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课件(1)
司法考试课件:民法总论[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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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与法人
2
法人的历史沿革
3 英美法系的法人特许制度
4
法人的本质问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5
德国民法典的选择
法人本质问题在我国立法
6
中的变化发展
7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问题
Contents
第六讲 法律行为
1.
问题:法律规则确立的方式
2. 法律行为的概念、判断及成立与生效
3.
重点理解的问题
4. 法律行为违反强行性规定的效力问题
2
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
3 不确定概念与一般条款的具体化
4
法律漏洞的填补
5 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及顺序
6
民法的适用
3.
法的公布·法的占有
4.
民法的语源
Contents
第二讲 民法在近代社会的形成
1 近代社会人的关系 2 个人的诞生 3 三R运动与启蒙运动 4 古典自然法学派与民法诞生
Contents
第三讲 民法的内核——以法国民法典为例
1 法国民法典概要 个人——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
2 制度设计 3 个人——人格自由的制度设计
5. 从法律行为制度进一步理解“法”
Contents
第七讲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1 近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2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3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4 民法的解法典化 5 现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6 私法、公法、社会法 7 现代社会民法的危机
Contents
第八讲 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1 问题:法律解释与解释方法
近现代民族国家一切法律的基 4 本原则的确立 5 民法典的基本法地位——宪法
民法司考专题 ppt课件

• 1、民法的基本原则 •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 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5、自然人的人格权 • 6、物权总论
案例:
大江建筑公司根据省内基本建设计划,与省水泥厂签订 了批量供应水泥合同。双方约定,下一年,由省水泥厂 供应大江建筑公司高标号水泥1,000吨,全年分4批用 火车发运,每批250吨,运费和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2年春节一过,水泥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300吨水泥。 但由于3月至10月是水泥销售旺季,市场上就水泥而言 是卖方市场,议价水泥价格不断上涨,产品供不应求, 水泥厂就先满足议价水泥合同的供应,直到10月底前都 没有再向建筑公司发运水泥。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建 筑公司数次去电去人催货,而且一到6月份就主动将运费 和货款全部结清后汇去。但水泥厂还是不发货。
基本原则
而水泥厂则认为,原合同只规定了全年的1,000吨水 泥分四批发运,并未明文规定应每季度必须发一次。 我们前三批共发水泥750吨,说明我厂依约履行了自 己的义务,现已该向你们发运最后250吨水泥了,所 以你们无权拒绝受领。我厂目前产品积压也很严重, 我们也有自己的困难,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能随意变 更和解除。 正在双方协商中,12月初,水泥厂又向建筑公司发出 通知运来250吨水泥。由于建筑公司的仓库放不下, 只好堆放于火车站的储货场,被罚了一大笔钱。偏偏 又遭阴雨,建筑公司无奈,只得将这批水泥降价处理, 以免全部报废。
宣告死亡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 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201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 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2012 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201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 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 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
民法带读司考优秀课件(民事主体)(可编辑修改)

临时监护——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
规定的有关组织、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没有法院!)
机关监护——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
门。
(二)监护职责
1.监护人职责 ①本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诉讼,为共同被告 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管理权,只要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监护人对被监护 人财产的处分行为有效。 ③应按照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应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状况, 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 不得干涉。 2.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对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监护责任(无过错责任、替代责 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予以支付。尽到监 护义务,可以减轻责任。
四、监护制度
(一)监护的种类
当然监护:理所应当成立的监护:未成年的父母是未成年的人的当然监护 人。夫妻离婚亦不影响监护权。 遗嘱监护:父母+为子女+立遗嘱 (托孤) 协议监护:有资格的人+互相协商 意定监护:完人+为自己+书面(未雨绸缪)
顺序监护: 1.未成年: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2.成年人: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三
第三讲
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体系图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自然人的监护制度
民事主体
法人的特点 法 人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规则 非法人组织—— 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
民法学课件 -第一章

案例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 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 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 (扶养、监护等关系)。 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认识意义:公法之设在于保护私权
公法是手段 私法是目的
(3)私法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
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三)民法是权利法
理念:私权神圣不可侵犯 形式:权利体系 目的:保障权利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 是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民法是实体法,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的支配与流转而形成的社 会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静态) 。 财产流转关系: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动态)。 有经济价值 可以转让
(三)人身关系
(一)人身与人身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 康、身体、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父母、子女、 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 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中国:《尚书·孔氏传》: “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作《明居民法》一编,亡。”
司法考试课件:民法课件

