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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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
承包(乙):
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投标法》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就中民新光蒙城农户项目施工经甲、乙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1.2
1.3、承包围:
(1)勘探测量光伏支架的安装和光伏组件的安装。
(2)线缆、逆变器、配电箱安装,光伏电站系统的安装和调试直至经电网验收合格并网发电。
1.4、合同工期:按甲要求。
1.5、承包式:本工程采用施工费用式,乙同时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涉及本合同承包围乙对甲的承诺及甲规定、约束等的包干式。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施工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前开工,至年月
日
竣工。(具体开工时间以甲书面通知为标准)。
2.2、乙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提出延期开工理由。甲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如书面同意乙要求,则工期相应顺延;甲如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延期开工
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乙应在下列约定情况发生后3 天,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提出申请延期报告,经甲同意后,可考虑工期延长:
a、因不可抗力影响;
b、重大的设计变更、修改而增加的工作量,使乙无法按进度计划进行;
c、发生不可抗力,乙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如增加人工数量或增加工作时长,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第三条工程质量
3.1、乙必须格按甲发放的由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行业、地颁发的质量验收规、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工程质量标准:格执行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6版《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及、部颁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有效版本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规程、设计院和制造厂技术文件上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光伏系统满足国网公司2011年5月下发的《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光伏发电站施工规》和《光伏发电站验收规》要求。施工全过程应遵守中国和原电力部、电力公司颁发(对进口设备和材料而言则为国际认可)的规、技术标准以及建筑、安装和环保规定及有关类似容量、围及性质的发电厂的规定。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国的规、技术标准或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或颁发新的规标准及规定,则乙应遵守新的规和标准。质保年限自全部工程竣工最后一份验收合格报告的签署日期起12个月。
3.2、本工程单位合格率100% 。
3.3、如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须立即返工处理至验收合格,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返工费用。
3.4若因甲采购材料出现任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误工或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提出人工及材料预算经甲确认增加合同造价。
第四条合同造价及计价式
4.1、本合同暂定户,每户安装量暂定瓦,每瓦单价为元。
﹙结算按实际安装量计算;原则上以上合同明确约定区域由乙完成所有的用户建设安装任务,如果乙出现资金或人员的问题,甲有权另行安排﹚4.2、报价为固定包干单价,支架,电箱及电缆﹙含组件、逆变器,组件及逆变器价格不高于元/瓦,品牌甲指定,如果在建设期间相应设备价格有大幅下调,则组件及逆变器的价格也应作相应下调,接地等配套设施,含工程税价(乙开具劳务费发票)、工程管理费、工程综合保险、利润等报价。
4.3、乙在签约前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熟悉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进场后不得以不熟悉现场为由提出调整价格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4.4、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4.4.1、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五条付款及结算法
5.1、工程款的支付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乙指定收款账户为: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或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5.2、付款式
电汇或转账
5.2.1进度付款:
乙应按甲代表确认的工程量,编制“工程进度款审批表”提交甲,经甲审核后通知经办支付工程进度付款,工程款按进度支付节点如下:1.乙每0.2兆瓦安装完成(约30户),通过验收并网发电(验收合格以后,并网验收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乙10个工作日满足甲付款要求后,甲支付工程量95%合同款.
5.2.付款条件:乙提交符合甲要求的付款申请,经甲审核合格后3个工作日支付。
第六条甲责任
6.1、甲委派驻施工专员现场督导,代表甲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有关甲的指令、通知,以甲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项目专用章后有效,并视其为甲意见的有效表达。
6.2、甲在开工前负责向乙提供施工图及有关资料、要求说明等俩套,提供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和具体的形象进度要求。
6.3、在乙开始施工前,向乙进行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环保与文明施工的交底工作。
6.4、审核乙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和每个节点的工程款的申请。
6.5、及时传达上级部门有关指示、要求。
6.6、尽可能提供工地现有的材料和工具仓库及材料堆放点和现场生活设施,如工地无现有的生产和生活设施,乙自行解决。
6.7、甲接受乙材料及半成品进场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后,及时组织监理进行验收。
6.8、按时提供项目中需甲提供的设备、材料,承担因甲供设备材料原因对乙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乙责任
7.1、乙委派同志为驻施工现场乙代表,行使乙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职责。乙的要求和通知须以书面形式由乙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后为有效,并视其为乙意见的有效表达。
7.2、开工前参加甲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环保与文明施工的交底会议,熟悉施工现场环境,按照经甲、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按甲、监理规定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7.3、认真、及时、负责做好施工期间工地的材料、设备设施的防火、防盗工作。
7.4、在施工期间工人住宿吃饭由乙提供。
7.5、乙应按甲要求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施工人员到位后,接受甲关于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及环保与文明施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