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

合集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宁价费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11号)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宁气函[2008]101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雷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气象局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发[2008]1004号)同意设立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

经过核定,现就新增的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核定的我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新(改、扩)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浪涌保护器(SPD)测试、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四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已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标准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及过电压保护器(SPD)试验测试内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一: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内容表(八)电磁屏蔽部分附件2过电压保护器(SPD)试验测试。

宁价费发[2016]16号-宁夏气象局

宁价费发[2016]16号-宁夏气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局宁价费发…2016‟16号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气象局关于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精神,规范我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促进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提高防雷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将原自治区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由24项减少为9项,并对收费标准按照平均降幅30%以上进行重新核定。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各收费项目对应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价格可由双方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价格以最高标准范围内协商或中标确定价格为准。

三、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和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文件规定,“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不再向企业或申请方收取费用。

四、依法取得防雷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

省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培训与考试,应坚持学员自愿参加,并按照“以成本为依据,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自主制定培训和考试收费标准。

五、依法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方可接受委托方委托开展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

开展防雷技术服务工作应按照“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服务内容,向委托方提交合法有效的技术报告。

六、各相关建设单位或委托方可自愿选择依法取得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关于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汇报(精选多篇)

关于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汇报(精选多篇)

对于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报告(优选多篇 )对于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报告(精选多篇 )市物价局:依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气象局《对于展开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粤价 [xx]87 号) 和** 市物价局《转发对于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肇价 [xx]56 号 ) 的要求,我所进行了自查工作,对 xx 年 8 月 1 日以来有关检测等服务收费执行状况报告以下:一、领导重视,监察到位我所在 ** 市气象局的领导下,严格恪守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对于审定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 粤价函 [xx]409号)精神进行收费。

所长按期向局领导报告工作,局领导不按期对所的工作特别是收费进行检查,省和 ** 市上司部门常常对我所进行监察,保证不出现乱收费或服务不到位等现象。

气象局拟订了《党风勤政制度》、所长与气象局签订了《党风勤政责任书》、局领导班子对外宣布《勤政承诺》等。

二、增强培训,严格收费1、《对于审定防雷设备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下发以来,我所共 3 人次参加了由广东省气象局组织的物价收费培训班, 3 人经考试合格获得了防雷检测收费计价上岗证,同时踊跃派人参加由 ** 市气象局组织的各项有关收费的培训班、会议等。

2、组织本所人员学习粤价函[xx]409号,努力促进检测所人员解释清楚、收费正确,将学习粤价函[xx]409号内容列入我所防雷素质年的一项重要内容。

3、防雷检测等收费推行责任到人工作制度,收费表由核算人和审核人署名,保证计价正确,收费合理,同时有效防止个人违规操作和有力健全追查制度。

4、以主动、踊跃、耐心的态度向客户解说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在大厅宣布检测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三、收费状况1、我所对外收取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主要为防雷设备按期检测收费和新建建 ( 构 ) 筑物防雷设备检测收费,其余建( 构) 筑物防雷设备设计施工图技术审察、雷电灾祸检查判定和雷击风险评估为很少部分。

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

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清单
停车场:白天时段为7:00(含7:00)至19:00(含19:00),夜间时段为19:00(不含19:00)至次日7:00(不含7:00)
1.小型车、计时、节假日、白天标准
元/小时
6
同上
同上
2.非节假日
元/小时
5
同上
同上
3.节假日、夜间标准
元/小时
3
同上
同上
4.非节假日
元/小时
2.5
同上
同上
5.每日最高(24小时)节假日
1600
同上
15.吊车--五类车
元/车.次
2100
同上
16.吊车--吊货物
元/吨
20
同上
17.基价货物装卸
元/车.次
260
同上
货物装卸服务分铲车或叉车及人工救援服务由用户自主选择
铲车或叉车
元/吨
35
同上
同上
18.货物装卸--人工
元/吨
70
同上
同上
(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停车服务收费
泰价费发〔2017〕33号
注:车辆救援服务机构装卸(倒装)危险货物,可在上述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的费用。以上标准均为最高标准
1.货物装卸费
元/吨
15
同上
指将货物从车上卸至停车场或从停车场装至车上
2.货物倒装费
元/吨
20
同上
指将货物从超限超载车上直接倒装至货主租用的车上
3.货物看管费
元/吨
2
同上
指已卸至停车场或堆场的货物看管费
元/小时
8
同上
同上
14.非节假日
元/小时
7
同上

关于解决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的请示

关于解决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的请示

关于解决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的请示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天致函是希望能够解决我部门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即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的问题。

随着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也在不断加剧。

我部门负责的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需要专家的支持和指导,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目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专家经费的紧缺。

由于预算限制,我们很难为专家的出场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多个方面提供足够的经费支持。

这给专家的工作带来了困难,也影响了我们的工作效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1.增加专家经费预算:鉴于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我们建议向财政部门适当增加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预算,确保专家可以得到适合的经费支持。

2.建立合理的经费分配机制:我们建议建立一个明确的专家经费分配机制,根据专家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任务等指标,合理分配经费资源,确保专家的工作条件得到改善。

3.寻求其他资金来源:除了预算外,我们还建议积极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例如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争取合作方提供专家经费支持的捐赠,以解决专家经费不足的问题。

希望领导能够重视并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问题,以确保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指导。

谢谢!此致礼敬***部门员工尊敬的领导:我针对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专家经费问题的请示函已经上报,希望能够引起您的重视并解决这一问题。

以下是我对问题的进一步描述和分析以及一些建议。

首先,我想提到的是,防汛减灾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这些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首要的政府职责。

