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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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经济联合
社章程
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
(样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公社大队,从1980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镇经济联合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广东省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名称缩写:博罗县镇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博罗县镇村。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以下职责:
(1)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资产;
(2)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
及其它资产;
(3)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4)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它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5)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6)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本社在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并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
第八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约160亩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产权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生产经营者缴交本社的承包款物、租金,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渔业、畜牧业、工业、服务业等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九)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股权设置
第九条本社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全部可量化资产实行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管理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十条本社可量化的净资产为基数按本章程配股以后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固化原则,即俗称“股权固化制”。今后如需扩股,须按市场行为计算,每股时价用现金购买,并经股东户主大会讨论决定扩股对象。
第十一条本社清产核资后即 12月31日止为股金总额的净资产为基数。查看资产负债表(资产总额为 _元,负债总额为__ __元,净资产总额为__ 元,即可量化净资产为
元)。
第十二条本社可量化净资产按股设置股权,不设集体股。根据核实净资产为总股本,折成等额股份,每股人民币元,每股股金元。
第四章股东
第十三条本社个人股东是原经济联合社在年月日经成员户主会议表决界定的原经济联合社成员共户,名(具体详见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本社固化股份制,暂不实行认购扩股。股东的股权流转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经理事会同意,股东代表大会审核经过,本社股东的股权能够在本社范围内且户籍在本社(嫁入、出生)的人员之间依法继承、馈赠,但不得抵押;股东不得抽资退股。
第十五条本社对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身份证明。股东凭股权证书领取股份分红。股权证书不得抵押或转借她人,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本社股东违法、犯罪、吸毒者,可保留股权,但在服刑、劳教、强制戒毒期间,停止其股份分红,待服刑、劳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