3、含义
• (1) 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没有人被排除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没有人被强制
• (2)法律保护平等。 • (3)权利义务对等。 • 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并非现实的平
等。
– 从抽象平等到具体、特定平等转变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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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愿原则
1、传统民法理论称为意思自治原则。 • 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
4. 主民事法律关系 和从民事法律关系
• 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 (1)主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
中,无须依赖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够独立 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 (2)从民事法律关系,指在两项民事法律关系 中,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 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 从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附从性,一般而言,主法 律关系无效,从法律关系亦无效;主法律关系 消灭,从法律关系亦消灭。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基于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由民事法
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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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主体的平等性 2、内容的任意性
立法: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司法: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 法律适用:法律行为、约定优先
3、以权利为核心要素 4、救济的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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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的概念
•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 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
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 利与义务关系。
6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 注意:人身法律关系遭受侵害后形成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司法考试课件:民法第一编(共七编)

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 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
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
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 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民 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 律上的体现。 •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 •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 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 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 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 (3)等价有偿。 •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 (1)财产所有关系: • (2)财产流转关系:
•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第二节 平等原则 • 第三节 私法自治原则 • 第四节 公平原则 •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
民法问题的准绳。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 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 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 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 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2008年司法考试 - 民法讲义

民法总则第一讲民法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1】(2005年试卷三第22题)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及解析】D。
本题涉及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
本题中,乙在甲的请求下同意在A站唤醒甲,并不能说甲和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而为道义关系,故不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ABC选项均不正确,甲为此支付的额外费用应由其自己承担,D选项正确。
本题的妙处在于,应将道义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开来,不能将民事法律关系泛化。
【例2】(2005年卷三,第1题)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
本题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与礼仪关系或道义关系不同,后者属于道德范畴,不为法律关系。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本题A选项中,虽然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但具体的合作事宜尚未明确,双方之间并不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故不为民事法律关系。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

司考_李建伟民法60讲配套讲义(全)民法第一部分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民法课件1

民法课件1第一篇:民法课件1民法总论一、民法的起源(一)国外民法的起源民法起源于罗马法。
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
公元6世纪30年代,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编《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法学汇编)和《查士丁尼新律》。
《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蓝本的官方指定教科书,《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将历代法学家的学说加以整理。
《查士丁尼新律》收录和查士丁尼皇帝颁布的敕令。
罗马法结构:人法、物法、诉讼法。
二、民法的地位(重点)(一)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首先,民法基本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和其它法学科目的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其次,其他部门法只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
(二)我国民法的起源中国民法一词的来源。
日本明治维新后引入、制定日本民法典,从法语转译,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
1911年中国清朝政府聘请日本学者帮助,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因汉字“律”与“法”同意,由此中国有了“民法”一词。
(二)民法是生活之法。
民法最为贴近我们现实的生活,有人评价到民法就是生活中最为普通常识的集合,可能也是基于这个看法。
当然,我们很清楚民法不仅仅止于生活,更是对生活的高度抽象,最终再反过来作用于生活当中,从“摇篮到墓地”,民法对人的一生是一个终极关怀。
其实这一点应当是民法具有重要地位最为本质的体现,正是因为民法调整对象的极为广泛,所以它才能成为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三)民法是人民自由与权利的圣典,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
私法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利益、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
为此,民事法律必须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赋予所有市民以广泛的民事权利。
司考民法课件完整版本