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需要专家的支持和指导。

因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问题,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然而,当前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专家经费的紧缺。

由于预算限制,我们只能提供有限的经费支持,导致专家的工作受到了限制。

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价服〔〕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11〕119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气象局: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提高防雷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 57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气象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从事防雷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接受委托,并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我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附件中规定的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根据防雷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本省的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气象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管理,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操作规程检测和鉴定,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三、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

四、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票。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的监管,对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对非法定业务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文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我省有关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不同类别等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闽价服[2007]379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
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气函[2007]56号)收悉。

关于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问题,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经研究,同意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仍按我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6]359号)执行(具体见附表)。

本复函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

闽价[2006]359号复函的试行期廷至2007年9月30日止。

附表:1、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2、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3、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附表1
福建省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备注:1、每项费用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收(除第5项外)。

2、有关防雷检测服务规范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附表2
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场所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
附表3
信息系统机房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服〔2015〕242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闽气函〔2015〕143号)收悉,为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就降低部分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为重要专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降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等3项收费标准,具体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防雷技术检测服务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本复函收费标准为上限标准,允许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之内适当下浮。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相关检测服务时,对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一次性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复检仍不合格的需再次复检的,其收费按复检项目对应标准的50%收取。

四、根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气办发〔2015〕22号)规定,取消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凡属企业自愿委托开展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服务,其收费按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价格)为基数计费。

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保障性住房、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益事业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按本复函规定收费标准不高于80%收取。

五、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制度,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同时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收费单位情况报告制度,于每年4月底前将全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收费情况汇总后报送我局。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4]62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4〕62号)
省环保厅:
你厅《关于申请重新审批辐射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环函〔2014〕362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你厅所属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环境监测服务,其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票据。

收费全额上缴国库,实行“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附件:山东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7月17日
——结束——。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

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1公里最高不超过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14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140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防雷装置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黑价行字〔2009〕140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重新核定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气函[2009]13号)收悉。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省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经研究,现对我省防雷检测服务收费中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全省各防雷检测单位接受用户委托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建筑面积计收,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安全性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按点计收,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计算机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服务等项目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建筑物和构筑物装置工程检测及定期检测收费标准不变,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三。

(三)对初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经过整改或维修在一年内复检的,复检费按检测费不超过30%收取。

(四)对党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检测的,按防雷检测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对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免收检测费。

(五)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检测服务单位要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检测周期进行检测,不得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重复检测重复收费。

三、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批复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

省物价局黑价行字[2007]135号文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青政发[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降低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现通告如下: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规定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1999〕367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

三、土地服务类测绘收费。

按照不高于《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243号)规定收费标准的65%收取。

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按照不高于《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11〕87号)规定收费标准的80%收取。

六、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闽价服[2006]359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06〕359号2006年8月22日)省气象局:你局《关于报批调整和规范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气函[2006]39号)收悉。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推动防雷减灾事业的发展,促进“平安福建”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对现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进行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是指具有防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防雷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防雷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1。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技术服务的难易程度及不同项目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允许下浮,不得上浮。

二、防雷技术服务收费标准中已包含出具的书面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服务费外变相巧立项目乱收费。

但对在陆地上超出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半径1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另行收取适当的交通费,其标准与用户协商确定。

三、防雷技术服务机构为用户提供服务,应严格按国家和本省行业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防雷检测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和附件3。

四、防雷技术服务应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有资质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提供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

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应与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时间等。

严禁防雷技术服务机构只收费不服务和减少服务内容变相多收费用的行为。

五、你局应及时将本复函规定通知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

广州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广州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广州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转发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穗价函〔2004〕275号市气象局:现将《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通知有关单位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附件: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4〕409号)二○○四年八月十三日联系电话:86196863主题词:转发防雷检测收费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8月16日印发附件粤价函〔2004〕409号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省气象局:《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1。

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

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

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除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1 / 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价函[2009]132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1.26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气象系统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的函
(湘价函[2009]132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调整雷击风险评估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鉴于现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偏低,不能弥补服务成本。

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开展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必须坚持自愿、有。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省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延续执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9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另行收费;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检测项目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包括出具的技术报告、证照工本费、制作费等费用,不得在规定服务费外变相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院等,减半收取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费。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

期满前三个月重新报批。

二0一三年一月三十日——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9]11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9.02.16【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收费和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9]11号)自治区气象局:你局《关于申请批准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宁气函[2008]101号)收悉。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防雷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自治区气象局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立项的复函》(宁财(综)发[2008]1004号)同意设立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

经过核定,现就新增的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核定的我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为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新(改、扩)建(构)筑物、易燃易爆、危化场所防雷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价、浪涌保护器(SPD)测试、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考试四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二、本收费标准适用已取得自治区气象主管部门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三、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收费标准予以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标准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试行期为两年,期满前两个月报自治区物价局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装置隐蔽工程跟踪检测及过电压保护器(SPD)试验测试内容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增防雷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时间:2013-09-30字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价费函〔2013〕81号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正式施行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鲁气函〔2013〕103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依法取得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资质的服务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服务,按规定收取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下浮。

二、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

对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项目,经整改后一次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费用;一次复检后仍不合格,需整改后再次复检的,按复检内容对应的检测项目减半收取。

防雷减灾技术服务费包括出具报告、证照工本费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为减轻社会负担,对政府组织开发的保障性住房、公办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以及社会福利机构等减半计收。

四、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应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与委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相关事项,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省物价局《关于防雷减灾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防雷减灾技术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3年9月17日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