有的现⾦;对外所⽋债务;对外拥有的债权;帐务:对合伙帐务的进、销、存进⾏核算。

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

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合伙协议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模板双方基本信息:合伙方一:(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合伙方二:(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各方身份:甲方和乙方为本协议的合伙方,共同经营合伙事业。

权利和义务:1. 合伙事业经营决策权由甲方拥有,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2. 合伙事业的收益按照约定比例分配。

甲方占有60%,乙方占有40%。

3. 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经营行为。

4. 甲方和乙方均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5. 合伙事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财务报表等应经甲方和乙方共同商议决定。

6. 合伙期限为5年,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7. 甲方和乙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其各自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履行方式:甲方和乙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伙事业经营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甲方和乙方应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合伙事业的收益。

期限:本协议自甲方和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伙期限为5年。

违约责任:如合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造成对方损失,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其他:1.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与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3. 本协议为合法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本协议文本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通用范文(正式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一、案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申请人 [姓名] 对被告[姓名] 提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诉讼。

二、案情介绍原告申请人 [姓名] 和被告 [姓名] 于 [日期]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并共享利益。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被告 [姓名]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未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经营困难,并拖欠了原告申请人的一部分投资款。

由于无法和解,原告申请人决定将纠纷提交法院解决。

三、原告主张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 [姓名]违反了合伙协议,没有履行约定的经营义务,并拖欠投资款。

原告诉求如下:1.要求被告 [姓名] 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义务;2.要求被告 [姓名] 偿还拖欠的投资款;3.要求被告 [姓名] 承担违约责任;4.要求赔偿原告申请人因被告 [姓名]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5.要求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被告 [姓名]在答辩状中称原告申请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导致原告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拒绝履行约定的投资义务。

被告主张如下:1.拒绝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义务;2.否认拖欠投资款的事实;3.要求原告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4.拒绝赔偿原告申请人经济损失;5.请求免除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事实认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文件的审查,法庭对事实进行认定:1.双方确实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2.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没有履行约定的经营义务;3.被告确实拖欠原告申请人部分投资款;4.原告申请人并未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

六、法律裁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约定共同投资并共享利益的协议。

合伙协议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和利益分配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履行经营义务和偿还拖欠的投资款。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法院认定被告 [姓名]对合伙协议的违约责任。

七、裁决结果基于认定和法律裁判,法院做出裁决:1.被告 [姓名] 应立即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义务;2.被告 [姓名] 应偿还拖欠的投资款;3.被告 [姓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申请人因违约所遭受的经济损失;4.被告 [姓名] 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

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法律文书背景一审法院合伙协议纠纷的一审法院应根据当事人住所、合伙企业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权。

合伙协议纠纷的一审法院应具备独立、公正的法官和法庭,保证争议解决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案件的当事人原告原告是合伙协议纠纷的提起者,他认为被告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

原告的主要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他有合理的理由来寻求法律救济。

被告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他可能对原告的指控提出反驳或进行辩解。

被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并与原告一同参与庭审。

案件的事实与理由原告的主张原告认为,根据合伙协议,他有权获得合伙企业利润的一定份额,并享有对合伙企业经营决策的相应权力。

然而,被告未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行事,擅自决定了某项重要经营事项,并将合伙企业利润私自占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约定,损害了他的权益。

被告的辩解被告声称他的行为是为了合伙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部分决策是合伙协议所未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作出的。

被告认为他的行为并未违背合伙协议的初衷,且合伙企业的利益并未因此受损。

法律依据及分析合伙协议的法律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束力。

根据《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伙人权利义务以及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等内容。

在本案中,合伙协议是双方行为的合法依据,是对合伙人之间权益的明确规定。

合伙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被告的行为属于合伙协议纠纷的范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伙协议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在本案中,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作出判决,还可以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的判决判决结果根据对案件事实的审议和对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解释,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应立即停止擅自决策合伙企业的重要经营事项,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恢复原来的经营模式。

