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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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江苏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化分担共享机制,发挥市场在调频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发电企业提升调频服务供应质量,提升江苏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制定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17〕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8〕364号)、《江苏省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指导意见》(苏发改能源发〔2018〕7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电力调频辅助服务,是指电源在一次调频以外,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江苏开展的电力辅助服务(调频)交易。
依据本规则开展市场化交易的辅助服务,不再执行《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包括基本补偿和调用补偿)。
其他辅助服务仍按《江苏电网统调发电机组辅助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负责监管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六条电力调频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市场运营机构和交易主体两类。
交易主体为满足准入条件且具备AGC调节能力的各类统调发电企业(火电、水电、风电、光伏、核电等)、储能电站以及提供综合能源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综合能源服务商)。
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72d44eb6e1aff00bed5b9f3f90f76c661374c3e.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0.31•【文号】发改能源〔2017〕1901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各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分布式发电就近利用清洁能源资源,能源生产和消费就近完成,具有能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低等优点,代表了能源发展的新方向和新形态。
目前,分布式发电已取得较大进展,但仍受到市场化程度低、公共服务滞后、管理体系不健全等因素的制约。
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遵循《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决定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
现将有关要求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分布式发电交易的项目规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安装储能设施,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
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
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二、市场交易模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机制是: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电力交易;电网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按政府核定的标准收取“过网费”。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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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问题研究
![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db00e28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a8.png)
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对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并针对当前我国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发展现状,就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模式进行了阐述,并提出当前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面临的问题,最后结合问题原因,对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的发展策略进行探讨与研究,并提出几点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从理论层面上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问题一、引言现阶段,在全球范围内我国拥有最多的分布式电源,相较于传统的发电模式,分布式发电的诞生使得电力系统格局发生了重大改变。
天然气、风能以及生物能源等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发电能源。
与此同时,政府也在积极推出各项政策以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发展进程。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围绕分布式发电及其市场化交易问题进行探讨与研究。
2021年,我国新增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约5300万千瓦。
其中,分布式光伏新增约2900万千瓦[1],约占全部新增光伏发电装机的55%,且分布式光伏并网累计装机容量达到1.075亿千瓦,突破1亿千瓦,约占全部光伏发电并网装机容量的三分之一。
市场化交易可有效激励可分布式能源发展,从一定程度上削减了新能源企业对于补贴的依赖,促进绿电健康发展,从而推进建设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分布式光伏消纳有三种模式,除了全自用模式外,上网模式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全额上网”,另外,分布式光伏还有屋顶和非屋顶电量之分[2]。
随着现货市场的发展,上网电量部分将逐步参与市场化交易,因此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将处于多样化态势,其市场主体更加多样,交易更加灵活多变,现有的集中式市场交易模式难以适应分布式能源交易。
为此,国内正积极建设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以期通过试点探索和经验积累,促进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推广,目前分布式交易仍然还在探索的初级阶段。
计量和电费结算等营销业务作为交易流程的重要环节,是分布式发电市场极为重要的组成,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与便捷性。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d0631ea284ac850ac024209.png)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1.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2.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第九条参加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62a9d77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1c.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12.28•【文号】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为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方案编制的有关事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基础上,现对试点组织方式及分工、试点方案内容要求、试点方案报送等补充通知如下:一、试点组织方式及分工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负责试点组织的整体工作,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和其他电力市场交易管理部门确定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承担机构,制定发布交易规则及研究确定试点项目的“过网费”标准等。
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承担组织编写区域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派出监管机构负责研究制订分布式发电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有关省级电网企业及试点所在地区市(县)级电网企业负责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及试点所在地区市(县)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提供电网建设及电力运行相关信息,分析试点地区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接入和消纳5万千瓦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含地面光伏电站)、分散式风电等分布式电源的条件及在配电网内就近消纳的潜力,提出以接入和消纳条件为基础的分布式发电布局及最大建设规模的建议。
二、试点方案内容要求(一)基础条件资源条件主要是指气象部门观测评价数据,并提供当地已建成典型项目的年利用小时数;土地条件主要说明土地类型、适用的税收征收范围划分及征收标准。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https://img.taocdn.com/s3/m/7e1d1056a5e9856a56126096.png)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