实用性强,易掌握,但内容较多,较琐碎,常与物 总则与必考合同(买卖合同、
权法结合出大题
租赁合同)重点抓,其余暂
放
记忆性法,总则理解(难点在数人侵权),分则纯 总则多学两遍,分则可后期
记忆;喜欢与民诉的证据结合考查
突破
婚姻法 1-3分 记忆性法,重者恒重,基本无坑,喜欢结合物权法 可通过后期集中做题背诵突
(一)支配权特点
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为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其为绝对权。 2.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害权利人正常支配的义务; 3.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 4.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者的关系把握: ①对于健康权和身体权,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②侵犯生命权,以死亡为结果 ③侵害身体、健康,进而导致死亡,既构成健康权侵权、身体权侵权,又 构成生命权侵权; ④侵害生命,直接导致死亡,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侵犯健康权、身体 权。
3.物权返还请求权的条件
(1)请求权为物权人,必须具有占有权能;
(2)义务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 但不包括占有辅助人。
(一)抗辩权特点
1.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2.抗辩权为私权,是否使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 法官不得依职权审查和适用; 3.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抗辩权法定,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约定的抗辩事由不属于抗辩权
人格权考法:
1.传统考法:考查某一个或者几个人格权的侵权构成 要件,可能同时涉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对比、精 神损害赔偿
2.将人格权与物权和知识产权进行结合或者混淆,以 增加难度,如: (1)肖像权vs著作权vs照片所有权 (2)姓名权VS署名权 3.结合网络侵权进行考查 4.将人格权与民诉当事人制度进行结合
法律基础民法-课件 (一)

法律基础民法-课件 (一)法律基础民法-课件是法学专业必修的一门课程,在这门课程中,学生将会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条文以及法律体系等内容。
下面将以本课程内容为线索,详细阐述民法的相关知识点。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以公平、合理为其基本原则的一门法律学科。
在课程中,我们了解到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1.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是指个人在合法范围内自由缔约的权利,是一种基本的人权。
在民法中,契约自由原则是充分体现的。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区别待遇都不得在法律上实行。
3.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原则是指国家要着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保护劳动者的劳动价值及其生存需求。
二、民法的基本条文民法的基本条文是课程的重点之一,我们需要掌握其中的一些重要条文:1.《民法典》第一章:总则。
民法典第一章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合法、公平、自愿等原则。
此外,该章还详细说明了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等概念。
2.《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
该章主要阐述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及其法律实施的具体内容,其中包括名誉权、财产权、人身权等。
3.《民法典》第三章:法人。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做出民事行为的组织或个体。
该章阐述了公司法人、企业法人、非营利机构法人等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定。
三、民法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则之间的层级和关系,它对于民法课程的学习至关重要。
在课程中,我们了解到民法的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有着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中,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民法的最高准则。
2.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也是多数民事纠纷的法律凭据。
在民法中,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和家庭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规范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4.法律的司法解释法律的司法解释是法律的具体适用,在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司法考试:第1讲 第一章第一节:民法概述(新版)

