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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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目的与重点

[学习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主要使学员对保险的基本原则有所认识,尤其是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补偿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的含义。熟悉并了解这些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应用。

[学习重点]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与确立条件

2.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与范围

4.代位原则及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

5.重复保险情况下的分摊方法

6.近因原则及应用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

1.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

2.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确认某一项利益是否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它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

合同。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

(2)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或事实上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现有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已经存在的经济利益;

预期利益是指在客观上或事实上尚不存在,但据有关法律或有效合同的约定可以确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将会产生的经济利益。如,预期的营业利润。

(3)必须是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必须是能够以货币来计算、衡量和估价的利益。如人的精神创伤是无法以货币来衡量的,所以通常不作为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三) 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利益的确立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线,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保险经营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的限定,杜绝了无保险利益保单的出现,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道德风险的重要诱因,保护了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与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质与量的根据与准绳。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凡因财产发生风险事故将蒙受经济损失或因财产安全而得到利益或预期利益者,均具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但是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利益不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当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保险利益的存在并非一成不变,由于各种原因常使保险利益发生转移和消失等变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当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保险利益亦随之同时转移,即受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被保险人破产时,其财产便转移给破产债权人,破产债权人对该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此外,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消失而消失。

(二)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形成条件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时,他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被保险人的生存及身体健康能保证其投保人原有的经济利益;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将使其遭受经济损失。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时,保险利

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以下两种关系,这两种关系都可构成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是亲密的血缘或法律关系。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婚姻或亲密的血缘关系的人具有保险利益。如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

二是经济利益关系。如果投保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该人就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为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一般由国家规定,以他人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时,除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外,还必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我国《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三)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另外,为了保证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我国的《保险法》还严格限定了人身保险利益。《保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与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之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是为了防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利害关系而诱发道德风险,进而危及被保险人生命或身体的安全。而且领取保险金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如果合同订立之后,因保险利益的消失,而使受益人丧失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应获得的保险金,无疑会使该权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之中。故此,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与财产保险有所不同。

3.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变动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消失。在人身保险的伤害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则意味着保险标的消灭,该保险合同终止,而并不是保险利益的转移。关于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利益专属于投保人,就不能转移,若不是专属者,那么该保险利益可由继承人继承。关于保险利益的消失问题,在人身保险中,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丧失了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原则上保险利益也就随之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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