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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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管理

规定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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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实施说明

一、进入中国市场的任何一种医疗器械产品须由产品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产品市场准入申请。

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认可形式及标志全部采用全国统一的注册证书和注册号。

(一)医疗器械产品是一种售前须进行安全性和有效性审查的工业产品,不论是中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还是中国境外企业生产但拟进入中国市场的医疗器械,其生产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在产品销售前向中国政府医疗器械行政监督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书及注册标志。

(二)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的认可形式是注册证书。

(三)医疗器械产品在市场销售的识别标志是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X1药器监(X2)XX3第X4XX5XXX6号

其中:

X1——注册受理机构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X2——注册类别(试(试产),准(准产),进(进口))

XX3——注册年份(取年份的后二位)

X4——注册产品分类号

XX5——产品试产终止的年份(试产注册)

产品品种编码号(准产注册)

XXX6——注册流水号

在进口产品注册(境外企业生产的产品注册)时

X4XX5XXX6——统为进口产品注册流水号

(四)产品注册的识别标志应当标在产品铭牌,产品外包装及产品说明文件首页右上角。

(五)个人携带或邮寄进境自用的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及境内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组织一次性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可免于注册,但上述医疗器械产品不得进入中国市场销售。

(六)国家医药管理局每半年发布一次公告,公布已经注册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和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

二、医疗器械是指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和相关物品。

(七)需要说明的有:

1.专供某种医疗器械配套消耗使用并直接触及人体或血液的特种消耗器,列为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专用,并能影响该产品主要性能的元部件,列为医疗器械;

3.产品有独立的存在形态,但在使用时可外加药物或生物制品,则列为医疗器械;

4.产品本身包含某些化学药品或植物药,但药物仅仅是起辅助作用时,列为医疗器械。

5.残疾人使用的假体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不列入本规定的医疗器械范围内。

三、医疗器械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生命支持,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

第二类是指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

第三类是指经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

《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并定期调整。

(八)本规定提出的是分类的一般原则,具体操作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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