一、本课程体系特别提示:大家一定要注意不同章节的不同特点,有意识地运用不同的复习策略予以应对。
比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每年必出案例分析题,尤其是合同法,2011年曾经出了两个案例分析题,这需要引起大家的高度注意;物权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则在不同年份轮流出案例分析题,而企业国有资产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则从未出过案例分析题。
二、考题库型与分值分布三、今年教材与考试大纲的主要变化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今年教材变化不大。
主要是第一章第三节删去了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第十一章税法增加了一些最新规定。
整体篇幅略有下降(由59万字减为58万字)。
今年之所以教材变化不大,其原因有两点:一是从去年5月以来到目前,民商经济法律没有重大立法;二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已经比较成熟,在科目设置方面已经比较合理,尤其是经过前年的科目协调和调整,今年已经不需要大幅度改动。
这对我们广大的学员朋友来讲是一件好事。
因为教材的变动会给我们的学员带来很大的心理影响。
四、考情分析从历年考题来看,题目难度并不是很大,但是涉及的考点较多,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较多,所以,需要大家全面掌握。
近两年的考题呈现出一个特点,就是增加了题库的灵活性。
一方面,小实例题型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主要是考查大家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跨章节的题目比较多,如物权法与合同法、担保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考查。
所以,今年应该在这方面多下些功夫,要注重对应用能力的培养。
五、学习方法1.复习和考试不仅要熟悉教材的内容,同时还要掌握重点法律条文。
2.结合考试大纲,大纲中要求“掌握”的知识点命题比重为50%左右,要求“熟悉”的知识点比重为30%,要求“了解”的知识点的比重是10%-15%之间,复习中要把时间多花在要求“掌握”和“熟悉”的知识点上。
通过对历年真题的考点分析,抓大放小。
3.注意教材中的例举性叙述。
4.利用图表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记忆。
好,接下来我们讲述具体内容。
第一章民法通则考情分析本章在历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一般在10分左右,是比较重点的章节;考题库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为主的客观题型,在复习时应着重加强理解、记忆法律基础理论、概念、原则等基本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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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 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经济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 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 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 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 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最重要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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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配权特点
1.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为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 所以其为绝对权。 2.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害权利人正常支配的义务; 3.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 4.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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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实信用原则
(1)重要性:帝王条款 (2)具体表现 (3)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关系
5. 公序良俗原则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 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类型、违反 两性道德准则的行为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 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共竞争 的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违反劳动者保护 的行为类型、暴利的行为类型等。
结合总则、物权法命题
背诵突破
知识产 8-10分 记忆为主,较复杂,考点集中鲜明;著 集中在著作权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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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第一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 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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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个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①新闻报道上使用新闻人物地点的附属物
③公法上的使用,如在电视、网络上公布犯罪嫌疑人的影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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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未结婚; ②虽办理结婚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 ③离婚后,给付方因此而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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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 使催告
为(单方)
事件
事实行为:侵权行为、创作行为、无因管理、先占、 拾得遗失物、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建造、 违约行为、缔约过
意思通知行为: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
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行为: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 情感表示:宽恕行为 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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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vs行政法律关系 注意行政合同(拆迁合同为行政合同,但是土地部门与建设用
地使用权让与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为民事合同)、行政委 托、行政奖励。但需要注意,公安部门为追捕逃犯,对提供信息者 的奖励属于单方允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vs经济法律关系 税收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 订立遗嘱行为、处分权利行为、行使形成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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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
1.如何区分? 合同、婚姻、收养(双方法律行为)
反记法律行为即可 处分权利、行使形成权、遗嘱(单方法律行为)
除了这六个,其他都是事实行为
2.区分两个概念的意义 (1)事实行为不考虑行为能力问题,只有法律行为才考虑行为能力问 题;(法律行为可结合行为能力制度出题) (2)事实行为不存在有效或者无效等效力问题,而法律行为需要考虑 行为效力(结合行为效力制度出题)。 注意,代理只适用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能代理。
(此点暂未考查过),劳务合同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反不正当 竞争、反垄断等都为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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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归纳:
以非法律事实(好意施惠等)、非民事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来进行混淆,考查是否属于成 立法律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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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第二讲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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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带读班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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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小步,超越别人一大步
部门 小分灶值课 法
特点
策略
民法总 10—15 则 分(增)
理论性较强,较为抽象
早入手,多重复,多 思考
物权法 15-30分 理论性高、逻辑清晰,灵活多变;难度 早入手,抓住体系,
高
掌握物权变动的公式
才能活学活用
合同法 20-40分 实用性强,易掌握,但内容较多,较琐 总则与必考合同(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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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姓名权/名称权
姓名权的侵权表现有两种: ①干涉、盗用、冒用;②营利+擅自使用 注意:自然人的姓名权受到以下限制 ①尊重社会公德; ②不违反公序良俗 ③随父姓或者母姓+直系长辈 血亲+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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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像权
肖像权的侵权要件: 积极要件:面部可识别性+擅自使用+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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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格权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三者的关系把握: ①对于健康权和身体权,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②侵犯生命权,以死亡为结果 ③侵害身体、健康,进而导致死亡,既构成健康权侵权、身体权侵权,又 构成生命权侵权; ④侵害生命,直接导致死亡,只构成生命侵权,不构成侵犯健康权、身体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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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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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 关于好意施惠,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好意施惠不产生法律关系(无合同关系、侵权、无责 任)
(2)好意施惠可能向法律关系转化: ①故意以有悖于善良风俗的方式造成他人的损失; ②行为构成侵权(此处结合侵权法出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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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约 (1)婚约不是合同 (2)支付彩礼的本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对离婚时彩 礼的返还,有约从约。无约,原则上不予返还,但在以下三 个例外时应当予以返还:
碎,常与物权法结合出大题
卖合同、租赁合同)
重点抓,其余暂放
侵权法 3-6分 记忆性法,总则理解(难点在数人侵 总则多学两遍,分则
(减) 权),分则纯记忆;喜欢与民诉的证据 可后期突破
结合考查
婚姻法 1-3分 记忆性法,重者恒重,基本无坑,喜欢 可通过后期集中做题
结合物权法命题
背诵突破
继承法 1-2分 记忆性法,重者恒重;基本无坑,喜欢 可通过后期集中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