具体要求为:(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10千伏工业用户。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第六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第七条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7d6b9dd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bf.png)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7.27•【字号】苏价工[2004]297号•【施行日期】2004.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苏价工[2004]297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今年以来,为缓解煤、电价格矛盾,调节电力供应,促进电力发展,国家和省采取了一系列电价改革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好国家和省有关电价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上网电价(一)发电企业在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实施前的电费结算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2003年计划电量,超发电量(含省内市场采购电量)为基数进行折算,计划电量按省物价局下达的电价标准执行;超发电量按超发电价标准执行,即今年1-3月份按每千瓦时0.22元执行,4-6月14日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超过2003年实际折算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33元执行。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电费=2003年计划上网电量×166天/366天×核定的上网电价标准+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91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2元/千瓦时+2003年超发上网电量×75天/366天×超发上网电价标准0.24元/千瓦时+[今年6月14日前的实际上网电量-(2003年的计划上网电量+2003年的超发上网电量)×166天/366天]×0.33元/千瓦时(二)根据我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件规定,发电企业从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新的电价政策,即从2004年6月15日起,发电企业一律按核价发电小时数5500小时进行折算,5500小时以内的电量按国家和省核定的电价标准执行,超过5500小时的电量部分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
![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b8370ccb856a561252d36f36.png)
【法规标题】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7〕110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17-08-09【生效时间】2017-08-09【关键词】能源,其它能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江苏能源监管办为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以及江苏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售电侧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市场竞争主体,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使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售电侧改革要坚持规范公开,市场准入、电力交易和信用监管等流程都集中在电力交易平台系统进行,市场主体、供需信息、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规则公开。
(三)售电侧改革要切实按照“放管服”要求,简化审批流程,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履约保函等方式,推进市场主体资格注册制和信用评价工作。
(四)售电侧改革要确保电力安全运行和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和社会合理预期,保证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确保电力市场相对平稳,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
(五)本细则适用范围为全省售电市场主体。
二、准入条件(一)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1.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包含售电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资产要求。
售电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实行资产总额与年售电量挂钩制度。
(1)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不高于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分布式发电场化交易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08de53ba417866fb84a8eea.png)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d4194c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0c.png)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8•【字号】苏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68ed099d5bbfd0a795673a7.png)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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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我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汇总(上)2018-01-25 卡布卡让来源阅 346 转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产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五、对天然气发电价格管理实行省级负责制。
各地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报我委备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9cc003b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78.png)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发改能源[2013]1381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华能、大唐、国电、华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广核、中节能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总公司,神华、中煤集团公司、中联煤层气公司:为推动分布式发电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委组织制定了《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7月18日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分布式发电发展,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安装、运行方式以用户端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发电设施或有电力输出的能量综合梯级利用多联供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分布式发电方式:(一)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四)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地消纳的天然气热电冷联供等。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高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
![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https://img.taocdn.com/s3/m/932f84a6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08.png)
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新能源的应用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新能源中,光伏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和发展空间。
江苏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大省,对光伏能源的发展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不断推动光伏行业的发展和壮大。
在光伏能源上网电价方面,江苏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和标准,以促进光伏能源的良性发展。
一、江苏光伏上网电价的现状目前,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已经有了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江苏省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分为分布式光伏和地面集中式光伏两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定价政策和标准。
其中,分布式光伏的上网电价为0.42元/千瓦时,地面集中式光伏的上网电价为0.30元/千瓦时。
此外,江苏省还推出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光伏扶贫政策等,以鼓励企业和个人投入光伏发电领域,扩大光伏发电规模,提高光伏发电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二、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的预测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光伏发电的成本不断降低。
据预测,到2024年,光伏发电的成本有望再度下降,这将助推光伏上网电价的降低。
预计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或将继续下调,以促进光伏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壮大。
