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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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河南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沙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沙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范围内保护和管理。

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范围为舞阳县、郾城区和西城区境内沙河主河道,以及泥河洼滞洪区的导流河及周边区域。

规划区西起舞阳县北舞渡镇军张村,东至西城区阴阳赵镇的大张庄,北到郾城区沙河河道北岸,南至舞阳县莲花镇导流河南岸、老泥河。

东西跨度12.79公里,南北跨度5.47公里,其中沙河河道16.97公里。

总面积651.33公顷。

第三条在沙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利用湿地资源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沙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沙河国家湿地公园按照《河南省漯河市沙河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界桩界标。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吉府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府办发〔2020〕13号吉州区人民政府,青原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7月20日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试点建设,以保护赣江及其螺湖水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上述特定区域由中心城区城北赣江段(含红线内土地)及一级支流螺湖水、螺子山组成(包括庐陵文化生态园、螺湖湾湿地公园),具体四址为:北至石屋下村;南到吉安大桥北;东以赣江东侧内堤为界;西至杨家坊村,总面积777.1公顷。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与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公园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由庐陵赣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园管理办)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公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编制、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三)制定湿地公园的具体保护管理制度;(四)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相关的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保护和利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五)每年按时向市本级财政及上级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公园管护经费预算。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邹政办字〔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邹政办字〔2018〕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5日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和《济宁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范围包括位于邹城市太平镇境内,南起于新济邹路,北至三鲍村市界,西起泗河市界,东至湖心岛水域,包括泗河水域、横河水域以及湖心岛周围水域,地理坐标为东经116°47′05.78″—116°50′13.08″,北纬北纬35°23′51.71″—35°26′12.08″。

湿地公园总面积1002.15hm2。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根据职责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公园所在地辖区镇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莫政发〔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已经旗政府2023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2023年8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巴彦湿地公园的保护第三章巴彦湿地公园的利用第四章巴彦湿地公园的管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以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蒙古莫力达瓦巴彦国家湿地公园(试点)(以下简称巴彦国家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集湿地保护与修复、科普宣传、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特定区域。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境内的嫩江一级支流甘河河段,其规划范围北部与鄂伦春自治旗边界为界,南部与农业部“甘河哲罗鲑、细鳞鲑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相接。

地理坐标为北纬49°20′42″~49°37′56″,东经124°35′10″~124°59′05″。

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人民政府、片区服务中心、岐山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9日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国家林业局令第48号修改)、《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林护〔2016〕1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莲湖湾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经原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莲湖湾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范围包括近尾洲水电枢纽工程主库区、联合水库、清江河、河洲漫滩和周边部分山地等。

涉及衡南县近尾洲镇的合家村、卿云村、同善村、清江村、新育村、管山村、大梓村、近尾洲社区及茅市镇的龙波村、八石村;常宁市江河乡的双坪村、新民村和吕坪村,地理坐标介于东经 112°19'3''~112°22'9'',北纬 26°33'29''~26°38'45''之间,总面积898公顷。

湿地公园按功能划分为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示范区、综合管理服务区。

第三条湿地公园规划与建设应坚持“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现发布《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金如二OO六年四月十五日绍兴市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绍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绍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集湿地保护、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城市生态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其范围为东至解放北路以西河流及梅山公园,西至张家潭,南至潞家湾,北至环湖路,总面积约15.63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及周边毗邻地区从事与湿地保护与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绍兴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设立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

环保、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建设、交通、卫生、发改、财政、旅游、文化、文物、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配合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2010.2)

国家林业局文件林湿发[2010]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

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86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背景为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全面保护并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推(林湿发〔2017〕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我市已于2021年2月3日印发了《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为了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特出台《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创建验收工作方案》(四府办函〔2021〕11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机构、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方面。

四、主要政策解读我市拟出台的《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文件指导意见制定的,为了规范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主要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政策的依据是否充足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发〔2017〕150号)、《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办湿字〔2010〕191号)有关要求,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通过系统建设、统筹推进与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广东四会绥江国家湿地公园创建工作水平,确保如期高质量通过国家试点建设验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宁政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4〕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0日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前言生态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

合理划定生态红线区域,构建与优化国土生态安全格局,对于有效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其作为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习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全面启动全省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规划优化调整工作,2013年8月省政府正式颁布《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了占全省国土面积22.23%的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面积,为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面临严峻挑战,突出表现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需求与资源环境承载力不足的矛盾、生态基底良好与环境污染突出的矛盾、人民群众对优质生态产品的急迫需求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滞后的矛盾,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人口、土地、产业、环境等要素配置,用创新的思路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快构建安全格局。