2.被告应将因擅自占有合伙企业利润所得的财产及时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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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报告一、案件来源及审理经过XXX因与X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代理审判员XXX参加评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当事人简况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X,男,XXX年XX 月XXX日出生,汉族,现住咸阳市世纪大道帝都花园。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XXX年XXX月XXX日出生,汉族,住XXX,村民。

三、原审情况及申请理由原审XXX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三人达成口头协议,合伙承包湫坡头镇散集村砖厂,同年4月份,被告XXX 代表合伙人与散集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年,即从1997年至1999年。

三人共投资103695.24元,其中原告投资61102.30元,占投资总额的58.92%,被告XXX投资7799.54元,占投资总额的7.53%,被告XXX投资34793.40元,占投资总额的33.55%。

1998年后季,被告XXX任保管员和出纳期间,与被告XXX共同销砖、收款,其中销砖348600块,收入34935元,二被告相互推诿,收款收据上XXX加盖有印章。

合伙经营期间主营业务收入1167539.25元,其他收入85414.00元,销售成本1017501.68元,盈利235451.57元。

应收款为429928.17元,合伙人投资103695.24元均未抽走。

原告XXX民经手欠款75886.49元,减去投资61102.30元,应交回砖厂14784.19元;被告XXX经手欠款、经手销砖未收回欠款86865元,被告XXX投资7799.54元,为砖厂垫支90781.36元,相抵后,砖厂应给付被告XXX1715.90元;被告XXX经手欠款、经手销砖未收回欠款105714.13元,XXX占有1998年销砖收入34935元,XXX共欠砖厂140649.13元,减去投资34793.40元,应交回砖厂105855.73元。

原告XXXX共交回120639.92元,减去被告XXX 应得11715.90元,余108924.02元利润可进行分配。

依投资比例,原告XXX可分得64178.03元,被告XXX分得8201.98元,被告XXX 分得36544.01元。

以上利润分配和应交、垫资款相抵后,被告XXX 实际交回69311.72元,原告XXX实得49393.84元,被告XXX实得19917.88元,原告和被告吕XXX实得共69311.72元。

有争议应收款5000元和其他人欠款121527.55元,共计为126527.55元。

以上有XXX等证据可证。

原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均对合伙经营砖厂无有异议,应认定合伙协议成立。

原、被告对利润分配无有书面约定,应依法依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1998年收入34953元,应认定谁盖章谁收款,且依据书证效力大于人证效力的原则,应认定被告XXX为实际收款人。

被告XXX实交回的69311.72元,可直接给付原告XXX和被告XXX。

有争议应收款和其他欠条可作债权分配。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合伙关系成立。

二、被告XXX给付原告XXX49393.84元,给付被告XX19917.88元(限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

三、对有争议应收款、其他应收款126527.55元,原告XXX分得债权74550.03元,被告XXX分得债权9527.52元,被告XXX得债权42449.99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咸阳市检察院于2006年10月23日以(XXX)第XXX号民事抗诉书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即对XXX从XXX处拿走收入条据2张计金额44000元,支出条据60张计金额136438.75元未作判处。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以(XX)咸民监字第XXX号函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再审。

原审再审另查明,1999年6月2日原审原告XXX复核票据时收被告XXX收入票据2张44000元、支出票据60张136438.75元,该票据已入账并经审计。

原审再审认为,原审原、被告之间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经营砖厂的事实客观存在,无有异议,应当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原审原、被告之间对利润分配没有书面协议,又不能协商一致,依法应当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经营期满,首先应将各合伙人的投资款退还,各合伙人经手的欠账应由经手人收回,有争议的欠款和其他欠款应作为债权归入利润进行分配。

对于1998年收入的34935元应认定谁盖章谁收款,将此34935元从其它应收款中扣除,归于XXX经手的欠款之中,据此XXX经手的欠款应为140649.13元,砖厂其它应收款应为126527.55元可作为债权分配,除此之外实际盈余库存108924.02元,依投资比例XXX可分得64178.03元,XXX可分得8201.98元,XXX可分得36544.01元。

上述各合伙人可分配利润与前述各合伙人应收回的投资款、垫资款以及应交回的经手欠款相抵后,原审原告XXX可实得现金49393.84元,原审被告XXX可实得现金19917.88元,原审被告XXX 应交回砖厂现金69311.72元,转付XXX。