三、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下调的原因1.光伏技术不断成熟随着光伏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进步,光伏发电的成本不断降低。
在光伏材料、光伏组件和光伏逆变器等方面,技术的进步和优化,大大降低了光伏发电的成本,使得光伏上网电价有望再度下调。
2.竞争加剧光伏产业竞争日趋激烈,光伏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剧。
为了提高竞争力,不少光伏企业纷纷降低了产品价格,其中包括降低光伏发电成本。
因此,降低光伏上网电价成为光伏企业提高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3.新能源政策的指导新能源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也是2024年江苏光伏上网电价可能下调的重要原因。
为了实现能源转型,加快新能源发电的推广和应用,各级政府可能会出台更多的支持政策,包括提高光伏上网电价的补贴和补助,以激励更多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为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f47fc66b647d27284a735132.png)
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7febd2433687e21ae45a911.png)
12 EPEM 2018.8政策动向Policies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能源局、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各项部署,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机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一)各地要总结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放开发用电计划,加快放开无议价能力用户以外的电力用户参与交易,扩大市场主体范围,构建多方参与的电力市场,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电量规模,统筹协调好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和放开发用电计划。
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地区,可根据实际设计发用电计划改革路径。
(二)各地应结合实际,统筹发用电侧放开节奏,做好供需总量平衡,进一步明确放开各类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进入市场的时间,明确放开比例,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等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准入程序和退出机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鼓励电网企业根据供需状况、清洁能源配额完成情况参与跨省跨区电力交易,首先鼓励跨省跨区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对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支持点对网、点对点直接交易,促进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和清洁能源消纳。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85e3eeb58fafab069dc02c0.png)
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d5e8536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97.png)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随着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和能源结构的调整,分布式能源已经成为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分布式能源是指分散在城市、乡村和工业园区中的小型能源系统,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能等。
分布式能源的发展不仅可以提供更加可靠的能源供应,还可以减少能源传输损耗,降低环境污染。
然而,分布式能源的交易模式和规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应该建立在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础上。
由于分布式能源的特点,其交易涉及到多个参与方,如能源消费者、能源生产者、能源储存者等。
为了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交易平台,监管交易的过程和结果。
同时,交易规则应该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交易的透明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和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出现。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应该注重市场化机制的引入。
市场化机制可以有效调节供需关系,使能源价格能够反映市场真实情况。
在分布式能源交易中,可以引入电力交易市场的经验和机制,建立一个能源交易市场。
在这个市场上,能源的价格将由供需关系决定,通过竞价等方式确定。
这样可以激发能源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应该考虑到能源的可再生性和可持续性。
分布式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其特点是能源供应具有间歇性和不稳定性。
因此,在交易规则中应该充分考虑这些特点,制定相应的交易机制。
例如,可以鼓励能源储存者参与交易,提供能源储备或调峰服务,以保证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还应该注重风险管理和合同履约。
由于分布式能源交易涉及到多个参与方,交易的风险也相对增加。
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和风险分担。
同时,交易双方应该签订合同,明确交易的内容、价格、交付和履约等事项,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分布式能源交易规则应该注重政策支持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政策支持是推动分布式能源交易发展的重要保障,可以通过制定激励政策、优惠税收等方式,鼓励能源生产者和消费者参与交易。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讲解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716cdc89c281e53a5802ffd7.png)
二、市 场 成 员
售电企业
在我省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 电
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在开展交易前向交易机构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自主承担合同电量偏差考核风险
鼓励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通过智能电表、储能、负控管理等提高电力、电 量管理水平
二、市 场 成 员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原则上3年内不得再进入市 场。由用户属地电网企业或 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售电
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自愿退出市场后,原则上3年内 不得再进入市场。由用户属地电 网企业或其它拥有配网运营权的 售电企业履行保底供电义务。
• 保底供电价格:电力用户缴 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暂按 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
1.2倍执行。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目录
1
一、概述
2
二、市场成员
3
三、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4
四、交易组织
一、概述
本规则共分十三章一百五十九条,对市场准入、交易品种、交易周期、交易方式、价 格机制、交易时序安排、执行、计量结算及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辅助服务以及信息披露、 市场干预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方向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在区域(省)电网之间 开展的购售电交易。 外省发电企业经点对 网专线输电江苏的发 电机组(含网对网专 线输电但明确配套发 电机组的情况)可视
按国家规定,为分摊 租赁制抽水蓄能电站 发电侧核定比例的租 赁电费,在全省发电 机组中招标的电量交 易
同为省内发电企业,
不属于跨省跨区交易。
发电企业之间、售电 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 企业之间、电力用户 全稳定运行,保证电 之间就存量合同开展 能质量,除正常电能 的电量相互转让交易。生产、输送、使用外, 合同电量转让包括发 提供的一次调频、黑 电企业基数电量合同 启动等服务。 转让、市场交易电量 合同转让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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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分布式能源发展,规范江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2150号)、《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江苏现阶段开展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未尽事项按照《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苏监能市场〔2017〕149号)执行。
第三条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消纳同时符合能效、环保、安全等方面要求的中小型发电设施。
分布式发电项目可采取多能互补方式建设。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是指同一交易片区内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以下同)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进行的电力交易。
交易片区原则上限制在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
