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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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6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机场净空区、煤矿坍陷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
2.2.3.17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2.2.3.18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的建议。
2.2.4规划成果
2.2.4.1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附件三部分,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2.3.12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人防建设、抗震、防洪、消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
2.2.3.13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2.2.3.14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
2.2.3.15综合协调城乡结合部的关系,划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绿色空间。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2.5.3.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2.5.3.6竖向规划设计。
2.5.3.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5.4规划成果
2.5.4.1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纸。
2.5.4.2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2.5.4.3规划图纸比例为1:500-1:200。
3、城市用地
3.1城市用地分类
3.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的各个阶段。
3.1.2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3.1.4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分类,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2.3分区规划
2.3.1设区城市编制分区规划应符合《河北省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规定。
2.4控制性详细规划
2.4.1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
2.4.2规划内容
2.4.2.1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R1
R11
R12
R13
R14
一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2.4.2.2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2.4.2.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2.4.2.4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2.4.2.5确定绿线位置。
2.4.2.6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2.5.2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为依据,对各地块的土地用途及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进行布置。
2.5.3规划内容
2.5.3.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5.3.2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2.5.3.3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5.3.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R21
R22
R23
R24
二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2.2.3.4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2.2.3.5确定城市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
2.2.3.6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及市中心、区中心位置。
2.2.3.7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聋、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2.2.1规划期
2.2.2.1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2.2.3规划内容
2.2.3.1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2.2.3.2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确定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2.2.3.3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布局。
C34
C35
C36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2.4.2.7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4.3规划成果
2.4.3.1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及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4.3.2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
2.4.3.3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2.5修建性详细规划
2.5.1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C41
C42
体育用地
体育场用地
体育训练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C31
C32
C3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R31
R32
R33
R34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
C61
C62
C63
C64
C65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特殊学校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2.2.4.2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2.2.4.3总体规划图纸包括:市(县)域城镇布局现状图、城市现状图、用地评定图、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图。规划图纸比例:市(县)域为1:50万-1:10万,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
2.2.3.8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2.2.3.9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线。
2.2.3.10确定城市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
2.2.3.11确定城市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3.1.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1.5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C11
C12
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C5
C51
C52
C53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用地
卫生防疫用地
休疗养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院等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1、总则
1.0.1为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技术规定。
1.0.2凡在本省区域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1.0.3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
1.0.4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建设厅。
2、城市规划体系
2.1城市规划阶段
2.1.1河北省城市规划的编制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设区城市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2总体规划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续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4
R41
R42
R43
R44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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