由此可见,原判对此部分判处正确合法。

对于原审原告XXX与原审被告XXX之间有争议的136438.75元,票据虽已进帐,且已审计,未影响合伙期间整个账务的核算,但二人之间的争议亦然应属合伙事务,XXX没有充分反证证明将票据审核后已交还XXX,且砖厂所有票据均已报账,XXX应当支付XXX 现金136438.75元,XXX请求支付利息83539.93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检查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原审未作判处不当;原审被告XXX辩称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全面及原审原告吕醒民销砖收款102267元未入帐因不申请重新审计且超出抗诉范围,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该院(XXX)旬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二、增判一条作为第四条即:原审原告XXX支付原审被告XXX人民币136438.75元。

宣判后,吕醒民不服,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XXX136438.75元是在XXX未反诉的情况下判决的,违背了民事诉讼原则,不能成立;票据我已退还,只是忘了抽收条,报账和领款是不同概念,原审判决我支付原审被告XXX人民币136438.75元错误;在上述条据中有44000元是收入条,不应给钱,请求撤销原判第二条(即原审原告XXX支付原审被告XXX人民币136438.75元),维持(XXX)旬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

另查,1999年6月2日,XXX从XX手中收走复核条据,其中:收入条据(2张)44000元;支出条据合计136438.75元。

经审理中核查,XXX从XXX手中收走的支出条据136438.75元仅有29105.33元已入合伙会计帐,并记入合伙支出。

1999年6月2日,XXX所打关于136438.75元支出条据的收条仍在XXX手中。

XXX在2007年的庭审中要求将此部分的票据或钱归还自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999年6月2日XXX所打收到条、1999年6月6日记账凭证、日记账单、本院及原庭审笔录等。

二审认为,XXX交给XXX的136438.75元票据,属于合同中发生的纠纷,检察机关就此部分提起抗诉,原审对此加以判处并无不当。

上诉人上诉提出XXX的136438.75元是在XXX未反诉的情况下判决的,违背民事诉讼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

由于XXX给XX所打关于支出票据的收条仍在XXX手中,应认定XXX所受XXX手中支出票据并未返还。

该部分票据XXX无有证据证明XXX已全部报领,原审判决XXX 直接支付XXX相应的金钱不当,应予纠正。

在1999年6月2日XXX 从XXX手中收走136438.75元的支付票据中有29105.33元已入合伙会计帐,并已记入合伙支出,没有证据证明XXX已领该款,故对XXX该部分要求返还票据或给付金钱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第一条;二、撤销原判第二条,改判为:由XXX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于1999年6月2日收取XXX支出票据中下余的107333.42元的票据。

四、处理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XXX接受XXX136438.75元条据审核后是否退还给XXX。

承办人认为,一、二审认定这部分事实不清,应指令再审,查清事实。

理由是,1、一审认定XXX收的XXX136438.75元票据,已经全部进合伙账,并且已审计。

因此,XXX应当支付XXX现金,136438.75元。

二审认定XXX收的XXX136438.75元条据,有29105.33元入合伙账,并记入合伙支出,且没有证据证明XXX领取该款,认定XXX报领了该29105.33元,因此,判令XXX退还其余票据。

一审认定136438.75元票据入了合伙账是以审计报告为依据的,二审只认定29105.33元入了合伙账,但并没有提出认定的依据,究竟是多少票据入了合伙账,认定事实不清。

2、二审判令XXX返还XXX部分票据,并没有解决合伙矛盾。

因为三方的合伙已解散,债权债务已分割,再判令XXX返还XXX票据没有意义,假如这些票据没有入合伙账,就说明三人合伙账务还没有清算完毕。

不论在谁手里,都需拿出计入合伙账。

3、XXX在一、二审均陈述XXX将136438.75元票据全部拿走审核,都未归还,但二审认定XXX将136438.75元票据中的29105.33元已报销,根据二审的认定显然XXX的陈述不合情理,XXX不可能只将部分票据审核后交还XXX。

综上,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再审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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