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队伍实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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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队伍实力不强

仲裁员队伍整体实力不强,是由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起步较晚所决定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队伍规模较小。目前,专门从事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较少,聘请的兼职仲裁员在时间上和精力上均受限制,无力办理日益增多的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员法律知识和仲裁知识薄弱。人事争议仲裁员大部分由人事干部兼任,相对缺乏系统的法律、仲裁知识。而人事仲裁的准司法行为又要求仲裁员在审案中依法体现公正、公平的要求。目前仲裁员大多数是一人多职,工作量大,没有时间增补仲裁知识,仲裁员整体素质偏低,根本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裁审标准不统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司法解释,提出了人事争议“裁”、“审”衔接的相关规定,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有些矛盾甚至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仲裁和审理的标准、依据上不统一,也就是说,仲裁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政府人事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9项的规定,明确指出:诉讼和仲裁制度一律要依据法律来断案。显然,政府人事部门出台的政策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在审理人事争议的案件时更多的也只是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事,而人事部门出台的相关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规定只能作为法院断案的参照。这就造成了同一案件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奇怪现象。

(二)仲裁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置滞后

开展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首先要成立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一支能承担仲裁工作职责的队伍。但从基层目前的情况看,不少县区至今未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多数县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没有设立,部分已成立仲裁机构的县区没有专门的仲裁办公室,没有仲裁庭场所,没有专职的仲裁工作人员。由于仲裁员缺少必要的业务培训,当遇到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请,能推则推、能拖就拖,实在推不掉、拖不成的,临时抽个人对付,不作实质性处理。

(7)不断提升仲裁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为市场经济服务、为当事人服务的宗旨,努力改善和提高仲裁服务水平。制定服务规范,公开办案程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要建立仲裁服务满意率的反馈制度。

(8)坚持勤俭办事业,努力改善财务状况,尽快实现自收自支。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尽快解决办公用房普遍不足的突出问题。办公场所的规模要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力求要体现仲裁特色,为当事人提供和谐、兼容和亲和的氛围。

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仲裁委员会要把规范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安排,统筹规划,精心实施。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仲裁委员会主任要亲自过问、亲自动手,负责解决规范化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进一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市今年的目标是全部建成劳动争议仲裁院,实现这一目标,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促进行政与仲裁职能分离,确保“准司法”职能的履行。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就是要剥离其原承担的行政职能,使之回归仲裁本位,突出其作为独立的、中立的、体现三方机制的“准司法”机构的特性。二是要加强机构和仲裁队伍建设,确保人员素质的提高。在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的设置上必须要明确性质、级别、隶属关系以及内设机构等问题,确保鲜明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地位,从而让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到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仲裁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充实人员,各地要通过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增加专门编制解决专职仲裁员不足的问题;同时要解决仲裁员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三是要解决好经费保障问题,确保投入到位。要下大力气改变硬件设施滞后的现状,加大投入,做到有专门的仲裁庭、有齐备的办公设备等。四是要完善制度,确保管理到位。要不断改进办案方式,规范办案程序,加强对办案的管理和监督,努力实现多立案、快办案、办好案。要研究改革庭审方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办案效率;要规范仲裁程序,健全案件受理、立案、庭审、调解、裁决和送达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完善庭审规范和仲裁文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委员会上下级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提高办案权威性和公信度。

2、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一是建立有效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进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重点是改制后新建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做到调解委员会组织健全,人员到位。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重心是采取多种手段,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及时化解纠纷苗头,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在乡镇、社区建立独立于企业的区域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托企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等组织,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规范调解组织建设与调解程序,覆盖本区域、行业内的所有企业,调解企业内部调解不了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二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的培训,加大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的宣传,促进发生劳动争议后先进入调解程序。通过培训,使广大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充分掌握劳动保障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并逐步做到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人员持证上岗,切实提高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整体水平,使广大职工对基层调解组织有认同感、信任感。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职工知晓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存在,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先到基层调解,调解不了的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三是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逐步推广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信息员制度,推动建立下至企业,上到区域、行业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突发性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振荡。四是探讨企业、区域、行业等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互相合作,建立基层“大调解”工作体系。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处于企业之外,不受企业行政影响,调解效果较好,成功率较高,同时能够减少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依赖,充分发挥各种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能营造“柔性化”处理劳动争议的氛围,做到所在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劳动争议数量明显减少,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小事不出车间,一般事件不出企业,疑难重大案件不出区域或行业。

探索开展阳光仲裁。一是要提高仲裁透明度。要把仲裁的受理、庭审向公众开放,接受社会各界和当事人的监督;对有些社会反响较大的仲裁案件,邀请人大、政协、相关媒体参加庭审旁听,把仲裁案件的审理置于社会全方位的监督之下,保证仲裁公开公平公正。二是要完善裁决监督程序,认真执行仲裁合议制度。实行仲裁员署名制,首席仲裁员负责制,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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