第五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本规则,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愿参与、自主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成员包括交易主体、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八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主体包括:(一)卖方:分布式发电项目;(二)买方:在卖方接入点上一级变压器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九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电力用户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经济实体或个人。
第十条参与交易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项目,单体容量不超过20兆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0兆瓦);(二)单体项目容量超过20兆瓦但不高于50兆瓦,接网电压等级不超过110千伏且在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十一条参与交易的用户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落后产能、违规建设和环保不达标、违法排污、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用户不得参与;(二)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等;(三)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四)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五)在电网结算方面未有不良记录,用电量较大且负荷稳定;(六)具备江苏电力市场准入资格并在交易机构完成注册。
第十二条分布式发电项目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应采取手段提升供电灵活性和稳定性,如安装储能设施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市场化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交易相关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二)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负责确认分布式发电交易所涉及的电压等级及电量就近消纳范围,配合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过网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六)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七)负责资金结算;(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交易,负责省内各级电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二)拟定交易实施细则,负责交易、结算、信息发布以及市场服务等技术支持平台建设工作;(三)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四)对交易电量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五)监测和分析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情况,不定期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六)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市场注册第十七条试点区域内符合准入条件且自主选择交易的市场主体,由试点区域属地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根据就近原则确定交易片区并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确定后的交易片区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结合准入条件,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对市场主体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后获得市场准入,有关信息在电力交易平台等网站上公开。
第十八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按照法人(含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为基本单位办理市场注册,按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公示、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并保证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中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核准批复文件、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的除外〕等)和机组信息(含机组号、额定容量、所在交易片区等),用户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含工商基本信息、电费发票核查联等)和用电户号信息(含户号、电压等级、用电类别、所在交易片区等)。
第十九条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应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或采取同等安全等级的身份认证手段参与交易。
第二十条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需全部电量进入市场,允许电力用户部分电量与分布式发电进行交易,剩余电量参与批发或者零售市场。
第四章交易组织第二十一条按照试点区域内的交易片区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目前主要按照年度为周期开展双边协商交易。
分布式发电项目与就近的电力用户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协商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后达成交易。
后期将根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开展挂牌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十三条根据我省实际,每年11月初由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开展年度市场交易。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经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况,于11月底前发布年度交易结果。
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顺利执行。
第五章交易价格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第二十五条发电项目的结算电价即为交易电价;电力用户的平段结算电度电价由交易电价、“过网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过网费”、相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执行峰谷电价的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时,继续执行峰谷电价,峰、谷电价按市场交易电价和目录平电价的差值同幅增减。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执行第二十七条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各市场主体应根据江苏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与承担输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签订三方市场化交易合同,约定交易期限、分月计划、结算方式、结算电价、“过网费”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八条在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允许月末在交易平台修改次月及后续月份的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要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安全校核后,与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交易合同的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若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相关方协商一致同意后,可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分布式发电项目可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基准价收购。
用户当年合同的剩余电量,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
第七章结算第三十一条分布式交易结算实行月结月清。
电力交易机构按照自然月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依据,市场主体根据相关规则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当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达不到月度计划安排时,按照实际电量取小结算。
当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结算电量低于合同分月约定电量时,区分合同违约责任,将实际结算电量与合同约定值下限之间差值,计为违约电量。
违约责任方按照违约电量以双方合同约定向交易另一方支付违约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用户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优先于中长期交易电量结算。
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低于月度计划或用户当月用电量低于月度计划以致多笔合同不能全部兑现时,按照合同分月电量比例拆分出每笔交易的上网侧和用户侧可结算电量后取小结算。
第三十四条分布式发电项目当月上网电量超出当月市场化交易实际结算电量部分,由电网企业按当年对应基准价收购。
第三十五条当月分布式交易结算电量低于交易约定的分月电量计划时,用户实际用电量或分布式交易分月电量计划的取小值超出结算电量部分,由用户按照政府核定的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
第三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同意后,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第八章其他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