XX市XX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

XX市XX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

XX市XX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XX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以保护XX河流域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以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为主要活动内容。

第四条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范围以国家林业局批准的《XXXXXX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农委作为湿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住建、财政、国土、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和沿湿地公园有关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XX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处)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负责研究提出湿地公园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落实;(三)根据湿地公园保护与合理永续利用的需要,组织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修编工作:(四)按照湿地公园功能和建设要求,统筹协调湿地公园的保护和旅游开发工作;(五)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社会秩序、基础设施、造林绿化、园容园貌和环境卫生等工作,实施标准化的公园管理;(六)组织或者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七)负责湿地公园内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八)统筹湿地公园的应急管理工作;(九)行使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职权;(十)其他依法应当由湿地公园管理处行使的职权。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

[转载]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原⽂地址:湿地公园与城市湿地公园之辨作者:DDON笛东 湿地公园作为湿地保护、⽣态恢复与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的有机结合体,近年来已成为政府部门宣传、建设的重点和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前,我国的湿地公园分为林业部门的湿地公园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湿地公园两种。

然⽽,这两种湿地公园由于主管部门的不同,其定义、建设要求与条件、主导功能和审批程序等都不尽⼀致。

但⽬前的媒介宣传、科学研究往往把⼆者混为⼀谈,不利于湿地公园的健康持续发展。

更有甚者,某处湿地既是湿地公园⼜是城市湿地公园,这更加混淆了公众对湿地公园的理解和判断,降低了湿地公园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因此,本⽂对两者进⾏详细⽽具体的⽐较分析⾮常必要,以便公众更加具体、深⼊地了解⼆者之间的异同。

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国家建设部概念内涵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态系统、合理利⽤湿地资源为⽬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城市湿地公园是⼀种独特的公园类型,是指纳⼊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具有湿地的⽣态功能和典型特征的、以⽣态保护、科普教育、⾃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公园。

与其他⼏个关系的辨析湿地公园与风景名胜区和湿地⾃然保护区的区别——风景名胜区以开展游览为主,侧重于开发利⽤,⽽⾃然保护区以保护为主。

湿地公园其⽬标是加强湿地⾃然⽣态系统的保护,尽可能地恢复已受损的湿地⽣态系统,在建设⽅式上强调⾃然性,尽可能保留湿地⽣态特征的⾃然风貌。

从保护强度来看,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湿地⾃然保护区。

从利⽤强度来看,湿地⾃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

城市湿地公园与其它⽔景公园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湿地⽣态系统的⽣态特性和基本功能的保护和展⽰,突出了湿地所特有的科普教育内容和⾃然⽂化属性。

城市湿地公园与湿地⾃然保护区的区别——在于湿地公园强调了利⽤湿地开展⽣态保护和科普活动的教育功能,以及充分利⽤湿地的景观价值和⽂化属性丰富居民休闲游乐活动的社会功能。

2023修正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湿地是自然界中非常宝贵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利用,并提供适当的游客服务。

2. 湿地公园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通过限制开发和污染,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

- 维护湿地水质。

管理和监测湿地水体质量,保持水质清洁,预防污染。

- 控制人类活动。

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商业开发和旅游活动,确保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提供环境教育。

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 保障游客安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 湿地公园管理措施为实现上述管理目标,湿地公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3.1 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公园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并确立相应的边界。

这些边界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进行划分,确保湿地生态环境不受非法开发和破坏。

3.2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公园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具体目标、管理措施和时程计划。

规划应综合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3.3 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湿地公园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科学研究,监测涉及湿地水质、植被、鸟类和其他动物种群等方面。

通过科学研究,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状态变化,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3.4 加强执法和监管湿地公园加强执法和监管,对湿地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同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5 促进环境教育湿地公园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湿地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的理解和关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建城〔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体系。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材料。

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查。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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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二日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体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
(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
(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
(四)具有大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清。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
(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
(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
(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对符合标准的,由建设部批准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

第八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规划、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搞好资源监测。

第九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在一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并划定绿线,严格保护。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企业承担。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纳入强制性内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一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定期向建设部报告湿地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等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以维护湿地系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的,坚持“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方针,允分发挥城市湿地在改善生态环境、体闲和科普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三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自然性。

(三)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

湿地公园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出让土地,严禁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五条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严禁破坏水体,切实保护好动植物的生长条件和生存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资源破坏,己不具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条件的,由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园林局报请建设部撤销其命名,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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